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勞簡調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6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相 對 人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臺育 訴訟代理人 陳香源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勞簡調字第1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6 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王臺育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陳香源 到 調解委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宏嶧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前給付完畢。 二、雙方就本事件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