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18號原 告 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