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95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沛佳 被 告 王懷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996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續字第3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2 人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復補充理由如後。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詔鈞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中華軟協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高雄百貨公會再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委由毅佳電腦公司建置,依照當時合約約定,參與廠商需達100 家、交易金額達80萬元才可以請領尾款等情綦詳,足認毅佳電腦公司蒐羅100 家廠商之義務,係來自其與高雄百貨公會間之約定,原審認係源自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之決議,而認無拘束力,容有誤會。 ㈡、證人即美加利有限公司負責人周芳茹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沒有聽過毅佳電腦公司,也未同意參加高雄百貨公會網站會員,但有在網路上看過A 好康百貨網,並沒有人聯絡我將美加利有限公司的產品放在網路上賣,我們公司也未透過網路行銷,我們都是傳統市場的客人,我不知道為何高雄百貨公會會有我的資料,但我名片上有我公司資料,也有我的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hotmail.com,我並未使用00@0-00.com 的電子信箱,也不清楚是誰將我公司的資料放在高雄百貨公會。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美加利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美加利有限公司不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偵三卷第30頁(編號52)所載美加利有限公司連絡人行動電話0000000000,是我的電話,地址則是98年間公司的地址,偵一卷第232 頁背面美加利有限公司同意書,上面「周芳茹」等字,不是我的筆順,我寫字的習慣不是這樣,乍看之下,我覺得有六、七分像,但我寫字的習慣不會這樣,所以我肯定這不是我寫的,但這個章是我們公司的大小章,惟公司的大小章是機器刻的,我不知道這個章的來源為何;該同意書上面的資料,當時的年齡不對,學歷也不對,5 年前我收到這份文時,我覺得很驚訝;我本人並未同意要參加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美加利有限公司是在臺中,所以不可能到高雄參加高雄百貨公會;我並未將美加利有限公司的大小章交給別人來蓋該同意書,而且該同意書上的E-mail不是我的,年齡、學歷都不對,字跡也不是我的,我們公司的電話及傳真資料並未放在網路上,因為我們都在傳統市場等語(原審三卷第29至31頁)歷歷,足認系爭同意書並非證人周芳茹所書寫或授權他人書寫,美加利有限公司並未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及同意被告等為其架設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原判決僅憑卷附美加利有限公司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內大小章與其公司的大小章相仿,及證人周芳茹未見過被告2 人,即遽論被告等無偽造文書之犯行,似嫌速斷。 ㈢、證人即松田電業行的實際負責人黃麗娟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從來沒有見過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其上松田電業行的大小章都不是我們公司的;公司大小章都是我在保管的,且要經過我同意才能使用;筆跡也不是我的,整張都是假的,電話也是假的,地址是對的;松田電業行不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我不知道該公會的電子商務網站;吳榮賢是我的小叔,0000000000不是我們的電話,我不知道是不是吳榮賢的電話,我也不知道「000.0000@000.hinet.net」這個電子郵件信箱是何人的,同意書上面的「吳李如玉」不是我的筆跡,也不是我配偶的,好像也不是我小叔的,這個字跡很模糊,沒有辦法確定,但我確定絕對不是我們夫妻的筆跡,松田電業行只有1 套公司大小章,該同意書上面「松田電業行」及「吳李如玉」的印章不是我們公司的大小章;吳榮賢是我的小叔,但吳榮賢的正太電業行與松田電業行在營業上沒有關係,我們各自成立,正太電業行是吳榮賢在經營,松田電業行是我跟我先生在經營,都是我在負責,我們沒有上過電子商務網站「A好康百貨網」從事交易等語詳實。又證人即正 太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榮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偵二卷第163 頁松田電業行同意書,我的手機是0000000000,不是0000000000,「000.0000@000.hinet.net」是我的電子郵件信箱,我不記得是誰邀請我參加高雄百貨公會的電子商務計畫,5 年前的事怎麼可能記得,我也沒有印象是何人將同意書交給我;我沒有保管松田電業行的大小章;5 年前我常常回家等語歷歷;復觀證人黃麗娟於警詢時所提出之「松田電業行」大小章,以肉眼即可判定與卷附松田電業行之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內所蓋用大小章之字體、印文粗細顯不相同,此則有該「松田電業行」、「吳李如玉」印文可憑(見偵四卷第256 頁),是已難認上開松田電業行同意書非屬偽造。原審雖認本件尚難排除卷附松田電業行同意書係由證人吳榮賢所填寫或授權他人填寫,再由證人吳榮賢於該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蓋用「松田電業行」、「吳李如玉」之印文,然既證人吳榮賢與吳李如玉為親戚,且常回家,若上開印文為證人吳榮賢所蓋用,尚無須大費周章重新在外製作印章之理,是原審認被告等無罪,尚非毫無可議之處等語。 三、經查: ㈠、關於本件被告經營之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訂之契約,有無約定毅佳電腦公司應蒐集100 家廠商義務部分:⒈依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所簽訂之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契約書、計畫構想書及計劃書,高雄百貨公會確有義務負責提供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同意書;另毅佳電腦公司(立契約書人乙方)與高雄百貨公會(立契約書人甲方)於98年3 月29日簽署「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乙方毅佳電腦公司係以董事長吳沛佳之名義用印簽約,甲方高雄百貨公會則由理事長張詔鈞代表簽約等節,業經被告2 人坦認無訛,核與告訴人張詔鈞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30 至136 頁)。而「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封面即註明「廠商窗口:理事長張詔鈞」、「專案負責人:黃彥樺」,合約載明:甲方申請通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案「98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分項計畫」,並委託乙方開發本計劃相關系統,經雙方同意後訂立條款…一、合約標的:本系統功能詳如「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說明。二、本合約範圍:執行合約標的,並通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期中審查、期末審查確認結案。…五、系統規格㈠系統規格如「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㈡建置範圍含本計劃產業電子商務入口網站、協會網站、及100 家電子商務網店,子網站首頁模組約20種選擇,並進行網站維護作業。六、計畫執行㈠乙方應製作本計劃之計畫書,並送書面審核。㈡甲方應盡其義務,無異議提供計畫申請審核之相關文件。㈢本計劃審核通過後,甲方須依據本計劃書之預算編列表提供各項核銷單據及文件,乙方須協助製作相關計劃審核文件。如甲方無法配合核銷單據予以核銷導致撥款延遲或取消撥款,一切損失歸咎於甲方責任。㈣乙方於計畫執行中,提供計畫所需之各項查核點日期,以利甲方計畫執行。㈤期中及期末審查,乙方須製作相關資料文件,並由甲方代表報告。七、系統製作㈠甲乙雙方同意共同規劃完成本系統之系統功能說明(請詳閱「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成為本合約之一部分。㈡「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之系統開發時程查核表,以本計劃書為主,…㈣如已簽訂確認文件後,甲方如欲新增、修改、刪除、變更系統規格架構、系統執行計畫,得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系統變更需求申請,並經乙方確認需求,若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系統遲延完成,甲方應同意其他各項工作依進度順延;若乙方因此產生開發成本費用,亦可向甲方申請支付,此費用須不得以本計劃政府補助款扣抵。八、安裝測試及驗收㈠系統安裝時間:乙方得依照「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所訂立之時程,完成交付及安裝。…九、系統導入㈠導入流程與方式,以「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系統執行計畫”之導入流程為範圍。…十、系統保固…十二、軟體之使用許可…㈤乙方所提供網站軟體功能,以「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中系統項目為限,各功能為乙方已開發完成之程式系統,並不特別依需求再開發其它程式功能。如遇需新開發其它程式軟體,則另訂開發合約,費用另訂。…等節,此有該「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契約書」1 份可憑(見偵三卷第130 至136 頁)。從而,依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訂上開合約書內容以觀,應係高雄百貨公會委託毅佳電腦公司建置產業共同入口網,該網站系統須具備網際網路資料庫及具有電子商務功能規格,且該合約之各條項均係針對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應具有之功能、系統規格、系統導入、保固、軟體之使用許可等為約定,並未載明系統開發商即毅佳電腦公司須提供或協助蒐集期末結案驗收所需提供之媒合商機相關證明文件與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本計畫之同意書,是認毅佳電腦公司依約僅有開發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之義務,而無蒐集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參以證人即告訴人張詔鈞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偵三卷第131 至136 頁合約書(即指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合約書)是寫給中華軟協看的,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並未在合約上載明100 家廠商應由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共同協尋,否則就是違法、違規」等語,益證毅佳電腦公司依約僅有開發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之義務,並無蒐集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已明。 ⒉至證人即告訴人張詔鈞雖證稱: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議有決議: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應共同協力達成100 家廠商數的目標,惟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內容何以得以拘束毅佳電腦公司?其並無合理之說明,自難認高雄百貨公會得以單方面之決議即認毅佳電腦公司應共同協力達成100 家廠商數的目標。 ㈡、關於被告有無冒用美加利有限公司周芳茹及松田電業行黃麗娟之名義,書立該等公司願意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並行使部分:查 ⒈依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所簽訂之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契約書、計畫構想書及計劃書,高雄百貨公會確有義務負責提供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同意書;而依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訂之「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毅佳電腦公司依約僅有開發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之義務,並無協助蒐集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等節,已如前述。再觀卷附98年間,高雄百貨公會張詔鈞與毅佳電腦公司員工間之電子郵件往返內容,告訴人張詔鈞確有提供美克拉股份有限公司、行信健康寢飾坊、群眾企業有限公司、宏義興業有限公司、俊業實業有限公司、三飲企業有限公司、普而美實業有限公司、光波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佑企業有限公司、承德廣告設計、均隆印刷等廠商資料予毅佳電腦公司員工,請毅佳電腦公司連絡廠商收取同意書,此有98年8 月28日上午11時41分,寄件人為「詔晹禮贈品百貨進出口(高雄市百貨公會理事長)」(即張詔鈞)、收件人為謝佩雯之電子郵件內容、98年11月1 日下午11時14分,寄件人為「詔晹禮贈品百貨進出口(高雄市百貨公會理事長)」(即張詔鈞)、收件人為陳柏廷之電子郵件內容可考(見原審一卷第53、第59頁)。且毅佳電腦公司員工謝佩雯提及:原本預計月底100 家,目前還差33家,請理事長是否能再提供廠商名單…我們公司預計可提供10家等語,此有98年8 月28日上午10時47分,寄件人為謝佩雯、收件人為「詔晹禮贈品百貨進出口(高雄市百貨公會理事長)」(即張詔鈞)的電子郵件足證(見原審一卷第53至54頁)。另於98年10月23日下午4 時18分許,告訴人張詔鈞寄予毅佳電腦公司員工陳柏廷之電子郵件內容復言及:「貴公司自行尋找的店家公司行號,公會從頭到尾沒有反對或意見,而且非常感激,只是建議要主動通知有那幾家,並要有詳細資料給公會」等語(見原審一卷第56頁電子郵件內容)。是認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訂之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合作合約書,雖未約定毅佳電腦公司有負責蒐集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惟毅佳電腦公司或為求順利結案並領取尾款,或基於單純協助性質,確有主動幫忙蒐集「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之舉。 ⒉證人即高雄百貨公會前總幹事孫玉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98年間在高雄百貨公會擔任總幹事,任期是98年7月到101年7 月,我知道中華軟協把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的事,該計畫後來是交給毅佳電腦公司去建置,毅佳電腦公司、中華軟協如果要聯絡,都是與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張詔鈞聯繫,我只是事後做文書的工作,就是聯絡電話、通知;我的確有寄出空白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面有蓋「高雄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印章的,就是我寄出的,我寄出時有註明如果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可以來電通知去收取,或傳真到毅佳電腦公司、高雄百貨公會,但我事後都沒有收到會員回覆說要去收取,如果我有收到通知,我會聯絡毅佳電腦公司過去收,好像有的會傳真到毅佳電腦公司那邊等語。是依證人孫玉英所述,其係聽從告訴人張詔鈞的命令行事,且其確曾寄出空白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給全部的高雄百貨公會會員,並有註明若有意願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可通知高雄百貨公會前去收取同意書或回傳給高雄百貨公會、毅佳電腦公司,顯見本案並非如同告訴人張詔鈞所述,毅佳電腦公司必須負責尋找100 家廠商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否則高雄百貨公會何需大費周章寄送空白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給所有高雄百貨公會會員? ⒊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專案經理黃彥樺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擔任專案經理,協助告訴人高雄百貨公會做系爭電子商務網站,這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案子,由中華軟協監督執行;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是類似像雅虎商城的架構,我們只有提供交易平台,交易內容是消費者與裡面廠商去交易,我們只是擷取裡面的交易資訊,提供中華軟協當作參考,是由高雄百貨公會向中華軟協請款,請款要透過結案報告書,我們有幫忙所有結案的報告,將所有資料提供給高雄百貨公會,高雄百貨公會審核過後,再跟中華軟協請款;結案報告書有列出所有會員名單,這部分中華軟協要求要有100 個會員,所以高雄百貨公會就提供100 個會員資料給我,我只是建檔進去,是我的部門把資料輸入進去,不是我自行輸入的,當時我部門有3 個人,是高雄百貨公會把會員資料彙整成電子郵件或傳真進來,我們就幫他建檔,這部分的資料是張詔鈞給我的,我可以把跟張詔鈞往來的E-MAIL列印出來證明等語(見偵三卷第40至42頁)。復於偵訊時證稱:「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是高雄百貨公會彙整後,我交給被告王懷毅的,那份是結案報告;我在毅佳電腦公司從未看過高雄百貨公會的章,毅佳電腦公司的員工陳柏廷是依照告訴人給的名單,去拜會部分店家,作跑腿的工作,去拿店家已經填好的資料,再去影印先給告訴人做確認後,再交給中華軟協;我不記得毅佳電腦公司的專員去拜會過幾家店家,應該有去拜會20幾家,其餘70幾家是百貨公會已經準備好了,這20幾家是我們去的時候,店家已經填好,是高雄百貨公會拜託我們去拿資料,陳柏廷就過去拿資料,我們只是幫高雄百貨公會作系統、跑腿,合約寫得很清楚;這部分不是我帶工讀生出去簽的,聲請計劃時,就應該要有100 家會員,而不是合約訂立後,我再去找100 家會員出來,因為告訴人一直沒有蓋章,我們說結案期限快到了,請他快點交結案報告,所以他才在最後1 天蓋章出去;申請時絕對要超過100 家才可以申請,這在申請資格上就有寫到,我們是要做100 家的網站,申請時就有100 家的名單,是告訴人提供的,我這裡還有告訴人給我的原始檔案等語(見偵三卷第281 至282 頁)。而證人黃彥樺於102 年11月6 日出境後,迄103 年6 月3 日均未入境,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 份可參(見原審三卷第71頁),且辯護人於原審103 年5 月15日審理時捨棄傳訊證人黃彥樺(見原審三卷第34頁),是證人黃彥樺於原審審理時未曾到庭陳述。依證人黃彥樺於偵查中之證述,毅佳電腦公司確有協助高雄百貨公會製作結案報告,但相關資料的擷取都是由高雄百貨公會提供的,最後結案報告書仍需由高雄百貨公會做最後修訂、用印;至於毅佳電腦公司員工陳柏廷雖曾去商家收取「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但此部分是依照高雄百貨公會所提供的名單去拜會店家,或去拿店家已經填好的資料,僅是協助的性質。從而,證人黃彥樺並未指述被告2 人有偽造本案同意書之犯行,可以認定。 ⒋證人謝佩雯於偵訊時證稱: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是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即張詔鈞)給我們的,我們沒有實際去跟店家拿,這不是我經手的,這些不是我去做的;黃彥樺是我主管,可是我都沒有經手過這些東西,是百貨公會的理事長交給黃彥樺,黃彥樺再交給我的,一開始要先有這些同意書,再建置網站,網站建置完成後,我就沒有再處理這件事情,我把資料再轉給陳柏廷;這些同意書一直保留在我這邊,同意書一直持續收集,嗣因我不再處理這件事情,就將資料交給陳柏廷;當時毅佳電腦公司也有請工讀生去把同意書拿回來,而且工讀生還要把照片拍回來,是拍要上架的商品,那些照片我有看到,如果沒有辦法當下把照片拍起來,他們也會把商品帶回來拍;工讀生拿回來的同意書,上面就有店家的大小章,但有部分不是工讀生收集來的,有些是高雄百貨公會會員大會中,發給會員自己簽的,過程我不清楚;網站上有放店家商品的照片,這部分是電子檔,毅佳電腦公司應該有存檔等語(見偵四卷第28至29頁)。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98年時,中華軟協曾將1 個電子商務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高雄百貨公會再將該計畫中的電子商務網站建置委由毅佳電腦公司建置,我是該專案的執行人員,我的直屬長官是黃彥樺,我主要是聽從黃彥樺的指示,吳沛佳並未指示我任何事項,但我承辦該專案並未持續到期末報告結束,中間有換人,換陳柏廷;我中途就換單位、換部門,就我所知,該專案算有順利結案,網站都可以使用,我們測試還是可以使用;毅佳電腦公司名義上的負責人是吳沛佳,但吳沛佳沒有負責全部公司的經營,吳沛佳主要是負責硬體部門,就是處理硬體部分,公司的經營及業務不會向吳沛佳報告,吳沛佳也沒有參與本案商務電子計畫,我在承辦本案電子商務計畫時,主要都是與高雄百貨公會的理事長張詔鈞聯繫,另外還有1 個孫小姐,但基本上我們主要都是對張詔鈞,聯繫事項例如名單收集的部分,因為這部分之前有說係由高雄百貨公會提供,還有計畫有需要的文件、資料;廠商的名單主要是由高雄百貨公會的人提供的,但不是孫玉英,我們都是直接向張詔鈞要廠商名單,原審一卷第52至79頁被證二的電子郵件,均是我們與高雄百貨公會就本專案往來的電子郵件;大部分的同意書是高雄百貨公會給我們,有些可能是高雄百貨公會提供名單,請我們直接去找廠商用印蓋章,其中也有部分是毅佳電腦公司提供的名單,但這個部分我就不清楚有哪些了,基本上我這邊主要就是收集名單,故來源部分沒有細分到這是誰提供,我無法確認哪些同意書是毅佳電腦公司所提供的;加入該網站的廠商,剛開始時,基本上一定都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但後期的話我就不清楚了;電子商務網站要做講習,講習的對象就是參加本計畫的廠商,建置電子商務網站的名稱是「A 好康百貨網」;毅佳電腦公司幫高雄百貨公會製作的A 好康百貨網,其上各廠商刊登的商品是請工讀生張貼上去的,工讀生是直接到廠商那邊去幫他們拍,然後直接上傳,如果沒有的話就到網路上找圖;我沒有負責該專案的期末報告,也沒有經手相關的發票,同意書的部分是他人交給我,我就收集,收集完後我就自己收起來,不用讓被告2 人過目或是給任何人看,基本上我就是一疊拿給黃彥樺,就說這是我們現在收集到的同意書,但我不知道黃彥樺有沒有翻,基本上我不會直接與被告2人聯繫,被告2人也不曾叫我們直接將同意書自己寫一寫就好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79至184頁)。是依證人謝佩雯所述,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大部分都是告訴人張詔鈞提供的,孫玉英並未參與此部分,有部分則是高雄百貨公會提供名單,毅佳電腦公司請工讀生去店家收取同意書、找廠商用印,另有部分是毅佳電腦公司自行提供名單,惟被告2 人均未曾指示毅佳電腦公司員工自行填寫同意書。 ⒌另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其他曾經手「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之員工陳柏廷、曾琦瑋及林哲翔於偵查或原審均一致證稱:毅佳電腦公司有提供部分廠商名單以協助達成系爭電子商務計畫100 家廠商的目標,被告2 人未曾指示其等員工如何填寫同意書,且其等亦均有獲得廠商同意始請廠商用印或簽名在同意書上等語。 ⒍關於美加利有限公司部分 ⑴證人即美加利有限公司負責人周芳茹於偵查及原審固有上訴書所載證述內容,惟其在原審併證稱:偵一卷第232 頁背面美加利有限公司同意書,其上印章是我們公司的大小章;該同意書上面的資料,當時的年齡不對,學歷也不對,5 年前我收到這份文時,我覺得很驚訝,我有一點印象,有所謂要架設網站輔導中小企業的人,但我說因為我在臺中,我不在高雄,在這邊對我們沒有幫助,而且我們的客戶都是在傳統市場,所以的確是有人曾來詢問我們是否要參加這個網站,當時好像是有人來訪問我們,是臺灣農漁會超市的人,該人有跟我進過1 次的貨,他說他們要上網去賣,但我那時候並不看好我們的產品可以上網賣,他說沒關係,他們有1 個超市,他們會自己去行銷,我只要提供他商品就好,我沒有反對他要上網去賣的事情等語(見原審三卷第30頁),並提出1 紙關於「台灣農漁會超市中心」之手寫聯絡電話、地址為證(見原審三卷第39頁)。 ⑵則依證人周芳茹所述,美加利有限公司雖未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惟卷附美加利有限公司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內大小章確與其公司的大小章相仿,且依證人周芳茹所述,曾有要架設網站輔導中小企業之人與其聯繫,亦有臺灣農漁會超市之人與其進貨,表示要上網販售乙節,並提出1 紙關於「台灣農漁會超市中心」之手寫聯絡資料為憑,則此部分顯難排除美加利有限公司之同意書係由被告毅佳電腦公司以外之人所提供。況依證人周芳茹所述,其未見過被告2 人,更遑論其有見聞被告2 人有偽造美加利有限公司名義之同意書之犯行。 ⒎關於松田電業行部分 ⑴證人即松田電業行的實際負責人黃麗娟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固有上訴書所載,伊從未見過松田電業行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而其上松田電業行的大小章都不是伊公司的,同意書上面的「吳李如玉」不是伊筆跡等證述內容;另證人即松田電業行的登記負責人吳李如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松田電業行現在都是由我媳婦黃麗娟在經營,吳榮賢是我兒子,松田電業行的小大章只有1 套,我不知道偵二卷第163 頁松田電業行同意書上面的大小章是否是我們公司的,我退休了,沒有在顧店等語(見原審三卷第28頁)。 ⑵惟證人即正太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榮賢於原審結證稱:正太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都是我開設的,我與松田電業行的吳李如玉是親戚關係,松田電業行是我母親吳李如玉、大哥、嫂子在經營的,我有參加過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我應該也有詢問松田電業行是否要加入,我只能講說印象中有;偵二卷第163 頁松田電業行同意書,我的手機是0000000000,不是0000000000,「000.0000@000.hinet.net」是我的電子郵件信箱,我不記得是誰邀請我參加高雄百貨公會的電子商務計畫,5 年前的事怎麼可能記得,我也沒有印象是何人將同意書交給我;松田電業行同意書上的大小章看起來很像是公司的大小章,有可能是我回家時去蓋用的;我不認識張詔鈞,但應該有見過在庭2 位被告,很面熟;松田電業行的印章及正太電業行的印章很像都是我蓋的,申請書應該都是有參加才有,我沒有保管松田電業行的大小章,但5 年前我是常常回家的,如果要參加1 個什麼網站,像最近我們也參加1 個客家網,認識的朋友就報名了,就這樣;我對於「A 好康百貨網」沒有什麼印象,但我只能講說應該是有,因為這種電子商務的有機會還是有開會、公會的訊息,有空都會去參加等語(見原審三卷第32至33頁)。佐以卷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提供之結案資料中,電子商務建置家數100 家(包含103 家同意書正本)部分,編號110 、114 、115 之松田電業行、正太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之聯絡人均係「吳榮賢」,電子郵件皆係「000.0000@000.hinet.net」等情,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2年3月11日中企資字第10200007440 號函暨所附KPI項目達成之證明1份可參(見偵二卷第325 頁背面),顯見證人吳榮賢所述應屬可信。 ⑶綜此證人黃麗娟否認松田電業行有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並否認有在「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內用印,且觀證人黃麗娟於警詢時所提出之「松田電業行」大小章,以肉眼即可判定與卷附松田電業行之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內所蓋用大小章之字體、印文粗細顯不相同,此有該「松田電業行」、「吳李如玉」印文可憑(見偵四卷第256 頁、偵二卷第163 頁),是認證人黃麗娟證述上情應可憑採。惟證人吳榮賢證稱其所經營之正太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有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其印象中也有詢問松田電業行是否要一起參與;再觀卷附松田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各欄位所填寫文字均過淺而模糊不清,僅有「企業用印」欄上之公司大小章清晰可見(見偵二卷第162 頁背面、第163 頁同意書),與卷附其餘同意書迥然有異,是不排除松田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係由同一人或同支筆所書寫。佐以卷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提供之結案資料中,編號110 、114 、115 之松田電業行、正太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之聯絡人均係「吳榮賢」,電子郵件皆係吳榮賢所使用之「000.0000@000.hinet.net」,而證人吳榮賢復於原審結證稱:松田電業行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大小章有可能係其所用印。則此部分自難排除卷附松田電業行同意書係由證人吳榮賢所填寫或授權他人填寫,再由證人吳榮賢於該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蓋用「松田電業行」、「吳李如玉」之印文。又證人黃麗娟、吳榮賢復未指述被告等共同偽造松田電業行名義之本案同意書之犯行,是縱認本件松田電業行同意書係遭人偽造,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2 人所為。 四、綜上所述,本件經原審依卷內訴訟資料,逐一剖析,參互審酌,認為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 人有本件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業已綜合卷內資料,就其心證上之理由予以闡述,上開心證屬事實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並不違背證據及經驗法則。是原審以檢察官所為起訴事實之訴訟上證明,尚無法排除合理之懷疑,使人產生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認本件被告2 人被訴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犯行,尚屬犯罪不能證明,而為其等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本件檢察官循告訴人張詔鈞具狀請求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轉據告訴人所請,當庭聲請傳訊證人黃彥樺一節(本院卷第130 頁背面)。惟按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須以存在自己所主張之特定待證事實為前提,再依此特定待證事實表明具有關連之特定證明方法,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1 第1 項所定聲請程式自明。若就未與起訴事實建立有效證據關連之事項請求調查,冀有容或取得有利於己訴訟資料之可能,則係假聲請調查證據之名,行利用審判程序蒐集證據之實,並非法之所許。查本件檢察官就所聲請傳訊證人黃彥樺其待證事項為何?能否由於調查此項證據,而獲得有關被告參與起訴犯罪之證明?皆未見聲請人具體表明,此部分聲請顯違法定聲請程式,無從准許,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莊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新貞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9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沛佳 王懷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續字第3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沛佳、王懷毅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沛佳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4 樓之6 「毅佳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佳電腦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王懷毅則擔任上開公司之總經理。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輔導產業建置網際網路資料庫系統及規劃電子商務營運,以提升產業發展潛力,爰編列預算委託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下稱「中華軟協」)辦理「98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分項計畫」(下稱「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由中華軟協提供新臺幣(下同)100 萬 2,857 元之預算,發包予高雄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下稱「高雄百貨公會」)辦理,再由高雄百貨公會自行委請被告吳沛佳、王懷毅所經營之毅佳電腦公司完成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所要求之電子商務網站(下稱「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建置,雙方並約定毅佳電腦公司應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完成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建置、參與網站廠商數達100 家,以及電子商務交易金額達80萬元等目標後,始可透過高雄百貨公會向中華軟協請領上開款項。詎被告2 人為達成上開目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8年間,陸續冒用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及松田電業行等商家之名義,佯稱上開商家均同意參與上開電子商務網站,且陸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訂單,佯稱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已達相關請款標準,致使高雄百貨公會陷於錯誤,而同意配合被告2 人向中華軟協請領相關款項,並將所請領到之款項計60萬元,如數交付予毅佳電腦公司,已足生損害於高雄百貨公會及中華軟協管理系爭電子商務計畫資料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吳沛佳、王懷毅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0 條第1 項之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而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即高雄百貨公會前理事長張詔鈞於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即高雄百貨公會總幹事孫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中華軟協負責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工程師林宏明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華芳百貨行負責人王吳麗華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新和泰行負責人翁永銘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智慧企業行之負責人劉婉慧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明德行負責人陳永森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郭金山食品企業社負責人陳玉霞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美加利有限公司負責人周芳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双手企業社負責人黃婉琳之配偶李文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廷豐商行負責人謝宗宏胞姊謝佳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采皇國際貿易社負責人胞兄林丸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昊輝企業行負責人之配偶吳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台灣香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榮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榮泉汽水工廠負責人陳滿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高佑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銘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創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蔡翼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季洋茶品行負責人鄭子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宸潔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蕭琇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家緣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羅玉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足下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許晉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花漾年華企業社負責人甯嘉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竟凱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慶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花語風車百貨專賣店負責人之女盧淑惠於警詢之陳述、證人即誌豐家電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高鈺鈕扣行負責人薛喬月於警詢之陳述、證人即林照相器材行負責人之子林武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進財小吃店負責人施傑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正光精品家具行負責人之子蔡孟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舜大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子黃永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祥興茶行負責人楊壽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即松田電業行負責人黃麗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新鳳鳴茶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珮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田倉米糧行負責人之友張智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慧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萬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王統企業有限公司、皇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配偶林玗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太田牧場、屏東縣永信蔬果運銷合作社負責人邱永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離職員工謝佩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離職員工陳柏廷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離職員工邱禹星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3電子訂單之登記付款人施景峰於偵查中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0、11、12之訂單基本資料影本、王統公司所發送之電子郵件影本、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百貨產業契約書、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百貨產業計劃書、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及松田電業行之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高雄百貨公會99年9 月9 日第8 屆第3 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附表一編號6 、7 之電子訂單基本資料影本及傳票查無此址退回之信件2 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吳沛佳、王懷毅固坦承其2 人分別為毅佳電腦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職稱為總經理),且毅佳電腦公司確有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中華軟協辦理之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毅佳電腦公司係與高雄百貨公會簽訂契約,約定由毅佳電腦公司完成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建置,雙方並約定毅佳電腦公司應於98年11月30日前完成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建置,始可透過高雄百貨公會向中華軟協請領款項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吳沛佳辯稱:我實際上是負責毅佳電腦公司的硬體採購,對於本案並不知情等語;被告王懷毅則辯稱:這個計劃案是交給毅佳電腦公司的專案經理黃彥樺去做,而他們都是領薪水的,他們沒有理由要做這些事情,我們把計劃案交給專案經理黃彥樺後,就給他們負責到底,我只會管進度,細節我都不會管,我印象中沒有看過當初要提報出去的資料,提報資料要出去最後1 個把關簽名的人是告訴人張詔鈞,我們只是幫他執行工作;另外,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有設定由毅佳電腦公司的系統自動轉寄1 份訂單給高雄百貨公會,因此起訴書附表所示(即附表一所示)這些訂單都是由毅佳電腦公司的電腦自動轉寄給高雄百貨公會的,這是告訴人張詔鈞要求的,當初張詔鈞是說他要再從中間抽取佣金,所以張詔鈞希望寄1 份給他,讓他那邊有紀錄,這樣他就可以向對方要求佣金,但這些都只是測試用訂單等語(見院一卷第85頁、院二卷第34頁、院二卷第163 頁)。其等辯護人則以:被告吳沛佳係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被告王懷毅,被告吳沛佳只負責硬體採購,沒有參與本案,也沒有過問,故無起訴書所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舉證;被告王懷毅雖是實際負責人,但他是將案子交給專案經理黃彥樺,對於專案之執行細節並不清楚,起訴書所載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及松田電業行這7 家店的同意書並不是王懷毅所偽造的,這幾家其中至少有3 家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包括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及明德行,這些同意書資料都是告訴人張詔鈞交給毅佳電腦公司,有一部分同意書告訴人張詔鈞遲遲沒有提供,故請被告王懷毅協助,王懷毅因此有提供廠商名單給黃彥樺,黃彥樺即指示工讀生去找這些廠商拿同意書,至於如何取得這些同意書的具體情況,王懷毅並不清楚,但應該就是兩種模式,一種是王懷毅先與廠商聯繫好,廠商同意提供同意書之後,再跟廠商拿,另一種就是王懷毅提供名單給黃彥樺,之後由黃彥樺自己去處理,這些廠商應該都有同意要加入這個計畫;起訴書附表(即附表一所示)這些名單都是為測試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所建置的訂單,並非實際報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結案的資料,此部分證人均證稱係測試資料,而且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結案資料並無附表一所示這些訂單,所以這些訂單只是拿來測試,檢察官誤認係作為結案之用等語為被告2 人置辯(見院一卷第85至86頁、院二卷第35至36頁)。 五、經查: 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協調各產、官、學、研、訓機構,聯合推動產學合作、產業技術開發、人才培育、產業研發人員再教育、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創業育成等計畫,以使各單位的相關計畫間產生分工互補的功能,而委託中華軟協辦理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就「百貨產業」部分,中華軟協於98年2 月12日與高雄百貨公會簽訂契約書,立契約書人甲方為中華軟協,乙方為高雄百貨公會(代表人:張詔鈞),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契約,執行期間為98年2 月12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依契約第11條(契約成果之驗收)約定:「(第1 項)甲方得於必要時舉行驗收會議,以執行本契約驗收程序,乙方應予配合,不得主張以前條成果報告之提出或執行中之核定等而免除。(第2 項)甲方進行成果驗收時,甲方得通知乙方會同參與之,甲方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第16條(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則約定:驗收結果與契約所定不符時,於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狀況下,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機、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等節,有中華軟協 101 年2 月13日(101 )軟協理字第0031號函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百貨產業契約書1 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2 年3 月11日中企資字第10200007440 號函暨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高雄百貨公會輔導款結案資料可憑(見偵一卷第252 至 265 頁、偵二卷第165 至175 頁)。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中華軟協辦理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計畫構想書則載明:…二、計畫項目及說明:由產業公協會提出計畫構想書,並由本分項計畫採購評選委員會公開審查甄選至少10個產業協助其建置網際網路資料庫系統及規劃電子商務營運機,可視提案產業之發展潛力協助至少2 個產業公協會先期規劃輔導。…1.結合產業公協會至少100 家以上之會員個別網站(可包含相關產業之廠商),建置產業共同入口網,協助其應用電子商務媒合商機(成員80%以上須為中小企業)。2.期中查核點需提供媒合商機之相關證明文件;期末結案驗收需提供媒合商機相關證明文件,與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本計畫之同意書等節,有中華軟協101 年2 月13日(101 )軟協理字第0031號函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計畫構想書1 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2 年3 月11日中企資字第10200007440 號函暨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計畫構想書1份可稽(見偵 一卷第266頁、偵二卷第176頁)。又依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百貨產業計畫書所載,高雄百貨公會單位負責人、計畫主持人均係理事長張詔鈞,委外資訊廠商毅佳電腦公司聯絡人則係專案經理黃彥樺等節,有中華軟協101年2月13日(101)軟 協理字第0031號函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百貨產業計劃書1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2年3月11日中企資字第1020 0007440號函暨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百貨產業計劃書1份足佐(見偵一卷第269頁、偵二卷第179頁)。準此,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係由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所簽訂,依契約、計畫構想書及計劃書內容所載,高雄百貨公會之計畫主持人係理事長張詔鈞,委外資訊廠商毅佳電腦公司聯絡人則係專案經理黃彥樺,高雄百貨公會須結合產業公協會至少100家 以上之會員個別網站,並協助其等應用電子商務媒合商機,高雄百貨公會於期末結案驗收時,須提供媒合商機相關證明文件,與100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同 意書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毅佳電腦公司(立契約書人乙方)與高雄百貨公會(立契約書人甲方)於98年3 月29日簽署「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乙方毅佳電腦公司係以董事長吳沛佳之名義用印簽約,甲方高雄百貨公會則由理事長張詔鈞代表簽約等節,業經被告2 人坦認無訛,核與告訴人張詔鈞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30 至136 頁)。而「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封面即註明「廠商窗口:理事長張詔鈞」、「專案負責人:黃彥樺」,合約載明:甲方申請通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案「98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分項計畫」,並委託乙方開發本計劃相關系統,經雙方同意後訂立條款…一、合約標的:本系統功能詳如「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說明。二、本合約範圍:執行合約標的,並通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期中審查、期末審查確認結案。…五、系統規格㈠系統規格如「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㈡建置範圍含本計劃產業電子商務入口網站、協會網站、及100 家電子商務網店,子網站首頁模組約20種選擇,並進行網站維護作業。六、計畫執行㈠乙方應製作本計劃之計畫書,並送書面審核。㈡甲方應盡其義務,無異議提供計畫申請審核之相關文件。㈢本計劃審核通過後,甲方須依據本計劃書之預算編列表提供各項核銷單據及文件,乙方須協助製作相關計劃審核文件。如甲方無法配合核銷單據予以核銷導致撥款延遲或取消撥款,一切損失歸咎於甲方責任。㈣乙方於計畫執行中,提供計畫所需之各項查核點日期,以利甲方計畫執行。㈤期中及期末審查,乙方須製作相關資料文件,並由甲方代表報告。七、系統製作㈠甲乙雙方同意共同規劃完成本系統之系統功能說明(請詳閱「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成為本合約之一部分。㈡「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之系統開發時程查核表,以本計劃書為主,…㈣如已簽訂確認文件後,甲方如欲新增、修改、刪除、變更系統規格架構、系統執行計畫,得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系統變更需求申請,並經乙方確認需求,若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系統遲延完成,甲方應同意其他各項工作依進度順延;若乙方因此產生開發成本費用,亦可向甲方申請支付,此費用須不得以本計劃政府補助款扣抵。八、安裝測試及驗收㈠系統安裝時間:乙方得依照「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所訂立之時程,完成交付及安裝。…九、系統導入㈠導入流程與方式,以「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系統執行計畫”之導入流程為範圍。…十、系統保固…十二、軟體之使用許可…㈤乙方所提供網站軟體功能,以「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計劃書」中系統項目為限,各功能為乙方已開發完成之程式系統,並不特別依需求再開發其它程式功能。如遇需新開發其它程式軟體,則另訂開發合約,費用另訂。…等節,此有該「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契約書」1 份可憑(見偵三卷第130 至136 頁)。從而,依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訂上開合約書內容以觀,應係高雄百貨公會委託毅佳電腦公司建置產業共同入口網,該網站系統須具備網際網路資料庫及具有電子商務功能規格,且該合約之各條項均係針對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應具有之功能、系統規格、系統導入、保固、軟體之使用許可等為約定,並未載明系統開發商即毅佳電腦公司須提供或協助蒐集期末結案驗收所需提供之媒合商機相關證明文件與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本計畫之同意書,是認毅佳電腦公司依約僅有開發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之義務,而無蒐集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 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就中華軟協專案計畫「98年度產業別電子商務營運計畫」項下之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分項計畫所提供之各期輔導款經費,業由高雄百貨公會於98年2 月19日領取第1 期輔導款15萬0,429 元,再於98年5 月11日領取第2 期輔導款15萬0,429 元,嗣於98年8 月28日領取第3 期輔導款30萬0,857 元,復於98年11月30日領取第4 期輔導款40萬1,142 元,此經告訴人張詔鈞陳明在卷,且有各期輔導款請款及撥付紀錄可佐(見偵二卷第7 至23頁)。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如期撥付第4 期輔導款,係因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張詔鈞經檢驗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之「A 好康百貨網」(網址:http://www.gmak.org.tw/ )系統功能後,確認此系統符合系統開發需求,是於98年11月16日驗收完畢等節,則有系統驗收簽核單1 份足憑(見偵二卷第109 至111 頁,系統驗收簽核單之系統驗收人係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張詔鈞,驗收簽核欄大小章則係「高雄百貨公會」、「張詔鈞」之印章),是毅佳電腦公司所開發之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係經告訴人張詔鈞親自驗收完畢乙節,已堪認定。再者,依中華軟協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立之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契約書,該契約書第11條已明定高雄百貨公會應配合執行系爭電子商務計畫驗收程序,於第16條對於驗收有瑕疵時亦有處理程序之約定,已如前述,足見中華軟協於撥款予高雄百貨公會前,亦應經相關驗收程序及審核後,始分別撥付各期輔導款予高雄百貨公會,且依卷附資料,並未見中華軟協反應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有不合契約預定效用或其他應減價收受之情形,當可認中華軟協於審核系爭電子商務網站後,並未認定撥款有何不當之處或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未能符合系統開發需求。從而,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張詔鈞及中華軟協均有權驗收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惟高雄百貨公會、中華軟協於驗收A 好康百貨網時,均未反應A 好康百貨網有何不符合系統需求之事實,已堪審認。 ㈣關於起訴書所指:被告2 人陸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訂單,佯稱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已達相關請款標準,致使高雄百貨公會陷於錯誤,而同意配合被告2 人向中華軟協請領相關款項等情。經查: 1.證人即告訴人張詔鈞於偵查中陳稱:告訴狀證16所附12張訂單(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13所示),這是尚未結案前,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的網站直接轉寄到高雄百貨公會的信箱中的,是我收到的檔案資料,這是交易紀錄;告訴狀證17所附3 張訂單(即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所示),是毅佳電腦公司在網路交易操作上自動轉寄到高雄百貨公會信箱,我發現的等語(見偵三卷第23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擔任高雄百貨公會的理事長的期間是97年4 月1 日至 100 年3 月31日,後來在101 年時被罷免;98年時,中華軟協有將「98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分項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高雄百貨公會再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委由毅佳電腦公司建置,我印象中這個專案是在99年初結案,所有的款項都已經向中華軟協請款完畢,但因為這裡面牽扯到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間的糾紛,所以前面3 筆都有交給毅佳電腦公司,最後1 筆放在高雄百貨公會這邊;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的系統,曾經在100 年間傳真100 年度的訂單給我,但是網站名稱變成「老二良品網」,我有去查詢,此與「A 好康百貨網」的E-MAIL來源是一樣的,所以是A 好康百貨網被改名為老二良品網;當初提供給檢察官的資料有99年、也有100 年的,100 年的資料是在突顯這個網站還在運作,只是網站沒有交給高雄百貨公會,且網站名稱被改為老二良品網;99年的資料最主要是在突顯依約交易金額須達80萬元,毅佳電腦公司才可以領取尾款,這是結案必須的營業額,但實際上高雄百貨公會只有收到少數的撮合名單,也不知道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是如何結案的,當初是中華軟協要求我們全部配合毅佳電腦公司,讓中華軟協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可以交代,本案結案的所有流程,包含中間執行過程都是由毅佳電腦公司處理,我無法確定哪些訂單有用以結案,因為案子不是我負責執行的;這個專案是中華軟協匯款到高雄百貨公會的帳戶,高雄百貨公會如果沒有異議再匯給毅佳電腦公司;A 好康百貨網無法使用,我認為應該構成違約,但毅佳電腦公司不願意與我談,毅佳電腦公司後來有向高雄百貨公會追索該筆保留的款項;本來也有要向毅佳電腦公司提告,但律師還沒有提告時,高雄百貨公會就已發生一些問題;當初因為專案有10家公協會,所以必須這10家公協會同時完成才會付款,中華軟協給我的壓力就是要同時把它結案,最後的款項,中華軟協已經付給高雄百貨公會,當時中華軟協是叫我先結案,但是不要驗收,驗收只是帳面上書面的驗收,中華軟協是交代我們跟執行的電腦資訊廠商再協調;關於期中、期末報告的部分,中華軟協在這個建置的專案,都要求參與的公協會理事長必須上去報告,所以應該是我去報告的,由毅佳電腦公司陪同;A 好康百貨網於98年9 月底、10月初一直到10月底,都無法正常使用,所以所有的資料都流失了,我是詔晹企業有限公司的業務經理,有參與該公司的經營,但詔晹企業有限公司應該是沒有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我不知道為何結案發票中有40張都是詔晹企業有限公司的發票,可能是毅佳電腦公司有要求我們幫忙提供發票以結案,這些應該是詔晹企業有限公司的實體交易發票,詳情我不清楚,我沒有管到這麼細等語(見院二卷第168 至179 頁)。是依告訴人張詔鈞所述,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簽約建置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毅佳電腦公司因而開發「A 好康百貨網」作為高雄百貨公會的電子商務網站,嗣告訴人張詔鈞之電子郵件信箱接獲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13所示「A 好康百貨網購物單通知」及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老二良品購物單通知」,因認上開電子訂單都是假的,不應計入契約所約定之80萬元交易目標,而認被告2 人為求結案而涉嫌偽造文書及詐欺,因而提起告訴。惟告訴人張詔鈞身為詔晹企業有限公司的業務經理,並有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該公司卻於98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4日間提供40張發票以供結案之用(見附表二編號42至81),則「A 好康百貨網」於98年9 月底、10月初一直到10月底是否確均無法使用?告訴人張詔鈞於偵審期間所述,是否確有所憑?被告2 人是否果有涉犯刑事犯罪,或本案僅單純之民事糾葛?均應依卷內證據詳予判斷。 2.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前總經理助理邱禹星於警詢時陳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工作,是99年9 月24日開始工作到101 年10月1 日離職,我是行政助理,擔任助理期間的工作是負責程式測試、修改及會議安排等,100 年2 月有工程師進到公司後,就沒有負責程式測試、修改;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即附表一編號14至20)這7 張訂單是老二良品購物網站的訂單,都是我本人所下的訂單,是毅佳電腦公司叫我測試老二良品購物網的購物車流程,測試功能是否正常;我在訂單上面輸入kim 、qqqq,這是公司測試客戶的資料,E-MAIL是留000000000@0-00.biz、00000000000@0000mail.tw ,付款人qqqqq 的地址是我隨意輸入的,主要是測試如有其他字元是否會影響購物車流程的運作,付款人kim的住址是我研究所的地址,我以正常情況測試;上開 訂單均未正常出貨,因為這是測試用的,是總經理王懷毅叫我測試的等語(見偵三卷第182至185頁)。再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有在毅佳電腦公司工作過,是從99年9月24日開始 工作到101年10月1日離職,老二良品購物網是公司後來開發的,前身是A好康百貨網,這是我的直屬老闆王懷毅指示我 測試的,測試結果是正常的;訂單上的付款人是從資料庫帶出來的資料,就是原本的會員;付款人kim、qqqqq這是在資料庫中的資料,E-MAIL是我的,qqqqq的地址是我隨便輸入 作測試的,是為了測試這個欄位如果輸入錯誤字元的話,會不會自動檢查,後來測試結果是不會影響,這個訂單沒有正常出貨,也就是假的訂單等語(見偵三卷第198至199頁)。是依證人邱禹星所述,附表一編號14至20所示訂單,均係其依被告王懷毅之要求去測試老二良品購物網的購物車功能是否運作正常,而做成的測試訂單。 3.證人即中華軟協負責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工程師林宏明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是林晉豪的父親,當初是我幫林晉豪加入會員,我有參加中華軟協的案件,中華軟協委託我輔導高雄百貨公會的案件,我跟中華軟協簽約,報告是交給中華軟協,契約書要向中華軟協拿,我是輔導高雄百貨公會網路行銷的部分;當初網站建置好,我就用我兒子林晉豪的名字去登錄買東西,測試軟體是否建置成功,實際上並沒有買東西,我不記得我總共輸入幾筆資料了,因為案件已經是3 年前;訂單上「0000_00000@hotmail.com」是我的電子郵件信箱,電子訂單中收款人是寫「林晉豪」的,就是我下的測試訂單;我當初只是在做測試,我是連結上「A 好康百貨網」去下單的,這是毅佳電腦公司架設的,因為他做好之後,要交給高雄百貨公會;只要是該網站的會員,就可以進去看會員自己的訂購資料,這個案子當初有結案,表示中華軟協、毅佳電腦公司及高雄百貨公會都覺得可以,本案可能是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上的溝通問題等語(見偵三卷第62至63頁)。是依證人林宏明所述,其因受中華軟協委託輔導高雄百貨公會,而連結上A 好康百貨網測試該網站之功能,因而輸入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電子訂單資料。 4.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前員工謝佩雯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8年間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擔任專案專員職務,於99年3 月離職,我的直屬上司是副總經理黃彥樺,我主要是負責專案執行跟連繫的窗口;編號0000000000號訂單(即附表一編號4 所示),是A 好康百貨網的訂單,是我本人所下的訂單,這是我的直屬上司副總經理黃彥樺、總經理王懷毅2 個其中一人(實際是何人叫我測試的我已經忘記了)叫我測試A 好康百貨網的購物車流程功能是否正常,我當時輸入的名字是謝佩雯,電話是00000000,信箱是00@0-00.biz ,地址是高雄市○○區00號,上開電話是假的電話,根本沒有這個電話,E-MAIL則是公司的信箱,是我本人在使用,地址是我隨意輸入的,此訂單是作為測試用的,有沒有出貨我並不知道,當時有測試成功,因為我有收到成功訂購的回覆資料等語(見偵三卷第177 至180 頁)。再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有在毅佳電腦公司工作過,自98年間開始工作到99年3 月離職,是擔任專案助理,我並未訂購A 好康百貨網上的物品,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資料是我輸入的,是作測試用的,我的直屬長官黃彥樺、王懷毅叫我這麼做的,當時網站功能是正常的,訂單的商品名稱是華碩燒錄器USB ,電話、地址是亂輸入的,電子郵件是寫公司的E-MAIL,後來訂單沒有正常出貨,因為是假的訂單等語(見偵三卷第198 至199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98年度中華軟協曾將1 個電子商務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高雄百貨公會再將該計畫中的電子商務網站建置委由毅佳電腦公司建置,我是該專案的執行人員,我的直屬長官是黃彥樺,但我承辦該專案,沒有到期末報告結束,中間有換人,換陳柏廷;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之該網站有設計訂單都會自動轉寄1 份給高雄百貨公會,但我不知道偵一卷第69頁以下這些訂單有無真實交易,因為它的運送方式都是貨到付款;在該網站建置的過程,會有一些測試的訂單,如果是測試的訂單,系統也會轉寄給高雄百貨公會;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訂單是我所下的訂單,這張訂單應該是測試的訂單,因為電話是錯誤的等語(見院二卷第179 至184 頁)。是證人謝佩雯於偵審期間均證稱附表一編號4 所示訂單係其所輸入,用以測試A 好康百貨網的購物車功能是否正常,且因A 好康百貨網的系統設計會將訂單均轉寄給高雄百貨公會,所以即使是測試用訂單,高雄百貨公會亦會收到轉寄的郵件。 5.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前員工陳柏廷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8年間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擔任企畫專員職務,於99年3 月離職,我的直屬上司是副總經理黃彥樺,我擔任企畫專員的工作就是專案執行跟連繫的窗口;編號0000000000號(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的訂單是A 好康百貨網的訂單,是我本人所下的訂單,這是我的直屬上司副總經理黃彥樺、總經理王懷毅他們2 個其中1 人(實際是何人叫我測試的我已經忘記了)叫我測試A 好康百貨網的購物車功能是否正常;我輸入的資料是:姓名陳廷,電話0000000000,電子郵件信箱00@0-00.biz ,地址是高雄市○○區○○○路000 號,上開電話是我當時所使用的電話,現已停用,電子郵件則是公司的信箱,地址是我隨意輸入的,應該沒有這個住址,這個訂單並未正常出貨,因為這是測試用的訂單等語(見偵三卷第172 至174 頁)。再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自98年間開始在毅佳電腦公司工作,迄99年3 月離職,我是企畫專員,附表一編號5 所示訂單是測試的訂單,是我輸入的,是黃彥樺、王懷毅叫我做的,測試該網站功能是否正常,訂單內容是ACER雙核心電腦,名字是陳廷,電話是我之前的電話,地址亂輸入的,信箱是公司的E-MAIL,沒有真正出貨,只是作測試用的等語(見偵三卷第198 至199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過,也曾經承辦過高雄百貨公會委託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我是專案執行的窗口,我是在案子快結束的3 個月、也就是專案執行到後半段才進去接手的,我的前手是謝佩雯,我是後半部分將案子未達成的部分去把它完成;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的網站名稱是「A 好康百貨網」,我們製作網站時,需要做一些測試,因為只有一個站台而已,我們就是測試購物車順不順,測試帳號我們可能打我們自己的帳號,就是輸入一些類似的名字,留自己可以收得到的E-MAIL,可能是留公司的E-MAIL,本案結案時,訂單的金額、廠商的家數都有符合結案的標準,至於建置的網頁可否使用,因為1 月份結案後,過完年後我就離職了,所以我不知道後續的情形;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訂單是我輸入的,這是要測試購物車的流程是否正確,訂單上的行動電話號碼是我當時所使用的沒錯;所謂測試購物車的功能,就是我測試看網站接到訂單之後,是否會發信給購買的人說已收到這筆訂單,然後說這筆訂單有無成功、總金額是多少,我們是模擬購買者進去,就鍵入名稱,然後去買東西,會類似購物網留下購買者姓名、電話,這樣才會收到資訊表示這筆訂單成功了,不然的話上線之後,如果有人來買就會有問題,所以我們自己先測試;我是要測試它可不可以work而已,如果不是用我自己可以收得到的信箱去收,卻發到別人那邊,就會有問題;我不會用別人的公司去測試,就是用我的E-MAIL跟我可以收得到信的,我去點訂單測試等語(見院二卷第191 至200 頁)。是依證人陳柏廷所述,附表一編號5 所示電子訂單係其所輸入,用以測試A 好康百貨網的購物功能是否正常。 6.證人施景峰於警詢時陳稱:編號0000000000號訂單(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是我下的訂單,我已忘記是在哪個網站下訂的,經警方提示該訂單是A 好康百貨網的訂單,我就有印象了,上開訂單的付款人施景峰,連絡電話0000000000,連絡信箱0000@000000.com.tw,地址臺北縣○○市○○街00巷 000 號,是真實的資料,我有收到系統自動回覆到我電子郵件信箱的信件,但我沒有保留該郵件;這筆訂單我下訂後,並未收到貨品,但因為我是用貨到付款,所以沒收到貨物我也沒付款,沒有損失,我就沒有追究;當初我是在搜索引擎打入關鍵字「彈珠汽水」,就出現很多連結,我點入其中之一的網站,就進入到「A 好康百貨網」,我就下單訂購,並沒有人叫我去測試A 好康百貨網的購物車功能等語(見偵三卷第211 至213 頁)。嗣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要買彈珠汽水,上網搜尋,才看到「A 好康百貨網」,我是用到貨到付款的,對方貨物沒有寄來,我就沒有給對方錢,可是訂單有成功;這個訂單裡面的內容都是我輸入的,這是3 年前訂的,網頁確實有彈珠汽水的照片,因為東西2 個禮拜都沒有來,我就沒有理會,就自己去大賣場買了;當時是因為選擇「貨到付款」,所以我不會擔心等語(見偵三卷第216 頁)。是依證人施景峰所述,附表一編號13之訂單係其所輸入,當時是訂購彈珠汽水,嗣等候2 週後,貨物均未寄送過來,因其選擇「貨到付款」而不以為意。 7.嗣經本院逐筆核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2 年3 月11日中企資字第10200007440 號函暨所附相關結案資料,本案用以證明A 好康百貨網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已達80萬元之交易憑證證明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並未包含附表一所示各筆電子訂單。換言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訂單並未用以作為本案請款之交易憑證證明。而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憑證,主要係以榮泉汽水工廠、大方送企業行、詔暘企業有限公司及觀澤國際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為主。而告訴人張詔鈞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係詔暘企業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並有參與該公司之經營等語,且用以證明A 好康百貨網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已達80萬元之結案發票中,有高達40張的發票係「詔暘企業有限公司」的發票,是告訴人張詔鈞證稱本案結案之經過、流程其均不清楚、亦未經手相關發票等語,是否可採,已有可疑。 8.綜上,依證人邱禹星、林宏明、謝佩雯及陳柏廷所述,附表一編號2 至5 所示電子訂單均係用以測試A 好康百貨網之購物功能是否正常之測試訂單,附表一編號14至20所示電子訂單則係用以測試老二良品購物網之購物功能是否正常之測試訂單;另依證人施景峰所述,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電子訂單係其所輸入,並非測試用訂單,惟因遲未收到貨品,其亦未付款而不以為意。再經本院逐筆核對本案用以證明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已達80萬元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並無如附表一所示電子訂單,顯見證人邱禹星、林宏明、謝佩雯及陳柏廷證稱附表一編號2 至5 、14至20所示電子訂單係測試用訂單等情,堪以採信。而附表一編號13所示訂單,既係由證人施景峰本人所輸入,自亦無偽造文書之問題。況如附表一編號10至20所示電子訂單之訂購日期,係成立於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執行期限即98年11月30日之後,而相關收支會計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亦於98年11月30日前即附於結案報告書內上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此有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結案報告書可查(見院二卷第287 頁以下),衡情被告2 人應無於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執行期限後再行偽造電子訂單以累積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交易數額之必要,是告訴人空言指訴附表所示電子訂單均為不實且為被告2 人所偽造,實有疑問。此部分應係因A 好康百貨網(嗣經毅佳電腦公司改寫程式為「老二良品網」)之系統設計會將電子訂單轉寄予高雄百貨公會,致告訴人張詔鈞收受轉寄之電子訂單後,誤認上開訂單係用以結案之電子商務交易證明。至如附表一編號1 、6 至12所示電子訂單,依卷內資料無從知悉係由何人所輸入,惟如附表一所示各筆訂單既未用以作為結案之交易憑證證明,自難認被告2 人有何詐欺取財或偽造文書之行為。 ㈤關於起訴書所指:被告2 人於98年間,陸續冒用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及松田電業行等商家之名義,佯稱上開商家均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乙節。經查: 1.依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所簽訂之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契約書、計畫構想書及計劃書,高雄百貨公會確有義務負責提供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同意書;而依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訂之「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毅佳電腦公司依約僅有開發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之義務,並無協助蒐集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等節,已如前述。再觀卷附98年間,高雄百貨公會張詔鈞與毅佳電腦公司員工間之電子郵件往返內容,告訴人張詔鈞確有提供美克拉股份有限公司、行信健康寢飾坊、群眾企業有限公司、宏義興業有限公司、俊業實業有限公司、三飲企業有限公司、普而美實業有限公司、光波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佑企業有限公司、承德廣告設計、均隆印刷等廠商資料予毅佳電腦公司員工,請毅佳電腦公司連絡廠商收取同意書,此有98年8 月28日上午11時41分,寄件人為「詔晹禮贈品百貨進出口(高雄市百貨公會理事長)」(即張詔鈞)、收件人為謝佩雯之電子郵件內容、98年11月1 日下午11時14分,寄件人為「詔晹禮贈品百貨進出口(高雄市百貨公會理事長)」(即張詔鈞)、收件人為陳柏廷之電子郵件內容可考(見院一卷第53頁、第59頁)。且毅佳電腦公司員工謝佩雯提及:原本預計月底100 家,目前還差33家,請理事長是否能再提供廠商名單…我們公司預計可提供10家等語,此有98年8 月28日上午10時47分,寄件人為謝佩雯、收件人為「詔晹禮贈品百貨進出口(高雄市百貨公會理事長)」(即張詔鈞)的電子郵件足證(見院一卷第53至54頁)。另於98年10月23日下午4 時18分許,告訴人張詔鈞寄予毅佳電腦公司員工陳柏廷之電子郵件內容復言及:「貴公司自行尋找的店家公司行號,公會從頭到尾沒有反對或意見,而且非常感激,只是建議要主動通知有那幾家,並要有詳細資料給公會」等語(見院一卷第56頁電子郵件內容)。是認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訂之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合作合約書,雖未約定毅佳電腦公司有負責蒐集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惟毅佳電腦公司或為求順利結案並領取尾款,或基於單純協助性質,確有主動幫忙蒐集「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之舉。 2.證人即告訴人張詔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擔任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的期間是97年4 月1 日至100 年3 月31日,後來在101 年時被罷免;98年時,中華軟協有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高雄百貨公會再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委由毅佳電腦公司建置,依照當時合約約定,參與廠商需達100 家、交易金額達80萬元才可以請領尾款;依照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議,這100 家廠商應由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共同去尋找;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也有通過,這個專案的執行長不是我,是蘇金鳳理事,就是他介紹毅佳電腦公司,我與毅佳電腦公司沒有任何交情也不認識,在理監事會通過蘇金鳳理事當執行長,結果後來不曉得是跟毅佳電腦公司發生什麼問題,就變成是我下來處理;當時毅佳電腦公司方面是王懷毅出面跟我們談整個專案的,一直到跟中華軟協簽約之前都是由王懷毅出面,簽約完後是黃彥樺,黃彥樺後來又交給謝佩雯,謝佩雯在5 月份又交給陳柏廷,反正就是不斷地變動,吳沛佳不曾與高雄百貨公會或我聯繫過;參與該網站的廠商都需要簽署中小企業參與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院一卷第52頁以下被證二電子郵件往來資料是百貨公會與毅佳公司的承辦人員黃彥樺、謝佩雯、陳柏廷等人往來的文件資料,這些電子郵件都只是過程,「00000000@0000.hinet.net」是我的電子郵件信箱,應該是我那邊 發出來的沒錯,被證二第1 張郵件是謝佩雯寄給高雄百貨公會的郵件,她要求我們協助處理完成提供會員參與同意書的資料,這是很合理的事情,不代表我必須全權負責,而且這上面也沒有寫說只有高雄百貨公會必須要協助完成,而毅佳電腦公司不需要;當時A 好康百貨網掛掉將近1 個月的時間,因毅佳電腦公司沒有備份資料,但毅佳電腦公司一直不承認有疏失,還說是被網路攻擊,講了一大堆理由,所有的資料都流失了,後來毅佳電腦公司片面發了3 個文,上面寫說毅佳電腦公司沒有招募廠商的義務,這是毅佳電腦公司片面地寫出一些話;偵一卷第198-248 頁同意書的100 家廠商,華芳百貨行的同意書我沒有經手,都是總幹事孫玉英經手的;新和泰行不是高雄百貨公會的監事,但當時是百貨公會的會員,同意書的部分要問總幹事,我沒有管到那麼細;當初理監事會沒有討論到廠商家數不足時,必須由理監事提供,因為討論完建置案就是毅佳電腦公司必須去處理,高雄百貨公會本身就是人民團體,對於網站建置不具有專業;本案廠商名單的部分,都是孫玉英在接洽、處理,我不會管到那麼細;我認識明德行的負責人陳永森,是我們百貨公會的會員;郭金山食品企業社的陳玉霞確定不是會員,我不可能記所有的會員,也不知道正太電器行的吳榮賢、松田電器行的黃麗娟、吳李如玉或吳榮發;我除了請高雄百貨公會的人加入該網站之外,也有請其他單位加入該網站,但有的有加進去,有的沒有加進去;蘇金鳳是擔任百貨公會的理事,我不清楚蘇金鳳就網站的建置是否會與毅佳電腦公司的人員聯絡,我在被證二的電子郵件函文內表示蘇金鳳是本案的執行長,因為這是理監事會通過的,問題是蘇金鳳一直沒有出面,包含電子郵件也是我要求一定要補寄給他的;「A 好康百貨網」就是百貨公會的網站,託管在毅佳電腦公司,也就是本案所謂的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我不知道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最後是如何結案的,反正當初中華軟協是要求高雄百貨公會全部配合毅佳電腦公司,盡量不要出問題,讓中華軟協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有交代;結案的所有流程,包含中間執行的過程都是毅佳電腦公司,所以坦白說,我真的也是不清楚;高雄百貨公會委託毅佳電腦公司是在我任內委託的,但自5 月份以後,毅佳電腦公司提交給中華軟協的所有報告我都沒有看過,都是跑來蓋章完後就寄出去了,中華軟協要求我配合毅佳電腦公司把它結案,坦白說我真的不知道毅佳電腦公司到底有沒有達成100 家廠商、金額80萬元的目標,再加上在結案之前整整1 個多月,A 好康百貨網掛掉,所有的資料都流失,毅佳電腦公司不理不睬,又講一大堆理由,所以我都不清楚;當初是中華軟協是跟我說沒有完成的話會很嚴重,他們會被處分,且所有的專案下一次他們無法再承接,反正就講一大堆理由,要求我們一定要強行結案,而在帳面上看起來,毅佳電腦公司的確是達成目標了;中華軟協已經給付3 筆款項,還有一筆是由高雄百貨公會保留,當初網站的建置有分成階段性,最後面是最重要的,所以也是採分段付款,後來因為在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發覺毅佳電腦公司建置的網站無法使用,所以保留最後一筆款項沒有發給毅佳電腦公司;毅佳電腦公司的理由是這個網站是他們提出來申請,公會只負責蓋章而已,我們本身配合他們,有1 個網站可以使用,我們已經賺到了,至於能否使用,以毅佳電腦公司的立場,他說他們保留意見,但問題是A 好康百貨網是所有高雄百貨公會的人要來使用的,能否使用並非如毅佳電腦公司說我們只負責蓋章,有一個網站可以用,至於能否使用不在他們的保固或是建置的最後條件,所以當初有很大的疑義在這邊;偵三卷第131 至136 頁合約書是寫給中華軟協看的,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並未在合約上載明100 家廠商應由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共同協尋,否則就是違法、違規,但在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議上,有講好這是要給中華軟協看的合約,必須呈到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以不能在上面明文約定100 家廠商應由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共同協尋;本案期末報告書我沒有看過,我們沒有那個能力製作等語(見院二卷第168 至179 頁)。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任期是98年4 月1 日至100 年3 月31日,惟100 年4 月1 日至101 年11月14日間,因為高雄百貨公會沒有交接、也沒有改選,所以還是由我執行理事長職務;偵二卷第112 頁新和泰行、華芳百貨行同意書,這2 張同意書右上角均有「高雄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的章,這是表示這個文件是由高雄百貨公會發出的,高雄百貨公會執行的任何的專案、公文都會有這個章,如果沒有這個章的同意書,就表示不是高雄百貨公會發出的等語(見院三卷第85至86頁)。是依證人張詔鈞所述,高雄百貨公會與毅佳電腦公司所簽訂之「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中並未約定「參與網站廠商數須達100 家」的目標須由毅佳電腦公司、高雄百貨公會共同協尋,此部分與本院細譯上開「九十八年度建置及營運產業別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內容所得之結論相符。至證人張詔鈞雖證稱: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議有決議: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應共同協力達成100 家廠商數的目標,惟高雄百貨公會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內容何以得以拘束毅佳電腦公司?其並無合理之說明,自難認高雄百貨公會得以單方面之決議即認毅佳電腦公司應共同協力達成100 家廠商數的目標。況依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所簽訂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契約、計畫構想書及計劃書內容所載,高雄百貨公會之計畫主持人係理事長張詔鈞,惟張詔鈞於本院審理期間一再澄清並非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高雄百貨公會部分之負責人,其動機為何?亦有可疑。 3.證人即百貨公會前總幹事孫玉英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是高雄百貨公會的總幹事,關於結案報告,毅佳電腦公司都是在最後1 天下班後才拿過來,章是被告他們自己蓋的,後來說會給我們1 份結案表格,也都沒有給;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並未建置成功,還有會員打電話過來說他根本沒有加入高雄百貨公會,為何會有他們的網站出現,或者說他們有設網站,卻沒有開通;至於卷內的電子訂單,我都沒有看過,這些訂單應該是毅佳電腦公司用的,我們連網站都不能上,這些訂單不可能是我們用的等語(見偵三卷第62至63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98年間在高雄百貨公會擔任總幹事,任期是98年7 月到101 年7 月,我知道中華軟協把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的事,該計畫後來是交給毅佳電腦公司去建置,毅佳電腦公司、中華軟協如果要聯絡,都是與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張詔鈞聯繫,我只是事後做文書的工作,就是聯絡電話、通知;當初依照雙方合約,這個計畫有需要達到100 家的廠商,交易金額要達到80萬,這100 家的廠商中,高雄百貨公會願意參加的會員只有5 至10家,其他的幾乎都是毅佳電腦公司提供的,我只是負責聯絡會員是否要參加建構網路系統,偵一卷第28頁共有85家廠商,這85家都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資料,但其中有的不是高雄百貨公會,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就不是我們的會員;我沒有看過院一卷第52頁以下的電子郵件,張詔鈞也沒有要求我們去找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做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的廠商,我都是從高雄百貨公會裡面去詢問要不要參加,但有的商家不願意參加,他們說自己有建構;找廠商部分不是我的責任,我有打電話詢問高雄百貨公會會員,他們願意參加就打電話通知,叫我過去收取同意書,高雄百貨公會找到願意參加的廠商只有5 至10家;當初毅佳電腦公司拿給我的資料裡面,我確定有聯絡請高雄百貨公會去收同意書的,也是轉通知毅佳電腦公司去收;專案的資料是在結案最後1 天,由毅佳電腦公司交給我們的,上面的書面資料也都是毅佳電腦公司提供的;平常高雄百貨公會是與毅佳電腦公司的謝佩雯聯絡,我的工作就是張詔鈞叫我聯絡,我就聯絡,如果張詔鈞沒有叫我聯絡,我就不清楚;我有問過高雄百貨公會的其他會員要不要加入,他們都回我說有需要再打電話通知,但他們都沒有再打電話進來,至於會員有沒有跟張詔鈞聯繫,我就不知道了;我擔任高雄百貨公會總幹事期間,都只有打電話聯絡並詢問公會會員要不要參加電子商務,並未經手相關的同意書或是發票,偵一卷第200 頁、第201 頁新和泰行、華芳百貨行同意書右上角有一個「高雄市百貨公會同業公會」的章,這是高雄百貨公會的章,我們都會事先蓋好章,若是高雄百貨公會拿出去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就會事先蓋好這個章,我們有寄給所有的公會會員這張資料,讓他們自由填寫,所以有蓋這個章的就可以確定是從高雄百貨公會這邊出去的,如果沒有這個章的,就不是從高雄百貨公會出去的;我的確有寄出空白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面有蓋「高雄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印章的,就是我寄出的,我寄出時有註明如果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可以來電通知去收取,或傳真到毅佳電腦公司、高雄百貨公會,但我事後都沒有收到會員回覆說要去收取,如果我有收到通知,我會聯絡毅佳電腦公司過去收,好像有的會傳真到毅佳電腦公司那邊;蘇金鳳雖是本案的執行長,但他只是掛名的,我看他從頭到尾都沒有過來,我從開始到現在都沒有看他過來等語(見院三卷第80至84頁)。是依證人孫玉英所述,蘇金鳳只是本案掛名的執行長,中華軟協或毅佳電腦公司有事情要聯繫的話,均是找告訴人張詔鈞,證人孫玉英也是聽從告訴人張詔鈞的命令行事,證人孫玉英確曾寄出空白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給全部的高雄百貨公會會員,並有註明若有意願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可通知高雄百貨公會前去收取同意書或回傳給高雄百貨公會、毅佳電腦公司,顯見本案並非如同告訴人張詔鈞所述,毅佳電腦公司必須負責尋找100 家廠商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否則高雄百貨公會何需大費周章寄送空白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給所有高雄百貨公會會員?至證人孫玉英雖證稱,事後有通知要去收取上開同意書的高雄百貨公會會員約只有5 至10家,惟該空白同意書上既有註明可直接回傳毅佳電腦公司,則不排除有部分會員係直接回傳給毅佳電腦公司,而未經由證人孫玉英之手,是尚難以其上開證述內容即認本案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的高雄百貨公會會員僅有5 至10家;且證人孫玉英亦未指述被告2 人有偽造「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之犯行。 4.關於被告吳沛佳有無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懷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毅佳電腦公司是由吳沛佳擔任名義負責人,我是該公司的總經理,也是實際負責經營的人,電腦業務是我的專長,吳沛佳是觀光科系畢業,不是電腦方面科系畢業,吳沛佳在公司是幫忙買電腦設備,即負責硬體採購的工作,她未參與公司其他經營,吳沛佳只是掛名的負責人,公司的事情都是我在決定,公司經營的業務也不需要向吳沛佳報告,公司的營業項目是軟體、硬體、系統整合;吳沛佳並未參與網站建置的工作,關於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有時需要吳沛佳幫忙的時候會請吳沛佳幫忙,例如我們後來尚未取得100 家廠商同意加入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時,有開會請大家詢問親戚朋友有沒有意願加入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毅佳電腦公司在98年間,員工是被告2 人、1 個專案經理黃彥樺、會計黃芝琪、員工謝佩雯、陳柏廷及幾個助理,助理的名字我不記得了,而邱禹星是總經理助理,就是我的助理;高雄百貨公會委託我們做系爭電子商務網站的建置,是與毅佳電腦公司簽約,董事長吳沛佳有用印,合約也有蓋毅佳電腦公司的大小章,但「吳沛佳」的印章我可以蓋,吳沛佳對於本案真的不清楚,當時是黃彥樺去討論合約細節,黃彥樺擬了合約後,送回來毅佳電腦公司簽約,我們有問黃彥樺有無問題,他說沒有問題,我們就簽了;關於系爭電子商務網站都是專案經理黃彥樺在處理,整個專案就是黃彥樺負責,他要管控這個專案,他有需要幫忙,我們還是會幫忙;高雄百貨公會有問題的話,也找黃彥樺為多,合約書是黃彥樺擬的,整個專案都是由黃彥樺在執行,我們是協助;系爭電子商務計畫的合約是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簽的,所以高雄百貨公會要去達成100 家廠商的目標,我們只是協助廠商;關於偵一卷198 至248 頁所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大部分是高雄百貨公會拿來的,其中也有部分是毅佳電腦公司拿的,是後來高雄百貨公會達不到合約要求的100 家廠商時,有委託毅佳電腦公司協助幫忙,我無法確定比例有多少,也沒有辦法指出哪些是毅佳電腦公司找的、哪些是高雄百貨公會找的,因為當初沒有紀錄是誰去簽的,所以沒有辦法,現在我根本看不出來當初到底是誰去簽的,有些我知道是我的朋友,是我拜託他們,例如第216 頁背面歐迪雅國際有限公司是我的朋友、第225 頁背面新鳳鳴茶葉有限公司,應該都是工讀生去簽的,我只是打電話,他們OK的話,我提供名單給工讀生或是商家郵寄回來,第233 頁背面榮泉汽水工廠是我的朋友,第236 頁背面觀澤國際有限公司是我的朋友,我認識第248 頁背面的卡帝亞百貨有限公司,但這家應該是高雄百貨公會提供的,不是我簽的;起訴書所載之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松田電業行,我不知道上開商家的同意書是由毅佳電腦公司或高雄百貨公會提供的,我也不認識這些商家,但有可能是毅佳電腦公司工讀生找回來的,或是黃彥樺找回來的等語(見院二卷第162 至167 頁)。是依被告王懷毅所述,被告吳沛佳並未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對於本案細節並不清楚,本案均係交由專案經理黃彥樺負責執行;毅佳電腦公司確有幫忙高雄百貨公會達成100 家廠商的目標,惟其無法判斷卷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中哪些是高雄百貨公會提供的、哪些是毅佳電腦公司提供的,其所述自不足作為認定被告吳沛佳涉犯偽造上開同意書之證據。 5.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專案經理黃彥樺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擔任專案經理,協助告訴人高雄百貨公會做系爭電子商務網站,這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案子,由中華軟協監督執行;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是類似像雅虎商城的架構,我們只有提供交易平台,交易內容是消費者與裡面廠商去交易,我們只是擷取裡面的交易資訊,提供中華軟協當作參考,是由高雄百貨公會向中華軟協請款,請款要透過結案報告書,我們有幫忙所有結案的報告,將所有資料提供給高雄百貨公會,高雄百貨公會審核過後,再跟中華軟協請款;我們有給高雄百貨公會1 組帳號密碼,他們可以進去看訂貨單等資料,至於被告2 人是否知道這組密碼,要問高雄百貨公會;期末報告書的部分,我們有彙整相關資料,會員即裡面店家都是高雄百貨公會提供的,訂單資料不是我列的,這是上面的交易資訊,只是資料的擷取,也不是由我負責擷取的,是我開設帳號密碼給告訴人去看,應該是高雄百貨公會去設定帳號進去,這有加密過;我已經離開毅佳公司很久了,本案我是做系統程式的程式設計,這套系統是為了中華軟協的計畫,我必須幫高雄百貨公會作一些教育訓練,教高雄百貨公會怎麼結案,被告王懷毅本身是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資工研究所畢業,他應該清楚這系統在做什麼;結案不需要訂單,所以我不需要去提供訂單,而結案需要達到一定交易量才可以請款,這部分中華軟協可以查核,高雄百貨公會就必須提供,可是不是我們提供的;電子交易筆數寫200 多筆,這是系統設計,會自動統計,系統會自動產生報表;期末報告書是由我們製作草稿,高雄百貨公會做最後修訂用印呈上去,電子交易筆數不是我去找出來的,我沒有客戶的帳號密碼,這部分是高雄百貨公會自已處理的,我們只有幫他們彙整而已;本案計畫書是我做的,可是結案報告書完全不需要專業,草稿是我做的,草稿上面的數量我是請高雄百貨公會自己統計的,所有訂單上如果有開後台,就可以看得到訂單資料,這些不需要我另外做指導,帳號密碼我已經給高雄百貨公會,我交給告訴人帳號密碼時,有跟他說必須重設,至於他有無重設我就不知道;結案報告書有列出所有會員名單,這部分中華軟協要求要有100 個會員,所以高雄百貨公會就提供100 個會員資料給我,我只是建檔進去,是我的部門把資料輸入進去,不是我自行輸入的,當時我部門有3 個人,是高雄百貨公會把會員資料彙整成電子郵件或傳真進來,我們就幫他建檔,這部分的資料是張詔鈞給我的,我可以把跟張詔鈞往來的E-MAIL列印出來證明等語(見偵三卷第40至42頁)。復於偵訊時證稱:「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是高雄百貨公會彙整後,我交給被告王懷毅的,那份是結案報告;我在毅佳電腦公司從未看過高雄百貨公會的章,毅佳電腦公司的員工陳柏廷是依照告訴人給的名單,去拜會部分店家,作跑腿的工作,去拿店家已經填好的資料,再去影印先給告訴人做確認後,再交給中華軟協;我不記得毅佳電腦公司的專員去拜會過幾家店家,應該有去拜會20幾家,其餘70幾家是百貨公會已經準備好了,這20幾家是我們去的時候,店家已經填好,是高雄百貨公會拜託我們去拿資料,陳柏廷就過去拿資料,我們只是幫高雄百貨公會作系統、跑腿,合約寫得很清楚;這部分不是我帶工讀生出去簽的,聲請計劃時,就應該要有100 家會員,而不是合約訂立後,我再去找100 家會員出來,因為告訴人一直沒有蓋章,我們說結案期限快到了,請他快點交結案報告,所以他才在最後1 天蓋章出去;申請時絕對要超過100 家才可以申請,這在申請資格上就有寫到,我們是要做100 家的網站,申請時就有100 家的名單,是告訴人提供的,我這裡還有告訴人給我的原始檔案等語(見偵三卷第281 至282 頁)。而證人黃彥樺於102 年11月6 日出境後,迄103 年6 月3 日均未入境,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 份可參(見院三卷第71頁),且辯護人於本院103 年5 月15日審理時捨棄傳訊證人黃彥樺(見院三卷第34頁),是證人黃彥樺於本院審理時未曾到庭陳述。依證人黃彥樺於偵查中之證述,毅佳電腦公司確有協助高雄百貨公會製作結案報告,但相關資料的擷取都是由高雄百貨公會提供的,因為系爭電子商務網站的帳號、密碼均已交付高雄百貨公會,電子交易相關數據也是由高雄百貨公會自己處理的,證人黃彥樺僅幫忙彙整資料,最後結案報告書仍需由高雄百貨公會做最後修訂、用印;至於毅佳電腦公司員工陳柏廷雖曾去商家收取「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但此部分是依照高雄百貨公會所提供的名單去拜會店家,或去拿店家已經填好的資料,僅是協助的性質。從而,證人黃彥樺並未指述被告2 人有偽造本案同意書之犯行,可以認定。 6.證人謝佩雯於偵訊時證稱: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是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即張詔鈞)給我們的,我們沒有實際去跟店家拿,這不是我經手的,這些不是我去做的;黃彥樺是我主管,可是我都沒有經手過這些東西,是百貨公會的理事長交給黃彥樺,黃彥樺再交給我的,一開始要先有這些同意書,再建置網站,網站建置完成後,我就沒有再處理這件事情,我把資料再轉給陳柏廷;這些同意書一直保留在我這邊,同意書一直持續收集,嗣因我不再處理這件事情,就將資料交給陳柏廷;當時毅佳電腦公司也有請工讀生去把同意書拿回來,而且工讀生還要把照片拍回來,是拍要上架的商品,那些照片我有看到,如果沒有辦法當下把照片拍起來,他們也會把商品帶回來拍;工讀生拿回來的同意書,上面就有店家的大小章,但有部分不是工讀生收集來的,有些是高雄百貨公會會員大會中,發給會員自己簽的,過程我不清楚;網站上有放店家商品的照片,這部分是電子檔,毅佳電腦公司應該有存檔;至於訂單要達到80萬元的部分,我沒有參與,陳柏廷處理的,發票部分我也沒有經手,我不知道是誰負責的等語(見偵四卷第28至29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98年時,中華軟協曾將1 個電子商務計畫交給高雄百貨公會承辦,高雄百貨公會再將該計畫中的電子商務網站建置委由毅佳電腦公司建置,我是該專案的執行人員,我的直屬長官是黃彥樺,我主要是聽從黃彥樺的指示,吳沛佳並未指示我任何事項,但我承辦該專案並未持續到期末報告結束,中間有換人,換陳柏廷;我中途就換單位、換部門,就我所知,該專案算有順利結案,網站都可以使用,我們測試還是可以使用;毅佳電腦公司名義上的負責人是吳沛佳,但吳沛佳沒有負責全部公司的經營,吳沛佳主要是負責硬體部門,就是處理硬體部分,公司的經營及業務不會向吳沛佳報告,吳沛佳也沒有參與本案商務電子計畫,我在承辦本案電子商務計畫時,主要都是與高雄百貨公會的理事長張詔鈞聯繫,另外還有1 個孫小姐,但基本上我們主要都是對張詔鈞,聯繫事項例如名單收集的部分,因為這部分之前有說係由高雄百貨公會提供,還有計畫有需要的文件、資料;廠商的名單主要是由高雄百貨公會的人提供的,但不是孫玉英,我們都是直接向張詔鈞要廠商名單,院一卷第52至79頁被證二的電子郵件,均是我們與高雄百貨公會就本專案往來的電子郵件;大部分的同意書是高雄百貨公會給我們,有些可能是高雄百貨公會提供名單,請我們直接去找廠商用印蓋章,其中也有部分是毅佳電腦公司提供的名單,但這個部分我就不清楚有哪些了,基本上我這邊主要就是收集名單,故來源部分沒有細分到這是誰提供,我無法確認哪些同意書是毅佳電腦公司所提供的;加入該網站的廠商,剛開始時,基本上一定都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但後期的話我就不清楚了;電子商務網站要做講習,講習的對象就是參加本計畫的廠商,建置電子商務網站的名稱是「A 好康百貨網」;毅佳電腦公司幫高雄百貨公會製作的A 好康百貨網,其上各廠商刊登的商品是請工讀生張貼上去的,工讀生是直接到廠商那邊去幫他們拍,然後直接上傳,如果沒有的話就到網路上找圖;我沒有負責該專案的期末報告,也沒有經手相關的發票,同意書的部分是他人交給我,我就收集,收集完後我就自己收起來,不用讓被告2 人過目或是給任何人看,基本上我就是一疊拿給黃彥樺,就說這是我們現在收集到的同意書,但我不知道黃彥樺有沒有翻,基本上我不會直接與被告2 人聯繫,被告2 人也不曾叫我們直接將同意書自己寫一寫就好等語(見院二卷第179 至184 頁)。是依證人謝佩雯所述,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大部分都是告訴人張詔鈞提供的,孫玉英並未參與此部分,有部分則是高雄百貨公會提供名單,毅佳電腦公司請工讀生去店家收取同意、找廠商用印,另有部分是毅佳電腦公司自行提供名單,惟被告2 人均未曾指示毅佳電腦公司員工自行填寫同意書就好。 7.證人陳柏廷於偵訊時證稱:我不清楚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是怎麼取得的,我是於98年9 月才進入毅佳電腦公司任職的,所以同意書若是在98年9 月前取得的,我就不清楚;我的前手是謝佩雯,同意書的年度如果是在99年或98年底的,是毅佳電腦公司 工讀生帶回來的同意書,上面都有統一發票的章,統一發票的章不是我們刻的,是被告2 人、黃彥樺請我們去蓋回的,我的部分是負責20份,前面已經有80份,我只是收集成100 份而已,這是專案的基本要求,必須有100 家同意書;工讀生1 小時只有100 元,當時只有1 個工讀生幫我們掃街,問商家要不要同意;我無法確定哪20份是我經手的,我是彙整成為100 份後,交給被告2 人;「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各商家的印章真的不是我刻的等語(見偵三卷第285 至286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任職過,也曾經承辦過百貨公會委託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我是專案執行的窗口,如果專案發生問題時,我是找主管或是找對方的承辦人,不然就是理事長那邊來處理,對方的承辦人就是中華軟協及張詔鈞理事長,這個主題廠商應該是高雄百貨公會,所以應該是中華軟協先通知高雄百貨公會,然後高雄百貨公會告訴我說要做什麼事情,高雄百貨公會的窗口就是張詔鈞,而我的主管是黃彥樺、王懷毅,吳沛佳在公司係負責總務及出貨的部分,就本專案她不太會參與,吳沛佳不會去管專案的事情;我的前手是謝佩雯,我是後半段進去的,是在案子快結束的3 個月進去接手的,看案子有無未達成的,就去把它完成;我接手時,本案電子商務計畫的廠商還沒有找齊100 家,那時候大約80家,因為要補齊100 家,所以就再去找20家,我們當時有找1 位工讀生去找,廠商名單也是毅佳電腦公司自己找的,是不固定,就是出去跑一些中小企業,比較小型的那種零售廠商去拜訪,工讀生就是去掃街、拜訪廠商,工讀生去找廠商,拿了同意書回來,我還會再打電話向這些廠商確認,所以結案的這些廠商、後來的20家,我都有一一打電話去做確認,因為我們要幫他開站台,然後要跟他要幾張照片上傳到平台;我對於偵一卷第201 頁背面華芳百貨行同意書沒有印象,因為填寫日期是98年,我是98年後半段約9 月或10月才進入毅佳電腦公司;偵一卷第200 頁新和泰行同意書的填寫日期是98年3 月16日,這應該不是我找的,因為我還沒有進公司;我對於偵一卷第200 頁背面明德行、偵一卷第221 頁背面郭金山花生店、偵二卷第163 頁松田電業行也沒有印象;偵一卷第232 頁背面美加利有限公司的填寫日期是98年7 月,當時我還沒有進公司;偵一卷第199 頁背面智慧企業行,我也沒什麼印象,但應該是我進公司的時間;在我進毅佳電腦公司前,已經取得的廠商名單,我不知道是如何來的,我來的時候就有那幾張;一開始好像有要求加入系爭電子商務網站的廠商一定要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後來好像就沒有了;本件結案時,訂單的金額、廠商的家數都有符合結案的標準,至於建置的網頁可否使用,因為1 月份結案後,過完年後我就離職了,所以我不知道後續的情形;院一卷第60頁以下電子郵件,這些是我與高雄百貨公會往來的電子郵件,如果有我的名字就是用我的帳號去發送,院一卷第56、57頁電子郵件,其中1 封是2009年10月23日我寄給百貨公會理事長的信函,內容記載「如果不認同這些廠商請於98年10月26日星期一中午12點前依書面行文方式,我們將立刻允以移除,並請貴單位補齊100 家,本公司本來就無義務替貴公司招募廠商。」等語,這封信是主管請我寄的,就是上面的王總及副總;而院一卷第58頁電子郵件,同日另1 封郵件記載「本公司僅協助截至98年10月22日下午5 點為止,經貴公會提供公會會員名單且符合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認定核准可參加計畫之商家建置開設網站,其餘不符合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認定核准之商家,本公司皆不予協助網站維護工作。」等語,這封也是由我的名字發出去;院一卷第59頁電子郵件,這封是由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發給我,該內容是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張詔鈞要我們去收取這些廠商的同意書,此郵件中所提及的廠商,應該是張詔鈞有聯絡他們,然後我們去跟廠商拿取同意書;在這些電子郵件裡面,我一直向高雄百貨公會報告廠商的家數,是因為中華軟協是要求本案高雄百貨公會要達到100 家廠商數才能結案,我們一直發文給高雄百貨公會,意思是要他們盡量提供到100 家;期末報告應該有寄給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因為是一起去做報告,好像有去台北做1 次報告;後面20份同意書是我們主管請我們找1 個工讀生去掃街招募進來的,我不清楚之前80份是否也是這樣找來的;後來的確有20家廠商簽同意書表示願意參加,我們就是免費幫他開站台,我們就是做一些聯繫說有幫忙開網站,100 家廠商的正本都是寄給中華軟協,所以中華軟協會有100 家廠商同意書的正本;我於102 年3 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稱這20家廠商匯集完成之後交給被告2 人,是因為這是公司要彙整,然後要留存,就是會影印成1 份備存,正本寄給中華軟協,毅佳電腦公司會有1 份備存,就是副本;我整理完這100 家廠商的資料後,是提供給黃彥樺副總及王懷毅總經理,並沒有交給董事長;當時我是先交給我的直屬長官黃彥樺,當然這個案子結案,大家一定就知道有 100 家廠商的存在,有副本在,但以我1 個下屬的狀態,我一定是直接交給我的上司黃彥樺副總,黃彥樺一定是第一關拿到的,因為他是我的上司,黃彥樺拿到後,應該就是公司做備存,正本就是連同結案報告寄送給中華軟協,當時應該是我去寄送的,是黃彥樺叫我去寄送的;我是專案承辦人,我的職責就是把這個專案結束,就是去收集這100 家,然後把這100 家廠商給高雄百貨公會作為結案的依據,雖然可以叫高雄百貨公會自己去招募就好,我們不要去淌這個渾水,但高雄百貨公會就是需要這個東西;被告2 人並沒有跟我說去掃街只要抄下商店名稱,只要寫到20張有商店名稱出來,其他欄位自己隨便亂寫都沒有關係;我有參與本案結案報告書的製作,我只是把資料彙整成1 份報告,然後寄給理事長確定,之後寄送給中華軟協;我不記得我在毅佳公司任職的正確期間,大約是98年9 月至99年3 月,就是總共半年;這個案子會有KPI ,期中有驗收完,他會請你把一年度所有東西完成,就是要結案,例如要把期中與期末之間未完成的這些里程碑或是查核點完成,我一進去就是接受這個案子,就是承接謝佩雯後面的工作,前1 、2 個月謝佩雯有慢慢帶著我、協助我去做,後半段我只知道我們就跟是高雄百貨公會理事長聯繫,然後去做,因為中華軟協對的窗口就是高雄百貨公會,我們是負責網站建置的廠商,就是類似委外建置,我就是負責這個專案,我不知道前面的細節,例如合約簽收或是如何;至於我到職之後,有沒有外面真正的消費者來向我們建構的網站下單,因為這部分不是我負責的,我不清楚;當初我在做這個專案時,我都要先跟張詔鈞確認,因為中華軟協對應的窗口是高雄百貨公會,所以我有些東西要跟張詔鈞確認,而且有些要用印的還是用高雄百貨公會的部分去出的,我也是要請示他等語(見院二卷第191 至200 頁)。是依證人陳柏廷所述,關於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毅佳電腦公司是協助建置系爭電子商務網站,高雄百貨公會方面主要的聯繫窗口是告訴人張詔鈞;於專案後期,因廠商數尚未達目標之100 家,是毅佳電腦公司有派工讀生出去掃街、詢問中小企業是否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再拿「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回來毅佳電腦公司,被告2 人並未指示員工胡亂填寫同意書。 8.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前工讀生曾琦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工讀,時間應該是98年或99年的暑假,應該是7 月到8 月這兩個月,我有聽過高雄百貨公會委託毅佳電腦公司建置系爭電子商務計畫,那時候有1 個網站,我有協助他們收集產品資料,好像是毅佳電腦公司提供1 個名單,基本上就是以名冊上的為主,打電話跟商家拜訪,問商家有無時間,然後去要他們的產品資料,我不知道這個名單是誰提供的,我記得好像有1 個專門負責案子的人給我們名冊,我們就按照名冊的方式去拜訪廠商,因時間已久,名字忘記了;同意書上的資料全部都是由他們填寫,反正我主要的工作就是去廠商那邊拍照,因為要產品照,我是負責做產品的資訊,是去廠商那邊拍產品的照片,拍完照片,就順便把同意書收回來;那時候名冊很多,而且已經是4 、5 年前的事情,我沒有印象有沒有收過偵一卷第201 頁背面華芳百貨行的同意書;偵一卷第200 頁新和泰行同意書的填寫時間是98年3 月16日,當時我不在公司,我是暑假才過去的;我對於偵一卷第199 頁背面智慧企業行的同意書沒有印象,這是我離開公司之後,填寫日期超過98年9 月了;我對於偵一卷第200 頁背面明德行的同意書也沒有印象;我對於偵一卷第221 頁背面郭金山花生店的同意書有點印象,但只是覺得這個店名有點熟悉;一般而言,如果商家的負責人不在,應該是不會由其他人代蓋或代簽同意書,主要以負責人為主;我對於偵二卷第163 頁松田電業的同意書也沒有什麼印象;當時毅佳電腦公司的工讀生只有我與學弟林哲翔(原名游曜銘);我們出去收同意書,不會亂寫或寫假的,其實就是廠商負責人跟我們講什麼,我們就是按照他們講的這樣寫;我沒有參加本專案期末報告的製作,我只有負責去拿同意書,然後把商品拍照、修圖就這樣而已,收集完後好像是交給專案的負責人,那時候好像是交給謝佩雯等語(見院二卷第200 至203 頁)。是依證人曾琦瑋所述,其於謝佩雯負責本專案期間,確曾依毅佳電腦公司所提供之名單前往廠商處收取「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並協助拍攝商品相片,且其未曾胡亂填寫同意書或造假,均是依照廠商負責人口述內容而為填寫。 9.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前工讀生林哲翔(原名游曜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在毅佳電腦公司工讀,也有實習,是與證人曾琦瑋一起去實習,所以時間是一樣的兩個月,就高雄百貨公會委託毅佳電腦公司所建置的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我有去向廠商收集過同意書,廠商名單是毅佳電腦公司的員工給我的,但我不記得是誰了,已經是3 、4 年前的事;就我所知,名單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好像上面有寫,我們就是打電話去問,然後問住址去找廠商他們,就是上面的電話1 個1 個撥打,沒有找不認識的廠商,就是依名單去找,不會隨便去找1 家問他們要不要;如果電話沒有人接的時候,找不到人,就放在後面,以後再打,如果電話有人接,但負責人不在,就問負責人何時回來,之後再打,我們幾乎都找到負責人為止,最後有幾間找不到,那就是回報,跟副總或秘書說找不到;我對於偵一卷第201 頁背面華芳百貨行的同意書沒有印象,很久了,我想不起來,我只記得特定幾家有印象的;偵一卷第200 頁新和泰行、偵一卷第199 頁背面智慧企業行、偵一卷第232 頁背面美加利有限公司、偵二卷第 163 頁松田電業行都沒有印象,偵一卷第200 頁背面明德行,好像有點印象,好像有去找過他的樣子,我不確定是不是明德行,那個地方好像有一間賣小東西的精品店,我之前跑業務好像有經過那附近,我不確定是不是明德行,但那家老闆的名字是4 個字,好像跟那個又不太一樣;我們不是每次去都一定拿到同意書,我說對於明德行好像有印象,是因為名字好像有聽過,但我不清楚有沒有取得明德行的同意書;我沒有參與製作本專案的期末報告書,我們是收完資料,7 、8 月我們的工作就結束了;我們在做這個專案時,沒有作假,只是給廠商簽名,然後幫他們拍照,之後修圖上傳到網站上,就這樣而已等語(見院二卷第204 至206 頁)。是依證人林哲翔所述,其與證人曾琦瑋確曾依毅佳電腦公司員工所提供之高雄百貨公會會員名單前往廠商處收取「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並協助拍攝商品相片,且其未曾胡亂填寫同意書或造假,都有給廠商負責人簽名確認。 10.關於華芳百貨行部分: ⑴證人即華芳百貨行登記負責人王吳麗華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本身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但我10幾年都沒有做生意了,並未加入高雄百貨公會的網路會員,也沒有人來找過我加入網站等語(見偵三卷第121 至122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華芳百貨行的負責人,華芳百貨行以前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現在不知道,華芳百貨行的登記負責人是我,但我退休已經退休10多年了,都交給我媳婦做,我大概是89年到現在都沒有做,89年以後都是我婦在處理所有的事情,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以前都是1 年開會1 次,我媳婦叫我去,她都沒有時間,都是我去,現在沒有了,至於高雄百貨公會在開會時,是否曾經鼓勵會員加入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並且加入百貨公會的電子商務網站,我沒有印象,以前開會沒有講這件事情,我不是高雄百貨公會裡面的幹部或是理事、幹事,我是會員,開會我們就去,大家會員去那裡吃飯;偵三卷第28頁高雄百貨公會會員名單中,連絡人行動電話0000000000是我兒子王清文的電話,E-mail我不知道,要問我兒子;偵一卷第201 頁背面華芳百貨行同意書,上面「王吳麗華」不是我的筆跡,我在89年時就退休了,我不知道是何人的筆跡,但0000000 是店裡的電話沒錯,其他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退休了,我現在沒有在做生意,要問我兒子、媳婦才知道等語(見院三卷第4 至6 頁)。 ⑵證人即華芳百貨行負責人王吳麗華兒子王清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看過偵一卷第201 頁背面華芳百貨行同意書,上面的筆跡不是我的,該同意書上面華芳百貨行的公司大小章是華芳百貨行的大小章沒有錯,0000000000是我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yahoo.com.tw 」也是我的電子郵件信箱,我算是華芳百貨行的員工,這原本是我母親王吳麗華在經營的,現在是我配偶歐季珍在那邊比較多,我也會過去幫忙,因為那時候我有E-mail,所以就是以我來做聯絡方式;我有聽我配偶說過她有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我母親於89年退休後,華芳百貨行實際經營負責人是我配偶歐季珍,我確定該同意書上面的大小章是我們公司的印章,那時候應該是我配偶簽名蓋章的,我有聽我配偶說他們有打電話說高雄百貨公會有這個福利,問要不要參加,反正不用花錢,我們就有參加等語(見院三卷第6 至7 頁)。 ⑶證人即華芳百貨行實際經營者歐季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華芳百貨行現在是由我負責經營,我約從88年起開始負責經營,我有看過偵一卷第201 頁背面華芳百貨行同意書,但上面的資料不是我的筆跡,上面的公司大小章是華芳百貨行的大小章沒錯,當初高雄百貨公會要做這個的時候,有拿1 張營運計畫給我們看,但我們沒有填,這些資料是為我們告訴高雄百貨公會的資料;我們加入公會,公會有這種免費的服務,我們就說好,高雄百貨公會做免費服務幫我們宣傳的網站,所以我們有同意加入該計畫,印章也是我們蓋的,當初我們是想說我們參加高雄百貨公會,公會拿給我們寫,我們就同意,我們有同意參加這個商務網站,但同意書上的資料不是我寫的,有人寫完拿來給我們蓋章,但很久了,我不太記得那人是誰,我也記不得是毅佳電腦公司或高雄百貨公會,華芳百貨行就是1 間店,就是我跟我配偶在做,沒有其他人,除了我之外,還有我配偶或我媽媽會用到公司大小章;我只記得對方有來我們店裡拍過照,但拍照完也沒有下文,他只有來過1 次而已,實際的狀況因為很多年了,不太記得;我沒有看過A 好康百貨網裡面華芳百貨行的網站,也沒有拿到該網站的帳號及密碼,從未見過在庭的2 位被告,我不太記得高雄百貨公會有無發函通知我們說有教育訓練課程,因為我沒有去上,我不知道;我們是同意高雄百貨公會免費提供的這項服務,因為我們也有交會費,我想如果對我們店有幫助當然是好的等語(見院三卷第8 至10頁)。 ⑷是依證人歐季珍、王清文所述,華芳百貨行確有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並有於「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蓋用華芳百貨行大小章。檢察官於偵查中僅傳訊登記負責人王吳麗華,即認定華芳百貨行並未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容有誤會。 11.關於新和泰行部分: ⑴證人即新和泰行負責人翁志銘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至於有無加入該公會網路會員,我沒有印象了,應該是沒有加入等語(見偵三卷第121 至122頁 )。⑵證人即新和泰行店長翁綺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新和泰行任職,擔任銷售的工作,應該算是店長,新和泰行於98年間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現在不是了,0000000000是我的行動電話,0000000 是我家裡的電話,「000000000000@yahoo.com.tw 」是我的電子郵件信箱,應該也算是公司的,是我在用,公司一些資料都會傳到這個信箱;偵一卷第200 頁新和泰行同意書,其上「新和泰皮飾行」及「翁志銘」的印章是我們公司的大小章,上面的資料也是我們公司的相關資料,我有看過該同意書,該同意書是我簽的,我後來有參加該計畫的電子商務講座,也有上網去該電子商務網站看過,我印象中帳號、密碼應該是高雄百貨公會給我們的,但我不是很確定;我忘記該同意書是毅佳電腦公司拿給我們的或是百貨公會拿給我們的,那麼久了,但實際上我沒有在電子商務網站上交易過;翁志銘是我哥哥,他都在大陸做生意,他完全沒有參與新和泰皮飾行的經營等語(見院三卷第13至15頁)。 ⑶是依證人翁綺霞所述,新和泰行確有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並有於「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蓋用新和泰行的大小章。檢察官於偵查中僅傳訊登記負責人翁志銘,即認定新和泰行並未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同有誤會。 12.關於智慧企業行部分 ⑴證人即智慧企業行負責人劉婉慧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沒有同意加入高雄百貨公會網站,我沒有接過這樣的通知,我不知道我被冒用了等語(見偵三卷第121 頁背面)。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智慧企業行不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我不知道高雄百貨公會電子網站叫什麼名字,偵三卷第28頁編號74所載智慧企業行的資料,是我們公司的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是我98年間時所持用的行動電話門號,其上地址「OO街000 號」是我們公司的地址;偵一卷第199 頁背面智慧企業行同意書上是我的筆跡沒錯,上面的大小章也是我們公司的大小章,可是當時跟我簽的並不是在庭的2 位被告,跟我簽的人是之前公司比較老的長輩的朋友介紹的,我不太認識「他」,他僅說他在做網路行銷的,我不太清楚他是不是高雄百貨公會的人,反正他是說他是做行銷的,但是我並不認識他,我們裡面比較老的長輩跟我說他是要做行銷的,所以該份同意書上的資料都是我填寫的沒錯,我剛剛稱智慧企業行並未同意加入電子商務網站,是因為現在看了之後我才知道,他之前講的並不是什麼電子,是說網路之類的,我不知道電子商務行銷就是網路行銷,我也不太知道簽該同意書的目的是什麼,他只說要做行銷而已,好像是說要幫我們把飾品界擴大,讓人家知道有飾品街,我從來沒有在該電子網站上交易過,那時候我不太會用網路,但我看得懂同意書上之內容等語(見院三卷第78至79頁)。 ⑵是依證人劉婉慧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卷附智慧企業行的同意書係其所書寫並蓋用公司大小章,其亦瞭解該同意書上所載內容,自可認其有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是本院認偵查中檢察官並未提示智慧企業行之「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使其辨識,致證人劉婉慧誤稱並未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 13.關於明德行部分 ⑴證人即明德百貨行陳永森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當過高雄百貨公會監事,但我不會使用電腦,我沒有加入高雄百貨公會網路,毅佳電腦公司有派人到我家照相,說要幫我把明德百貨行的商品陳列,但並未將我的商品陳列於網路上,我就跟高雄百貨公會反映,高雄百貨公會跟我講他們是詐騙集團等語(見偵三卷第121 至122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明德百貨行的負責人,明德百貨行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我在公會裡面擔任理事或監事,我不知道那時候我的職務是理事還是監事,高雄百貨公會有鼓勵會員加入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希望會員夠加入高雄百貨公會的電子商務網站,我有參加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但最後這個網站都癱瘓、都沒有用;那時候這家公司有來我們家裡,我說我是電腦白癡,我不會上網,他有來幫我們照相,結果照完相PO上去,我女兒上網去找,但沒有找到我家的東西,我家的東西確實沒有在網站出現,但他們確實有來我家幫我們照相,那天搞了一個早上,差不多3 個多小時,我們還買便當給他們吃,他們派2 個員工來我家幫我照相,我加入,結果過幾天我女兒上網後說沒有看到我們家的東西,我覺得奇怪,後來在高雄百貨公會開理監事會議時我有提到這點;0000000000是我的電話,「000000000@0000.com」是電子公司他們幫我們設的電子郵件信箱,偵一卷第200 頁背面明德行同意書是我寫的,上面的章也是我們的章,我在偵查中並未說我沒有簽過同意書;我曾在偵查中說毅佳電腦公司是個騙子,是因為他來我們家裡照相說要上網讓我做生意,結果這個網站不能用,我確實都沒有用到,我沒有在那裡看到我的東西,也沒有在那裡賣過1 件東西;我確實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同意書那時候我們有簽,但我有說他們公司是騙局等語(院三卷第11至13頁)。 ⑵依證人陳永森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卷附明德行的同意書係其所書寫並蓋用公司大小章,且其於偵查中並未陳述:其未簽過同意書等語,是依該同意書內容,自可認其有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偵查中檢察官因未提示明德行之「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使證人陳永森辨識,且又未與證人陳永森確認該同意書內容真偽,致證人陳永森因認並未在系爭電子商務網站找到明德行之商品,而認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是個騙局。 14.關於郭金山食品企業社部分 ⑴證人即郭金山食品企業社負責人陳玉霞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是郭金山食品企業社的負責人,我沒有同意參加高雄百貨公會的網站,如果我要參加,我也一定是參加台北的,怎麼會去參加高雄的;我記得有1 家電腦公司跟我表示可以上網,時間大約在5 年前,但細節我記不起來了,現在網路很發達,都會有人來邀約;我並未聽過「A 好康百貨網」,我不知道為何我們公司會出現在該網站上,我也不認識黃彥樺、被告2 人及張詔鈞;我現在自己也有網站,就叫做郭金山,所以我不需要靠其他人的網站等語(見偵三卷第149 至151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郭金山花生店的負責人,郭金山花生店不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我不知道高雄百貨公會的電子網站名稱為何,我在偵訊時有表示:約5 年前曾經有1 家電腦公司的人向我表示可以上網等語,這件事情已經超過5 年了,以前網路剛興起的時候,很多人說要做網站、網頁,有很多家電腦公司的人說是經濟部委託的案件,要協助我們商家認識電腦網頁、網站的,並協助製作網頁、網站,但網站的東西很麻煩,我都是作實體的;當時有很多家來找我們,時間太久了,我現在記不清楚當初有無同意電腦公司的人幫我們做;偵二卷136 頁背面郭金山花生店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之中小企業基本資料表,其上郭金山花生店免用發票專用章是我們的店章,現在還在用,旁邊是我的簽名,企業用印欄上面的小章我看不清楚,無法判斷是不是我的印章,但簽名是我的沒錯,其上「花生醬」這幾個字不是我寫的,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是我的電話,但這也不是我寫的,(02)0000-0000 號是店裡的傳真,(02)0000-0000 號是公司的電話,此基本資料表上的資料是正確的,當時公司設在北深路2 段194 號,後來改到深坑街92號;偵查中檢察官並未提示這張基本資料表給我看,我也未聽過毅佳電腦公司,這張資本資料表上面的基本資料不是我寫的,下面的簽名是我簽的等語(見院四卷第5 頁背面至第7 頁)。 ⑵是依證人陳玉霞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卷附郭金山花生店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內容,雖非由其逐項書寫,惟其下「企業用印」欄內之「郭金山花生店免用發票專用章」係郭金山花生店的印章無誤,該印章旁「陳玉霞」的簽名也是其親簽無訛,自可認證人陳玉霞確有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因偵查中檢察官並未提示此同意書使證人陳玉霞辨識,致其誤稱並未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15.關於美加利有限公司部分 ⑴證人即美加利有限公司負責人周芳茹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沒有聽過毅佳電腦公司,也未同意參加高雄百貨公會網站會員,但有在網路上看過A 好康百貨網,並沒有人聯絡我將美加利有限公司的產品放在網路上賣,我們公司也未透過網路行銷,我們都是傳統市場的客人,我不知道為何高雄百貨公會會有我的資料,但我名片上有我公司資料,也有我的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0mail.com,我並未使用00@0-00.com 的電子信箱,也不清楚是誰將我公司的資料放在高雄百貨公會;我如果要參加公會,也是參加臺中的公會,我人都是在臺中,營業也是在臺中,客戶都是在傳統市場,貨品交給傳統市場的客戶讓他們去賣等語(見偵三卷第204 至206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美加利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美加利有限公司不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偵三卷第30頁(編號52)所載美加利有限公司連絡人行動電話0000000000,是我的電話,地址則是98年間公司的地址,偵一卷第232 頁背面美加利有限公司同意書,上面「周芳茹」等字,不是我的筆順,我寫字的習慣不是這樣,乍看之下,我覺得有六、七分像,但我寫字的習慣不會這樣,所以我肯定這不是我寫的,但這個章是我們公司的大小章,惟公司的大小章是機器刻的,我不知道這個章的來源為何;該同意書上面的資料,當時的年齡不對,學歷也不對,5 年前我收到這份文時,我覺得很驚訝,我有一點印象,有所謂要架設網站輔導中小企業的人,但我說因為我在臺中,我不在高雄,在這邊對我們沒有幫助,而且我們的客戶都是在傳統市場,所以的確是有人曾來詢問我們是否要參加這個網站,當時好像是有人來訪問我們,是臺灣農漁會超市的人,該人有跟我進過1 次的貨,他說他們要上網去賣,但我那時候並不看好我們的產品可以上網賣,他說沒關係,他們有1 個超市,他們會自己去行銷,我只要提供他商品就好,我沒有反對他要上網去賣的事情,我當時認為我的角色就是跟他交易,他要上網賣給誰不關我的事,但沒有人到我們公司拍照;我本人並未同意要參加系爭電子商務計畫,至於向我買東西的人,他說他要上網去經銷,我沒有反對,因為買這個東西,他要怎麼賣不關我的事;美加利有限公司是在臺中,所以不可能到高雄參加高雄百貨公會,公司名片或廣告宣傳都可以找得到我們公司的相關資料;我並未將美加利有限公司的大小章交給別人來蓋該同意書,而且該同意書上的E-mail不是我的,年齡、學歷都不對,字跡也不是我的,我們公司的電話及傳真資料並未放在網路上,因為我們都在傳統市場等語(見院三卷第29至31頁),並提出1 紙關於「台灣農漁會超市中心」之手寫聯絡電話、地址為證(見院三卷第39頁)。 ⑵是依證人周芳茹所述,美加利有限公司並未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惟卷附美加利有限公司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內大小章確與其公司的大小章相仿,且依證人周芳茹所述,其未見過被告2 人,更遑論其有見聞被告2 人有偽造美加利有限公司名義之同意書之犯行。 16.關於松田電業行部分 ⑴證人即松田電業行的實際負責人黃麗娟於警詢時陳稱:松田電業行登記負責人是我婆婆吳李如玉,大約在20年前開始全權由我負責經營,這間店經營至今大約已有40年了,大約20年前由我和我配偶接手經營,營業項目是水電裝修、電器買賣等;我從來沒有見過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其上松田電業行的大小章都不是我們公司的,這張同意書是遭到他人偽造的,我有帶我公司的大小章過來提供給警方附卷證明(見偵四卷第256 頁);我們公司的大小章從未更換過,從開店至今都沒有換過;我不記得是否曾有人跟松田電業行洽談電子招商業務,公司大小章都是我在保管的,且要經過我同意才能使用;松田電業行雖然有在奇摩拍賣行銷,但是不是用「松田電業行」的名義;我完全沒有在A 好康百貨網上刊登松田電業行的廣告或商品,也不知道A 好康百貨網上有刊登松田電業行的廣告或商品,雖然該網頁上面有「松田電業行」的字樣,但是我不知道為何會刊登在A 好康百貨網,松田電業行也未加入高雄百貨公會會員等語(見偵四卷第253 至255 頁)。又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松田電業行「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其上的大小章不是松田電業行的,筆跡也不是我的,整張都是假的,電話也是假的,地址是對的;我沒有在A 好康百貨網上面刊登商品,也不知道有這1 個網站,上面商品不是我們公司的,我也沒有加入高雄百貨公會等語(見偵四卷第311 至313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松田電業行的負責人是我婆婆吳李如玉,我是她媳婦,平常松田電業行的事務是由我處理,吳李如玉沒有在處理,除了我會處理之外,我先生吳榮發也會處理松田電業行的事務,松田電業行不是高雄百貨公會的會員,我不知道該公會的電子商務網站;吳榮賢是我的小叔,0000000000不是我們的電話,我不知道是不是吳榮賢的電話,我也不知道「000.0000@000.hinet.net」這個電子郵件信箱是何人的,偵二卷第 163 頁松田電業行同意書,該同意書上面的「吳李如玉」不是我的筆跡,也不是我配偶的,好像也不是我小叔的,這個字跡很模糊,沒有辦法確定,但我確定絕對不是我們夫妻的筆跡,松田電業行只有1 套公司大小章,該同意書上面「松田電業行」及「吳李如玉」的印章不是我們公司的大小章,我去警察局時我有帶松田電業行的大小章去給警察看,結果我發覺那是完全不對的,我有跟警察說我們沒有這個章,我有拿去比對;我一直都沒有印象有聽家人說過要參加高雄百貨公會的電子商務計畫,這個事情都由我在接管,我印象中好像沒有,我不認識在庭的2 位被告;吳榮賢是我的小叔,但吳榮賢的正太電業行與松田電業行在營業上沒有關係,我們各自成立,正太電業行是吳榮賢在經營,松田電業行是我跟我先生在經營,都是我在負責,我們沒有上過電子商務網站「A 好康百貨網」從事交易;松田電業行的地址是設在嘉義市○○○路000 號,都是由我負責顧店,我婆婆或小叔不會幫忙顧店,也不曾遇過高雄百貨公會的人去我們那裡,松田電業行的大小章都是由我保管,都是我在處理,A 好康百貨網是去警察局作筆錄時才聽過,我沒有同意要在A 好康百貨網上面刊登東西,我也沒有聽過毅佳電腦公司;我們是電器行,與百貨公會沒有關係,我從來不知道高雄百貨公會在做什麼,我們電器行也沒有販賣百貨;吳榮賢的正太電業行則是在本館路那邊開業,吳榮賢沒有我們松田電業行的大小章,他也沒有跟我說他要自己去刻松田電業行的大小章等語(見院三卷第23頁背面至第27頁)。 ⑵證人即松田電業行的登記負責人吳李如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松田電業行現在都是由我媳婦黃麗娟在經營,吳榮賢是我兒子,我沒有聽過吳榮賢詢問我們是否要加入高雄百貨公會電子商務網站的行銷,松田電業行的小大章只有1 套,我不知道偵二卷第163 頁松田電業行同意書上面的大小章是否是我們公司的,我退休了,沒有在顧店等語(見院三卷第28頁)。 ⑶證人即正太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榮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正太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都是我開設的,我與松田電業行的吳李如玉是親戚關係,松田電業行是我母親、大哥、嫂子在經營的,我有參加過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我應該也有詢問松田電業行是否要加入,我只能講說印象中有;偵二卷第163 頁松田電業行同意書,我的手機是0000000000,不是0000000000,「000.0000@000.hinet.net」是我的電子郵件信箱,我不記得是誰邀請我參加高雄百貨公會的電子商務計畫,5 年前的事怎麼可能記得,我也沒有印象是何人將同意書交給我;松田電業行同意書上的大小章看起來很像是公司的大小章,有可能是我回家時去蓋用的;我不認識張詔鈞,但應該有見過在庭2 位被告,很面熟;松田電業行的印章及正太電業行的印章很像都是我蓋的,申請書應該都是有參加才有,我沒有保管松田電業行的大小章,但5 年前我是常常回家的,如果要參加1 個什麼網站,像最近我們也參加1 個客家網,認識的朋友就報名了,就這樣;我對於「A 好康百貨網」沒有什麼印象,但我只能講說應該是有,因為這種電子商務的有機會還是有開會、公會的訊息,有空都會去參加,至於是否有人去我們家對商品拍照,這是5 年前的事,很難說等語(見院三卷第32至33頁)。再稽卷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提供之結案資料中,電子商務建置家數100 家(含103 家同意書正本)部分,編號110 、114 、 115 之松田電業行、正太電業行、慶發電機有限公司之聯絡人均係「吳榮賢」,電子郵件皆係「000.0000@000.hinet. net 」,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2 年3 月11日中企資字第10200007440 號函暨所附KPI 項目達成之證明1 份可參(見偵二卷第325 頁背面)。 ⑷是證人吳李如玉、黃麗娟均否認松田電業行有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並否認有在「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內用印。再觀證人黃麗娟於警詢時所提出之「松田電業行」大小章,以肉眼即可判定與卷附松田電業行之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內所蓋用大小章之字體、印文粗細顯不相同,此有該「松田電業行」、「吳李如玉」印文可憑(見偵四卷第256 頁、偵二卷第163 頁),是認證人吳李如玉、黃麗娟證述上情應可憑採。惟證人吳榮賢證稱其所經營之正太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有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其印象中也有詢問松田電業行是否要一起參與。再觀卷附松田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各欄位所填寫文字均過淺而模糊不清,僅有「企業用印」欄上之公司大小章清晰可見(見偵二卷第162 頁背面、第163 頁同意書),與卷附其餘同意書迥然有異,是不排除松田電業行、慶發機電有限公司係由同一人或同支筆所書寫。佐以卷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提供之結案資料中,編號110 、114 、115 之松田電業行、正太電業行、慶發電機有限公司之聯絡人均係「吳榮賢」,電子郵件皆係吳榮賢所使用之「000.0000@000.hinet .net」,而證人吳榮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松田電業行的「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大小章有可能係其所用印。則本院自難排除卷附松田電業行同意書係由證人吳榮賢所填寫或授權他人填寫,再由證人吳榮賢於該同意書上「企業用印」欄蓋用「松田電業行」、「吳李如玉」之印文。且證人吳榮賢復未指述被告2 人有偽造松田電業行名義之本案同意書之事實,則其證述自不足作為認定被告2 人有罪之證據。 17.綜上,起訴書所指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及松田電業行,其中除美加利有限公司、松田電業行之企業大小章並非由負責人用印外,其餘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均係由實際負責人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並在各該「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上簽名或用印,是起訴書就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部分,認被告2 人涉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已有誤會。至美加利有限公司、松田電業行部分,雖足認各該負責人並未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惟松田電業行之部分,尚難排除係證人吳榮賢所同意或授權,已如前述。而證人即毅佳電腦公司曾經手「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之員工謝佩雯、陳柏廷、曾琦瑋及林哲翔均一致證稱:毅佳電腦公司確有提供部分廠商名單以協助達成系爭電子商務計畫100 家廠商的目標,被告2 人未曾指示員工可逕行填寫同意書,其等亦均有獲得廠商同意始請廠商用印或簽名在同意書上,自難認毅佳電腦公司員工有何偽造美加利有限公司同意書之行為。況若被告2 人果有偽造文書之犯意,則僅需指示員工或工讀生上網或上街查訪鄰近中小企業廠商之企業基本資料後,逕行填寫同意書達100 張即可,何需大費周章指派工讀生外出向各廠商逐一確認基本資料並收取同意書?再者,依證人周芳茹所述,曾有要架設網站輔導中小企業之人與其聯繫,亦有臺灣農漁會超市之人與其進貨,表示要上網販售乙節,並提出1 紙關於「台灣農漁會超市中心」之手寫聯絡資料為憑,則此部分顯難排除美加利有限公司之同意書係由毅佳電腦公司以外之人所提供。從而,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係被告2 人、專案經理黃彥樺或毅佳電腦公司員工偽造美加利有限公司之「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是公訴人就被告2 人偽造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及松田電業行同意書部分所為之舉證,均不足說服本院形成被告2 人有罪之心證。 18.至起訴書所列:證人即双手企業社負責人黃婉琳之配偶李文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廷豐商行負責人謝宗宏胞姊謝佳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采皇國際貿易社負責人胞兄林丸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昊輝企業行負責人之配偶吳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台灣香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榮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榮泉汽水工廠負責人陳滿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高佑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銘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創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蔡翼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季洋茶品行負責人鄭子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宸潔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蕭琇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家緣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羅玉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足下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許晉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花漾年華企業社負責人甯嘉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竟凱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慶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花語風車百貨專賣店負責人之女盧淑惠於警詢之陳述、證人即誌豐家電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高鈺鈕扣行負責人薛喬月於警詢之陳述、證人即林照相器材行負責人之子林武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進財小吃店負責人施傑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正光精品家具行負責人之子蔡孟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舜大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子黃永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祥興茶行負責人楊壽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即松田電業行負責人黃麗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新鳳鳴茶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珮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田倉米糧行負責人之友張智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慧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萬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王統企業有限公司、皇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配偶林玗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太田牧場、屏東縣永信蔬果運銷合作社負責人邱永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係關於上開公司有無同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事實,與本案起訴意旨所臚列之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及松田電業行等商家均無關聯,且其等證述內容與附表一所示之電子訂單亦無關係,自難遽以上開證人之證述而為不利於被告2 人之判斷。 六、綜前所述,經本院逐筆核對本案用以證明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已達80萬元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並無如附表一所示電子訂單,如附表一所示各筆訂單既未用以作為結案之交易憑證證明,自難認被告2 人有何詐欺取財或偽造文書之行為。而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係由高雄百貨公會與中華軟協所簽訂,依契約、計畫構想書及計劃書內容所載,高雄百貨公會之計畫主持人係理事長張詔鈞,委外資訊廠商毅佳電腦公司聯絡人則係專案經理黃彥樺,高雄百貨公會須結合產業公協會至少100 家以上之會員個別網站,並協助其等應用電子商務媒合商機,高雄百貨公會於期末結案驗收時,須提供媒合商機相關證明文件,與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之同意書。再依毅佳電腦公司與高雄百貨公會所簽訂之合約書內容以觀,應係高雄百貨公會委託毅佳電腦公司建置產業共同入口網,毅佳電腦公司依約僅有開發系爭電子商務網站之義務,而無蒐集100 家公協會會員願意參與系爭電子商務計畫同意書之責任。惟依證人謝佩雯、陳柏廷、曾琦瑋、林哲翔所述,及卷附毅佳電腦公司員工與告訴人張詔鈞往返之電子郵件內容,固可認被告王懷毅、專案經理黃彥樺有指示員工協助蒐集「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電子商務營運計畫同意書」,然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2 人確有偽造華芳百貨行、新和泰行、智慧企業行、明德行、郭金山花生店、美加利有限公司及松田電業行同意書之行為。則被告2 人被訴之詐欺取財、偽造文書並行使之犯行,當均屬無法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 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 七、末按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參。而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為無罪之諭知,業如前述,則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自無庸再逐一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林芊蕙 ┌────────────────────────────────────────┐ │附表一: │ ├──┬──────┬─────┬───────────┬─────┬──────┤ │編號│訂 購 日 期 │付款人資料│ 商 品 名 稱 │ 金 額 │證 據 出 處 │ ├──┼──────┼─────┼───────────┼─────┼──────┤ │ 1 │98年10月29日│笑遊人間 │拉鍊型保單夾 │ 135元 │偵一卷第69頁│ ├──┼──────┼─────┼───────────┼─────┼──────┤ │ 2 │98年11月4日 │林晉豪 │兩用筆(原子筆+鉛筆) │ 15元 │ │ │ │ │ ├───────────┼─────┤偵一卷第70頁│ │ │ │ │美吾髮沐浴禮盒 │ 172元 │ │ ├──┼──────┼─────┼───────────┼─────┼──────┤ │ 3 │98年11月4日 │林晉豪 │高級三件式餐具組 │ 50元 │ │ │ │ │ ├───────────┼─────┤偵一卷第71頁│ │ │ │ │800cc太空杯 │ 120元 │ │ ├──┼──────┼─────┼───────────┼─────┼──────┤ │ 4 │98年11月4日 │謝佩雯 │觀澤ASUS華碩 │ 2,420元 │偵三卷第181 │ │ │ │ │SDRW-08D1SU/BLK外接式 │ │頁 │ │ │ │ │燒錄器(黑色)USB │ │ │ ├──┼──────┼─────┼───────────┼─────┼──────┤ │ 5 │98年11月6日 │陳廷 │全新優質電腦ACER專業雙│ 17,800元 │偵一卷第72頁│ │ │ │ │核心E0000 000GB 大容量│ │ │ │ │ │ │/附USB鍵盤+usb滑鼠 │ │ │ ├──┼──────┼─────┼───────────┼─────┼──────┤ │ 6 │98年11月9日 │陳怡君 │現貨1 台!超低價出清家│111,900元 │偵一卷第73頁│ │ │ │ │庭影音必備! │ │ │ │ │ │ │asus華碩BS5000多媒體電│ │ │ │ │ │ │腦 │ │ │ │ │ │ ├───────────┼─────┤ │ │ │ │ │LG19"寬液晶顯示器 │ 44,550元 │ │ │ │ │ │W1942T-BFT液晶螢幕 │ │ │ ├──┼──────┼─────┼───────────┼─────┼──────┤ │ 7 │98年11月9日 │王鈞龍 │台中中信飯店 │ 27,000元 │偵一卷第74頁│ ├──┼──────┼─────┼───────────┼─────┼──────┤ │ 8 │98年11月9日 │歐陽微 │墾丁中信客棧 │ 21,880元 │ │ │ │ │ ├───────────┼─────┤偵一卷第75頁│ │ │ │ │墾丁五福客棧 │ 26,000元 │ │ ├──┼──────┼─────┼───────────┼─────┼──────┤ │ 9 │98年11月9日 │江雅文 │布魯樂谷 │ 29,980元 │偵一卷第76頁│ ├──┼──────┼─────┼───────────┼─────┼──────┤ │ 10 │98年12月8日 │王韡達 │新春福袋(麻佬100G油棗│ 59元 │偵一卷第77頁│ │ │ │ │100G生仁糖100G) │ │ │ ├──┼──────┼─────┼───────────┼─────┼──────┤ │ 11 │98年12月8日 │王韡達 │王統冰糖燕窩 │ 1,200元 │偵一卷第78頁│ ├──┼──────┼─────┼───────────┼─────┼──────┤ │ 12 │98年12月8日 │王韡達 │養命酒禮盒 │ 699元 │偵一卷第79頁│ ├──┼──────┼─────┼───────────┼─────┼──────┤ │ 13 │98年12月14日│施景峰 │古早味彈珠汽水250cc/30│ 840元 │偵一卷第80頁│ │ │ │ │瓶/箱 │ │ │ ├──┼──────┼─────┼───────────┼─────┼──────┤ │ 14 │100年3月4日 │qqqqq │Burberry斜格紋水桶手提│ 23,000元 │偵一卷第81頁│ │ │ │ │/肩背兩用包 │ │ │ ├──┼──────┼─────┼───────────┼─────┼──────┤ │ 15 │100年3月4日 │qqqqq │Burberry漆皮壓格鑰匙包│ 3,990元 │偵一卷第81頁│ │ │ │ │ │ │背面 │ ├──┼──────┼─────┼───────────┼─────┼──────┤ │ 16 │100年3月4日 │qqqqq │Burberry格紋優雅大方肩│ 12,000元 │偵一卷第82頁│ │ │ │ │背包 │ │ │ ├──┼──────┼─────┼───────────┼─────┼──────┤ │ 17 │100年10月5日│kim │聯強Lemel家用電腦/桌機│ 13,400元 │偵三卷第192 │ │ │ │ │/個人電腦愛現耍新機 │ │頁 │ ├──┼──────┼─────┼───────────┼─────┼──────┤ │ 18 │100年10月5日│kim │16埠專業級硬體壓縮卡 │ 17,900元 │偵三卷第186 │ │ │ │ ├───────────┼─────┤頁 │ │ │ │ │SONY彩色標準型攝影機 │ 2,200元 │ │ ├──┼──────┼─────┼───────────┼─────┼──────┤ │ 19 │100年10月5日│kim │毅佳電腦科技ASUS華碩 │ 2,420元 │偵三卷第187 │ │ │ │ │SDRW-08D1SU/BLK外接式 │ │頁 │ │ │ │ │燒錄器(黑色) USB │ │ │ ├──┼──────┼─────┼───────────┼─────┼──────┤ │ 20 │100年10月5日│kim │SONY彩色標準型攝影機 │ 2,200元 │偵三卷第188 │ │ │ │ │ │ │頁 │ └──┴──────┴─────┴───────────┴─────┴──────┘ ┌──────────────────────────────────────┐ │附表二: │ ├──┬──────┬──────┬───────┬────┬────────┤ │編號│ 發票日期 │ 買 受 人 │ 營 業 人 │發票金額│ 證 據 出 處 │ ├──┼──────┼──────┼───────┼────┼────────┤ │ 1 │98年9 月8 日│親民技術學院│榮泉汽水工廠 │ 6,000元│偵二卷第79頁 │ │ │ │ │ │ │ │ ├──┼──────┼──────┼───────┼────┼────────┤ │ 2 │98年9月1日 │ │榮泉汽水工廠 │14,400元│偵二卷第79頁 │ ├──┼──────┼──────┼───────┼────┼────────┤ │ 3 │98年9月10日 │新杜農業生物│榮泉汽水工廠 │ 3,901元│偵二卷第79頁背面│ │ │ │科技(股)公│ │ │ │ │ │ │司 │ │ │ │ ├──┼──────┼──────┼───────┼────┼────────┤ │ 4 │98年9月16日 │尚瞬企業有限│榮泉汽水工廠 │28,350元│偵二卷第80頁 │ │ │ │公司 │ │ │ │ ├──┼──────┼──────┼───────┼────┼────────┤ │ 5 │98年10月17日│長流企業社 │ │ 3,780元│偵二卷第80頁背面│ ├──┼──────┼──────┼───────┼────┼────────┤ │ 6 │98年10月30日│日通商行 │ │11,340元│偵二卷第81頁 │ │ │ │ │ │ │ │ ├──┼──────┼──────┼───────┼────┼────────┤ │ 7 │98年11月17日│新杜農業生物│榮泉汽水工廠 │ 3,900元│偵二卷第81頁背面│ │ │ │科技(股)公│ │ │ │ │ │ │司 │ │ │ │ ├──┼──────┼──────┼───────┼────┼────────┤ │ 8 │98年11月25日│西螺鎮農會 │ │10,395元│偵二卷第82頁 │ │ │ │ │ │ │ │ ├──┼──────┼──────┼───────┼────┼────────┤ │ 9 │98年11月28日│寒軒企業(股│榮泉汽水工廠 │ 3,638元│偵二卷第82頁背面│ │ │ │)公司 │ │ │ │ ├──┼──────┼──────┼───────┼────┼────────┤ │ 10 │98年9月7日 │高雄縣政府警│ │89,700元│偵二卷第83頁 │ │ │ │察局 │ │ │ │ ├──┼──────┼──────┼───────┼────┼────────┤ │ 11 │98年9月1日 │神坊資訊股份│大方送企業行 │58,100元│偵二卷第83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98年9月14日 │75資電群區域│ │ 1,425元│偵二卷第83頁背面│ │ │ │營業部連 │ │ │ │ ├──┼──────┼──────┼───────┼────┼────────┤ │ 13 │98年9月21日 │國泰人壽 │大方送企業行 │ 535元│偵二卷第83頁背面│ │ │ │ │ │ │ │ ├──┼──────┼──────┼───────┼────┼────────┤ │ 14 │98年9月14日 │75資電群區域│ │ 792元│偵二卷第84頁 │ │ │ │營業部連 │ │ │ │ ├──┼──────┼──────┼───────┼────┼────────┤ │ 15 │98年9月21日 │高勤科技(股│ │ 8,400元│偵二卷第84頁 │ │ │ │)公司 │ │ │ │ ├──┼──────┼──────┼───────┼────┼────────┤ │ 16 │98年9月14日 │75資電群區域│ │ 3,460元│偵二卷第84頁背面│ │ │ │營業部連 │ │ │ │ ├──┼──────┼──────┼───────┼────┼────────┤ │ 17 │98年9月21日 │綠泰企業社 │ │ 7,560元│偵二卷第84頁背面│ │ │ │ │ │ │ │ ├──┼──────┼──────┼───────┼────┼────────┤ │ 18 │98年9月29日 │高雄縣政府警│ │ 243元│偵二卷第85頁 │ │ │ │察局 │ │ │ │ ├──┼──────┼──────┼───────┼────┼────────┤ │ 19 │98年9月24日 │國泰人壽 │ │ 4,662元│偵二卷第85頁 │ │ │ │ │ │ │ │ ├──┼──────┼──────┼───────┼────┼────────┤ │ 20 │98年10月20日│高雄市苓雅區│ │ 1,900元│偵二卷第85頁背面│ │ │ │公所 │ │ │ │ ├──┼──────┼──────┼───────┼────┼────────┤ │ 21 │98年10月1日 │神坊資訊股份│ │132,550 │偵二卷第85頁背面│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22 │98年10月20日│高雄縣退警協│ │ 5,400元│偵二卷第86頁 │ │ │ │會 │ │ │ │ ├──┼──────┼──────┼───────┼────┼────────┤ │ 23 │98年10月1日 │鳳山活泉靈糧│ │ 4,725元│偵二卷第86頁 │ │ │ │堂 │ │ │ │ ├──┼──────┼──────┼───────┼────┼────────┤ │ 24 │98年10月26日│ │ │ 3,900元│偵二卷第86頁背面│ │ │ │ │ │ │ │ ├──┼──────┼──────┼───────┼────┼────────┤ │ 25 │98年10月2日 │永達保險經紀│大方送企業行 │ 4,961元│偵二卷第86頁背面│ │ │ │人(股)公司│ │ │ │ ├──┼──────┼──────┼───────┼────┼────────┤ │ 26 │98年10月26日│ │ │ 5,500元│偵二卷第87頁 │ │ │ │ │ │ │ │ ├──┼──────┼──────┼───────┼────┼────────┤ │ 27 │98年10月2日 │泓宥工業有限│大方送企業行 │ 4,200元│偵二卷第87頁 │ │ │ │公司 │ │ │ │ ├──┼──────┼──────┼───────┼────┼────────┤ │ 28 │98年10月26日│屏東縣獅子鄉│ │ 8,000元│偵二卷第87頁背面│ │ │ │公所 │ │ │ │ ├──┼──────┼──────┼───────┼────┼────────┤ │ 29 │98年10月26日│財團法人屏東│大方送企業行 │ 2,100元│偵二卷第87頁背面│ │ │ │基督教勝利之│ │ │ │ │ │ │家 │ │ │ │ ├──┼──────┼──────┼───────┼────┼────────┤ │ 30 │98年10月27日│高雄縣政府警│ │ 2,362元│偵二卷第88頁 │ │ │ │察局 │ │ │ │ ├──┼──────┼──────┼───────┼────┼────────┤ │ 31 │98年10月27日│財團法人屏東│大方送企業行 │ 1,050元│偵二卷第88頁 │ │ │ │基督教勝利之│ │ │ │ │ │ │家 │ │ │ │ ├──┼──────┼──────┼───────┼────┼────────┤ │ 32 │98年10月28日│屏東縣獅子鄉│ │17,000元│偵二卷第88頁背面│ │ │ │公所 │ │ │ │ ├──┼──────┼──────┼───────┼────┼────────┤ │ 33 │98年10月27日│龍宇通訊有限│ │ 4,725元│偵二卷第88頁背面│ │ │ │公司 │ │ │ │ ├──┼──────┼──────┼───────┼────┼────────┤ │ 34 │98年10月28日│高雄縣政府地│ │ 4,000元│偵二卷第89頁 │ │ │ │方稅務局 │ │ │ │ ├──┼──────┼──────┼───────┼────┼────────┤ │ 35 │98年10月27日│台灣日立綜合│大方送企業行 │ 4,725元│偵二卷第89頁 │ │ │ │空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36 │98年10月29日│高雄縣政府地│ │12,000元│偵二卷第89頁背面│ │ │ │方稅務局 │ │ │ │ ├──┼──────┼──────┼───────┼────┼────────┤ │ 37 │98年10月27日│台灣日立綜合│大方送企業行 │ 945元│偵二卷第89頁背面│ │ │ │空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38 │98年10月30日│高雄市苓雅區│ │ 1,900元│偵二卷第90頁 │ │ │ │公所 │ │ │ │ ├──┼──────┼──────┼───────┼────┼────────┤ │ 39 │98年10月27日│正皓機器廠 │大方送企業行 │12,390元│偵二卷第90頁 │ ├──┼──────┼──────┼───────┼────┼────────┤ │ 40 │98年10月28日│康宏實業有限│大方送企業行 │ 5,962元│偵二卷第90頁背面│ │ │ │公司 │ │ │ │ ├──┼──────┼──────┼───────┼────┼────────┤ │ 41 │98年10月29日│進期科技(股│大方送企業行 │ 5,775元│偵二卷第91頁 │ │ │ │)公司 │ │ │ │ ├──┼──────┼──────┼───────┼────┼────────┤ │ 42 │98年10月26日│乾同國際整合│詔暘企業有限公│ 683元│偵二卷第91頁背面│ │ │ │行銷有限公司│司 │ │ │ ├──┼──────┼──────┼───────┼────┼────────┤ │ 43 │98年10月26日│領袖企業社 │詔暘企業有限公│28,875元│偵二卷第91頁背面│ │ │ │ │司 │ │ │ ├──┼──────┼──────┼───────┼────┼────────┤ │ 44 │98年10月27日│新耀整合行銷│詔暘企業有限公│35,700元│偵二卷第91頁背面│ │ │ │有限公司 │司 │ │ │ ├──┼──────┼──────┼───────┼────┼────────┤ │ 45 │98年9月17日 │俐特企業有限│詔暘企業有限公│10,920元│偵二卷第92頁 │ │ │ │公司 │司 │ │ │ ├──┼──────┼──────┼───────┼────┼────────┤ │ 46 │98年10月1日 │明安國際企業│詔暘企業有限公│ 3,486元│偵二卷第92頁 │ │ │ │(股)公司 │司 │ │ │ ├──┼──────┼──────┼───────┼────┼────────┤ │ 47 │98年10月3日 │廣得成禮品企│詔暘企業有限公│17,745元│偵二卷第92頁 │ │ │ │業社 │司 │ │ │ ├──┼──────┼──────┼───────┼────┼────────┤ │ 48 │98年10月5日 │惠普禮品有限│詔暘企業有限公│12,285元│偵二卷第92頁背面│ │ │ │公司 │司 │ │ │ ├──┼──────┼──────┼───────┼────┼────────┤ │ 49 │98年10月9日 │財團法人奇美│詔暘企業有限公│ 1,500元│偵二卷第92頁背面│ │ │ │醫院 │司 │ │ │ ├──┼──────┼──────┼───────┼────┼────────┤ │ 50 │98年10月15日│台灣青啤股份│詔暘企業有限公│94,500元│偵二卷第92頁背面│ │ │ │有限公司 │司 │ │ │ ├──┼──────┼──────┼───────┼────┼────────┤ │ 51 │98年10月20日│余園股份有限│詔暘企業有限公│27,515元│偵二卷第93頁 │ │ │ │公司 │司 │ │ │ ├──┼──────┼──────┼───────┼────┼────────┤ │ 52 │98年9月1日 │順裕實業有限│詔暘企業有限公│54,000元│偵二卷第93頁 │ │ │ │公司 │司 │ │ │ ├──┼──────┼──────┼───────┼────┼────────┤ │ 53 │98年9月4日 │廣得成禮品企│詔暘企業有限公│63,000元│偵二卷第93頁 │ │ │ │業社 │司 │ │ │ ├──┼──────┼──────┼───────┼────┼────────┤ │ 54 │98年9月11日 │財團法人奇美│詔暘企業有限公│ 1,500元│偵二卷第93頁背面│ │ │ │醫院 │司 │ │ │ ├──┼──────┼──────┼───────┼────┼────────┤ │ 55 │98年9月11日 │乾同國際整合│詔暘企業有限公│ 1,701元│偵二卷第93頁背面│ │ │ │行銷有限公司│司 │ │ │ ├──┼──────┼──────┼───────┼────┼────────┤ │ 56 │98年9月16日 │禮品王國際股│詔暘企業有限公│ 4,704元│偵二卷第93頁背面│ │ │ │份有限公司 │司 │ │ │ ├──┼──────┼──────┼───────┼────┼────────┤ │ 57 │98年9月16日 │廣妥瑞生物科│詔暘企業有限公│13,125元│偵二卷第94頁 │ │ │ │技有限公司 │司 │ │ │ ├──┼──────┼──────┼───────┼────┼────────┤ │ 58 │98年9月16日 │新裕豐文化事│詔暘企業有限公│ 3,024元│偵二卷第94頁 │ │ │ │業有限公司 │司 │ │ │ ├──┼──────┼──────┼───────┼────┼────────┤ │ 59 │98年9月16日 │新裕豐文化事│詔暘企業有限公│ 5,670元│偵二卷第94頁 │ │ │ │業有限公司 │司 │ │ │ ├──┼──────┼──────┼───────┼────┼────────┤ │ 60 │98年9月21日 │大棠實業有限│詔暘企業有限公│16,748元│偵二卷第94頁背面│ │ │ │公司 │司 │ │ │ ├──┼──────┼──────┼───────┼────┼────────┤ │ 61 │98年9月24日 │財團法人奇美│詔暘企業有限公│ 1,500元│偵二卷第94頁背面│ │ │ │醫院 │司 │ │ │ ├──┼──────┼──────┼───────┼────┼────────┤ │ 62 │98年9月24日 │乾同國際整合│詔暘企業有限公│11,970元│偵二卷第94頁背面│ │ │ │行銷有限公司│司 │ │ │ ├──┼──────┼──────┼───────┼────┼────────┤ │ 63 │98年11月5日 │財團法人奇美│詔暘企業有限公│ 1,500元│偵二卷第95頁 │ │ │ │醫院 │司 │ │ │ ├──┼──────┼──────┼───────┼────┼────────┤ │ 64 │98年11月5日 │瑞文興企業有│詔暘企業有限公│ 1,995元│偵二卷第95頁 │ │ │ │限公司 │司 │ │ │ ├──┼──────┼──────┼───────┼────┼────────┤ │ 65 │98年11月5日 │台北縣坪林鄉│詔暘企業有限公│54,000元│偵二卷第95頁背面│ │ │ │農會 │司 │ │ │ ├──┼──────┼──────┼───────┼────┼────────┤ │ 66 │98年11月5日 │強打國際事業│詔暘企業有限公│39,900元│偵二卷第95頁背面│ │ │ │有限公司 │司 │ │ │ ├──┼──────┼──────┼───────┼────┼────────┤ │ 67 │98年11月6日 │台灣中油股份│詔暘企業有限公│ 1,800元│偵二卷第96頁 │ │ │ │有限公司興建│司 │ │ │ │ │ │工程處 │ │ │ │ ├──┼──────┼──────┼───────┼────┼────────┤ │ 68 │98年11月6日 │富億電機企業│詔暘企業有限公│ 5,250元│偵二卷第96頁 │ │ │ │社 │司 │ │ │ ├──┼──────┼──────┼───────┼────┼────────┤ │ 69 │98年11月9日 │明安國際企業│詔暘企業有限公│10,000元│偵二卷第96頁背面│ │ │ │股份有限公司│司 │ │ │ ├──┼──────┼──────┼───────┼────┼────────┤ │ 70 │98年11月9日 │國運實業有限│詔暘企業有限公│ 9,072元│偵二卷第96頁背面│ │ │ │公司 │司 │ │ │ ├──┼──────┼──────┼───────┼────┼────────┤ │ 71 │98年11月11日│台電南部發電│詔暘企業有限公│ 3,998元│偵二卷第97頁 │ │ │ │廠 │司 │ │ │ ├──┼──────┼──────┼───────┼────┼────────┤ │ 72 │98年11月11日│寶禮創意研發│ │10,800元│偵二卷第97頁 │ │ │ │有限公司 │ │ │ │ ├──┼──────┼──────┼───────┼────┼────────┤ │ 73 │98年11月13日│台電南部發電│詔暘企業有限公│13,818元│偵二卷第97頁背面│ │ │ │廠 │司 │ │ │ ├──┼──────┼──────┼───────┼────┼────────┤ │ 74 │98年11月17日│信仁堂興業有│詔暘企業有限公│ 6,697元│偵二卷第97頁背面│ │ │ │限公司 │司 │ │ │ ├──┼──────┼──────┼───────┼────┼────────┤ │ 75 │98年11月17日│台電南部發電│詔暘企業有限公│ 6,400元│偵二卷第98頁 │ │ │ │廠 │司 │ │ │ ├──┼──────┼──────┼───────┼────┼────────┤ │ 76 │98年11月17日│亦揚實業有限│詔暘企業有限公│18,900元│偵二卷第98頁 │ │ │ │公司 │司 │ │ │ ├──┼──────┼──────┼───────┼────┼────────┤ │ 77 │98年11月19日│台灣中油股份│詔暘企業有限公│22,000元│偵二卷第98頁背面│ │ │ │有限公司興建│司 │ │ │ │ │ │工程處 │ │ │ │ ├──┼──────┼──────┼───────┼────┼────────┤ │ 78 │98年11月19日│財團法人奇美│詔暘企業有限公│ 1,500元│偵二卷第98頁背面│ │ │ │醫院 │司 │ │ │ ├──┼──────┼──────┼───────┼────┼────────┤ │ 79 │98年11月23日│巨巃企業有限│詔暘企業有限公│17,178元│偵二卷第99頁 │ │ │ │公司 │司 │ │ │ ├──┼──────┼──────┼───────┼────┼────────┤ │ 80 │98年11月23日│環震企業有限│詔暘企業有限公│28,350元│偵二卷第99頁背面│ │ │ │公司 │司 │ │ │ ├──┼──────┼──────┼───────┼────┼────────┤ │ 81 │98年11月24日│華皇國際股份│詔暘企業有限公│27,768元│偵二卷第99頁背面│ │ │ │有限公司 │司 │ │ │ ├──┼──────┼──────┼───────┼────┼────────┤ │ 82 │98年9月1日 │台郡科技(股│觀澤國際有限公│13,545元│偵二卷第100 頁 │ │ │ │)公司 │司 │ │ │ ├──┼──────┼──────┼───────┼────┼────────┤ │ 83 │98年9月1日 │台郡科技(股│觀澤國際有限公│ 1,532元│偵二卷第100 頁 │ │ │ │)公司 │司 │ │ │ ├──┼──────┼──────┼───────┼────┼────────┤ │ 84 │98年9月1日 │精湛機械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 4,725元│偵二卷第100 頁 │ │ │ │公司 │司 │ │ │ ├──┼──────┼──────┼───────┼────┼────────┤ │ 85 │98年9月1日 │貝得行(股)│觀澤國際有限公│16,275元│偵二卷第100 頁背│ │ │ │公司 │司 │ │面 │ ├──┼──────┼──────┼───────┼────┼────────┤ │ 86 │98年9月1日 │里仁事業(股│觀澤國際有限公│36,750元│偵二卷第100 頁背│ │ │ │)公司 │司 │ │面 │ ├──┼──────┼──────┼───────┼────┼────────┤ │ 87 │98年9月1日 │里仁事業(股│觀澤國際有限公│36,750元│偵二卷第101 頁 │ │ │ │)公司 │司 │ │ │ ├──┼──────┼──────┼───────┼────┼────────┤ │ 88 │98年9月1日 │里仁事業(股│觀澤國際有限公│18,375元│偵二卷第101 頁 │ │ │ │)公司 │司 │ │ │ ├──┼──────┼──────┼───────┼────┼────────┤ │ 89 │98年9月1日 │清展科技(股│觀澤國際有限公│14,570元│偵二卷第101 頁 │ │ │ │)公司 │司 │ │ │ ├──┼──────┼──────┼───────┼────┼────────┤ │ 90 │98年9月1日 │精湛機械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23,205元│偵二卷第101 頁背│ │ │ │公司 │司 │ │面 │ ├──┼──────┼──────┼───────┼────┼────────┤ │ 91 │98年9月2日 │立偉空油壓有│觀澤國際有限公│19,900元│偵二卷第101 頁背│ │ │ │限公司 │司 │ │面 │ ├──┼──────┼──────┼───────┼────┼────────┤ │ 92 │98年9月2日 │維嘉麗生物科│觀澤國際有限公│25,150元│偵二卷第101 頁背│ │ │ │技有限公司 │司 │ │面 │ ├──┼──────┼──────┼───────┼────┼────────┤ │ 93 │98年9月11日 │世新有線電視│觀澤國際有限公│ 4,707元│偵二卷第102 頁 │ │ │ │(股)公司 │司 │ │ │ ├──┼──────┼──────┼───────┼────┼────────┤ │ 94 │98年9月11日 │世新有線電視│觀澤國際有限公│ 2,573元│偵二卷第102 頁 │ │ │ │(股)公司 │司 │ │ │ ├──┼──────┼──────┼───────┼────┼────────┤ │ 95 │98年9月11日 │培志電腦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20,118元│偵二卷第102 頁 │ │ │ │公司 │司 │ │ │ ├──┼──────┼──────┼───────┼────┼────────┤ │ 96 │98年9月11日 │芳維工程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 840元│偵二卷第102 頁背│ │ │ │公司 │司 │ │面 │ ├──┼──────┼──────┼───────┼────┼────────┤ │ 97 │98年9月15日 │上好美術社 │觀澤國際有限公│ 3,150元│偵二卷第102 頁背│ │ │ │ │司 │ │面 │ ├──┼──────┼──────┼───────┼────┼────────┤ │ 98 │98年9月15日 │上好美術社 │觀澤國際有限公│ 2,850元│偵二卷第102 頁背│ │ │ │ │司 │ │面 │ ├──┼──────┼──────┼───────┼────┼────────┤ │ 99 │98年9月29日 │聯宏報關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 2,205元│偵二卷第103 頁 │ │ │ │公司 │司 │ │ │ ├──┼──────┼──────┼───────┼────┼────────┤ │100 │98年10月2日 │愛國國小 │觀澤國際有限公│22,950元│偵二卷第103 頁背│ │ │ │ │司 │ │面 │ ├──┼──────┼──────┼───────┼────┼────────┤ │101 │98年10月2日 │國立高雄應用│觀澤國際有限公│57,570元│偵二卷第103 頁背│ │ │ │科技大學 │司 │ │面 │ ├──┼──────┼──────┼───────┼────┼────────┤ │102 │98年10月2日 │樹德科技大學│觀澤國際有限公│ 9,999元│偵二卷第103 頁背│ │ │ │ │司 │ │面 │ ├──┼──────┼──────┼───────┼────┼────────┤ │103 │98年10月3日 │輔英科技大學│觀澤國際有限公│ 8,365元│偵二卷第104 頁 │ │ │ │ │司 │ │ │ ├──┼──────┼──────┼───────┼────┼────────┤ │104 │98年10月3日 │愛國國小 │觀澤國際有限公│ 3,700元│偵二卷第104 頁 │ │ │ │ │司 │ │ │ ├──┼──────┼──────┼───────┼────┼────────┤ │105 │98年10月3日 │愛國國小 │觀澤國際有限公│15,156元│偵二卷第104 頁 │ │ │ │ │司 │ │ │ ├──┼──────┼──────┼───────┼────┼────────┤ │106 │98年10月5日 │精湛機械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 8,138元│偵二卷第104 頁背│ │ │ │公司 │司 │ │面 │ ├──┼──────┼──────┼───────┼────┼────────┤ │107 │98年10月9日 │日月光半導體│觀澤國際有限公│25,410元│偵二卷第105 頁 │ │ │ │製造股份有限│司 │ │ │ │ │ │公司 │ │ │ │ ├──┼──────┼──────┼───────┼────┼────────┤ │108 │98年10月9日 │台灣青啤(股│觀澤國際有限公│20,130元│偵二卷第105 頁 │ │ │ │)公司 │司 │ │ │ ├──┼──────┼──────┼───────┼────┼────────┤ │109 │98年10月9日 │培志電腦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20,118元│偵二卷第105 頁背│ │ │ │公司 │司 │ │面 │ ├──┼──────┼──────┼───────┼────┼────────┤ │110 │98年10月9日 │世新有線電視│觀澤國際有限公│ 4,704元│偵二卷第105 頁背│ │ │ │(股)公司 │司 │ │面 │ ├──┼──────┼──────┼───────┼────┼────────┤ │111 │98年10月9日 │聚益科技(股│觀澤國際有限公│ 3,990元│偵二卷第105 頁背│ │ │ │)公司 │司 │ │面 │ ├──┼──────┼──────┼───────┼────┼────────┤ │112 │98年10月14日│培志電腦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27,090元│偵二卷第106 頁 │ │ │ │公司 │司 │ │ │ ├──┼──────┼──────┼───────┼────┼────────┤ │113 │98年10月14日│奧石設計顧問│觀澤國際有限公│ 2,625元│偵二卷第106 頁 │ │ │ │有限公司 │司 │ │ │ ├──┼──────┼──────┼───────┼────┼────────┤ │114 │98年10月14日│里仁事業(股│觀澤國際有限公│ 630元│偵二卷第106 頁 │ │ │ │)公司 │司 │ │ │ ├──┼──────┼──────┼───────┼────┼────────┤ │115 │98年10月22日│台郡科技(股│觀澤國際有限公│ 630元│偵二卷第106 頁背│ │ │ │)公司 │司 │ │面 │ ├──┼──────┼──────┼───────┼────┼────────┤ │116 │98年10月22日│精湛機械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14,385元│偵二卷第106 頁背│ │ │ │公司 │司 │ │面 │ ├──┼──────┼──────┼───────┼────┼────────┤ │117 │98年10月22日│精湛機械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 3,885元│偵二卷第106 頁背│ │ │ │公司 │司 │ │面 │ ├──┼──────┼──────┼───────┼────┼────────┤ │118 │98年10月22日│上好美術社 │觀澤國際有限公│ 3,000元│偵二卷第107 頁 │ │ │ │ │司 │ │ │ ├──┼──────┼──────┼───────┼────┼────────┤ │119 │98年10月26日│精湛機械有限│觀澤國際有限公│24,500元│偵二卷第107 頁 │ │ │ │公司 │司 │ │ │ ├──┼──────┼──────┼───────┼────┼────────┤ │120 │98年10月26日│全方衛保全(│觀澤國際有限公│12,285元│偵二卷第107 頁 │ │ │ │股)公司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