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進喜 訴訟代理人 吳鴻淵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32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吳進喜 到 吳鴻淵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願將其對於高雄市○○區○○段4小段1345. 1346地號上之鐵皮建物各一棟(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848號、848號之1號)之所有權利以新台幣陸拾萬元移 轉於聲請人。 二、相對人丙○○與相對人甲○○、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鐵皮建物之租約於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終止。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鐵皮屋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另訂租約。 三、相對人甲○○、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與聲請人之九十八年二、三、四月租金各新台幣壹拾萬伍千元、貳拾貳萬捌仟元。聲請人於收受此部分金額後,願再給付於相對人丙○○以抵付其應給付之鐵皮屋價款。 四、聲請人願承受相對人丙○○就上開鐵皮建物對相對人甲○○、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押金返還債務各新台幣壹拾萬元、壹拾捌萬肆仟元。 五、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就上開租金、押金,與鐵皮屋價款抵付後,相對人丙○○尚應給付聲請人壹萬柒仟元。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