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98號原 告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0,000 元,應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3,66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