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許紫晴 被上訴人 李椒貞 女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捌萬零玖佰捌拾伍元。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即上訴人起訴主張:被告李椒貞係直銷業者,為臺南市新營區民權路「雅芳展示店」之經理,原告許紫晴係其下線會員,許紫晴於民國97年4 月間因向李椒貞購買總計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雅芳商品,而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5 家金融機構發行之信用卡交付李椒貞以刷卡付帳,詎李椒貞竟逾越上開上開6 萬元消費額度之授權範圍,擅自持用許紫晴之上開5 張信用卡,自97年5 月3 日起至97年6 月28日止,接續在高雄縣大社鄉○○路00○0 號「台灣雅芳32002 加盟展示中心」(下稱雅芳「32002 」展示中心)、禾薇時尚流行館、中國石油一品店、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店等商店刷卡消費共計達60萬 9,153 元之金額,並在具有收據性質之簽帳單上偽簽「許紫晴」署押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交上開展示中心行使而詐得財物;致許紫晴受有60萬9,153 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9,153 萬元,及華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向原告請求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即被上訴人則以:被告並未盜刷原告之信用卡,自無賠償義務等語,而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許紫晴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椒貞有盜刷其信用卡之事實,業據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486刑事判決依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在案,有該判決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堪認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李椒貞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事實,已如上述,則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李椒貞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爰就上訴人請求之金額,是否准許,分述如下: ㈠盜刷信用卡部分: 被上訴人盜刷上訴人之信用卡金額計59萬0,282 元,惟其中如刑事判決附表二之㈢玉山銀行編號82-83 、84-87 部分,及如附表二之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編號56-59 部分計9,297 元,非為上訴人本件起訴請求範圍,有上開刑事判決可憑,是上訴人請求於58萬0,985 元範圍內,自應准許。 ㈡上開華南商業銀行等5 家銀行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部分: 上訴人僅籠統為此部分請求,並無明確金額,此部分自不應准許。 ㈢依上所述,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8萬0,985 元。 五、從而,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在58萬0,985 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審以被上訴人刑事部分無罪為由,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一部分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8 條、第50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佳蓉 附表一: ┌──┬──────────┬────┬───────┐ │編號│發卡銀行暨卡號 │盜刷期間│備 註│ ├──┼──────────┼────┼───────┤ │1 │華南商業銀行 │97.5.11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97.6.16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97.5.5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97.5.12 │ │ ├──┼──────────┼────┼───────┤ │3 │玉山銀行 │97.5.15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97.5.1 │ │ ├──┼──────────┼────┼───────┤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97.5.5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97.6.28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7.5.3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