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7號原 告 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2,570 元,應繳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9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