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4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陳永順即奕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69號返還定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14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陳永順即奕全企業社 到 調解委員 宋明開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宋明開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