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959號原 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代 理 人 張正隆 被 告 鄭伃書 訴訟代理人 鄭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八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同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