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79號原 告 盈億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94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