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3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如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 楊啟志律師 蔡將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春生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正勝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明利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 廖珮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輝雄 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律師 沈佳儀律師 黃奉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育民 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維廣 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弘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62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9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弘部分撤銷。 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弘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玉如、連正勝、潘明利、杜春生及林輝雄等5 人,自民國95年3 月間至99年3 月間,均為屏東縣政府之縣議員,屬民選之公職人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屏東縣政府每年均編列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地方建設經費補助予各縣議員統籌運用,其中280 萬元用於設備採購,而各縣議員於其項目經費範圍內具有申請補助建議之權限,本應珍惜民意付託,善用公帑,提出適切之補助建議,以增進屏東縣民之福祉,且彼等明知依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規定,採購應檢具支出憑證如實核銷,然自96年間起,其等竟分別與擔任潘明利義務助理之被告蘇育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以補助各原住民教會採購電腦設備經費之機會,由被告蘇育民先找上亦有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電腦廠商「睿亨企業社」負責人曾維廣,且由被告曾維廣於97年間,再覓得有相同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允超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家弘,分別與被告林玉如等各人商議,由蘇育民揭續提供各教會名單,再由曾維廣或林家弘至各教會告知得經由縣議員或未告知補助款來源,但得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購置電腦設備,於取得教會同意後,彼等並為各教會處理文書作業程序,除少數教會外,各教會人員僅需備章蓋印即可,其等共為下列犯行:於96年間,由被告蘇育民找被告曾維廣擔任電腦廠商提供單槍投影機設備(96年部分林家弘並未參與),97至98年間另由曾維廣找被告林家弘加入共同擔任電腦廠商,由被告林家弘提供筆記型電腦週邊設備,均由蘇育民負責接洽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及林輝雄等5 位議員,由曾維廣(96年部分)或曾維廣與林家弘(97、98年部分)負責接洽上開5 位議員之選區內之不知情之80間教會人員(如附表「林玉如等5 人詐領補助款一覽表」,起訴書於潘明利部分之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比悠瑪教會誤複植於連正勝部分,業經原審公訴人當庭更正),假意協助該80間教會人員向屏東縣政府爭取補助經費以採購投影機設備(96年部分)及筆記型電腦等相關電腦設備(97、98年部分),由曾維廣或林家弘出面藉協助各教會人員備製申請函、計畫表、概算表及相關附件資料之便,提供由蘇育民與曾維廣(96年部分)或蘇育民、曾維廣及林家弘(97、98年部分)共同浮編之概算表,96年間投影機設備由曾維廣負責出貨予教會,曾維廣並與蘇育民約定每組申請案需給付2.3 至2.5 成之回扣予蘇育民與上開5 名議員(各議員收取回扣明細詳如附表),而曾維廣則分配核發之補助款約1 成之利潤(或其餘款項則歸曾維廣所有);97年至98年間部分,筆記型電腦部分係由林家弘出貨予教會,傳輸器部分係曾維廣先以每組價格1 萬5 千元出售予林家弘,再由林家弘出貨予教會(該傳輸器設備市價約8500元,進貨成本僅5500元),渠等於概算表上將市價分別僅1 萬9900元及8500元之筆記型電腦及無線傳輸器,浮編為3 萬5500元及4 萬5000元,並約定以給付2 成佣金予負責簽請補助之議員,0.5 成佣金由蘇育民取得作為代價,再由各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林玉如、杜春生、林輝雄、連正勝及潘明利等5 位議員,以與縣議員職務有關之接受人民請願及縣議員提案之機會,負責在各家教會申請表上批示建請屏東縣政府同意補助金額之簽條(每件補助金額為9 萬元至9 萬8 千元不等),再由蘇育民持前開浮報價格之各教會申請資料,向不知情之屏東縣政府研考處提出申請,經研考處同意備案後,再轉由同府承辦之宗教禮俗科辦理,致宗教禮俗科承辦人誤以為各採購補助案係如實申請而陷於錯誤,而如各議員建議金額核定每件補助項目達9 萬元至9 萬8 千元不等之金額,並將補助款經呈縣府上級核可後,如數核撥予如附表所示之80間教會,再由不知情之各教會人員將縣府補助之金額領出後交予電腦廠商曾維廣(96年部分),由曾維廣轉交2 成3 至2 成5 之回扣予蘇育民,或林家弘(97、98年部分)將每組所領取補助金額之2 成5 作為佣金,透過曾維廣轉交予蘇育民,且由蘇育民將採購案總額之2 成佣金(每組9 萬8000元補助採購案回扣款2 萬元,9 萬5000元之補助則回扣款1 萬9000元、9 萬元之補助款則收取1 萬8 千元之回扣、8 萬元之補助則收取1 萬6 千元之回扣)於縣議會個別或住處(連正勝及林輝雄部分)先行墊支交付予前述5 位議員收受作為回扣,另0.5 成則歸蘇育民所得,以前揭方式,利用林玉如等議員職務上有簽批建請上揭設備採購補助之機會與蘇育民等人共同詐取屏東縣政府公帑,其中總計被告林玉如詐得24萬3000元,被告杜春生詐得12萬元,被告連正勝詐得26萬元,被告潘明利詐得53萬6000元,被告林輝雄詐得6 萬元。被告林玉如等5 位議員共詐得157 萬1000元,被告蘇育民詐得38萬6700元。曾維廣於96年部分詐得19萬1600元(以96年補助款之1 成計算之總計),另97、98年部分,扣除交付予蘇育民回扣後之60組補助之餘額,總計曾維廣與林家弘共取得434 萬4100元(2 人各分配217 萬2050元),是曾維廣部分獲得市價以外之不法獲利為166 萬2050元(扣除60組傳輸器之市價總額即8500×60=51萬0000元),故曾維廣96至98年共計獲利185 萬36 50元;而林家弘部分獲得市價以外之不法利益為97萬8050元(扣除60組電腦市價即1 萬9900×60=119 萬4000)。因認 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等5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而詐取財物罪嫌,及被告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弘等3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取財物罪嫌等語。 二、程序部分: 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等5 人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取財物罪嫌,及被告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弘等3 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取財物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弘等人供述,證人黃順發、簡東明、黃河清、蘇可華、李凱姬、陳妤甄、林媗如、黃志慧、陳思翰、簡明光、吳竹萍、葉鳳英、王德成、城美娥、杜勇雄、伍美惠、賴朝財、黃信惠、黃金井、高貴珍、賴財得、徐玉男、許櫻花、曾素妹、巴進達、黃雅惠、高貴花、沈萬年、趙進通、王裕豐、孔順興、劉雪花、莫容嗒、沈素貞、湯碧霞、張達敏、林秋美、李玉萍、田雪櫻、邱登星、楊順一、鄞美英之證述,並有電腦採購資料、無線傳輸器、筆記型電腦查價資料、各教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購買「筆記型電腦及週邊設備」之概算表、支用明細表、支出黏貼憑證、收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弘等人,除被告蘇育民坦承附表各教會購買筆記型電腦及週邊設備,由協力廠商曾維廣、林家弘提供產品設備,再請議員在建請補助單上簽名蓋章,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曾維廣給付補助金額2.5 成作為佣金,其中2 成佣金轉交議員,0.5 成作為伊之佣金等情不諱外,其餘被告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曾維廣、林家弘等人均堅決否認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取財物之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林玉如辯稱:未曾收受蘇育民所稱佣金,建請補助與議員法定職權無關,且補助金額多寡屬屏東縣政府職權,議員僅建議權,無決定權,被告行為非議員職務上之行為,亦非利用職務上機會等語。 ㈡被告杜春生辯稱:被告有收取佣金12萬元,但僅提出建議,承辦人員仍不受議員建議之拘束,被告僅居於協助民眾之地位,至於相關文件送件審查,被告完全未參與,有關採購產品之詳情被告根本無從知悉,並無對縣府施用任何詐術行為;被告對於系爭建議事項不僅無法定職權,亦無實質影響力,自無所謂職務上機會可資利用可言等語。 ㈢被告連正勝辯稱:被告未收取蘇育民所稱佣金,採購筆記型電腦及無線傳輸器有無浮編金額,被告不知情,縱略高於市價,然自由市場,雙方買賣合意,並無使用詐術,縣府承辦人明知物品及價格,何有陷於錯誤之情事;且縣府其他補助案簡東明議員建議補助案、許阿桃議員建議補助案、縣長建議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賽家教會案,流程均與本案相同,何能獨指被告明知浮編等語。 ㈣被告潘明利辯稱:被告未收受蘇育民所稱佣金,蘇育民為求交保,免刑,而故意嫁禍被告而為虛偽陳述,不僅先後歧異矛盾,且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被告代替教會向縣府申請補助,並非本於議員職權指示或核准補助,被告並無實質影響權限,充其量僅係申請人之代理人,與議員職務範圍無關,系爭教會請領補助之相關文件,均非被告親自蓋章或製作,全部係助理蘇育民製作並蓋用潘明利之印章,被告與蘇育民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台灣省電腦業同業公會聯合會102 年3 月20日函及售價表,足證本案廠商之售價尚屬合理,且系爭電腦設備、主機均安裝在山地偏鄉,往返費時,知識水平、操控、電腦能力均遜於常人,且語言溝通障礙要請人翻譯,當然銷售價格及售後服務要高於價格,自難以平地或都市3C量販店之價格遽認本案供應商提高售價予被告作為回扣之證據等語。 ㈤被告林輝雄辯稱:被告有收取蘇育民給付之6 萬元,但採購事項均係蘇育民直接向廠商購買,相關採購價格也是蘇育民與廠商接洽,議員就採購金額未參與亦不知情,僅建請補助,此項建議非議員職務上行為,且申請補助過程未施用詐術,對採購補助並無任何決定權,亦非職務上之行為等語。 ㈥被告曾維廣辯稱:被告為出售設備之電腦廠商,積極詢問教會是否需要補助,提出價格及估價單,向縣政府提出申請,此為自由經濟下對廠商所訂立之價格,縣政府人員從未對價格認有過高或不實,且購買者均為原住民教會,交貨、安裝、指導使用、售後服務均須到偏遠地區,被告自考量別於一般之售價。又法院詢價為案發後函詢,惟此僅為廠商之單價,與設備組裝及諸多成本利潤考量,不能等同評價。被告給予蘇育民之佣金為感謝其介紹生意之酬金,此為一般民間交易習俗,被告主觀上不認此為議員之回扣,亦不知蘇育民另將2 成金額轉交議員。被告與被告林玉如等議員均不認識,申請補助過程亦未有何接觸,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申請補助人民亦可自行申請,不限議員始可申請,難謂係民意代表法定職權之一種。且本件議員就補助案尚無審核權,故非該當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亦非屬利用職務之機會等語。 ㈦被告林家弘辯稱:本件採購案於96年間蘇育民、曾維廣就已開始進行,當時係採購「投影機設備」,被告尚未參與,係迨97年間起採購「無線傳輸器」、「筆記型電腦」,被告方參與出售筆記型電腦,其與曾維廣、蘇育民等人自始無共同犯意聯絡之可能。被告林家弘與本案被告,除曾維廣外均不認識,自無與曾維廣、蘇育民、林玉如等議員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情形。本補助案屬屏東縣政府或所屬各機關、單位之職權,非屏東縣議員之職權等語。 六、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罪相同,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以行為人所用方法係詐術,且足以致使人陷於錯誤為必要。惟是否為詐術行為,應從相關行為整體觀察。經查: ㈠查被告林玉如、連正勝、潘明利、杜春生及林輝雄等5 人,係屏東縣第16屆原住民選區議員,任期自民國95年3 月間至99年3 月間,屬民選之公職人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屏東縣政府每年均給予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地方建設經費補助予各縣議員統籌運用,分別編列在道路橋樑建設、維修經費項目下,為200 萬元;設備採購經費項目下,為280 萬元:活動補助經費項目下,為120 萬元。其中道路橋樑建設、維修經費項目,須使用於公部門,其餘二項預算則不限於公部門,亦可用於屏東縣政府登記有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財團法人、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體育會、公會、漁會、水利會及公會等。上述機關學校與國內團體,針對地方急需改善之工程、設備與組織需要,均可自行或透過民意代表向屏東縣政府提經費補助建議。此據被告林玉如、連正勝、潘明利、杜春生及林輝雄等人陳明在卷,並經證人即屏東縣政府主計處長楊高贊於本院證述明確,又有屏東縣政府100 年9 月9 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9 月2 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6 月11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 年9 月26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可按。 ㈡本件被告蘇育民經由被告曾維廣、林家弘向屏東縣各教會(詳如附表)徵詢得由縣議員建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購置電腦設備,教會同意後,於96年間,由被告蘇育民找被告曾維廣擔任電腦廠商提供單槍投影機設備(96年部分林家弘並未參與),97至98年間另由曾維廣找被告林家弘加入提供筆記型電腦週邊設備。被告蘇育民、曾維廣製作概算表記載採購物品名稱、項目、數量及單價,各教會備妥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書,檢附各議員建請補助單(詳如附表所示),由教會以書函提出申請補助,經屏東縣政府審核決定補助金額後,函請各教會依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規定,檢附領款收據、原始憑證、實際支用明細表、成果報告等辦理核銷,經被告曾維廣、林家弘前往各教會安裝採購之電腦及相關設備,並出具統一發票等交由屏東縣政府在設備採購經費項目下辦理核銷等情,業據被告林玉如、連正勝、潘明利、杜春生、林輝雄、曾維廣、蘇育民、林家弘等人陳明在卷,並經證人即屏東縣政府主計處長楊高贊、宗教禮俗科長黃河清、科員蘇可華、李凱姬、管制考核科長陳妤甄、科員林媗如及各教會人員黃志慧、陳思翰、簡明光、吳竹萍、葉鳳英、王德成、城美娥、杜勇雄、伍美惠、賴朝財、黃信惠、黃金井、高貴珍、賴財得、徐玉男、許櫻花、曾素妹、巴進達、黃雅惠、高貴花、沈萬年、趙進通、王裕豐、孔順興、劉雪花、莫容嗒、沈素貞、湯碧霞、張達敏、林秋美、李玉萍、田雪櫻、邱登星等人證述明確,又有屏東縣政府100 年9 月9 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9 月2 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6 月11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 年9 月26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屏東縣政府辦理補助民間團體經費案件流程表可按及附表各教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購買電腦及週邊設備卷宗附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㈢按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其立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設計,故地方自治團體下分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地方政府編列預算,經議會通過,由地方政府執行預算,並受議會監督,本於權力分立的觀點,預算動支之裁量權並非議員之職權。然早期政府為了因應各地方緊急需要而編列議員統籌分配款,而民意代表為建議動支所考量之因素取向受到「樁腳關係」因素與「人情關係」因素之影響,滋生流弊。行政院95年1 月24日修正公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於該辦法第5 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其個別項目並應以公開招標案件為限,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實際執行時,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行政院主計處規定期限內函送該處;縣(市)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足見行政院於95年明文規定,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但屏東縣政府仍依慣例給予議員定額分配款,有違行政院上開規定甚明。 ㈣屏東縣政府於96年1 月18日訂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規定,第1 條「屏東縣政府為有效運用及合理分配有限資源,提升補助業務效益,特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第4 條第2 項「各機關、單位對民間團體之補助,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第6 條「民間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詳實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明細表,備具申請函提出申辦;如經由鄉(鎮、市)公所陳報者,依其程序辦理。」、第7 條「各機關、單位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詳予審查並簽奉核定後辦理。」、第8 條「受補助金額超過2 萬元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20日內,檢附相關憑據送本府或由鄉(鎮、市)公所陳轉本府核銷。受補助金額在2 萬元以下者,檢附領據列報核銷,原始憑證及成果照片等相關憑據留存該團體保管,以供查核。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第10條「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補助經費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1 年至5 年。」,有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附卷可按(本院卷㈡第18頁)。依上開要點規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詳予審查核定,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1 年至5 年。足見屏東縣政府對於議員建請補助民間社團,有實質審查權。 ㈤又屏東縣政府視財源編列獎補助費年度法定預算,其包括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對政府機關間之補助及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等,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對象為國內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財團法人、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體育會、公會、漁會、水利會及公會等。上述國內團體,針對地方急需改善之工程、設備與組織需要,均可自行或透過民意代表向本府提經費補助建議。不論有無縣議員建議補助,其審核標準均同。本縣各級民意代表依地方建設、活動需求,檢附建議單及公文、計畫書,提請縣府經費補助,縣府承辦單位依業務權責檢視人民團體立案與否、計畫書,依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續辦。本府研考處為窗口,登錄建議經費後,即依業務屬性分文予各目的事業業務單位依權責為書面審查簽核,並陳一層決行;核銷時由業務單位依權責初審核申請單位所檢具相關核銷單據後,送研考處登打會簽編號,轉送主計處審核後,由財政處再行撥款等情,亦經證人即屏東縣政府主計處長楊高贊、宗教禮俗科長黃河清、科員蘇可華、李凱姬、管制考核科長陳妤甄、科員林媗如證述明確。有屏東縣政府100 年9 月9 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9 月2 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0 號、103 年6 月11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 年9 月26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4 年7 月30日屏府研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可考(見原審卷㈠第318 至329 頁、原審卷㈤第76至240 頁、本院卷㈠第241 至244 頁、本院卷㈢第189 至301 頁)。是縣議員建請補助單所載關於補助款僅具「建議」性質,屏東縣政府收取各教會補助申請及議員建請補助單後,尚須依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詳予審查,該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規定,並決定補助金額多寡,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經核定通過後,再通知受補助教會,俟受補助教會陳報擬受補助計畫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後,受補助教會尚須依計畫執行,並檢附原始憑據等以辦理經費核銷。故審核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規定及撥款、經費之核銷等事宜,均由屏東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負責實質審核,而各教會申請屏東縣政府予以補助,議員並無審核、執行之權限,議員建請補助僅具建議性質,屏東縣政府應依「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詳予審查」,並非僅憑議員建請補助單即以補助,自無因議員建請補助因此陷於錯誤可言。 ㈥檢察官起訴指稱被告蘇育民、曾維廣浮編概算表上將市價分別僅1 萬9900元及8500元之筆記型電腦及無線傳輸器,浮編為3 萬5500元及4 萬5000元等情,並提出 ACER TravelMate4330-10 筆記型電腦網路查詢價格資料,廠商建議價26,900元,現金價(網路價)19,900元,Optoma WS-9211G 無線傳輸機網路查詢網路價為8,500 元為證。惟查原審依被告林家弘所安裝筆記型電腦、筆記型電腦、視窗作業系統、文書作業系統、防毒軟體、無線傳輸機其廠牌、型號、規格,向臺灣省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查結果,售價24,730至31,680元不等,有臺灣省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102 年3 月20日(102 )省電腦彬字第000000000 號函可查(見原審卷四第101 頁),概算表編列筆記型電腦價格35,500元,尚屬相當。另被告林家弘所安裝AWIND WPS-706 無線傳輸機,查無同牌價格可資比較,自不得Optoma WS-9211G 無線傳輸機網路查詢網路價,為被告林家弘不利之認定。縱依被告林家弘供稱AWIND WPS-706 無線傳輸機以15,000元進貨,固較概算表所列45,000元為低。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本件購買者均為原住民鄉之教會,地處偏遠,交貨、安裝、指導使用、保固期間售後服務均須到偏遠地區;而網路售價,並無安裝、指導使用、售後服務等,被告曾維廣、林家弘自考量有別網路一般之售價。況概算表係計畫採購,通常寬列編製,以爭取較高之補助,為現今社會多所常見,無悖常情;此觀概算表編列採購金額合計107,000 元或149,000 元不等,經屏東縣政府實質審查,核定補助金額80,000元至98,000元不等,各教會仍須按計畫執行,由被告曾維廣、林家弘依約交貨、安裝、指導使用,並檢附原始憑證據以辦理核銷。屏東縣政府亦非單憑概算表所載之金額,即以全額補助。縱被告曾維廣、林家弘編列概算表高於市價,亦難認有何施用詐術,致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雖認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等5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取財物罪嫌,及被告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弘等3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取財物罪嫌,然依其所舉相關事證,尚不足使本院得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蘇育民、曾維廣及林家弘等8 人有罪之確信,本院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蘇育民等6 人之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對於職務上行為詐取財物罪,或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蘇育民、曾維廣及林家弘等8 人之行為構成刑法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審未詳究實情,以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蘇育民、曾維廣及林家弘等8 人有為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蘇育民、曾維廣及林家弘等8 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依法為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蘇育民、曾維廣及林家弘等8 人無罪之諭知。 八、至於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等5 人身為議員,於各教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時利用建請補助之權限收取不法款項,是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因檢察官起訴事實係以被告林玉如、杜春生、連正勝、潘明利、林輝雄等5 人為屏東縣議員與被告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弘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犯意聯絡,於附表各教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時在概算表上浮報價格,由各議員建請補助,再由電腦廠商即被告曾維廣交付被告蘇育民補助金額2.5 成作為佣金,被告蘇育民將其中2 成佣金交付各建請補助之議員,涉有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情,並無一語涉及被告林玉如等5 位議員建請補助之行為係職務上之行為,或收取佣金為收受賄賂之犯行;且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與「收受賄賂」,乃截然不同之兩事,要無犯罪事實同一之可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416號刑事裁判參照);自非檢察官起訴範圍或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周青玉 附表:被告林玉如等8人所詐領補助款一覽表 ┌───────────────────────────────────────────────────────────┐ │A 林玉如與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宏共同詐領補助款一覽表 │ ├─────────────────────┬───┬──────────┬────┬────┬───┬────┬───┤ │ 補 助 教 會 名 稱 │ 議員 │ 補 助 項 目 │ 金額 │ 日期 │ 文號 │核銷日期│ 回扣 │ ├─────────────────────┼───┼──────────┼────┼────┼───┼────┼───┤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山地教會瑪家天主堂│林玉如│單槍投影機設備 │ 90000 │96.02.14│31626 │96.05.31│ 18000│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大社教會 │林玉如│單槍投影機設備 │ 90000 │96.02.15│31627 │96.05.23│ 18000│ ├─────────────────────┼───┼──────────┼────┼────┼───┼────┼───┤ │德文安息日會 │林玉如│單槍投影機設備 │ 90000 │96.02.15│31629 │96.05.25│ 18000│ ├─────────────────────┼───┼──────────┼────┼────┼───┼────┼───┤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山地教會三和天主堂│林玉如│單槍投影機設備 │ 90000 │96.03.06│41054 │96.05.16│ 18000│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三和教會 │林玉如│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5000 │97.03.18│49393 │97.04.10│ 19000│ ├─────────────────────┼───┼──────────┼────┼────┼───┼────┼───┤ │排灣天主教會 │林玉如│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5000 │97.03.18│49394 │97.04.28│ 19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龍山教會 │林玉如│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5000 │97.03.18│49395 │97.04.21│ 19000│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北葉教會 │林玉如│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5000 │97.03.18│49396 │97.04.10│ 19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佳義教會 │林玉如│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5000 │97.03.18│49397 │ │ 19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中村教會 │林玉如│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5000 │97.03.26│55743 │97.04.28│ 19000│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文樂教會 │林玉如│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5000 │98.03.16│53770 │98.04.17│ 19000│ ├─────────────────────┼───┼──────────┼────┼────┼───┼────┼───┤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台灣區會南和教會 │林玉如│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5000 │98.03.16│53771 │98.04.17│ 19000│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佳義教會 │林玉如│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5000 │98.03.30│63302 │98.04.17│ 19000│ ├─────────────────────┼───┼──────────┼────┼────┼───┼────┼───┤ │合計 │ │ │0000000 │ │ │ │243000│ └─────────────────────┴───┴──────────┴────┴────┴───┴────┴───┘ ┌───────────────────────────────────────────────────────────┐ │B 杜春生與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宏共同詐領補助款一覽表 │ ├─────────────────────┬───┬──────────┬────┬────┬───┬────┬───┤ │ 補 助 教 會 名 稱 │ 議員 │ 補 助 項 目 │ 金額 │ 日期 │ 文號 │核銷日期│ 回扣 │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水門教會 │杜春生│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3.26│55744 │97.04.28│ 20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葉教會 │杜春生│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3.26│55745 │97.04.28│ 20000│ ├─────────────────────┼───┼──────────┼────┼────┼───┼────┼───┤ │佳義天主教堂 │杜春生│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3.26│55746 │97.04.28│ 20000│ ├─────────────────────┼───┼──────────┼────┼────┼───┼────┼───┤ │涼山天主教會 │杜春生│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3.26│55747 │97.04.28│ 20000│ ├─────────────────────┼───┼──────────┼────┼────┼───┼────┼───┤ │中華基督教萬民福音浸信會 │杜春生│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3.26│55748 │97.04.28│ 20000│ ├─────────────────────┼───┼──────────┼────┼────┼───┼────┼───┤ │北葉天主教堂 │杜春生│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3.26│55749 │97.04.28│ 20000│ ├─────────────────────┼───┼──────────┼────┼────┼───┼────┼───┤ │合計 │ │ │ 588000 │ │ │ │120000│ └─────────────────────┴───┴──────────┴────┴────┴───┴────┴───┘ ┌───────────────────────────────────────────────────────────┐ │C 連正勝與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宏共同詐領補助款一覽表 │ ├─────────────────────┬───┬──────────┬────┬────┬───┬────┬───┤ │ 補 助 教 會 名 稱 │ 議員 │ 補 助 項 目 │ 金額 │ 日期 │ 文號 │核銷日期│ 回扣 │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南和教會 │連正勝│單槍投影機設備 │ 98000 │96.02.26│32631 │96.05.10│ 20000│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丹林教會 │連正勝│單槍投影機設備 │ 98000 │96.02.26│32632 │96.05.08│ 20000│ ├─────────────────────┼───┼──────────┼────┼────┼───┼────┼───┤ │台灣基督傳道會義林教會 │連正勝│單槍投影機設備 │ 98000 │96.02.26│32633 │96.05.17│ 20000│ ├─────────────────────┼───┼──────────┼────┼────┼───┼────┼───┤ │大後天主堂 │連正勝│單槍投影機設備 │ 98000 │96.06.15│120109│96.07.13│ 20000│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來義教會 │連正勝│單槍投影機設備 │ 98000 │96.06.15│120110│96.07.19│ 20000│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丹林教會 │連正勝│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3.04│41222 │97.04.10│ 20000│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傳道會潮州教會 │連正勝│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07│64306 │97.05.01│ 20000│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南和教會 │連正勝│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07│64311 │97.05.21│ 20000│ ├─────────────────────┼───┼──────────┼────┼────┼───┼────┼───┤ │台灣基督傳道會義林教會 │連正勝│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15│72868 │97.05.21│ 20000│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潮州教會 │連正勝│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15│72869 │97.05.21│ 20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阿茲達斯教會 │連正勝│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6.09│112977│97.07.08│ 20000│ ├─────────────────────┼───┼──────────┼────┼────┼───┼────┼───┤ │下丹林天主堂 │連正勝│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8.04.22│86553 │98.05.20│ 20000│ ├─────────────────────┼───┼──────────┼────┼────┼───┼────┼───┤ │文樂天主堂 │連正勝│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8.04.22│86554 │98.05.20│ 20000│ ├─────────────────────┼───┼──────────┼────┼────┼───┼────┼───┤ │合計 │ │ │0000000 │ │ │ │260000│ └─────────────────────┴───┴──────────┴────┴────┴───┴────┴───┘ ┌───────────────────────────────────────────────────────────┐ │D 潘明利與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宏共同詐領補助款一覽表 │ ├─────────────────────┬───┬──────────┬────┬────┬───┬────┬───┤ │ 補 助 教 會 名 稱 │ 議員 │ 補 助 項 目 │ 金額 │ 日期 │ 文號 │核銷日期│ 回扣 │ ├─────────────────────┼───┼──────────┼────┼────┼───┼────┼───┤ │台灣基督傳道會佳興教會 │潘明利│單槍投影機設備 │ 95000 │96.02.12│27792 │96.05.15│ 19000│ ├─────────────────────┼───┼──────────┼────┼────┼───┼────┼───┤ │涼山天主教會 │潘明利│單槍投影機設備 │ 95000 │96.04.16│71206 │96.05.18│ 19000│ ├─────────────────────┼───┼──────────┼────┼────┼───┼────┼───┤ │排灣天主教會 │潘明利│單槍投影機設備 │ 95000 │96.04.16│71207 │96.05.15│ 19000│ ├─────────────────────┼───┼──────────┼────┼────┼───┼────┼───┤ │台灣基督傳道會古樓基督傳道會 │潘明利│單槍投影機設備 │ 95000 │96.04.18│71208 │96.05.30│ 19000│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北葉教會 │潘明利│單槍投影機設備 │ 98000 │96.06.15│120107│96.07.11│ 20000│ ├─────────────────────┼───┼──────────┼────┼────┼───┼────┼───┤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南和教會│潘明利│單槍投影機設備 │ 98000 │96.07.25│144131│96.08.28│ 20000│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萬安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3.04│41221 │ │ 20000│ ├─────────────────────┼───┼──────────┼────┼────┼───┼────┼───┤ │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佳興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3.13│45388 │97.04.03│ 20000│ ├─────────────────────┼───┼──────────┼────┼────┼───┼────┼───┤ │天主公教會泰武鄉天主堂傳協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07│64307 │97.05.21│ 20000│ ├─────────────────────┼───┼──────────┼────┼────┼───┼────┼───┤ │台灣基督傳道會排灣區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07│64308 │97.05.21│ 20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武潭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15│72867 │97.06.25│ 20000│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佳平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18│76284 │97.08.13│ 20000│ ├─────────────────────┼───┼──────────┼────┼────┼───┼────┼───┤ │平和天主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18│76285 │97.05.21│ 20000│ ├─────────────────────┼───┼──────────┼────┼────┼───┼────┼───┤ │萬安天主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18│76286 │97.06.18│ 20000│ ├─────────────────────┼───┼──────────┼────┼────┼───┼────┼───┤ │武潭天主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18│76287 │97.05.21│ 20000│ ├─────────────────────┼───┼──────────┼────┼────┼───┼────┼───┤ │佳興天主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18│76288 │97.05.21│ 20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武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28│83301 │97.10.29│ 20000│ ├─────────────────────┼───┼──────────┼────┼────┼───┼────┼───┤ │台灣基督傳道會佳興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28│83302 │97.05.21│ 20000│ ├─────────────────────┼───┼──────────┼────┼────┼───┼────┼───┤ │馬仕天主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28│83303 │97.06.18│ 20000│ ├─────────────────────┼───┼──────────┼────┼────┼───┼────┼───┤ │佳平天主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28│83304 │97.05.21│ 20000│ ├─────────────────────┼───┼──────────┼────┼────┼───┼────┼───┤ │泰武天主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4.28│83305 │97.06.18│ 20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排灣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5.12│92122 │97.07.15│ 20000│ ├─────────────────────┼───┼──────────┼────┼────┼───┼────┼───┤ │基督教中華循理會楓林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6.09│112978│97.07.08│ 20000│ ├─────────────────────┼───┼──────────┼────┼────┼───┼────┼───┤ │基督教中華循理會雙流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6.09│112979│97.10.29│ 20000│ ├─────────────────────┼───┼──────────┼────┼────┼───┼────┼───┤ │基督教中華循理會草埔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7.06.09│112980│97.07.15│ 20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萬安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8.04.13│75560 │98.05.20│ 20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比悠瑪教會 │潘明利│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8.04.13│75564 │98.05.20│ 20000│ ├─────────────────────┼───┼──────────┼────┼────┼───┼────┼───┤ │合計 │ │ │0000000 │ │ │ │536000│ └─────────────────────┴───┴──────────┴────┴────┴───┴────┴───┘ ┌───────────────────────────────────────────────────────────┐ │E 林輝雄與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宏共同詐領補助款一覽表 │ ├─────────────────────┬───┬──────────┬────┬────┬───┬────┬───┤ │ 補 助 教 會 名 稱 │ 議員 │ 補 助 項 目 │ 金額 │ 日期 │ 文號 │核銷日期│ 回扣 │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排灣中會士文教會 │林輝雄│單槍投影機設備 │ 98000 │96.03.26│54778 │96.05.10│ 20000│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枋原教會 │林輝雄│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8000 │98.03.13│57530 │98.04.29│ 20000│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春日教會 │林輝雄│無線傳輸機及筆電設備│ 99000 │98.03.13│57532 │98.04.21│ 20000│ ├─────────────────────┼───┼──────────┼────┼────┼───┼────┼───┤ │合計 │ │ │ 295000 │ │ │ │ 6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