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保險小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保險小字第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9年1 月6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伊承保訴外人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ZO-0259 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保險車輛)車體損失險,系爭保險車輛於民國98年5 月20日夜間9 時40分許,由訴外人高野榮司駕駛行經高雄市○○○路與民權二路處,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XZ-2688 自用小客車,因行駛不慎而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保險車輛因而毀損送修,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8,435元(含工資19,835 元、材料28,600元)。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代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前開費用與修車廠,而得代位行使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之請求權,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修復費用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4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查原告主張被告過失毀損系爭保險車輛,應負賠償之責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汽車肇事賠償給付結案同意書、統一發票、估價單、修繕照片等件為證,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98年10月28日高市警交五字第0980033880號函復檢附系爭車禍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附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非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且應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原則應予折舊,如零件之性質無折舊問題者,例外不予折舊。經查,系爭車輛係92年1 月出廠,於98年5 月20日事故發生時,為出廠6 年4 月車輛,因系爭車禍事故支出48,435元(含工資19,835元、材料28,600元),而本件汽車之修理費,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合理。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00 ,再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之規定,系爭自小貨車車齡既已逾5 年,零件費用經計算折舊後,應以殘值計算,而零件費用之殘值,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 項就折舊部分之規定,應為4,767 元【計算式: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 即28,600÷(5 +1) =4,767 ,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 工資19,835元,原告於此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修理費為24,602元(4,767 +19,835=24,602)。綜上,本件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6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部分為由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