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529號聲 請 人即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即 甲○○ 被 告 之1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五股鄉○○村○○路○ 段185 之 14號8 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上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