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盧彥良 訴訟代理人 伍靜華 被 告 林祥嘉 被 告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汪清全 訴訟代理人 黃政鴻 上列被告林祥嘉等因100 年度交上易字第10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