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72號原 告 乙○○○ 被 告 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德祐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52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