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原告係主張確認於93年7 月27日由被告所舉行「臺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採購案之招標及決標法律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該為原告所否認之法律關係價額即該採購案之總金額12,128,200元核定之,應繳第1 審裁判費118,744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17,7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