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雄小字第2146號原 告 寶揚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其於民國97年5 月間與訴外人周正潔成立委任關係,雙方約定委任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並將款項匯入原告之帳戶。原告並將周正潔委任其處理之債務清理事項委任予被告處理,而與被告成立複委任之關係,酬金分配比例為原告獲得報酬18,000元,被告則獲得酬勞 142,000 元,且酬勞已由兩造收受無誤。詎被告於受委任後不僅為妥善處理受委任之事務,於周正潔詢問案件處理進度之際,百般推諉案件係由原告辦理,與伊並無任何關係。原告為此與周正潔經台東市政府消保官協調,原告同意與周正潔達成和解,退還酬勞10萬元。今被告既受委任而未依約妥善處理受委任之事項,即已構成不完全給付,原告受有損害10萬元。縱被告之行為並未構成不完全給付,被告受處理委任事物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亦造成原告損害10萬元等語,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二)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當初係由伊將周正潔之案件介紹予原告,伊與原告間並無複委任之關係,且周正潔所給付之酬勞16萬元均係匯入原告之帳戶,伊並未收受周正潔交付之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所提上揭主張,業經被告否認,且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事證以資佐證兩造間有其所主張之複委任關係,尚難依原告片面之詞遽認其主張為有理由。五、從而,原告依不完全給付及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聲明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有促請本院注意之效果,無庸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第1 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