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傅世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99號原 告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翰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