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0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