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南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09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7 日下午4 時4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14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449 號4 樓及5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金貴族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期每戶每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4,565 元之義務。而被告自民國97年1 月至98年9 月止,共計21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共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管理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高雄市小港區公所函、住戶規約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國龍 法 官 鄭子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