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49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育棻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60 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7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賴育棻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育棻自民國97年間起,迄98年12月31日止,擔任臺灣高雄女子監獄(下稱女監)總務科書記,負責該監採購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許雪峰(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係捷訊通信工程行(下稱捷訊行)負責人及明湘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明湘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許明智,即許雪峰之父)實際負責人。緣於98年8 月10日,法務部准予核撥經費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予女監辦理監視系統改善,因女監無規劃設計之專業人才,遂於同年8 月13日,由戒護科承辦人李紫嫻呈請委外辦理規劃、設計、監造及協驗,核可後由總務科辦理「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協驗」之勞務採購(簡稱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及「98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採購案」(簡稱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惟該採購案總務科承辦人員被告賴育棻竟未實際訪價以探求真實之市場行情,而與許雪峰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許雪峰提供吳慶雄電機技師事務所及立盛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之報價單各1 紙,被告賴育棻則於98年8 月21日,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採購簽呈虛擬:「本案經訪價結果,以吳慶雄電機技師事務所報價…」等語,同時檢附上開報價單逐級呈請核示,致不知情之典獄長許翠芳於同年月25日據以核准後,逕向吳慶雄電機技師事務所簽立該勞務採購之委任契約書《以上為被告被訴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復由許雪峰於同年9 月23日11時33分及34分許,接續傳真提供捷訊行、哈特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哈特公司,負責人為佘忠芳,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00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哈特公司判處罰金新台幣5 萬元確定在案)及宏萬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萬程公司,負責人為許雪峰之配偶吳玫燕)之訪價單各1 紙,被告賴育棻則檢送該訪價單逐級呈請核定底價,致不知情之戒護科長劉昕蓉於98年9 月29日8 時50分許,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底價單,依據查訪價格填列建議底價為294 萬9200元《以上為被告被訴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總務科長張聖照於同日8 時52分許,依據前揭建議底價分析填列建議底價為288 萬2000元,機關首長授權人(研判應係副典獄長黃金章)則於同日9 時54分許,核定底價為282 萬3000元,足生損害於女監採購案預算管理運用,暨底價核定之正確性,及政府採購制度之管理。上開採購案於98年9 月15日辦理公開招標,由被告賴育棻擔任聯絡人;嗣於98年9 月29日辦理開標,被告賴育棻以總務科承辦人出席擔任紀錄,斯時計有明湘公司、哈特公司、將鼎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將鼎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曾東憶,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臺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參與投標,許雪峰則以受任人身份代表明湘公司參加開標,被告賴育棻至此明知許雪峰同時掌握參與投標之哈特公司及明湘公司,而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 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提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之規定,應不予開標或決標予借牌圍標之投標廠商;另將鼎公司明顯不符合資格條件,亦未派人參與開標,顯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11點㈩所列可能有圍標之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及施行細則第55條第2 款之規定,應不予開標決標,竟基於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違背上開法令規定,未適時告知開標主持人黃金章上情,利用不知情之主持人宣布開標,並由許雪峰代表明湘公司於第3 次減價時,表示願以低於底價1000元承作,而以282 萬2000元決標予明湘公司,並由被告賴育棻製作前開採購案不實之開決標紀錄,足生損害於女監對該採購案公開招標比價及開決標紀錄之正確性。許雪峰利用借牌圍標方式獲得承作前開採購案,扣除成本、工資、稅額後,尚獲取14萬1100元(即得標價282 萬2000元×5 %)之不法利益,賴育棻即以此方式,圖利許 雪峰14萬1100元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云云。 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賴育棻涉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圖利等罪嫌,係以被告賴育棻之供述、證人兼同案被告許雪峰、曾東憶、佘忠芳之供述,及證人吳敏莉、趙茂麟、許明智、吳慶雄之證述,暨被告賴育棻與許雪峰於98年8 月13日上午11時1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許雪峰與吳敏莉於98年8 月19日14時15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賴育棻承辦之女監總務科98年8 月21日簽呈、吳慶雄電機技師事務所報價單、力盛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報價單(起訴書誤載為力盛,應予更正)各1 紙、捷訊行、哈特公司、宏萬程公司報價單傳真各1 紙、該工程底價單、廠商代理人委任書、開標決標紀錄、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育棻堅詞否認有何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圖利之犯行,並辯稱:伊於98年間接辦高雄女監「98監視系統設計及監造勞務採購案」(即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時,因對於電機技師不熟,所以才請託較熟識的許雪峰代為訪價,而政府採購法並未規定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訪價,所以伊依照許雪峰訪價之結果,在簽呈上簽擬以吳慶雄事務所報價最低,並無不實,且伊於接辦該招標案後,雖曾委託許雪峰幫忙向廠商訪價,但並不知道許雪峰提供之捷訊行、宏萬程公司、哈特公司報價單均係由其一人所填,況且機關訂定底價時本無須訪查3 家廠商之規定,並未有使機關長官因而填列不實底價之行為;另承辦「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採購案」(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因這個案子於98年8 月間,始由法務部發函同意撥款300 萬元來施作,但卻要求該項工程必須於98年12月10日前提送驗收完成,所以本件【增設採購案】即預計於同年11月底完工,因如未能完工,法務部就要將該經費收回,而截標之日(98年9 月28日)前,因擔心沒有人會來投標,所以才在投標截止前,打電話給許雪峰邀請他參與投標,但是伊不知道他有借用哈特或將鼎公司之名義參與該標案之投標,因此伊未有圖利的意思,也未曾與許雪峰私下相會過等語。 五、經查: 甲、被告被訴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即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 按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積極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以積極作為之方式實行犯罪,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職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因其並無登載之行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又同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為成立要件。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19號判決參照)。 ⒈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接辦「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協驗」之勞務採購案時,明知並未訪價,卻仍於98年8 月21日在簽呈內登載「…經訪價結果,以吳慶雄事務所報價…」,並據以行使,被告此部分所為,已構成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云云。惟查: ⑴被告承辦女監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時,確有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時間致電許雪峰,並請許雪峰介紹技師,並提供估價單,許雪峰因而於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時間,指示吳敏莉傳真技師報價單乙情,業據證人許雪峰已於偵訊供承在卷,並供稱:伊認識吳慶雄,吳慶雄事務所的報價單,是伊徵得吳慶雄同意後指示吳敏莉製作,另吳敏莉則認識立盛電機事務所的人等語(偵六卷第130-131 頁),核與證人吳敏莉於原審證述:伊因業務關係認識吳慶雄,及立盛電機事務所之人員,伊有與技師聯絡,詢問技師有無興趣報價等語相符(原審一卷第129-130 頁),並有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各1 則存卷可憑(偵八卷第16-17 頁、第22-24 頁);嗣被告取得上開報價單後,旋於98年8 月21日擬具簽呈,並於簽呈後附吳慶雄事務所報價單、吳慶雄技師證書及技師執業執照、立盛電機事務所報價單、本案委託契約書稿等件後,逐級呈請核示,並經時任典獄長之許翠芳於98年8 月25日批示核准,高雄女監遂與吳慶雄事務所簽立該勞務採購之委任契約(即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乙情,復有上開文件存卷可稽(調二卷第261 頁、第263-271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⑵又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而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2 項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 條定有明文。可見關於小額採購案,法律並無規定訪價有一定流程,亦未限制不得以電話訪價或委託他人訪價。本件被告承辦之「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協驗」勞務採購案,係未滿10萬元之小額採購,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得以電話或委託他人訪價自明。復觀諸附表一編號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見被告曾致電許雪峰託其代為介紹技師並訪價之事實,應可確認。又證人吳慶雄於原審證述:伊是經許雪峰介紹,才得知高雄女監於98年8 月間辦理「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協驗」之勞務採購(即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因此,就授權許雪峰製作本事務所之報價單,請其連同伊的技師證書一併提供給高雄女監,該報價單上之印文是伊蓋的,內容有經伊確認,而許雪峰與伊商量後,伊表示願以4 萬8500元承作,後來高雄女監也同意以此價格與伊之事務所簽約,而伊事後也依約提出規劃設計之內容等語(原審一卷第161-167 頁),可見證人吳慶雄已有以4 萬8500元之價格承作上開勞務採購案之真意,是以許雪峰傳送予被告之吳慶雄事務所報價單,並非未經吳慶雄同意而擅自製作之事實,已甚顯明。另觀諸立盛電機事務所之報價單(報價6 萬元),亦確為該事務所所出具,此有該所101 年6 月29日立盛臺灣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一卷第150 頁)在卷可按,則被告經比價吳慶雄事務所(報價5 萬2000元,願以4 萬8500元承作)與立盛電機事務所(報價6 萬元)2 家之報價後,即認吳慶雄事務所之報價較低,而於簽呈上記載「本案經訪價結果,以吳慶雄事務所報價5 萬2000元整為最低,另經議價後其願以4 萬8500元整(含稅)承作」等語,尚未有何在公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公文書不實之登載罪云云,已有誤會。 ⒉公訴意旨又以:被告於接辦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招標案時,未實際訪價,反而委由許雪峰提供捷訊行、宏萬程與哈特公司之報價單,並檢送該3 家廠商之報價單逐級呈請機關長官核定底價,致不知情之黃金章核定底價為282 萬3000元,足生損害於高雄女監底價核定之正確性,及政府採購制度之管理云云。惟查: ⑴本件係由許雪峰指示吳敏莉於98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3分至34分許,接續傳真載有捷訊行、宏萬程及哈特公司3 家廠商報價之高雄女監訪價單3 紙予被告,再由被告將之逐級檢送並報請長官核定系爭招標案之底價等情,業據被告已供承在卷,並供稱:伊前因經辦採購案而結識許雪峰,又因伊與其他廠商不熟,比較熟識的廠商是許雪峰,所以才拜託許雪峰幫伊去向其他的廠商訪價,伊實際上,是未向哈特及宏萬程公司訪價等語明確(偵二卷第279 頁),核與證人許雪峰證述:伊曾指示吳敏莉製作報價單,報價金額係由伊告知,報價單製作完畢後,再由吳敏莉傳真予被告,伊是提供捷訊行、宏萬程與哈特公司之報價予被告參考等語(偵三卷第112-124 頁)相符。另證人吳敏莉亦證述:伊係依照許雪峰指示填載報價金額,於報價單製作完畢後,再將之傳真給被告,伊有提供過捷訊行、宏萬城公司之報價單等情一致(偵一卷第209-231 頁、偵三卷第260-264 頁),並有訪價人為被告,廠商分別為捷訊行(其上標示傳真時間為98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3分、第1 頁)、宏萬程公司(其上標示傳真時間為98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4分、第2 頁)、哈特公司(其上標示傳真時間為98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4分、第3 頁)之高雄女監傳真訪價單3 紙附卷可憑(調二卷第242-245 頁)。故此部分之事實,已堪確定。 ⑵又按機關訂定底價時,應依規定考量市場行情,至是否須實地訪查3 家廠商,並取得其估價單,則政府採購法第46條,並未有明文之規定,此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101 年5 月1 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釋在卷(原審一卷第40頁),由是可見,高雄女監於訂立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招標案之底價前,本無庸參考3 家廠商之報價,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未實際訪價,即將訪價單呈送機關主管核定底價,而涉有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云云,則有誤會。況觀諸被告所檢送之3 紙高雄女監之訪價單,其中捷訊行報價為296 萬3400元、宏萬程公司為299 萬9200元、哈特公司為298 萬1850元,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招標案之規劃設計需求單位主管,即戒護科之科長劉昕蓉,係依照吳慶雄事務所設計之預算金額(294 萬9200元),而於98年9 月29日上午8 時50分許,檢附吳慶雄事務所之預算表與單價分析表後,即填列建議底價為294 萬9200元,並未參考被告所提供之上開3 家廠商之報價。另採購單位之主管,即總務科之科長張聖照,則於同日上午8 時52分許,填列建議底價為288 萬2000元,另機關首長授權人即副典獄長黃金章,則於同日上午9 時54分許,最後核定底價為282 萬3000元等節,此有高雄女監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採購案底價單(調二卷第245 頁)、該監101 年5 月30日高女監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預算表與單價分析表等件在卷可考(原審一卷第87-98 頁),足見高雄女監之底價核定人黃金章係參酌吳慶雄事務所製作較低之預算表與單價分析表,再斟酌一切具體情況,方核定系爭招標案之底價,並非僅參考被告檢送之3 紙高雄女監訪價單,即核定底價。故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之招標案中,被告雖有委託許雪峰提供3 家廠商之報價,並將之逐級檢送予上級長官,然依前揭最高法院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之判決意旨說明,則被告此部分所為核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已屬有間。 ⑶綜上所述,被告賴育棻於上開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招標之製作訪查底價之過程中,並未有何證據足證有在公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故其被訴此部分,既屬犯罪不能證明,自難遽以該罪相繩。 ⒊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招標案之廠商許雪峰有借牌圍標情事,而仍製作不實之開標/決標紀錄,足生損害於高雄女監對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之比價,及開、決標紀錄之正確性云云。惟查: ⑴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招標案,於98年9 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女監開標時,被告係擔任該標案之紀錄工作,許雪峰雖就該標案有借用哈特、將鼎公司之公司牌照及資料參與投標之等情(詳如後述),然觀諸被告所製作該件標案之開標/ 決標紀錄,僅係針對系爭招標案件開標案號、次別、標的名稱、招標方式、投標廠商、審標結果、決標原則、得標廠商及決標金額、決標過程、有無申訴事件、有無備註等,僅作形式上文書之記載,自難認被告於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之比價,及開、決標之紀錄中,有何登載不實之問題。 ⑵又本件被告記載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招標案之決標過程為「…明湘公司報價295 萬6800元為最底,惟高於底價(282 萬3000元),經優先減價後之報價為293 萬6000元,仍高於底價,遂進行比(減)價,惟另1 家廠商哈特公司因未派員到場,故視同放棄權利,由明湘公司1 家參予(應為「與」之誤)議(減)價(以3 次為限);其第1 次減價後之報價為291 萬6000元,高於底價;經第2 次減價後之報價為288 萬元,仍高於底價;再經第3 次減價,該廠商表示願以低於底價1000元之價格承作,故由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 項第1款 及其施行細則第69條之規定,當場宣布決標」等情(調二卷第189 頁之開標/決標紀錄),已核與時任女監之總務科長張熙聖證述本件招標案開標當日之過程,及決標之結果相符(原審一卷189 頁以下),復有高雄女監系爭招標案議價後標價清單及決標公告各1 份存卷可考(調二卷第177-178 頁、偵二卷第75-76 頁),是以被告所製作「系爭招標案開標未達底價、經議價後由明湘公司減價得標」之開標/決標紀錄,並無任何不實之登載。準此,被告依照開標當日之決標過程據實登載,則核與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罪之構成要件,亦有不符。是既未有何證據足證被告於本件標案之查訪底價及開標當日之紀錄中,有何在其所職掌之公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說明,亦難對被告此部分,遽以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相繩。 ⒋又本件被告上述部分,被訴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雖經原審已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後述(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原審諭知圖利罪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被告雖僅就後述圖利罪有罪部分,提起上訴,然此部分,亦應為上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乙、被告被訴圖利罪部分(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 (一)公訴意旨固以:被告於辦理高雄女監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之標案中,擔任該標案之紀錄,而該標案於98年9 月29日辦理開標時,被告明知許雪峰以受任人身份代表明湘公司參加開標,並同時掌握當日參與投標之哈特公司、將鼎公司,而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情,應告知主持開標之主管不予開標或決標予借牌圍標之投標廠商;另將鼎公司有明顯不符合資格條件,亦未派人參與開標,顯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11點所列「可能」有圍標之嫌,竟基於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違背上開法令規定,未適時告知開標主持人黃金章上情,利用不知情之主持人宣布開標,並由許雪峰代表明湘公司於第3 次減價時,表示願低於底價1000元承作,而以282 萬2000元決標,許雪峰利用借牌圍標方式獲得承作前開採購案,扣除成本、工資、稅額後,尚獲取14萬1100元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賴育棻即涉有圖利罪云云。 (二)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以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所稱【明知】違背法律等規定,自以【直接故意】為限。如公務員違背法令,僅具間接故意,或因過失而誤解法令,即無圖利之犯意,自不構成圖利罪。又圖利罪既以獲得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且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自屬結果犯,須公務員或其他私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始能成立圖利罪。另圖利罪係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則所謂不法利益,【自須與公務員圖利之目的相關聯】,且因而獲得者為限(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⒈被告對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標案,是否知悉許雪峰借牌圍標: 許雪峰為捷訊行負責人,而捷訊行、明湘公司於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前,雖曾分別於97年8 月19日、97年11月6 日,標得高雄女監之「97年度增設監視器及監視系統設備整合」、「戒護區舍房播音系統設備改善」工程之事實,此有高雄女監101 年12月11日高女監總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上開2 工程之開標/決標紀錄存卷可稽(原審一卷第209-212 頁),而被告於當時雖亦擔任上開2 標案之開標、決標紀錄人員。惟是否以此即可推認被告事先已知悉許雪峰於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之標案中,以明湘公司名義投標,並同時借用哈特公司、將鼎公司之公司牌照圍標,已非無疑問。又許雪峰於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之標案中,雖實際負責明湘公司在本件標案之投標事誼,並同時借用哈特公司、將鼎公司參與本件標之圍標,固已於偵訊坦承不諱(偵三卷236 頁),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偵字31711 號、100 年偵字4526號、6436號、678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偵三卷第360-369 頁),然證人許雪峰已於100 年7 月22日偵訊供稱:(問:是否提供捷訊行〈負責人許雪峰〉、哈特公司〈負責人為余忠芳〉、宏萬程公司訪價單《即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賴育棻?)這3 家公司的訪價單確實是伊的,但伊沒跟她(賴育棻)說這3 家公司都是伊的(指填載訪價單之意)等語(偵三卷240-244 頁),復於101 年6 月15日原審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證稱:(問:這個案子《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明湘公司是否有向哈特公司及將鼎公司借牌投標?)有。…(問:捷訊通信工程行、哈特資訊公司、宏萬程公司之訪價單《即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這3 張訪價單是否係你提供的?是。…(問:你於100 年7 月22日偵訊時稱,「她(賴育棻)要你幫她訪價,但沒有直接要你提供3 家訪價單給她,她不知這3 家公司是伊的〈填載訪價單〉,伊沒有告訴她」?)伊確實沒有告訴賴育棻這3 家公司都是伊的(即由許雪峰所填載訪價單之意)等語(原審一卷第108-137 頁),足見被告於上開標案中(即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均不知悉許雪峰究是否為明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按明湘公司名義負責人為許雪峰之父)之事實,已甚顯明。況由被告與許雪峰於98年12月7 日下午2 時12分許(即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已完成施作,而接近驗收之階段時),其2 人間之通聯對話如下(即附表一編號6 部分): 被 告:【喂、老闆,我是想要跟你請教,我們現在是…「明湘」和我們簽約嗎,啊、你、我們現在、你本身是否、在「明湘」公司裡面有擔任什麼嗎?】 許雪峰:【我哦…、我沒有啊!】 被 告:【沒啊、那這樣、也是、傷腦筋咧!因為、整個都是簽你的名字!】 許雪峰:【哦、我是股東啦!】 被 告:【你有、股東嗎?】 許雪峰:有的、有的、我有股東! 被 告:哦、這樣、我跟你說,因為那時出席時、我是想說、你應該是那個、啊沒、甘脆、你一張委任書給我好嗎? 許雪峰:好啊。 被 告:你叫小莉、小莉那個…、還是你過來時再蓋章好了 許雪峰:好啊、好啊,我再去蓋、我帶印章過去蓋好了。被 告:好好、OK! 許雪峰:這個、沒問題啦。 足見被告於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開標前,並不知悉許雪峰是否在明湘公司任職,更對許雪峰是否為明湘公司實際負責人,亦應無所悉,否則被告何以會於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即將驗收前,猶在電話詢問許雪峰是否有在明湘公司擔任職務,是被告於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標案開標前,既連許雪峰是否在明湘公司任職,已無所悉,則其又何能推認被告應事先已知悉許雪峰是借用哈特公司、將鼎公司名義參與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之標案,故公訴意旨僅以被告曾承辦女監之「97年度增設監視器及監視系統設備整合」、「戒護區舍房播音系統設備改善」工程,並擔任該2 項工程開標之紀錄,即推認被告應知悉許雪峰於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之標案中,借用哈特公司、將鼎公司之公司牌照圍標云云,則尚乏證據足資證明。 ⒉又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係由法務部於98年8 月10日以法矯決字第0000000000號函始同意核撥經費300 萬元予女監施作之事實,此由被告簽核之高雄女子監獄- 戒護科98年8 月13日、9 月14日之2 紙簽呈內容可明(參調二卷第246 頁、第262 頁),而上開標案並未提供電子投標,其投標期限為「98年9 月28日下午5 時30分止」,復有98年9 月15日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招標機關:臺灣高雄女子監獄;標的名稱:監視系統增設、整合)在卷可按(調二卷第239-241 頁),而上開經費須於98年12月10日前,完成檢據報法務部核銷之事實,復有被告擬具之高雄女子監獄- 總務科98年9 月14日簽呈(調二卷第246-247 頁)、法務部98年8 月10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六卷143 頁)在卷可按,足見被告上開所辯:98 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標案,係於98年8 月間,始由法務部同意撥款300 萬元來施作,並要求在98年12月間提送驗收完成,執行該項經費之時間相當急迫等語,應屬可信。另觀之被告與許雪峰2 人於98年9 月28日下午4 時25分、5 時8 分電話之通聯對話(即附表一編號3 、4 ): 《98年9 月28日下午4 時25分》 被告(賴育棻):喂,你忘記時間了嗎? 許雪峰:啊、我有看到你正和我在講電話啊! 被 告:(笑)啊…好啦。 《98年9月28日下午5時8分》 被 告:時間快到了?! 許雪峰:我知道、我知道,我正在隔壁尿尿! 被 告:哦、你是在、拖、沒要沒緊的…! 許雪峰:有啦、有啦,好。 由上開監聽譯文,顯見被告因見截標之當日(99年9 月28已近下午5 時30分),為避免該項工程因不足參加投標之廠商之家數,始以電話催促許雪峰前來投標之事實,已甚顯明。又本件標案最後僅有3 家公司(即明湘公司、哈特公司、將鼎公司)於截標之日前完成投標,且投標之方式,均為親自送件至高雄女監總務科之收發室,收件時間分別為:哈特公司為同日下午5 時10分、明湘公司為同日下午5 時25分、將鼎公司為同日下午5 時29分等情,此有該3 家廠商之投標標封在卷可稽(調二卷第190 頁、第199 頁、第223 頁),復比對被告與許雪峰於最後98年9 月28日下午5 時8 分(截標時間為98年5 月8 日下午5 時30分止)之通話內容,顯見許雪峰於同日下午4 時25分,在初次接獲被告最後來電時,因其人已在高雄女監內,方得以於同日下午5 時10分、5 時25分及5 時29分許,前往高雄女監總務科收發室,依序遞出該3 家公司投標文件之事實,固可確認。惟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既僅有上開3 家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完成投標,業如前述,恰符合採購法公開招標之廠商家至少3 家之家數,足見被告上開所辯:因避免該案流標,以致影響日後工程進度及驗收日期,始以電話通知許雪峰前來投標等語,洵非無據。故自難僅以被告曾於上開98年9 月28日下午4 時25分、5 時8 分(截標時間前)以電話緊急聯絡許雪峰前來投標之情,即據以推認被告事先已知悉許雪峰係以明湘公司名義,並借用哈特公司、將鼎公司之公司牌照及相關資料,而為本件標案之圍標。況縱令上開3 家投標之廠商,均由許雪峰當日所投標屬實,惟按一般投標之標封,理應已先密封方式為之,且本件標案投標之地點,又設在高雄女監總務科之收發室,自難憑此即推認被告事先已知悉由何家廠商前來投標,更遑論其是否知悉上開3 家廠商係由許雪峰以借牌之方式圍標。另證人張聖照(時任高雄女子監獄總務科長)亦於原審證稱:賴育棻於98年8 月間,是在臺灣高雄女子採購作業的承辦人員…,但就伊們的經驗,不論是監視器或雞鴨魚肉的行情,都不甚了解,何況監視器這麼專業的東西,因監視器的採購又是這麼一大筆金額,伊跟承辦人都很小心謹慎,…,其實那段期間對這些專業採購案(即指監視系統採購案),都感到很痛苦,因依伊們的經驗及所理解之範圍,都不清楚…(問:在本案公開招標之後,正式決標之前,高雄女監是否會事先知道許雪峰會來投標或以何名義投標?)不會知道,因為投標是不公開的等語(原審一卷182-191 頁)。況本件被告雖擔任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標案之承辦人,然於辦理採購案廠商資格審查、開標作業時,僅列席擔任紀錄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上開台灣高雄女子監獄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採購案開標/ 決標記錄可參(調二卷第189 頁),顯見被告並非負責本件標案開標之資格審查及決標人員。故公訴意旨以被告明知許雪峰將以上開3 家廠商(明湘公司、哈特公司、將鼎公司)圍標本件之標案中,故意不告知主持開標之人員,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4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云云,亦尚乏證據足資證明。準此,被告承辦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標案之過程中,既未有何證據足證其明知該標案已為許雪峰以圍標之方式投標,依前揭最高法院圖利罪之判決意旨說明,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⒊明湘公司施作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標案,所獲取之利潤是否為圖利罪之不法利益: 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本法第48條第1 項所稱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㈠、依本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㈡、無本法第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故只要有3 家以上符合上揭規定之廠商投標,其開標後之審查結果,縱具僅剩1 或2 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如有廠商符合本法第52條所定決標原則之一,即應決標,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 月4 日(88)工程企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按(原審一卷第45頁)。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標案係由高雄女監於98年9 月29日上午10時許,進行開標程序時,許雪峰係以明湘公司之受任人身分出席,另將鼎公司則由許雪峰派吳念平代表出席,另哈特公司則無人到場,而上開3 家投標廠商,經審標結果2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1 家不合格(即將鼎電腦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不符招標文件規定,審查結果資格不合格)等情,業據證人張聖照已於原審證述在卷,並對開標當日之審標過程,亦證稱:伊們認為將鼎公司是做電腦,不是做監視器,這之間有落差,(問:明湘公司原來舊的登記證上也沒有監視器項目,但網路上的項目有包括,後來才認定合格?)是,當場就有上網查。(問:將鼎公司則因營業項目沒有包括監視器,所以不合格?)是等語(原審一卷189 頁)。足見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於98年9 月28日上午,在高雄女監開標及審標之過程中,已由高雄女監依規定完成審標之程序,已甚明確。又本件標案高雄女監核定之底價為282 萬3000元,而開標之過程中,因明湘公司報價295 萬6800元為最低標,然仍高於本件標案之底價,遂優先進行減價程序,並於第3 次減價後後,明湘公司始表示願以低於底價1000元(即之價格282 萬2000元)承作本件標案,而當場由主持本件標案之副典獄長黃金章決標之事實,此有上開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開標/決標記錄可按(調二卷189 頁)。足見本件高雄女監於98年8 月29日對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之開標、決標之過程,均已符規定。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於承辦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明知廠商有違反政府採錯誤行為樣態第11點㈩所列可能有圍標之嫌,應不予決標云云。則有誤會。又本件明湘公司以282 萬2000元標得本件標案後,旋於98年10月6 日與高雄女監簽立契約後,並申請自同年10月12日開工,而工期則至同年12月7 日止,此有高雄女監契約書、系爭招標案議價後標價清單及明湘公司98年10月9 日明字第000000000 號號函各1 份存卷可參(調二卷第168-172 頁、第177-178 頁、第187 頁)。然既未有何證據足證被告事先已知悉本件標案係由許雪峰所圍標,業如前述,而明湘公司依約取得上開標案之施作該項工程,並於本項工程完成驗收後,甚其所取得工程款,自難認與「公務員圖利相關連」,故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說明,尚難認許雪峰有何因此而圖得工程上之不法之利益。公訴意旨以:被告明知本件標案係屬許雪峰以圍標方式取得標案,以致明湘公司因而取得標案,許雪峰所獲取之利潤,屬圖利罪之不法利益云云,亦有未洽。 ⒋被告於本件標案是否有圖利之不法意圖: 本件由法務部同意核撥本件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300 萬元之經費,高雄女監應於98年12月10日前完成,並檢據呈報法務部核銷,業如前述,另再觀之被告與許雪峰98年12月7 日下午4 時22分(本件標案驗收前)之對話通聯如下: 被 告:老闆、救命哦、那個、禮拜三就要驗收了,那個沒辦法看、是要怎麼驗收啦? 許雪峰:要驗收哦…。 被 告:對啊!那個一定要看得到影像,不然怎麼能通過? 許雪峰:驗收要能看得到、不過這個、不過這個…。 被 告:要能看得到、榮總那邊啊! 許雪峰:不是榮總、是802(即國軍802總醫院)啦! 被 告:802對啦、是802啦! 許雪峰:啊不過、它這個是、驗收是、、 被 告:你要讓我們能看得到! 許雪峰:我知道、我知道,看得到的這個不能歸責於在我的施作內容中,那應屬於電信局的問題啊! 被 告:那是、要怎麼解決? 許雪峰:解決哦! 被 告:對。 許雪峰:嗯、現在就是、我們、裡面還要申請一線啦! 被 告:申請一線、那要怎麼申請? 許雪峰:就那個、我申請書給你們,你們蓋一蓋章子就能再申請了,那就不然要改成、禮拜五才來得及啊! 被 告:唉、我文都已經簽出去了。 許雪峰:沒、啊這都是、電信局的問題啦! 被 告:電信局的問題。 許雪峰:啊、那是說、我們在、802 那邊的部分都施作完成了,啊影像、就是設備的部分、我們的料單都沒問題嗎!那是要回送的部分是、因為、電信局哦、有把訊號送過來啦!被告: 啊這個也是都要包括在裡面、要全部做到好!啊沒你整個東西都沒問題,就是訊號沒有,我們就是包括增設跟整合,整合就是我們所有的東西我們整合出來都可以看得到啦! 許雪峰:嗯嗯。 被 告:對啊,啊你整合…。 許雪峰:好啦、啊、沒這樣啦,妳就給它、看、時間要不要重播啦! 被 告:唉…不是啦,我在12月10日就要報部(法務部)、就要檢具報部了! 許雪峰:12月10日是… 被 告:對啊、禮拜四啊!所以我才會、驗收提前到禮拜三!禮拜三你說讓我慢一下,說禮拜四、五能報上去!許雪峰: 啊、妳如果換成是明天、馬上用、有辦法、隨時提出申請嗎?就是要申請ADSL我明天、幫你送出趕件啊禮拜三、看有辦法馬上來裝設嗎? 被 告:禮拜三馬上裝。 許雪峰:反正馬上裝就是馬上即可看到就對了。 被 告:是嗎? 許雪峰:對啦、那個馬上裝就可以馬上連線上啦。 被 告:【啊、有沒有要給我們那個…贊助一下啦!】 許雪峰:贊助什麼? 被 告:贊助那個…(笑)…【費用】!(笑) 許雪峰:什麼樣的費用啊? 被 告:唉、傷腦筋咧! 許雪峰:妳說… 被 告:安裝那個…。 許雪峰:【「安裝」那個…,我處理啦!】 被 告:【真的哦!!這樣哦、安哦!太好了!】 許雪峰:好啦、安裝我來處理啦,啊、月租費用妳們要自己出! 被 告:當然啦、當然啦,月租費我們自己繳。 許雪峰: 安裝由我來處理、沒問題啦! 由上開當日之監聽譯文,顯見被告於98年12月7 日發現本件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尚無法與高雄國軍802 總醫院聯線時,而其又必須於同月10日前,檢據呈報法務部核銷本項工程費用,即在電話中求助於許雪峰,經許雪峰當即表示,高雄女監可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網路連線(即申請ADSL)即可解決此一問題時,被告隨即又向許雪峰詢問可否由其支付該項安裝費用,並由許雪峰應允之事實,應可確認。是被告果真有圖利許雪峰之意圖,則其何以一方面急於求助於許雪峰之際,卻又一方面要求許雪峰支付本項工程額外裝設之網路連線之費用。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有圖利許雪峰之犯意,依前揭說明,則證據亦有不足。 (四)綜上所述,既未有何證據足證被告賴育棻於98年監造【勞務採購案】及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之標案中,有在其所職掌之公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亦未有何證據足證其明知許雪峰以借牌方式圍標98年監視系統【增設採購案】標案,自難對其遽以上開2 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被告賴育棻涉犯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屬犯罪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未詳為推求,對被告賴育棻所犯圖利罪部分,遽以論罪科刑,即有未恰,被告執此聲明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白 蘭 附表一 ┌──┬──────┬──────┬──────┬────────────────────────────┐ │編號│通話日期 │發話人電話 │受話人電話 │通話內容 │ │ │(民國) │ │ │ │ ├──┼──────┼──────┼──────┼────────────────────────────┤ │1 │98年7 月15日│0000-000000 │00-0000000 │許雪峰:報告,報告,有找我嗎? │ │ │上午9 時25分│許雪峰 │高雄女監 │被告 :…說「紫嫺」那邊要那個! │ │ │ │ │被告 │許雪峰:有啦,她那天有打來。 │ │ │ │ │ │被告 :說確定了。 │ │ │ │ │ │許雪峰: 隔天「老闆」有找我去,她也有跟我說這件事,昨天你│ │ │ │ │ │ 找我,就是這件事嗎? │ │ │ │ │ │被告 :我沒有找你。 │ │ │ │ │ │許雪峰:「她」有說我們上次講的:要找一個人來--- │ │ │ │ │ │被告 :她有跟你講這個事情喔? │ │ │ │ │ │許雪峰:對,對,對。 │ │ │ │ │ │被告 :這樣子設計規劃,我是有跟「紫嫺」說---去年科長有 │ │ │ │ │ │ 到部裡,他有提到,他可能認為我們設計規劃得太詳細 │ │ │ │ │ │ 、太好了,有一點點---,說「是不是有特定的人在幫我│ │ │ │ │ │ 們做」,我們今年既然要做了,你那邊不知道有沒有專 │ │ │ │ │ │ 業的--- │ │ │ │ │ │許雪峰:有啦。 │ │ │ │ │ │被告 :叫他來弄,讓他來規劃,比較--- │ │ │ │ │ │許雪峰:問題是這筆費用? │ │ │ │ │ │被告 :費用大約多少? │ │ │ │ │ │許雪峰:這沒多少錢。 │ │ │ │ │ │被告 :意思一下,我們驗收的時候把關一下,審核的時候,我 │ │ │ │ │ │ 們不是會叫專家學者現場審核資料,公正的---,算是多│ │ │ │ │ │ 一層保護而已,我們也不會遭到別人得質疑! │ │ │ │ │ │許雪峰:好,OK! │ │ │ │ │ │被告 :而已花一點錢,大家--(笑笑)。 │ │ │ │ │ │許雪峰:這樣比較嚴謹。 │ │ │ │ │ │被告 :如果你那邊有,規劃得比較---看起來比較不偏不倚的東│ │ │ │ │ │ 西。 │ │ │ │ │ │許雪峰:我知道!我知道!好,OK! │ │ │ │ │ │被告 :經過這麼多的「磨鍊」應該---(笑笑) │ │ │ │ │ │許雪峰:明白! │ │ │ │ │ │被告 :你已經成熟很多了。至於費用及規劃的部分,我已經有 │ │ │ │ │ │ 跟「紫嫺」說了,那是需求單位要先提出的,因為他們 │ │ │ │ │ │ 要設計他們喜歡的東西,要跟「專家學者」先談的,他 │ │ │ │ │ │ 們要什麼他們才知道,要用數位的--- │ │ │ │ │ │許雪峰:現在這個要沿用、擴充,這次主要重點是將機房集中。 │ │ │ │ │ │被告 :之前都跟「紫嫺」說過了嗎? │ │ │ │ │ │許雪峰:這都討論過了,就是討論過了才有辦法把計劃寫出來送 │ │ │ │ │ │ 到「部裡」。 │ │ │ │ │ │被告 :對,對,沒錯。 │ │ │ │ │ │許雪峰:「部裡」有沒有講怎樣? │ │ │ │ │ │被告 :錢就給了啊,就說我們規劃的很好,就給錢,我們要著 │ │ │ │ │ │ 手做了,今年要完成。 │ │ │ │ │ │許雪峰:對啊,金門也給了,金門也是我跟他弄的。 │ │ │ │ │ │被告 :高人指導!你要談專業技師的部分,再和「紫嫺」接洽。│ │ │ │ │ │許雪峰:我會找她。 │ │ │ │ │ │被告 :你們儘快,如果最近有的話,既然錢給了。 │ │ │ │ │ │許雪峰:有,現在有在進行了,現在進行式! │ │ │ │ │ │被告 :好,OK。 │ ├──┼──────┼──────┼──────┼────────────────────────────┤ │2 │98年8 月13日│00-0000000 │0000-000000 │許雪峰:喂、姐仔、妳好。 │ │ │上午11時1分 │高雄女監 │許雪峰 │被告 :你剛才有找我是嗎? │ │ │ │被告 │ │許雪峰:對、那、妳在開會嗎! │ │ │ │ │ │被告 :對對。 │ │ │ │ │ │許雪峰:啊、那個、「孟彥」有沒有跟你說? │ │ │ │ │ │被告 :他是、有大概提一些啦,不過我是、重點、、是什麼? │ │ │ │ │ │ 他是要我找你啦 │ │ │ │ │ │許雪峰:對啦、因為剛才「老闆」也在那邊,在談、這筆、批下 │ │ │ │ │ │ 來的事情啦!那他是說要快一點處理,我說對、這個、還│ │ │ │ │ │ 要請、技師啦!那現在他意思是、說、他意思是說不用啦│ │ │ │ │ │ !但是這個、還要你們再去確認就對啦!等於是你們要去 │ │ │ │ │ │ 聽他的意見啦。 │ │ │ │ │ │被告 :我剛才有、他們上去時有叫我啦,啊是跟我談、技師的 │ │ │ │ │ │ 問題,因為之前我們有去、我們科長有上去部裡面、啊 │ │ │ │ │ │ 現在是說、如果說能有一個、簽照費的話這樣子,一方 │ │ │ │ │ │ 面把他、就是說將一些疑慮哦、排除,然後又可以有公 │ │ │ │ │ │ 證單位來幫我們去認定這些東西會比較、好。 │ │ │ │ │ │許雪峰:那這樣的話、妳們還要去聘請、專家學者? │ │ │ │ │ │被告 :請專家學者、是還需要啦,只是說、出席費、、 │ │ │ │ │ │許雪峰:妳們就已經有技師了,還有需要專家學者嗎? │ │ │ │ │ │被告 :那這樣、技師能、完全配合嗎? │ │ │ │ │ │許雪峰:會啊,技師就是完全配合,他包括設計、監造、驗收! │ │ │ │ │ │被告 :都可以嗎? │ │ │ │ │ │許雪峰:對、全程的啊。 │ │ │ │ │ │被告 :那費用差不多要多少、你們費用是? │ │ │ │ │ │許雪峰:那個費用、差不多、剛才已有跟他們談、剛才技師也有 │ │ │ │ │ │ 過去。 │ │ │ │ │ │被告 :有過來哦! │ │ │ │ │ │許雪峰:有啊、有啊。 │ │ │ │ │ │被告 :過來找紫嫺? │ │ │ │ │ │許雪峰:找紫嫺、對。啊、費用、不用到5萬元啊。 │ │ │ │ │ │被告 :啊、這麼好!那這樣、好啊。 │ │ │ │ │ │許雪峰:這個、原本就沒有什麼,也不是說、好幾千萬元的工程 │ │ │ │ │ │ ! │ │ │ │ │ │被告 :啊、但是他需要有真正的牌照哦!要有技師的牌哦。 │ │ │ │ │ │許雪峰:對啊、對啊。 │ │ │ │ │ │被告 :對、因為、這個、會計要繳錢的! │ │ │ │ │ │許雪峰:當然、當然,這個有技師牌。 │ │ │ │ │ │被告 :對。 │ │ │ │ │ │許雪峰:那、下午我把估價單傳過去給你。 │ │ │ │ │ │被告 :對、兩張啦。 │ │ │ │ │ │許雪峰:好好。 │ │ │ │ │ │被告 :啊、紫嫺那邊、你跟她說了哦? │ │ │ │ │ │許雪峰:有啊、有啊、有說了。那這樣就是在等你。 │ │ │ │ │ │被告 :好、。 │ │ │ │ │ │許雪峰:我下午、趕快請技師去處理這些事情。 │ │ │ │ │ │被告 :好好。 │ │ │ │ │ │許雪峰:那工期哦、工期她、紫嫺說、訂、大概是11月15日以前 │ │ │ │ │ │ 要處理好! │ │ │ │ │ │被告 :對、差不多啦,因為她12月l0日最晚要、 │ │ │ │ │ │許雪峰:對、她有說、12月l0日妳要報上去啦。 │ │ │ │ │ │被告 :對啊、那個、是要全部都完成,包括付款咧!那些、包括│ │ │ │ │ │ 驗收等都還沒有算在內。 │ │ │ │ │ │許雪峰:啊、所以說、11月20日啊。 │ │ │ │ │ │被告 :對。 │ │ │ │ │ │許雪峰:20日以前就全部都要處理好。 │ │ │ │ │ │被告 :對啊。 │ │ │ │ │ │許雪峰:哦、好。 │ │ │ │ │ │被告 : 好。 │ ├──┼──────┼──────┼──────┼────────────────────────────┤ │3 │98年9 月28日│00-0000000 │0000-000000 │被告 :喂,你忘記時間了嗎? │ │ │下午4 時25分│高雄女監 │許雪峰 │許雪峰:啊、我有看到你正和我在講電話啊! │ │ │ │被告 │ │被告 :(笑)啊、、好啦。 │ ├──┼──────┼──────┼──────┼────────────────────────────┤ │4 │98年9 月28日│00-0000000 │0000-000000 │被告 :時間快到了?! │ │ │下午5 時8分 │高雄女監 │許雪峰 │許雪峰:我知道、我知道,我正在隔壁尿尿! │ │ │ │被告 │ │被告 :哦、你是在、拖、沒要沒緊的、、! │ │ │ │ │ │許雪峰:有啦、有啦,好。 │ ├──┼──────┼──────┼──────┼────────────────────────────┤ │5 │98年12月 7日│00-0000000 │0000-000000 │被告 :頭仔、你好、、你好,啊,我要跟你、說哦,我們、因 │ │ │下午1 時54分│高雄女監 │許雪峰 │ 為、現在都要趕場我是知道的,那我們、就12月9日、 │ │ │ │被告 │ │ 12月9日禮拜三、這個禮拜的禮拜三下午! │ │ │ │ │ │許雪峰:後天! │ │ │ │ │ │被告 :對、下午兩點半辦驗收。 │ │ │ │ │ │許雪峰:兩點半、好。 │ │ │ │ │ │被告 :就早一點、趕早一點。那個12月10日以前就要報部結果 │ │ │ │ │ │ 、我們現在就是比較、晚!這樣、、 │ │ │ │ │ │許雪峰:那、妳有先進去、裡面看一下嗎? │ │ │ │ │ │被告 :我下午會跟「紫嫺」先進去裡面把數量清點一下;啊明天│ │ │ │ │ │ 哦、我會找那個技師來看一下你那個、所有線路的連結 │ │ │ │ │ │ 。 │ │ │ │ │ │許雪峰:好、好。 │ │ │ │ │ │被告 :明天、明天、找那位技師過來一下,這樣子、那要是沒 │ │ │ │ │ │ 問題呢,到禮拜三剛好趕得上、驗收。 │ │ │ │ │ │許雪峰:好、那這樣、還比、、「屏監」還要快! │ │ │ │ │ │被告 :這樣要快一點啦。 │ │ │ │ │ │許雪峰:對、不能輸別人啦!但是、要一次就、OK! │ │ │ │ │ │被告 :好啦、好啦。 │ │ │ │ │ │許雪峰:沒問題嗎? │ │ │ │ │ │被告 :好啦、我會、一次就OK啦! │ │ │ │ │ │許雪峰:對啊、你要叫你們的、周董、加油一下。 │ │ │ │ │ │被告 :好啦、哦、有啦,周董也在你們那裡關了有、一個多月 │ │ │ │ │ │ 了、快兩個月了! │ │ │ │ │ │許雪峰:對、閉關幾個月了! │ │ │ │ │ │被告 :好啦、。 │ │ │ │ │ │許雪峰:謝謝。 │ ├──┼──────┼──────┼──────┼────────────────────────────┤ │6 │98年12月 7日│00-0000000 │0000-000000 │被告 :喂、老闆,我是想要跟你請教,我們現在是、、「明 │ │ │下午2 時12分│高雄女監 │許雪峰 │ 湘」和我們簽約嗎,啊、你、我們現在、你本身是否、 │ │ │ │被告 │ │ 在「明湘」公司裡面有擔任什麼嗎? │ │ │ │ │ │許雪峰:我哦、、我沒有啊! │ │ │ │ │ │被告 :沒啊、那這樣、也是、傷腦筋咧!因為、整個都是簽你的│ │ │ │ │ │ 名字! │ │ │ │ │ │許雪峰:哦、我是股東啦! │ │ │ │ │ │被告 :你有、股東嗎? │ │ │ │ │ │許雪峰:有的、有的、我有股東! │ │ │ │ │ │被告 :哦、這樣、我跟你說,因為那時出席時、我是想說、你 │ │ │ │ │ │ 應該是那個、啊沒、甘脆、你一張委任書給我好嗎? │ │ │ │ │ │許雪峰:好啊。 │ │ │ │ │ │被告 :你叫小莉、小莉那個、、還是你過來時再蓋章好了。 │ │ │ │ │ │許雪峰:好啊、好啊,我再去蓋、我帶印章過去蓋好了。 │ │ │ │ │ │被告 :好好、OK! │ │ │ │ │ │許雪峰:這個、沒問題啦。 │ ├──┼──────┼──────┼──────┼────────────────────────────┤ │7 │98年12月 7日│00-0000000 │0000-000000 │被告 :老闆、救命哦、那個、禮拜三就要驗收了。那個沒辦法 │ │ │下午4 時22分│高雄女監 │許雪峰 │ 看、是要怎麼驗收啦? │ │ │ │被告 │ │許雪峰:要驗收哦、、 │ │ │ │ │ │被告 :對啊!那個一定要看得到影像,不然怎麼能通過? │ │ │ │ │ │許雪峰:驗收要能看得到、不過這個、不過這個、 │ │ │ │ │ │被告 :要能看得到、榮總那邊啊! │ │ │ │ │ │許雪峰:不是榮總、是802啦! │ │ │ │ │ │被告 :802對啦、是802啦! │ │ │ │ │ │許雪峰:啊不過、它這個是、驗收是、、 │ │ │ │ │ │被告 :你要讓我們能看得到! │ │ │ │ │ │許雪峰:我知道、我知道,看得到的這個不能歸責於在我的施作 │ │ │ │ │ │ 內容中,那應屬於電信局的問題啊! │ │ │ │ │ │被告 :那是、要怎麼解決? │ │ │ │ │ │許雪峰:解決哦! │ │ │ │ │ │被告 :對。 │ │ │ │ │ │許雪峰:嗯、現在就是、我們、裡面還要申請一線啦! │ │ │ │ │ │被告 :申請一線、那要怎麼申請? │ │ │ │ │ │許雪峰:就那個、我申請書給你們,你們蓋一蓋章子就能再申請 │ │ │ │ │ │ 了,那就不然要改成、禮拜五才來得及啊! │ │ │ │ │ │被告 :唉、我文都已經簽出去了。 │ │ │ │ │ │許雪峰:沒、啊這都是、電信局的問題啦! │ │ │ │ │ │被告 :電信局的問題。 │ │ │ │ │ │許雪峰:啊、那是說、我們在、802那邊的部分都施作完成了,啊│ │ │ │ │ │ 影像、就是設備的部分、我們的料單都沒問題嗎!那是要│ │ │ │ │ │ 回送的部分是、因為、電信局哦、有把訊號送過來啦! │ │ │ │ │ │被告 :啊這個也是都要包括在裡面、要全部做到好!啊沒你整 │ │ │ │ │ │ 個東西都沒問題,就是訊號沒有,我們就是包括增設跟 │ │ │ │ │ │ 整合,整合就是我們所有的東西我們整合出來都可以看 │ │ │ │ │ │ 得到啦! │ │ │ │ │ │許雪峰:嗯嗯。 │ │ │ │ │ │被告 :對啊,啊你整合、、 │ │ │ │ │ │許雪峰:好啦、啊、沒這樣啦,妳就給它、看、時間要不要重播 │ │ │ │ │ │ 啦! │ │ │ │ │ │被告 :唉、、不是啦,我在12月10日就要報部、就要檢具報部 │ │ │ │ │ │ 了!所以我才會說、、 │ │ │ │ │ │許雪峰:12月10日是、、 │ │ │ │ │ │被告 :對啊、禮拜四啊!所以我才會、驗收提前到禮拜三!禮拜 │ │ │ │ │ │ 三你說讓我慢一下,說禮拜四、五能報上去! │ │ │ │ │ │許雪峰:啊、妳如果換成是明天、馬上用、有辦法、隨時提出申 │ │ │ │ │ │ 請嗎?就是要申請ADSL我明天、幫你送出趕件啊禮拜三、│ │ │ │ │ │ 看有辦法馬上來裝設嗎? │ │ │ │ │ │被告 :禮拜三馬上裝、 │ │ │ │ │ │許雪峰:反正馬上裝就是馬上即可看到就對了 │ │ │ │ │ │被告 :是嗎? │ │ │ │ │ │許雪峰:對啦、那個馬上裝就可以馬上連線上啦。 │ │ │ │ │ │被告 :今天、、補件嗎? │ │ │ │ │ │許雪峰:啊妳也是要和你們、老大說啊!妳要先跟老大說要重新申│ │ │ │ │ │ 請一條線路啊! │ │ │ │ │ │被告 :紫嫺等一下、因為「老大」和科長正在講話啦!啊等下她│ │ │ │ │ │ 去和他報告之後、、 │ │ │ │ │ │許雪峰:報告之後我馬上傳真、申請書給妳們,妳們馬上蓋章、 │ │ │ │ │ │ 蓋一蓋後叫、、、蓋一蓋之後、哇、沒關係,我跟妳說 │ │ │ │ │ │ 、妳先去跟、老大說啦,啊、我現在傳、申請書給你啦 │ │ │ │ │ │ 。 │ │ │ │ │ │被告 :啊、有沒有要給我們那個、、贊助一下啦! │ │ │ │ │ │許雪峰:贊助什麼? │ │ │ │ │ │被告 :贊助那個、、、(笑)、、費用!(笑) │ │ │ │ │ │許雪峰:什麼樣的費用啊? │ │ │ │ │ │被告 :唉、傷腦筋咧! │ │ │ │ │ │許雪峰:妳說、、 │ │ │ │ │ │被告 :安裝那個、、 │ │ │ │ │ │許雪峰:「安裝」那個、、我處理啦! │ │ │ │ │ │被告 :真的哦!!這樣哦、安哦!太好了! │ │ │ │ │ │許雪峰:好啦、安裝我來處理啦,啊、月租費用妳們要自己出! │ │ │ │ │ │被告 :當然啦、當然啦,月租費我們自己繳。 │ │ │ │ │ │許雪峰:安裝由我來處理、沒問題啦! │ │ │ │ │ │被告 :夏威夷由你去、黃金留給我啦!(笑) │ │ │ │ │ │許雪峰:好啦、好啦! │ │ │ │ │ │被告 :哦、感謝、感謝! │ │ │ │ │ │許雪峰:妳是說、裡面、裡面、是說本監裡面的那些線路嗎? │ │ │ │ │ │被告 :對啊! │ │ │ │ │ │許雪峰:好啦、那個、我全部處理、我都處理。 │ │ │ │ │ │被告 :哦、讚讚讚! │ │ │ │ │ │許雪峰:妳現在、就是趕件的問題比較重要啦! │ │ │ │ │ │被告 :對啦。 │ │ │ │ │ │許雪峰:那施工的就由我們來。 │ │ │ │ │ │被告 :好、好。夏威夷由你去、黃金留給我啦 │ │ │ │ │ │許雪峰:那你要叫、阿賓(音譯)準備一部電腦哦! │ │ │ │ │ │被告 :電腦、要裝在那裡? │ │ │ │ │ │許雪峰:妳去問紫嫺看是要裝在那裡,然後快一點準備,那我這 │ │ │ │ │ │ 邊我再來處理。 │ │ │ │ │ │被告 :你直接跟紫嫺說! │ │ │ │ │ │ (換紫嫺接聽) │ │ │ │ │ │許雪峰:紫嫺哦,那要麻煩你請阿賓(音譯)準備一部電腦,啊我 │ │ │ │ │ │ 等下馬上會傳真申請表給你們,啊、馬上蓋好章子,蓋 │ │ │ │ │ │ 好章我們明天早上、馬上用看後天能否就過來裝機? │ │ │ │ │ │紫嫺 :好好。好吧!你就直接傳給、「棻姐」好了! │ │ │ │ │ │許雪峰:對、我會傳真給棻姐、對。 │ │ │ │ │ │紫嫺 :那我先叫阿賓準備一部電腦! │ │ │ │ │ │許雪峰:對、那看是要架在那裡、是不是要架在中央臺還是那邊?│ │ │ │ │ │紫嫺 :那就架在、中央臺吧! │ │ │ │ │ │許雪峰:好。 │ └──┴──────┴──────┴──────┴────────────────────────────┘ 附表二 ┌──┬──────┬──────┬──────┬────────────────────────────┐ │編號│通話日期 │發話人電話 │受話人電話 │通話內容 │ │ │(民國) │ │ │ │ ├──┼──────┼──────┼──────┼────────────────────────────┤ │1 │98年8 月19日│0000-000000 │0000-000000 │許雪峰:喂、另外、那個「賴小姐」那邊的另一家「估價單」有 │ │ │下午2 時15分│許雪峰 │吳敏莉 │ 沒有辦法弄到。 │ │ │ │ │ │吳敏莉:嗯、我現在、處理看看! │ │ │ │ │ │許雪峰:試試看啦! │ │ │ │ │ │吳敏莉:試試看。然後、啊、你有打去了嗎? │ │ │ │ │ │許雪峰:有啊! │ │ │ │ │ │吳敏莉:啊、他說怎樣? │ │ │ │ │ │許雪峰:他說什麼、有提出的時候,有提出的時候就會通知啊! │ │ │ │ │ │吳敏莉:哦。 │ │ │ │ │ │許雪峰:問題是、這個、他們、怎麼會知道、要提出? │ │ │ │ │ │吳敏莉:怎麼知道、要提出哦? │ │ │ │ │ │許雪峰:對、你知道意思嗎? │ │ │ │ │ │吳敏莉:哦、那、自己去應該也可以吧?不是都有人、不是都有人│ │ │ │ │ │ 自己去嗎?啊、你早上說什麼社會局、什麼地點?收容中 │ │ │ │ │ │ 心哦! │ │ │ │ │ │許雪峰:對、應該是、旗山國中吧! │ │ │ │ │ │吳敏莉:旗山收容中心、哦!好。 │ │ │ │ │ │許雪峰:給問看看。 │ │ │ │ │ │吳敏莉:好。 │ ├──┼──────┼──────┼──────┼────────────────────────────┤ │2 │98年8 月20日│0000-000000 │0000-000000 │許雪峰:喂、那個、「技師」的估價單你傳真過去了嗎? │ │ │上午9 時30分│許雪峰 │吳敏莉 │吳敏莉:他等下會傳真過來! │ │ │ │ │ │許雪峰:啊? │ │ │ │ │ │吳敏莉:早上有聯絡了,他等下會傳真過來! │ │ │ │ │ │許雪峰:哦、那妳打個電話跟賴小姐說一聲好了。 │ │ │ │ │ │吳敏莉:好。 │ │ │ │ │ │許雪峰:她現在、在等了。 │ │ │ │ │ │吳敏莉:好。 │ ├──┼──────┼──────┼──────┼────────────────────────────┤ │3 │98年9 月29日│0000-000000 │0000-000000 │許雪峰:喂、怎麼都沒有看到「輝仔」? │ │ │上午9 時52分│許雪峰 │吳敏莉 │吳敏莉:啊、他快到了吧! │ │ │ │ │ │許雪峰:啊、妳再跟、「平哥」也聯絡一下! │ │ │ │ │ │吳敏莉:啊? │ │ │ │ │ │許雪峰:平哥啦! │ │ │ │ │ │吳敏莉:哦、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