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6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1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於99年5月6日具狀提起第2 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01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二)又本件上訴利益為43,908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三)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於提起上訴(即民國99年5 月6 日)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併予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