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81號原 告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500 元,應繳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94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