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35號原 告 甲○○ 被 告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為其修繕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訴請被告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30萬元,共計35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