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2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錦緞即匯晶生技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2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