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天翼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宗順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2,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