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70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豐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3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