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泉發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泉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陳泉發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泉發業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4 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