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育棻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60 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78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賴育棻自民國97年間起迄98年12月31日止,擔任臺灣高雄女子監獄(現改名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下稱高雄女監)總務科書記,負責高雄女監採購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許雪峰(所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係捷訊通信工程行(下稱捷訊行)負責人,並實際負責明湘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明湘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許雪峰之父許明智)之業務。賴育棻前因經辦高雄女監採購業務,結識曾得標該監97年度監視器及監視系統設備整合工程之許雪峰(此工程係由許雪峰以捷訊行名義得標),其於98年7 月15日上午9 時25分許(即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通聯)前之某時,事先得知法務部擬核撥經費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予高雄女監辦理98年度監視系統改善工程後,即於98年7 月15日上午9 時25分於電話中告知許雪峰法務部擬撥預算進行該採購案,惟須先辦理設計規劃之勞務採購(通話內容詳附表編號1 所示)較妥。嗣高雄女監於98年8 月13日接獲法務部核准撥款之函文後,賴育棻復於同日上午11時1 分許,致電許雪峰,告知該採購案之施工期限及付款日期,並要求許雪峰介紹辦理設計規劃之技師且提供估價單(通話內容詳附表編號2 所示),以利該工程之採購案順利由許雪峰得標。高雄女監嗣依據法務部上開函文,先後辦理「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協驗」之勞務採購(下稱勞務採購案)及「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採購事宜(下稱增設採購案),上開2 採購案且均由時任總務科書記之賴育棻負責承辦,其中勞務採購案部分經許雪峰提供技師估價單予賴育棻逐級檢呈後,由許雪峰所介紹之吳慶雄電機技師事務所(下稱吳慶雄事務所)以4 萬8,500 元之價格與高雄女監簽約並進行設計規劃;至於增設採購案則於98年9 月15日辦理公開招標,投標期限為98年9 月28日下午5 時30分截止,賴育棻惟恐許雪峰忘記時間漏未投標,遂於該投標案截止日(即98年9 月28日)當天下午4 時25分、5 時8 分許,兩度致電催促許雪峰(通話內容見附表編號5 、6 所示)。而許雪峰於接獲賴育棻前揭來電後,旋於98年9 月28日下午5 時10分、5 時25分、5 時29分許,依序向高雄女監總務科收發室提出其所借用名義之哈特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哈特公司,負責人為佘忠芳,所犯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002號簡易判決判處佘忠芳有期徒刑3 月、哈特公司罰金5 萬元確定)、其擔任受委任人之明湘公司、其所借用名義之將鼎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將鼎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曾東憶,所犯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投標單。嗣該增設採購案於98年9 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女監行政大樓第2 會議室辦理開標,賴育棻以總務科承辦人身分出席擔任紀錄;許雪峰則一方面以受任人身份代表明湘公司參加開標,另方面指派吳念平代表將鼎公司出席,而哈特公司無人出席(許雪峰原指派陳永輝作為代表,然陳永輝因故未到場)。賴育棻明知許雪峰除受任於明湘公司外,亦同時掌握哈特公司及將鼎公司,而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 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提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之規定,應不予開標或決標予借牌之投標廠商,竟基於圖許雪峰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違背上開法令規定,不告知開標主持人即斯時高雄女監副典獄長黃金章上情,利用不知情之黃金章宣布開標,而因廠商報價未達底價,經議價減價後由許雪峰代表明湘公司表示願以低於底價1,000 元承作,而以282 萬2,000 元決標予明湘公司。許雪峰利用上開借牌方式得標該增設採購案施工後,扣除成本、工資、稅額等,尚獲得14萬1,100 元之不法利益,賴育棻即以前揭違背法令之行為,圖利許雪峰14萬1,100 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育棻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全案卷證所存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4至60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賴育棻固坦認其擔任高雄女監總務科書記期間,負責承辦前開勞務採購案及增設採購案事宜,並擔任該增設採購案招標之聯絡人及開標紀錄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犯行,辯稱:我對於設計規劃的勞務採購業務不熟,才會向曾在高雄女監承作工程之許雪峰請教,並商請他代為向技師訪價。我並不知道許雪峰有借用哈特及將鼎公司之名義參與增設採購案之投標,且我於增設採購案開標時僅擔任紀錄工作,沒有審核投標廠商資格之權責,對於參標廠商有無資格不符或借牌等情全然不知,況且當時亦無任何事證足以懷疑增設採購案有借牌情事,當然無法告知主持人應停標,我所為並無圖許雪峰不法利益等語。經查: ㈠被告自97年間起迄98年12月31日止,擔任高雄女監總務科書記,依據監獄組織通則規定,負責該監採購招標業務之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0至61頁),且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102 年1 月15日高女監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監獄組織通則、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存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32 至236 頁),是以被告係依法令服務於政府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首堪認定。 ㈡本件增設採購案源起於法務部於98年8 月10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號發函予高雄女監,表示准予核撥300 萬元供該監辦理監視系統改善工程,惟要求速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並於98年12月10日檢據報部核銷;而高雄女監於98年8 月13日接獲上開函文,旋指示總務科辦理「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協驗」之勞務採購及「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採購事宜。嗣上開2 採購案均由時任總務科書記之被告主辦,被告復擔任該增設採購案公開招標之聯絡人;另該增設採購案於98年9 月29日辦理開標,被告則以總務科承辦人之身分出席擔任紀錄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頁),並據證人即時任高雄女監總務科長之張聖照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82 頁);復有法務部部98年8 月10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六卷第143 頁)、高雄女監戒護科於98年8 月13日出具之簽呈(見調二卷第262 頁)、98年9 月15日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見調二卷第239 至240 頁)、高雄女監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採購案開標/ 決標紀錄(見調二卷第189 頁)存卷可稽。則被告為本件增設採購案之主要承辦人,且親自參與增設採購案之招標、開標過程,亦堪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其不知許雪峰有借牌投標之事等語,惟查: ⒈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所稱『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依本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復無本法第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故只要有3 家以上符合上揭規定之廠商投標,其開標後之審查結果,僅剩1 或2 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亦即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3 家廠商之限制,如有廠商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即應決標。」此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88年8 月4 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 號、88年10月21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 號函釋在案(見原審卷一第45頁、第47頁)。高雄女監於98年9 月15日起辦理本件增設採購案之公開招標,計有哈特、明湘、將鼎等3 家公司投標,而其中許雪峰係以明湘公司受任人之名義投標,並向哈特、將鼎公司借牌陪標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捷訊行負責人許雪峰於偵查中證述:明湘公司登記負責人是我父親許明智,但實際負責人是我,我為了以明湘公司的名義得標該增設採購案,遂向哈特公司負責人佘忠芳、將鼎公司實際負責人曾東憶借用名義參與投標,該2 家借牌公司的押標金由我出,制式投標文件由吳敏莉由網路下載列印等語(見偵六卷第57至63頁)明確,核與證人即捷訊行員工吳敏莉證陳:許雪峰確實有利用哈特、將鼎公司等名義,配合明湘公司以陪標方式參與增設採購案,我是依許雪峰指示填寫上開3 家公司之投標單並製作投標標封等文件,另我曾於多年前依照許雪峰指示,打電話向哈特與將鼎公司要求傳真公司資料作為將來參標使用,而為求投標方便,本公司也分別備有哈特與將鼎公司之大小章以供配合陪標之用(見偵一卷第209 至231 頁);證人即將鼎公司實際負責人曾東憶證述:將鼎公司曾提供401 表予許雪峰,容任許雪峰刻公司之大小章參與投標,押標金由他處理,將鼎公司本身並未參與高雄女監增設採購案之投標,本件許雪峰係借用將鼎公司之名義去參標(見偵三卷第295 至300 頁);證人即哈特公司負責人佘忠芳證陳:許雪峰於多年前曾向我借用哈特公司之名義暨證明文件,去投標監所政府採購案件,之後許雪峰就在未知會我之情況下,持續以哈特公司名義陪標其投標之政府採購案件(見偵五卷第7 頁)各等語,堪認相互吻合,且有哈特、明湘及將鼎3 家公司之有關本件增設採購案投標文件附卷可稽(見調二卷第190 至238 頁)。而由證人許雪峰所為,可知其係為符合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始可開標、決標之規定,方一併以哈特、明湘及將鼎公司之名義參與該增設採購案之投標甚明。 ⒉本件增設採購案於98年9 月29日進行開標,許雪峰於開標當日係以明湘公司之受任人身分出席,另委託陳永輝、吳念平分別代表哈特、將鼎公司出席,惟陳永輝因故未到場,故開標時哈特公司無人出席之情,亦經證人許雪峰證述:我於增設採購案開標前,曾要求陳永輝、吳念平分別代表哈特、將鼎公司出席,惟開標當日沒看見陳永輝到場,遂持我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電吳敏莉詢問何以未見陳永輝,並要求吳敏莉聯絡吳念平等語(見偵二卷第4 頁、偵三卷第112 至124 頁),並經證人吳敏莉於偵查中證稱:98年9 月29日開標日上午近10時許,許雪峰有打電話給我叫我趕快聯絡綽號「輝仔」的陳永輝及綽號「平哥」的吳念平2 人出席開標,該2 人應該是要分別代表哈特及將鼎公司等語(見偵一卷第226 頁);證人即許雪峰友人吳念平證陳:我與許雪峰認識十餘年,現職是安全動力股份有公司業務員,不是將鼎公司員工,也不認識將鼎公司人員,與將鼎公司無業務往來等語(見偵一卷第175 至176 頁、第183 頁)明確,且有附表編號7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八卷第69頁)、將鼎公司之廠商代理人委任書(其上記載受任人為吳念平,見調二卷第197 頁)在卷可佐,是哈特公司與將鼎公司確實未實際參與本件增設採購案之投標,茲可認定。又本件增設採購案經高雄女監審標人員劉昕蓉、莊錦雯、董鳳利、張聖照、黃金章及吳慶雄等人審查結果,因認將鼎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項目為「電腦」,與增設採購案施作之監視器項目不符,而判定不合格,至於明湘公司於網路上所顯示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項目內容與增設採購案有關,故與哈特公司同屬合格,由明湘與哈特2 家公司進行開標,因明湘公司報價雖為最低,惟高於底價,經優先減價後之報價仍高於底價,而哈特公司無人到場,故視同放棄權利,由明湘公司參與議價,經3 度減價後許雪峰表示願以低於底價1,000 元之價格承作,因而以282 萬2,000 元決標予明湘公司等情,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頁),並經證人張聖照於原審證陳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89 頁),且有該增設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見調二卷第191 頁、第230 頁)、開標/ 決標紀錄及議價後標價清單(見調二卷第177 至178 頁、第189 頁)附卷可憑,是以,證人許雪峰確係以借牌之方式標得本件高雄女監增設採購案,洵可認定。 ⒊證人許雪峰身為捷訊行負責人,且實際負責明湘公司之業務,親自出面處理上開2 家公司參與政府機關之投標案件之情,業據證人許雪峰證述在卷(見偵三卷第236 頁),而捷訊行及明湘公司於本案案發前,曾分別於97年8 月19日、97年11月6 日,標得高雄女監之「97年度增設監視器及監視系統設備整合」工程(捷訊行得標)、「戒護區舍房播音系統設備改善」(明湘公司得標)工程,被告於斯時均擔任開標、決標之紀錄人員,有高雄女監101 年12月11日高女監總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上開2 工程之開標/ 決標紀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09 至212 頁),則被告應有親眼目睹許雪峰代表捷訊行及明湘公司出席各該投標現場;佐以被告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陳:本件增設採購案其亦請許雪峰提供3 家估價單予其參考,且知道捷訊行與明湘公司有委任關係,比較熟識的是捷訊行的許雪峰,因他之前有來標過等語(見偵二卷第259 頁反面、第261 頁、第279 頁),是堪認被告不僅於承辦本件增設採購案前,即已認識許雪峰,知悉其為捷訊行負責人,且與許雪峰具有相當程度之交情,許雪峰始願於被告請求提供3 家估價單時,積極協助之可能。再觀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設人為許雪峰,自87年11月13日起使用迄今,有該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見偵一卷第7 頁),被告復不否認其確有於附表編號1 、2 、5 、6 、8 至10所示時間,與許雪峰為各該編號所示之通話內容(見本院卷第61頁),而依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於法務部正式撥款300 萬元予高雄女監進行監視系統改善工程前,早於98年7 月15日即於電話中告知許雪峰法務部擬辦理該項工程,並詳細說明科長曾表示法務部認為該監去年的設計規劃太詳細(97年度監視器及監視系統設備整合工程係由許雪峰以捷訊行之名義得標),恐有特定人幫忙,為求把關,今年度之監視系統改善工程需先辦理設計規劃之勞務採購;復於98年8 月13日主動致電許雪峰,告知增設採購案之施工期限為同年11月15日,付款期日則須在同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並進而要求許雪峰介紹辦理設計規劃之技師且提供估價單。則由上開事證予以勾稽,再酌以被告於本院自陳:伊有邀請許雪峰來投標等語(見本院卷第105 頁),足認被告與許雪峰甚為熟稔,被告甚且於尚未正式接辦本件增設採購案前,即與曾標得高雄女監前一年度同種類工程之許雪峰保持密切聯繫,並主動提供增設採購案之相關資訊予許雪峰,則其顯係有意由許雪峰承作本件增設採購案工程,至為灼然。 ⒋本件增設採購案並未提供電子投標,投標期限至98年9 月28日下午5 時30分截止,收受投標地點則為高雄女監總務科收發室,聯絡人為被告等情,除前所述外,復有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存卷可憑(見調二卷第239 頁)。而被告於該增設採購案截止日當天下午4 時25分許,主動使用高雄女監總務科之00-0000000號電話詢問許雪峰是否忘記投標截止時間,復於同日下午5 時8 分許,再使用同一電話致電許雪峰告知「時間快到了」,許雪峰則表示「我正在隔壁尿尿」等情,此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第45頁),並有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八卷第69頁),及高雄女監101 年9 月26日高女監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卷一第194 頁)在卷可稽。雖許雪峰於原審審理時證陳:伊並未告知告賴育棻有用找哈特及將鼎公司陪標的方式來圍標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3 頁),而被告亦否認知悉許雪峰有圍標行為,惟觀諸明湘、哈特及將鼎等3 家公司就本件增設採購案之投標標封,其等投標之方式均為親自送件至高雄女監總務科之收發室,收件時間皆係在被告於98年9 月28日下午5 時8 分致電許雪峰(即附表編號6 部分)後,其中哈特公司為同日下午5 時10分、明湘公司為同日下午5 時25分、將鼎公司為同日下午5 時29分,此有該3 家廠商之投標標封在卷可稽(見調二卷第190 頁、第199 頁、第223 頁),可見許雪峰於同日下午5 時8 分接獲被告來電時,人已在高雄女監內,方得以於同日下午5 時10分、5 時25分及5 時29分許依序遞出該3 家公司之投標文件,且由許雪峰前揭投遞投標文件之時間點以觀,可知許雪峰係有意拖延至截止時間前始投遞標單,並特意分別投遞,以免遭人生疑,且由附表編號6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以觀,可知被告亦知悉許雪峰係有意拖延投遞標單時間。又據被告前揭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陳:本件增設採購案其亦請許雪峰提供3 家估價單予其參考,且知道捷訊行與明湘公司有委任關係,比較熟識的是捷訊行的許雪峰,因他之前有來標過等語;佐以本件增設採購案,被告委請許雪峰提供之捷訊行、哈特公司及宏萬程公司等3 家廠商訪價單(見調二卷第242 至244 頁),其品名規格、數量及編排完全相同,僅所載單價與金額不同,以被告之智識能力及其前即曾參與高雄女監招標作業之經驗,非不能知悉許雪峰所提供之該3 家廠商估價單,恐有問題,並進而懷疑許雪峰與哈特公司關係並不尋常之可能乙節,則被告除顯然知悉許雪峰與明湘公司有所關聯外,尚能知悉許雪峰與哈特公司應有某特殊關係,自堪認定。再被告既早已有意由許雪峰承作本件增設採購案工程,不僅先期透露招標細節予許雪峰,使許雪峰具有得標優勢,甚且主動邀約許雪峰參與投標,復於投標截止前,數次催促許雪峰注意投標截止時間,又明知許雪峰已在高雄女監內,欲拖延到截止時間前始投遞標單,而哈特、明湘、將鼎等3 家廠商之標單又確於投標截止前數分鐘始陸續投遞,且僅此3 封標單,翌日(29日)開標時,許雪峰代表明湘公司出席,哈特公司無人到場視同放棄,將鼎公司則無人到場且資格不符,造成形式上雖有3 家廠商投標,實質上只有許雪峰代表之明湘公司投標而得標之情形,則由此被告主觀上之認知及客觀外在之跡象予以綜合判斷,被告確實知悉本件增設採購案,哈特、明湘、將鼎等3 家廠商之投標,實則係由許雪峰1 人所為,亦即許雪峰有借用哈特及將鼎公司之名義投標甚明。是證人許雪峰前揭所述,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無足採信。再被告雖辯稱:係因恐本件增設採購案流標,以致影響日後工程進度及驗收日期,始以電話通知許雪峰前來投標等語,然苟被告此部分所陳為真,則可知被告對本件採購案能否如期決標相當重視,衡情其自應設法鼓勵符合資格之各廠商踴躍投標,斷無坐視、毫無作為,而僅積極通知許雪峰1 人之可能,由之足見被告此部分所辯,並非事實,無可採信。 ㈣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立法目的係不論公共工程係採指定廠商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均係欲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而求公共工程之精實,苟利用借牌方式進行圍標,則市場競爭功能將蕩然無存,廠商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制度失其意義。又該條文所稱之機關,係指辦理該採購案之機關,而主持開標人員發現有上開情形,可決定不予開標、決標,另機關其他人員發現有該款情形者,亦可通知主持開標人員處理。本件被告身為前開增設採購案之承辦人,復於辦理該採購案廠商資格審查、開標作業時列席參加擔任紀錄,業如前述,衡諸該資格審查會議、開標作業,係為被告所承辦之此招標案得以進行之必要程序,則被告雖非該次資格審查會議、開標之主持人,自仍應依上開規定,使投標廠商得以透過公平、公開之比價方式投標,以獲致公共工程應有之品質。惟被告卻於知悉該採購案參與投標之3 家廠商均係由許雪峰1 人所掌控,亦即許雪峰有借用哈特及將鼎公司名義投標之情,仍未依上開規定告知該次資格審查會議、開標之主持人,致許雪峰得以此借牌方式以明湘公司名義標得此標案,則被告所為,自屬違背法令之行為。 ㈤被告本即有意由許雪峰承作本件增設採購案工程,復主動邀約許雪峰參標,前已述及;又明湘公司以282 萬2,000 元標得本件增設採購案後,旋於98年10月6 日與高雄女監簽立契約,於同年10月12日申請開工,工期至同年12月7 日止,有高雄女監契約書、該採購案議價後標價清單及明湘公司98年10月9 日明字第000000000 號號函存卷可參(見調二卷第168 至172 頁、第177 至178 頁、第187 頁),而許雪峰雖於名義上僅係受明湘公司委託出席開標程序,然該採購案於決標後之施工程序實則由許雪峰1 人指揮進行,於98年12月7 日工期結束後進入驗收階段,被告發現施工瑕疵時,亦係聯絡許雪峰出面解決,而被告為處理契約相關事宜,甚且還電告許雪峰提出明湘公司之委任書等情,此觀諸被告所不爭執之附表一編號8 至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即明(見偵八卷第94至99頁)。則由上揭事證以觀,可知本件被告圖利之對象,應係許雪峰而非明湘公司。 ㈥按圖利罪屬於結果犯,而所謂「不法利益」,係指合法利益以外之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此與「犯罪所得」之概念,並非相同。故為圖得不法利益而支出之相關成本及其他必要費用部分,應予以扣除,不能算入所獲得之不法利益內(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23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政府機關採購採用比價方式辦理,旨在藉由比價方式彰顯程序之公平,以期得以合理、低廉之價格辦理,俾達節省公帑之目的。又經商營利雖本屬事理之常,然一般廠商承包工程或出售商品所獲之合理利潤,應屬合法之所得,固不待言。惟被告違背法令,使許雪峰得以明湘公司受任人之名義並藉由借牌另2 家廠商標得本件增設採購案,自非公平之競標比價,則許雪峰原本無法取得卻取得之利益,自屬不法利益,而所取得之不法利益,固應扣除成本,然不應再扣除合理利潤。而依財政部所訂98年度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表所載「長程、市區電力及電信線路工程業」、「電路工程業」之淨利率為9%,固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1 月16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標準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38 至240 頁),惟據證人許雪峰證稱:我所承作標案扣除成本、工資、稅額後,利潤約是得標價5%,因為若依國稅局所公布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獲利9%,根本無法得標等語(見偵三卷第347 頁),顯然依業者許雪峰所認,利潤應依得標價5%計算較為合理,二者尚有不同,為被告利益計,本院爰認本件應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該不法利益。基此,被告圖許雪峰不法利益之金額應依得標價格之5%計算,即為14萬1,100 元(計算式:282 萬2,000 元5%=14萬1,100 元)。 ㈦至被告雖曾於98年12月7 日下午2 時12分與許雪峰之通聯(即附表編號9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詢問許雪峰是否在明湘公司擔任何職務,似不知悉被告與明湘公司之實際關係,惟被告不僅認知許雪峰係捷訊行負責人之身分,甚且知悉許雪峰與明湘公司有所關聯,前已述及,則縱被告不知被告於明湘公司是否確實擔任或掛名何職位,亦無從據此即為被告就許雪峰借牌圍標之事並不知情,進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㈧再由附表編號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固可知被告於98年12月7 日發現本件增設採購案尚無法與高雄國軍802 總醫院聯線時,而其又必須於同月10日前,檢據呈報法務部核銷本項工程費用,即在電話中求助於許雪峰,經許雪峰當即表示,高雄女監可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網路連線(即申請ADSL)即可解決此一問題時,被告隨即又向許雪峰詢問可否由其支付該項安裝費用,並由許雪峰應允之事實,惟核此與被告是否意圖圖利許雪峰,而使其得以承作本件增設採購案,係屬二事,尚難以被告於許雪峰標得該增設採購案後,曾就前開事項求助於許雪峰,而許雪峰亦允諾支付該項安裝費用,即反推被告就該增設採購案並無圖利許雪峰之意。 ㈨綜上,被告上開所辯核係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明,其前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賴育棻於為本件犯行時,係擔任高雄女監總務科書記,負責該監採購招標業務,為依監獄組織通則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前已述及,是核其前揭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按被告賴育棻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100 年6 月29日、100 年11月23日固經修正,惟該條例第6 條並未經修正,故就此並無是否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主持人黃金章開標,並決標予許雪峰擔任受任人之明湘公司,以遂行圖利許雪峰之目的,為間接正犯。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即被告被訴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8年間,接辦高雄女監前開勞務採購案及增設採購案,竟未實際訪價以探求真實之市場行情,而與許雪峰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許雪峰提供吳慶雄事務所及立盛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下稱立盛電機事務所)之報價單各1 紙,被告則於98年8 月21日,在其職務上所掌之簽呈虛擬:「本案經訪價結果,以吳慶雄事務所報價…」等語,同時檢附上開報價單逐級呈請核示,致不知情之典獄長許翠芳於98年8 月25日據以核准後逕與吳慶雄事務所簽立「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協驗」之委任契約書;復由許雪峰於98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3分至34分許,接續傳真提供捷訊行、宏萬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萬程公司,負責人為許雪峰之配偶吳玫燕)、哈特公司之訪價單各1 紙,被告則檢送該3 紙訪價單逐級呈請核定底價,致不知情之戒護科長劉昕蓉於98年9 月29日上午8 時50分許,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底價單,依據查訪價格填列建議底價為294 萬9,200 元,總務科長張聖照於同日上午8 時52分許,依據前揭建議底價分析填列建議底價為288 萬2,000 元,機關首長授權人即副典獄長黃金章則於同日上午9 時54分許,核定增設採購案之底價為282 萬3,000 元,足生損害於高雄女監採購案預算管理運用暨底價核定之正確性及政府採購制度之管理。另被告於該增設採購案開標時,製作不實之開標/ 決標紀錄,足生損害於高雄女監對於該採購案公開招標比價及開決標紀錄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等部分所為,另與許雪峰共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許雪峰、吳敏莉、吳慶雄之證述,被告與許雪峰於98年8 月13日上午11時1 分許(即附表編號2 所示)、許雪峰與吳敏莉於98年8 月19日下午2 時15分許(即附表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承辦之總務科98年8 月21日簽呈,吳慶雄事務所、立盛(起訴書誤載為力盛)電機事務所報價單各1 紙,捷訊行、宏萬程公司、哈特公司報價單傳真各1 紙,增設採購案底價單、廠商代理人委任書、開標/ 決標紀錄、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等,為其論據。 ㈣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此部分被訴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我承辦高雄女監「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協驗」之勞務採購時,因為對於電機技師不熟,所以拜託較熟識的許雪峰代為訪價,而政府採購法並未規定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訪價,所以我依照許雪峰訪價的結果,在簽呈上簽擬以吳慶雄事務所報價最低,並無不實;另我於接辦增設採購案後,雖曾委託許雪峰幫忙向廠商訪價,但我並不知道許雪峰所提供的捷訊行、宏萬程公司、哈特公司報價單均係其所填寫,況且機關訂定底價時本無須訪查3 家廠商之規定,所以我並沒有使機關長官因而填列不實底價的犯行。再者,我也不知道被告有借用哈特或將鼎公司的名義參與增設採購案的投標,我所製作的開標/ 決標紀錄是據實登載,並無明知不實而登載的情形等語。經查: ⒈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接辦上揭勞務採購案時,明知並未訪價,卻仍於98年8 月21日在簽呈內登載「…經訪價結果,以吳慶雄事務所報價…」並據以行使,所為構成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⑴被告承辦上揭勞務採購案時,確有於附表編號2 所示時間致電許雪峰,要求許雪峰介紹技師並提供估價單,許雪峰因而於附表編號3 、4 所示時間,指示吳敏莉傳真技師報價單之情,業據證人許雪峰於偵查中證稱:我認識吳慶雄,吳慶雄事務所的報價單是我徵得吳慶雄同意後指示吳敏莉製作,另吳敏莉認識立盛電機事務所的人等語(偵六卷第130 至131 頁),核與證人吳敏莉於原審證述:我因業務關係認識吳慶雄及立盛電機事務所之人員,我有與技師聯絡,詢問技師有無興趣報價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9 至130 頁),大致相符;且有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憑(見偵八卷第16至17頁、第22至24頁)。又被告嗣後取得報價單後,旋於98年8 月21日擬具簽呈,並於簽呈後附吳慶雄事務所報價單、吳慶雄技師證書及技師執業執照、立盛電機事務所報價單、本案委託契約書稿等文件後,逐級呈請核示,經典獄長許翠芳於98年8 月25日批示核准,高雄女監遂與吳慶雄事務所簽立該勞務採購之委任契約之情,復有上開文件存卷可稽(調二卷第261 頁、第263 至271 頁),是此等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⑵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而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2 項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 條定有明文。可見關於小額採購案,法律並無規定訪價有一定流程,亦未限制不得以電話訪價或委託他人訪價。本件被告承辦之上開勞務採購案,係未滿10萬元之小額採購,依上開說明,自得以電話或委託他人訪價,而觀之附表編號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見被告係致電許雪峰託其代為介紹技師並訪價,又依證人吳慶雄於原審證稱:我經許雪峰介紹,得知高雄女監於98年8 月間辦理「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協驗」之勞務採購,就授權許雪峰製作本事務所之報價單,請其連同我的技師證書一併提供給高雄女監,該報價單上之印文是我蓋的,內容有經我確認,而許雪峰與我商量後,我表示願以4 萬8,500 元承作,後來高雄女監同意以此價格與本事務所簽約,我也有依約提出規劃設計之內容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1 至167 頁),可見證人吳慶雄確有以4 萬8,500 元之價格承作上開勞務採購案之真意,是以許雪峰傳送予被告之吳慶雄事務所報價單,並非未經吳慶雄同意而擅自製作之不實文書。另觀之立盛電機事務所之報價單(報價6 萬元),確為該事務所所出具,此有該所101 年6 月29日立盛臺灣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150 頁),則被告於比較吳慶雄事務所(報價5 萬2,000 元,願以4 萬8,500 元承作)與立盛電機事務所(報價6 萬元)各自之報價後,認吳慶雄事務所之報價較低,而於簽呈上記載「本案經訪價結果,以吳慶雄事務所報價5 萬2,000 元整為最低,另經議價後其願以4 萬8,500 元整(含稅)承作」等語,尚無任何不實之處。 ⒉關於公訴意旨所認被告於接辦增設採購案時未實際訪價,反而委由許雪峰提供捷訊行、宏萬程與哈特公司之報價單,並檢送該3 家廠商之報價單逐級呈請機關長官核定底價,致不知情之黃金章核定底價為288 萬3,000 元,足生損害於高雄女監底價核定之正確性及政府採購制度之管理部分: ⑴本件係由許雪峰指示吳敏莉於98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3分至34分許,接續傳真載有捷訊行、宏萬程及哈特公司3 家廠商報價之高雄女監訪價單3 紙予被告,被告則將之逐級檢送並報請長官核定增設採購案之底價之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自陳:我前因經辦採購案結識許雪峰,因自己與其他廠商不熟,比較熟識的是許雪峰,所以拜託許雪峰去幫我向其他的廠商訪價,我實際上並未向哈特及宏萬程公司訪價等語(見偵二卷第279 頁)在卷,並經證人許雪峰於偵查中證稱:我曾指示吳敏莉製作報價單,報價金額係由我告知,報價單製作完畢後,再由吳敏莉傳真予被告,我是提供捷訊行、宏萬程與哈特公司之報價予被告參考(見偵三卷第112 至124 頁);證人吳敏莉於偵查中證述:我係依照許雪峰指示填載報價金額,於報價單製作完畢後,再將之傳真給被告,我有提供過捷訊行、宏萬城公司之報價單(見偵一卷第209 至231 頁、偵三卷第260 至264 頁)各等語明確;復有訪價人為被告,廠商分別為捷訊行(其上標示傳真時間為98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3分、第1 頁)、宏萬程公司(其上標示傳真時間為98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4分、第2 頁)、哈特公司(其上標示傳真時間為98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4分、第3 頁)之高雄女監訪價單3 紙存卷可憑(見調二卷第242 至245 頁)。 ⑵按機關訂定底價時,應依規定考量市場行情,至是否須訪查3 家廠商之估價單,政府採購法第46條無明文規定,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101 年5 月1 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釋在卷(見原審卷一第40頁),由是可見,高雄女監之機關長官於訂定增設採購案之底價前,本無庸參考3 家廠商之報價;況觀諸被告所檢送之3 紙高雄女監訪價單,其中捷訊行報價為296 萬3,400 元、宏萬程公司為299 萬9,200 元、哈特公司為298 萬1,850 元,然增設採購案之規劃設計需求單位即戒護科之科長劉昕蓉,係依照吳慶雄事務所設計之預算金額(294 萬9,200 元),於98年9 月29日上午8 時50分許,檢附吳慶雄事務所之預算表與單價分析表後,填列建議底價為294 萬9,200 元,並未參考上開3 家廠商之報價;而採購單位即總務科之科長張聖照於同日上午8 時52分許,填列建議底價為288 萬2,000 元,機關首長授權人即副典獄長黃金章則於同日上午9 時54分許,核定底價為282 萬3,000 元等節,此有高雄女監98年度監視系統增設整合採購案底價單(見調二卷第245 頁)、該監101 年5 月30日高女監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預算表與單價分析表(見原審卷一第87至98頁)在卷可考,足見高雄女監之底價核定人黃金章係參酌吳慶雄事務所製作之預算表與單價分析表,再斟酌一切具體情況,方核定增設採購案之底價,並非參考被告檢送之前開3 紙訪價單。職是,本件被告雖有委託許雪峰提供3 家廠商之報價並將之逐級檢送予上級長官,亦不構成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⒊關於公訴意旨認被告明知增設採購案有借牌情事,仍製作不實之開標/ 決標紀錄,足生損害於高雄女監對於增設採購案公開招標比價及開決標紀錄之正確性部分: ⑴本件增設採購案於98年9 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女監開標時,被告係擔任紀錄,雖許雪峰就增設採購案確有借用哈特及將鼎公司名義參標之情事,有如前述,然觀諸被告所製作增設採購案之開標/ 決標紀錄,僅係針對該增設採購案件開標案號、次別、標的名稱、招標方式、投標廠商、審標結果、決標原則、得標廠商及決標金額、決標過程、有無申訴事件、有無備註等等,作形式上之記載,並未記載被告個人之判斷,亦未記載本件招標案有無借牌之情事。 ⑵又被告記載本件增設採購案之決標過程為「…明湘公司報價295 萬6,800 元為最底,惟高於底價(282 萬3,000 元),經優先減價後之報價為293 萬6,000 元,仍高於底價,遂進行比(減)價,惟另1 家廠商哈特公司因未派員到場,故視同放棄權利,由明湘公司1 家參予(應為「與」之誤)議(減)價(以3 次為限)。其第1 次減價後之報價為291 萬6,000 元,高於底價。經第2 次減價後之報價為288 萬元,仍高於底價。再經第3 次減價,該廠商表示願以低於底價1,000 元之價格承作。故由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 項第1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9條之規定,當場宣布決標」等情(詳調二卷第189 頁之開標/ 決標紀錄),經核與增設採購案開標當日之結果完全一致,此有高雄女監增設採購案議價後標價清單及決標公告各1 份存卷可證(見調二卷第177 至178 頁、偵二卷第75至76頁)。故而被告所製作「增設採購案開標未達底價、經議價後由明湘公司減價得標」之開標/ 決標紀錄,形式上並無任何不實之處,被告依照開標當日之決標過程據實登載,自不構成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罪。 ⒋綜上,被告於98年8 月21日在簽呈內登載「本案經訪價結果,以吳慶雄事務所報價5 萬2,000 元整為最低,另經議價後其願以4 萬8,500 元整(含稅)承作」等語,及所製作之前開開標/ 決標紀錄,既均無不實;而被告雖有委託許雪峰提供捷訊行、宏萬程及哈特公司等3 家廠商之報價,並將之逐級檢送予上級長官,然高雄女監之底價核定人黃金章既非參考被告檢送之該3 紙訪價單而核定本件增設採購案之底價,自難謂被告所為,有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並進而行使之可言。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此部分被訴之犯行,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諸刑事訴訟法第301 第1 項之規定,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 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身為公務員,擔任高雄女監總務科書記,於承辦該增設採購案時,本應依照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採購業務,詎竟不思自重、罔顧法令而圖許雪峰私人不法利益,所為破壞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之信賴,犯後復否認犯行,未能坦然面對錯誤,實有未當;惟念本件圖利之金額為14萬1,100 元,尚非至鉅,暨斟酌被告之學歷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此見被告調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即明,偵二卷第253 頁)、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3 年。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故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如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共同對於該公務員主管之事務,圖無公務員身分者(即圖利之對象)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其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726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所定應予追繳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所得者為限,若無所得或已發還,自無從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確有圖利許雪峰之行為,而許雪峰亦確因被告之圖利犯行,而獲有14萬1,100 元之不法利益,固如上述,然依之卷存證據資料,僅能證明被告明知許雪峰就本件增設採購案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應不予開標或決標予借牌之投標廠商之情事,竟不告知開標主持人即高雄女監副典獄長黃金章上情,致該採購案以282 萬2,000 元決標予由許雪峰擔任受任人之明湘公司之圖利許雪峰犯行,惟尚查無證據證明許雪峰就被告此部分所為,與被告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無從將之與被告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就本件圖利犯行,未得有財物,是依之前揭說明,自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宣告所得財物追繳發還被害人或抵償之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宇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明靜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通話日期│發話人電話│受話人電話│通話內容 │ │號│(民國)│ │ │ │ ├─┼────┼─────┼─────┼────────────────────────────┤ │1 │98年7 月│0000000000│00-0000000│許雪峰:報告,報告,有找我嗎? │ │ │15日上午│許雪峰 │高雄女監(│被告 :…說「紫嫺」那邊要那個! │ │ │9 時25分│ │被告) │許雪峰:有啦,她那天有打來。 │ │ │ │ │ │被告 :說確定了。 │ │ │ │ │ │許雪峰: 隔天「老闆」有找我去,她也有跟我說這件事,昨天你│ │ │ │ │ │ 找我,就是這件事嗎? │ │ │ │ │ │被告 :我沒有找你。 │ │ │ │ │ │許雪峰:「她」有說我們上次講的:要找一個人來--- │ │ │ │ │ │被告 :她有跟你講這個事情喔? │ │ │ │ │ │許雪峰:對,對,對。 │ │ │ │ │ │被告 :這樣子設計規劃,我是有跟「紫嫺」說---去年科長有 │ │ │ │ │ │ 到部裡,他有提到,他可能認為我們設計規劃得太詳細 │ │ │ │ │ │ 、太好了,有一點點---,說「是不是有特定的人在幫我│ │ │ │ │ │ 們做」,我們今年既然要做了,你那邊不知道有沒有專 │ │ │ │ │ │ 業的--- │ │ │ │ │ │許雪峰:有啦。 │ │ │ │ │ │被告 :叫他來弄,讓他來規劃,比較--- │ │ │ │ │ │許雪峰:問題是這筆費用? │ │ │ │ │ │被告 :費用大約多少? │ │ │ │ │ │許雪峰:這沒多少錢。 │ │ │ │ │ │被告 :意思一下,我們驗收的時候把關一下,審核的時候,我 │ │ │ │ │ │ 們不是會叫專家學者現場審核資料,公正的---,算是多│ │ │ │ │ │ 一層保護而已,我們也不會遭到別人得質疑! │ │ │ │ │ │許雪峰:好,OK! │ │ │ │ │ │被告 :而已花一點錢,大家--(笑笑)。 │ │ │ │ │ │許雪峰:這樣比較嚴謹。 │ │ │ │ │ │被告 :如果你那邊有,規劃得比較---看起來比較不偏不倚的東│ │ │ │ │ │ 西。 │ │ │ │ │ │許雪峰:我知道!我知道!好,OK! │ │ │ │ │ │被告 :經過這麼多的「磨鍊」應該---(笑笑) │ │ │ │ │ │許雪峰:明白! │ │ │ │ │ │被告 :你已經成熟很多了。至於費用及規劃的部分,我已經有 │ │ │ │ │ │ 跟「紫嫺」說了,那是需求單位要先提出的,因為他們 │ │ │ │ │ │ 要設計他們喜歡的東西,要跟「專家學者」先談的,他 │ │ │ │ │ │ 們要什麼他們才知道,要用數位的--- │ │ │ │ │ │許雪峰:現在這個要沿用、擴充,這次主要重點是將機房集中。 │ │ │ │ │ │被告 :之前都跟「紫嫺」說過了嗎? │ │ │ │ │ │許雪峰:這都討論過了,就是討論過了才有辦法把計劃寫出來送 │ │ │ │ │ │ 到「部裡」。 │ │ │ │ │ │被告 :對,對,沒錯。 │ │ │ │ │ │許雪峰:「部裡」有沒有講怎樣? │ │ │ │ │ │被告 :錢就給了啊,就說我們規劃的很好,就給錢,我們要著 │ │ │ │ │ │ 手做了,今年要完成。 │ │ │ │ │ │許雪峰:對啊,金門也給了,金門也是我跟他弄的。 │ │ │ │ │ │被告 :高人指導!你要談專業技師的部分,再和「紫嫺」接洽。│ │ │ │ │ │許雪峰:我會找她。 │ │ │ │ │ │被告 :你們儘快,如果最近有的話,既然錢給了。 │ │ │ │ │ │許雪峰:有,現在有在進行了,現在進行式! │ │ │ │ │ │被告 :好,OK。 │ ├─┼────┼─────┼─────┼────────────────────────────┤ │2 │98年8 月│00-0000000│000000000 │許雪峰:喂、姐仔、妳好。 │ │ │13日上午│高雄女監(│許雪峰 │被告 :你剛才有找我是嗎? │ │ │11時1 分│被告) │ │許雪峰:對、那、妳在開會嗎! │ │ │ │ │ │被告 :對對。 │ │ │ │ │ │許雪峰:啊、那個、「孟彥」有沒有跟你說? │ │ │ │ │ │被告 :他是、有大概提一些啦,不過我是、重點、、是什麼? │ │ │ │ │ │ 他是要我找你啦 │ │ │ │ │ │許雪峰:對啦、因為剛才「老闆」也在那邊,在談、這筆、批下 │ │ │ │ │ │ 來的事情啦!那他是說要快一點處理,我說對、這個、還│ │ │ │ │ │ 要請、技師啦!那現在他意思是、說、他意思是說不用啦│ │ │ │ │ │ !但是這個、還要你們再去確認就對啦!等於是你們要去 │ │ │ │ │ │ 聽他的意見啦。 │ │ │ │ │ │被告 :我剛才有、他們上去時有叫我啦,啊是跟我談、技師的 │ │ │ │ │ │ 問題,因為之前我們有去、我們科長有上去部裡面、啊 │ │ │ │ │ │ 現在是說、如果說能有一個、簽照費的話這樣子,一方 │ │ │ │ │ │ 面把他、就是說將一些疑慮哦、排除,然後又可以有公 │ │ │ │ │ │ 證單位來幫我們去認定這些東西會比較、好。 │ │ │ │ │ │許雪峰:那這樣的話、妳們還要去聘請、專家學者? │ │ │ │ │ │被告 :請專家學者、是還需要啦,只是說、出席費、、 │ │ │ │ │ │許雪峰:妳們就已經有技師了,還有需要專家學者嗎? │ │ │ │ │ │被告 :那這樣、技師能、完全配合嗎? │ │ │ │ │ │許雪峰:會啊,技師就是完全配合,他包括設計、監造、驗收! │ │ │ │ │ │被告 :都可以嗎? │ │ │ │ │ │許雪峰:對、全程的啊。 │ │ │ │ │ │被告 :那費用差不多要多少、你們費用是? │ │ │ │ │ │許雪峰:那個費用、差不多、剛才已有跟他們談、剛才技師也有 │ │ │ │ │ │ 過去。 │ │ │ │ │ │被告 :有過來哦! │ │ │ │ │ │許雪峰:有啊、有啊。 │ │ │ │ │ │被告 :過來找紫嫺? │ │ │ │ │ │許雪峰:找紫嫺、對。啊、費用、不用到5萬元啊。 │ │ │ │ │ │被告 :啊、這麼好!那這樣、好啊。 │ │ │ │ │ │許雪峰:這個、原本就沒有什麼,也不是說、好幾千萬元的工程 │ │ │ │ │ │ ! │ │ │ │ │ │被告 :啊、但是他需要有真正的牌照哦!要有技師的牌哦。 │ │ │ │ │ │許雪峰:對啊、對啊。 │ │ │ │ │ │被告 :對、因為、這個、會計要繳錢的! │ │ │ │ │ │許雪峰:當然、當然,這個有技師牌。 │ │ │ │ │ │被告 :對。 │ │ │ │ │ │許雪峰:那、下午我把估價單傳過去給你。 │ │ │ │ │ │被告 :對、兩張啦。 │ │ │ │ │ │許雪峰:好好。 │ │ │ │ │ │被告 :啊、紫嫺那邊、你跟她說了哦? │ │ │ │ │ │許雪峰:有啊、有啊、有說了。那這樣就是在等你。 │ │ │ │ │ │被告 :好。 │ │ │ │ │ │許雪峰:我下午、趕快請技師去處理這些事情。 │ │ │ │ │ │被告 :好好。 │ │ │ │ │ │許雪峰:那工期哦、工期她、紫嫺說、訂、大概是11月15日以前 │ │ │ │ │ │ 要處理好! │ │ │ │ │ │被告 :對、差不多啦,因為她12月l0日最晚要、 │ │ │ │ │ │許雪峰:對、她有說、12月l0日妳要報上去啦。 │ │ │ │ │ │被告 :對啊、那個、是要全部都完成,包括付款咧!那些、包括│ │ │ │ │ │ 驗收等都還沒有算在內。 │ │ │ │ │ │許雪峰:啊、所以說、11月20日啊。 │ │ │ │ │ │被告 :對。 │ │ │ │ │ │許雪峰:20日以前就全部都要處理好。 │ │ │ │ │ │被告 :對啊。 │ │ │ │ │ │許雪峰:哦、好。 │ │ │ │ │ │被告 : 好。 │ ├─┼────┼─────┼─────┼────────────────────────────┤ │3 │98年8 月│000000000 │000000000 │許雪峰:喂、另外、那個「賴小姐」那邊的另一家「估價單」有 │ │ │19日下午│許雪峰 │吳敏莉 │ 沒有辦法弄到。 │ │ │2 時15分│ │ │吳敏莉:嗯、我現在、處理看看! │ │ │ │ │ │許雪峰:試試看啦! │ │ │ │ │ │吳敏莉:試試看。然後、啊、你有打去了嗎? │ │ │ │ │ │許雪峰:有啊! │ │ │ │ │ │吳敏莉:啊、他說怎樣? │ │ │ │ │ │許雪峰:他說什麼、有提出的時候,有提出的時候就會通知啊! │ │ │ │ │ │吳敏莉:哦。 │ │ │ │ │ │許雪峰:問題是、這個、他們、怎麼會知道、要提出? │ │ │ │ │ │吳敏莉:怎麼知道、要提出哦? │ │ │ │ │ │許雪峰:對、你知道意思嗎? │ │ │ │ │ │吳敏莉:哦、那、自己去應該也可以吧?不是都有人、不是都有人│ │ │ │ │ │ 自己去嗎?啊、你早上說什麼社會局、什麼地點?收容中 │ │ │ │ │ │ 心哦! │ │ │ │ │ │許雪峰:對、應該是、旗山國中吧! │ │ │ │ │ │吳敏莉:旗山收容中心、哦!好。 │ │ │ │ │ │許雪峰:給問看看。 │ │ │ │ │ │吳敏莉:好。 │ │ │ │ │ │ │ ├─┼────┼─────┼─────┼────────────────────────────┤ │4 │98年8 月│000000000 │000000000 │許雪峰:喂、那個、「技師」的估價單你傳真過去了嗎? │ │ │20日上午│許雪峰 │吳敏莉 │吳敏莉:他等下會傳真過來! │ │ │9 時30分│ │ │許雪峰:啊? │ │ │ │ │ │吳敏莉:早上有聯絡了,他等下會傳真過來! │ │ │ │ │ │許雪峰:哦、那妳打個電話跟賴小姐說一聲好了。 │ │ │ │ │ │吳敏莉:好。 │ │ │ │ │ │許雪峰:她現在、在等了。 │ │ │ │ │ │吳敏莉:好。 │ ├─┼────┼─────┼─────┼────────────────────────────┤ │5 │98年9 月│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 :喂,你忘記時間了嗎? │ │ │28日下午│高雄女監(│許雪峰 │許雪峰:啊、我有看到你正和我在講電話啊! │ │ │4 時25分│被告) │ │被告 :(笑)啊、、好啦。 │ ├─┼────┼─────┼─────┼────────────────────────────┤ │6 │98年9 月│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 :時間快到了?! │ │ │28日下午│高雄女監(│許雪峰 │許雪峰:我知道、我知道,我正在隔壁尿尿! │ │ │5 時8 分│被告) │ │被告 :哦、你是在、拖、沒要沒緊的、、! │ │ │ │ │ │許雪峰:有啦、有啦,好。 │ ├─┼────┼─────┼─────┼────────────────────────────┤ │7 │98年9 月│000000000 │000000000 │許雪峰:喂、怎麼都沒有看到「輝仔」? │ │ │29日上午│許雪峰 │吳敏莉 │吳敏莉:啊、他快到了吧! │ │ │9 時52分│ │ │許雪峰:啊、妳再跟、「平哥」也聯絡一下! │ │ │ │ │ │吳敏莉:啊? │ │ │ │ │ │許雪峰:平哥啦! │ │ │ │ │ │吳敏莉:哦、好。 │ ├─┼────┼─────┼─────┼────────────────────────────┤ │8 │98年12月│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 :頭仔、你好、、你好,啊,我要跟你、說哦,我們、因 │ │ │7 日下午│高雄女監(│許雪峰 │ 為、現在都要趕場我是知道的,那我們、就12月9日、 │ │ │1 時54分│被告) │ │ 12月9日禮拜三、這個禮拜的禮拜三下午! │ │ │ │ │ │許雪峰:後天! │ │ │ │ │ │被告 :對、下午兩點半辦驗收。 │ │ │ │ │ │許雪峰:兩點半、好。 │ │ │ │ │ │被告 :就早一點、趕早一點。那個12月10日以前就要報部結果 │ │ │ │ │ │ 、我們現在就是比較、晚!這樣、、 │ │ │ │ │ │許雪峰:那、妳有先進去、裡面看一下嗎? │ │ │ │ │ │被告 :我下午會跟「紫嫺」先進去裡面把數量清點一下;啊明天│ │ │ │ │ │ 哦、我會找那個技師來看一下你那個、所有線路的連結 │ │ │ │ │ │ 。 │ │ │ │ │ │許雪峰:好、好。 │ │ │ │ │ │被告 :明天、明天、找那位技師過來一下,這樣子、那要是沒 │ │ │ │ │ │ 問題呢,到禮拜三剛好趕得上、驗收。 │ │ │ │ │ │許雪峰:好、那這樣、還比、、「屏監」還要快! │ │ │ │ │ │被告 :這樣要快一點啦。 │ │ │ │ │ │許雪峰:對、不能輸別人啦!但是、要一次就、OK! │ │ │ │ │ │被告 :好啦、好啦。 │ │ │ │ │ │許雪峰:沒問題嗎? │ │ │ │ │ │被告 :好啦、我會、一次就OK啦! │ │ │ │ │ │許雪峰:對啊、你要叫你們的、周董、加油一下。 │ │ │ │ │ │被告 :好啦、哦、有啦,周董也在你們那裡關了有、一個多月 │ │ │ │ │ │ 了、快兩個月了! │ │ │ │ │ │許雪峰:對、閉關幾個月了! │ │ │ │ │ │被告 :好啦、。 │ │ │ │ │ │許雪峰:謝謝。 │ ├─┼────┼─────┼─────┼────────────────────────────┤ │9 │98年12月│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 :喂、老闆,我是想要跟你請教,我們現在是、、「明 │ │ │7 日下午│高雄女監(│許雪峰 │ 湘」和我們簽約嗎,啊、你、我們現在、你本身是否、 │ │ │2 時12分│被告) │ │ 在「明湘」公司裡面有擔任什麼嗎? │ │ │ │ │ │許雪峰:我哦、、我沒有啊! │ │ │ │ │ │被告 :沒啊、那這樣、也是、傷腦筋咧!因為、整個都是簽你的│ │ │ │ │ │ 名字! │ │ │ │ │ │許雪峰:哦、我是股東啦! │ │ │ │ │ │被告 :你有、股東嗎? │ │ │ │ │ │許雪峰:有的、有的、我有股東! │ │ │ │ │ │被告 :哦、這樣、我跟你說,因為那時出席時、我是想說、你 │ │ │ │ │ │ 應該是那個、啊沒、甘脆、你一張委任書給我好嗎? │ │ │ │ │ │許雪峰:好啊。 │ │ │ │ │ │被告 :你叫小莉、小莉那個、、還是你過來時再蓋章好了。 │ │ │ │ │ │許雪峰:好啊、好啊,我再去蓋、我帶印章過去蓋好了。 │ │ │ │ │ │被告 :好好、OK! │ │ │ │ │ │許雪峰:這個、沒問題啦。 │ ├─┼────┼─────┼─────┼────────────────────────────┤ │10│98年12月│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 :老闆、救命哦、那個、禮拜三就要驗收了。那個沒辦法 │ │ │7 日下午│高雄女監(│許雪峰 │ 看、是要怎麼驗收啦? │ │ │4 時22分│被告) │ │許雪峰:要驗收哦、、 │ │ │ │ │ │被告 :對啊!那個一定要看得到影像,不然怎麼能通過? │ │ │ │ │ │許雪峰:驗收要能看得到、不過這個、不過這個、 │ │ │ │ │ │被告 :要能看得到、榮總那邊啊! │ │ │ │ │ │許雪峰:不是榮總、是802啦! │ │ │ │ │ │被告 :802對啦、是802啦! │ │ │ │ │ │許雪峰:啊不過、它這個是、驗收是、、 │ │ │ │ │ │被告 :你要讓我們能看得到! │ │ │ │ │ │許雪峰:我知道、我知道,看得到的這個不能歸責於在我的施作 │ │ │ │ │ │ 內容中,那應屬於電信局的問題啊! │ │ │ │ │ │被告 :那是、要怎麼解決? │ │ │ │ │ │許雪峰:解決哦! │ │ │ │ │ │被告 :對。 │ │ │ │ │ │許雪峰:嗯、現在就是、我們、裡面還要申請一線啦! │ │ │ │ │ │被告 :申請一線、那要怎麼申請? │ │ │ │ │ │許雪峰:就那個、我申請書給你們,你們蓋一蓋章子就能再申請 │ │ │ │ │ │ 了,那就不然要改成、禮拜五才來得及啊! │ │ │ │ │ │被告 :唉、我文都已經簽出去了。 │ │ │ │ │ │許雪峰:沒、啊這都是、電信局的問題啦! │ │ │ │ │ │被告 :電信局的問題。 │ │ │ │ │ │許雪峰:啊、那是說、我們在、802那邊的部分都施作完成了,啊│ │ │ │ │ │ 影像、就是設備的部分、我們的料單都沒問題嗎!那是要│ │ │ │ │ │ 回送的部分是、因為、電信局哦、有把訊號送過來啦! │ │ │ │ │ │被告 :啊這個也是都要包括在裡面、要全部做到好!啊沒你整 │ │ │ │ │ │ 個東西都沒問題,就是訊號沒有,我們就是包括增設跟 │ │ │ │ │ │ 整合,整合就是我們所有的東西我們整合出來都可以看 │ │ │ │ │ │ 得到啦! │ │ │ │ │ │許雪峰:嗯嗯。 │ │ │ │ │ │被告 :對啊,啊你整合、、 │ │ │ │ │ │許雪峰:好啦、啊、沒這樣啦,妳就給它、看、時間要不要重播 │ │ │ │ │ │ 啦! │ │ │ │ │ │被告 :唉、、不是啦,我在12月10日就要報部、就要檢具報部 │ │ │ │ │ │ 了!所以我才會說、、 │ │ │ │ │ │許雪峰:12月10日是、、 │ │ │ │ │ │被告 :對啊、禮拜四啊!所以我才會、驗收提前到禮拜三!禮拜 │ │ │ │ │ │ 三你說讓我慢一下,說禮拜四、五能報上去! │ │ │ │ │ │許雪峰:啊、妳如果換成是明天、馬上用、有辦法、隨時提出申 │ │ │ │ │ │ 請嗎?就是要申請ADSL我明天、幫你送出趕件啊禮拜三、│ │ │ │ │ │ 看有辦法馬上來裝設嗎? │ │ │ │ │ │被告 :禮拜三馬上裝、 │ │ │ │ │ │許雪峰:反正馬上裝就是馬上即可看到就對了 │ │ │ │ │ │被告 :是嗎? │ │ │ │ │ │許雪峰:對啦、那個馬上裝就可以馬上連線上啦。 │ │ │ │ │ │被告 :今天、、補件嗎? │ │ │ │ │ │許雪峰:啊妳也是要和你們、老大說啊!妳要先跟老大說要重新申│ │ │ │ │ │ 請一條線路啊! │ │ │ │ │ │被告 :紫嫺等一下、因為「老大」和科長正在講話啦!啊等下她│ │ │ │ │ │ 去和他報告之後、、 │ │ │ │ │ │許雪峰:報告之後我馬上傳真、申請書給妳們,妳們馬上蓋章、 │ │ │ │ │ │ 蓋一蓋後叫、、、蓋一蓋之後、哇、沒關係,我跟妳說 │ │ │ │ │ │ 、妳先去跟、老大說啦,啊、我現在傳、申請書給你啦 │ │ │ │ │ │ 。 │ │ │ │ │ │被告 :啊、有沒有要給我們那個、、贊助一下啦! │ │ │ │ │ │許雪峰:贊助什麼? │ │ │ │ │ │被告 :贊助那個、、、(笑)、、費用!(笑) │ │ │ │ │ │許雪峰:什麼樣的費用啊? │ │ │ │ │ │被告 :唉、傷腦筋咧! │ │ │ │ │ │許雪峰:妳說、、 │ │ │ │ │ │被告 :安裝那個、、 │ │ │ │ │ │許雪峰:「安裝」那個、、我處理啦! │ │ │ │ │ │被告 :真的哦!!這樣哦、安哦!太好了! │ │ │ │ │ │許雪峰:好啦、安裝我來處理啦,啊、月租費用妳們要自己出! │ │ │ │ │ │被告 :當然啦、當然啦,月租費我們自己繳。 │ │ │ │ │ │許雪峰:安裝由我來處理、沒問題啦! │ │ │ │ │ │被告 :夏威夷由你去、黃金留給我啦!(笑) │ │ │ │ │ │許雪峰:好啦、好啦! │ │ │ │ │ │被告 :哦、感謝、感謝! │ │ │ │ │ │許雪峰:妳是說、裡面、裡面、是說本監裡面的那些線路嗎? │ │ │ │ │ │被告 :對啊! │ │ │ │ │ │許雪峰:好啦、那個、我全部處理、我都處理。 │ │ │ │ │ │被告 :哦、讚讚讚! │ │ │ │ │ │許雪峰:妳現在、就是趕件的問題比較重要啦! │ │ │ │ │ │被告 :對啦。 │ │ │ │ │ │許雪峰:那施工的就由我們來。 │ │ │ │ │ │被告 :好、好。夏威夷由你去、黃金留給我啦 │ │ │ │ │ │許雪峰:那你要叫、阿賓(音譯)準備一部電腦哦! │ │ │ │ │ │被告 :電腦、要裝在那裡? │ │ │ │ │ │許雪峰:妳去問紫嫺看是要裝在那裡,然後快一點準備,那我這 │ │ │ │ │ │ 邊我再來處理。 │ │ │ │ │ │被告 :你直接跟紫嫺說! │ │ │ │ │ │ (換紫嫺接聽) │ │ │ │ │ │許雪峰:紫嫺哦,那要麻煩你請阿賓(音譯)準備一部電腦,啊我 │ │ │ │ │ │ 等下馬上會傳真申請表給你們,啊、馬上蓋好章子,蓋 │ │ │ │ │ │ 好章我們明天早上、馬上用看後天能否就過來裝機? │ │ │ │ │ │紫嫺 :好好。好吧!你就直接傳給、「棻姐」好了! │ │ │ │ │ │許雪峰:對、我會傳真給棻姐、對。 │ │ │ │ │ │紫嫺 :那我先叫阿賓準備一部電腦! │ │ │ │ │ │許雪峰:對、那看是要架在那裡、是不是要架在中央臺還是那邊?│ │ │ │ │ │紫嫺 :那就架在、中央臺吧! │ │ │ │ │ │許雪峰: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