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827號抗 告 人 盈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