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48號原 告 泰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05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