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3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張清安即八三八水泥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33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翠蘭 ┌──────────────────────────────────┐ │附表: 98 年度雄簡字第233 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新 臺幣) │ │ │ │ ├──┼──────┼─────┼─────┼─────┼──────┤ │001 │96年7月14日 │312,500元 │0000000 │張清安即八│中華商業銀行│ │ │ │ │ │三八水泥企│高雄分行 │ │ │ │ │ │業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