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80號原 告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高禎憶 吳俊昇律師 被 告 金玉滿堂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清償債務,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37 元,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而涉訟,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惟訴訟進行中,被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083,022 元,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且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