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雄補字第3號聲 請 人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浩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