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怡伶、許懷根、丁介明、共同、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陳怡伶 被 上訴 人 許懷根 被 上訴 人 丁介明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上訴 人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附民字第99號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被告2 人就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735 號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