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27號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黃冠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國強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前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相對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證明(例如:相對人遷移不明、查無此人等,招領逾期尚非屬送達處所不明),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