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205號原 告 九龍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另兩造就本件契約倘屬買賣,且存有瑕疵者,該瑕疵對於被告所生之損害,解除契約對於原告所生之損害各為如何,二者是否有失平衡各節,請務必於下次庭期7 日前,檢附證據具狀陳述之。如尚有證據方法須本院加以調查者,亦請於上開期間內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