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85號原 告 甲○○ 被 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9,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高雄市○○路188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