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翔宇 選任辯護人 高慶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國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文瑞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45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417 號、93年度偵字第22190 號、94年度偵字第7104號、94年度偵字第13536 號、94年度偵字第18152 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864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1 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h○○、甲天○○、e○○部分撤銷。 甲天○○、e○○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詐偽罪,均處有期徒刑肆年,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各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甲h○○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甲天○○、e○○均明知股東應確實繳納應收股款,不得僅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甲天○○、e○○於90年6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00 0 號7 樓亞星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星世紀公司;業於93年9 月14日解散),由e○○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甲天○○ 、e○○為使亞星世紀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於90年6 月間,均明知於90年6 月22日匯入亞星世紀公司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千萬元並非均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增資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亞星世紀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星世紀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於90年6 月23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e○○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甲天○○、e○○隨即於90 年6 月26日將上揭帳戶內1 千萬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亞星世紀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 千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亞星世紀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0年6 月29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甲天○○、e○○二人於 90年左右另以每股約16元左右之股價以近1000萬元,向已死亡之甲h○○購買其所設立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共80萬股而持 有之。 ㈡甲天○○自91年7 月10日起至93年1 月9 日止係擔任位於臺中 市○○區○○路0 段00號7 樓之水果之叢林股份有限公司(91年7 月10日核准設立,於92年9 月間更名為「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另遷址於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並業於99年10月8 日廢止;下稱水果叢林公司)之董事長,e○○則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甲天○○、e○○於91年7 月間為籌設水果叢林公司,其等為使水果叢林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於91年7 月間,均明知於91年7 月3 日匯入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合併於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下稱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2 億元並非均係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水果叢林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於91年7 月4 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甲天○○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 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甲天○○、e○ ○隨即於91年7 月5 日將上揭帳戶內之2 億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水果叢林公司實收資本總額2 億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1年7 月10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另甲天○○、e ○○二人於92年間再以渠等個人資金3500萬元以水果叢林公司名義轉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取得60萬股之亞太智通公司股份。嗣甲h○○於90年底委託精博顧問公司繳交年費1500美元 在模里西斯登記註冊,成立領袖世界集團公司(FIRST LEADINVESTMENT LTD .),但未實際營業,甲h○○個人亦未實際 出資及未將任何資金匯至模里西斯實際成立領袖世界集團公司,故領袖世界公司僅係一紙上作業公司。其成立領袖世界公司後,將持有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轉換成領袖世界公司78萬股之股票持有。甲天○○、e○○復於92年中於甲h○○成立 領袖世界公司後,再出資1600萬元以現金或匯款交付甲h○○ ,而為領袖世界公司之創始股東。 ㈢甲天○○、e○○於92年8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 0 段00號16樓之浩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穎公司;嗣遷址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8樓,另業於93年9 月30日解散),並由甲m○○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天○ ○、e○○及甲m○○為使浩穎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甲天○ ○、e○○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甲m○○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 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2年8 月間,均明知於92年8 月5 日匯入浩穎公司所申設之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合併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下稱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3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浩穎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浩穎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詹啟吉於92年8 月7 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甲m○○向主管機關即 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甲天○○、e○○隨即於92年8 月11日將上揭帳戶內3 百萬元 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浩穎公司實收資本總額3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浩穎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2年8 月15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㈣甲天○○、e○○於93年1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6 樓之1 之禾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新公司;業於93年9 月29日解散),並由王峰緒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天○○、e○○及王峰緒為使禾新公司完成公 司設立登記,甲天○○、e○○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 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王峰緒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3年1 月間,均明知於93年1 月30日匯入禾新公司所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禾新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禾新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簡志宏於93年1 月30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王峰緒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禾新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禾新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3年2 月12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㈤甲天○○、e○○於93年2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00 0 號7 樓之乾陞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乾陞宏公司;業於93年9 月29日解散),並由陳致安(原名為陳建佑,於97年1 月22日更名;下同)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天○○、e ○○及陳致安為使乾陞宏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甲天○○、 e○○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陳致安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3年2 月間,均明知於93年2 月13日匯入乾陞宏公司所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乾陞宏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乾陞宏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簡志宏於93年2 月14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陳致安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甲天○○、e○○隨即分別於93年2 月 20日、93年2 月24日將上揭帳戶內之1 百萬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乾陞宏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乾陞宏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3年2 月24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㈥甲天○○、e○○於93年7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街 0 段000 號1 樓之日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豐公司;業於93年9 月30日解散),並由甲T○○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 責人;甲天○○、e○○及甲T○○為使日豐公司完成公司設立 登記,甲天○○、e○○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 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甲T○○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 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3年7 月間,均明知於93年7 月30日匯入日豐公司所申設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日豐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日豐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詹啟吉於93年7 月31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甲T○○向主管機關 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甲天○○、e○○隨即於93年8 月2 日將帳戶內1 百萬元提 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日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日豐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3年8 月11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二、已判決確定之甲m○○、王峰緒、陳致安、甲T○○、王敏熏( 原名為王曉雯,於93年5 月5 日更名)、陳月英、z○○、辰○○(別名吳佩帆)、陳珮娸、地○○、甲i○○、甲子○○ 、T○○、邱欽姿、簡孟儀、張忠昌、許翌歆、何宜靜、林秀鳳等19人(上開19人已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均未上訴最高法院而確定),與王曉琴、賴亭文(別名賴姿云)、曾美瑜、甲j○○、林恩佑(原名為吳玉枝,於96年4 月20日更名 )、陳雅君、甲D○○、m○○、張仕旻、吳美琴(別名吳佳 珍)、鄭懿茵、甲Y○○(原名為甲Z○○,於99年8 月24日更 名)、何東岳、洪怡君、吳采融(原名為吳欣怡,於97年8 月26日更名)、呂育龍、宙○○、翁凌瑄等18人(上開18人業分經原審判決有罪,均未上訴本院,而確定,上開合稱甲m ○○等37人)及羅玉娟、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羅玉娟姊夫之成年男子、賴慧甄、沈意蘋、年籍姓名不詳自稱「佳芬」之成年人、鄭佩玲、陳曉蘭、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陳曉蘭堂哥之成年男子、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申明麗、劉冠伶、年籍姓名不詳自稱許翌歆姊夫之成年男子、陳佩瑜、曾桂娟、邱小慧、鄭巧玲、沈筱恩、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鄭巧玲姊夫之成年男子、年籍姓名不詳自稱林秀鳳乾哥「劉先生」之成年男子、邱鵬勳、王曉彤、王慧婷、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王曉彤姊夫之成年男子、黃麗芳、甲A○○、年籍姓名 不詳自稱「T○○」之成年男子、王慧雄、李欣怡、李明蕙、簡志清、年籍姓名不詳自稱「賴亭文」之成年女子、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劉冠伶表哥之成年男子、吳玉芳、甲庚○○、吳 美娟、黃瓊珍、潘憲雄、魏惠子、陳俊翰、沈衍亨、張穎潔、張朝東、吳郁雯、洪蕙芳、洪藝瑄、甲己○○、李佩姍、陳 智育、李怡圻、鄭國宗、賴俊余、李建安、李曉玲、李秀年、鄒寶盈、甲p○○、楊鎮帆、張焰燃及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 男、女子等人(下稱羅玉娟等業務員;均非本案被告)等人分別係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或日豐公司之職員(甲m○○等37人之任職公司 、期間均詳見附表一所示)。甲h○○、甲天○○、e○○與甲m ○○等37人(合稱甲h○○、甲天○○、e○○等40人)及羅玉 娟等業務員均明知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等均非證券商,而證券商須經證券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為證期局)許可並發給證照,始得經營證券業務及對非特定人士公開招募或出售公司股票;甲m○○等37人與羅玉娟 等業務員在其等於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或日豐公司之任職期間,與甲h○○ 、甲天○○、e○○3 人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 認股權證(下稱股權)部分,及與甲天○○、e○○2 人就水 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部分,竟仍共同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又甲h○○、甲天○○、e○○明知亞太 智通公司營運不良、領袖世界公司只是紙上公司並未實際營運,甲天○○、e○○亦均明知水果叢林公司(其中以3500萬 元轉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持有公司股票,嗣領袖世界公司成立再轉換成該公司股權)經營不善,甲h○○、甲天○○、e○○ 3 人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及水果叢林公司轉投資所持有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或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甲天○○、e○○就水果叢林公司股票部分,竟同時 分別基於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行為之規定之共同犯意聯絡,提供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營運良好,並以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將在台灣、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及赴大陸地區投資等虛有不實訊息,及僅以預估營收作為規劃公司未來成長展望而由永昌證券公司規劃上櫃之輔導書逕持之作為公司獲利及盈餘之訊息,及提供值得投資之不實文件等虛偽訊息,並隱瞞上開公司適時營運狀況不佳甚或虧損之訊息,藉由提供錯誤投資參考資料、親身說明等方式,予不知情甲m○○等37人與羅玉 娟等業務員,使甲m○○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信以為真, 甲天○○、e○○並親自指示或透過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 陞宏公司、日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m○○、王峰緒、陳致安 、甲T○○,指示不知情(對詐偽買賣股票、股權而言)之上 揭甲m○○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對外居間販售亞太智通 公司股票、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股票或股權,遂由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販售上揭股票、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以為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良好且值得投資,並由甲天○○、e○○二人依甲h○○所提供非依公司 財報計算獲利盈餘之虛有不實之亞太智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計劃書、上櫃時程暨股權規劃建議書及領袖世界公司營運規劃書而計算每股價值,而以每股46元至96元不等之價格,使投資人誤信有此股票市值而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 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及臺中市(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件第一審繫屬日為94年9 月27日,迄今已逾8 年而未能判決確定,應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之適用。 理 由 甲、關於甲天○○、e○○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159 條第2 項、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同法第206 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陳維信於原審審理時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其審理時之陳述與警詢時之陳述,大致相符,其於警詢時之陳述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又主張該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因此依上開規定,證人陳維信之警詢筆錄,應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依上開說明,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均應認於本案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關於公司法第9 條之部分: ㈠關於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㈤、㈥所示之犯罪事實,各為被告甲天○○、e○○、及證人甲m○○、王峰緒、陳致安、 甲T○○各於原審或本院前審審理時所坦認(見原審〈五〉卷 第164 頁、第165 頁;原審〈十三〉卷第48頁、第216 頁、本院前審卷二第144 頁、卷四第42頁反面),並有亞星世紀公司90年6 月26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鄭維仁會計師90年6 月23日查核報告書、亞星世紀公司90年6 月22日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星世紀公司所申設之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存摺節本、亞星世紀公司設立登記表、禾新公司93年2 月9 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93年1 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簡志宏會計師93年1 月31日查核報告書、上揭禾新公司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節本、禾新公司設立登記表、乾陞宏公司93年2 月20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93年1 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簡志宏會計師93年2 月14日查核報告書、上揭乾陞宏公司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節本、乾陞宏公司設立登記表、永豐銀行南臺中分行96年5 月3 日永豐銀南臺中分行(096 )字第00011 號所附乾陞宏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建華銀行帳戶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日豐公司93年8 月2 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詹啟吉會計師93年7 月31日查核報告書、日豐公司93年7 月30日資產負債表、日豐公司所申設之三信銀行進化分行帳戶存摺節本、日豐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憑(見原審〈二〉卷第496 頁、第497 頁;亞星世紀公司案卷〈下稱A8卷〉第45頁、第50頁、第69頁、第71頁至第76頁;禾新公司案卷〈下稱A10 卷〉第3 頁、第9 頁、第20頁至第23頁;乾陞宏公司案卷〈下稱A11 卷〉第17頁、第21頁、第33頁、第34頁、第36頁;日豐公司案卷〈下稱A12 卷〉第12頁、第24頁、第27頁至第34頁)、並有浩穎公司92年8 月15日設立申請書暨公司章程、股東名簿、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相關文件、詹啟吉會計師92年8 月7 日之查核報告書、浩穎公司92年8 月5 日資產負債表、浩穎公司所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存摺節本、浩穎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浩穎公司案卷〈下稱A9卷〉第36頁至第50頁、第60頁至第62頁),永豐銀行96年5 月3 日永豐銀南臺中分行(096 )字第00012 號函所附浩穎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476 頁、第477 頁),水果叢林公司91年7 月5 日設立申請書、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相關文件、鄭維仁會計師91年7 月4 日之查核報告書、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91年7 月3 日資產負債表、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存摺節本、水果叢林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A5卷第840 頁、第849 頁至第924 頁、第931 頁);是上揭被告甲天○○、e○○於本 院前審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合,均得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則關於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且被告甲天○○、e ○○於91年7 月間擔任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於91年7 月3 日共計有2 億元之現金匯入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在取得上揭款項匯入該帳戶之證明文件後,復製作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於91年7 月4 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後,嗣由被告甲天○○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 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審查後,即將水果叢林公司實收資本總額2 億元之事項,登載於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1年7 月10日准予設立登記,被告甲天○○並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被告 e○○則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等節均不爭執;再觀之卷附之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存摺節本、該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見A5卷第859 頁至第891 頁、第893 頁至第924 頁、第944 頁),可知水果叢林公司設立之際,資本總額為2 億元,共募集6 百多位之股東,而該6 百多位股東之股金,均係於91年7 月3 日同一日匯入上揭帳戶中,則考量高達6 百多位股東必須繳納股款,衡情,該股款之繳納應或多或少會有前後繳納之情,始為合理,然該等股款竟可於同日匯入上揭帳戶中,該情已是啟人疑竇,再查,會計師係於91年7 月4 日完成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足2 億元之查核報告書乙節,有上揭查核報告書1 份附卷可查(見A5卷第858 頁),隨即,上揭帳戶內之2 億元款項竟於91年7 月5 日分為127 筆全數匯出乙情,有復華銀行96年5 月3 日復崇得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帳戶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據(見原審〈二〉卷第410 頁至),可見上揭2 億元在經會計師完成查核後,隨即就經被告甲天○○、e○○所 匯出,復酌以一般公司在業務上雖會有一定之支出之必要,然亦應以長期陸續支出之情形,才為合理,是上揭2 億元之匯出顯然非係為公司業務所需之支出,綜上,毋寧應認係因上揭2 億元並非向股東募集而來,而係由被告甲天○○、e○ ○借貸而來,或由某金主所提供,以供被告甲天○○、e○○ 完成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以致,在會計師完成股款資金查核後,始有立即有全數將之匯出之必要,況被告甲天○○、e ○○業於原審中自承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乾陞宏公司、浩穎公司、日豐公司、禾新公司均資金係其二人共同出資所有(原審卷一第166 頁),並如前所述於本院認罪,犯罪事實已很明確。 ㈡綜上,被告甲天○○、e○○上揭任意性之自白部分,核與事 實相合,均足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部分部分: ㈠關於被告甲天○○、e○○及甲h○○等40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分別任職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且關於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購買上揭股票或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之事實,訊據被告甲天○○ 、e○○均已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就非經許可,對非特定人士公開招募或出售公司股票之犯行自承(本院金上訴卷二第144-145 頁、卷四第42頁反面)在卷。且查: ⒈關於被告甲天○○、e○○及甲h○○等40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分別任職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又由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買賣上揭股票、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之事實,已經被告甲天○○、e ○○及證人甲m○○、王峰緒、陳致安、甲T○○、王敏熏、z ○○、辰○○、陳珮娸、地○○、甲i○○、甲子○○、T○○ 、邱欽姿、簡孟儀、許翌歆、何宜靜、林秀鳳等19人所不爭執,核與(1 )證人即投資人甲o○○、宇○○、天○○、甲寅 ○○、q○○、甲d○○、甲R○○、B○○、M○○、c○○ 、甲A○○、甲未○○、J○○、甲巳○○、x○○、L○○、甲O ○○、甲L○○、丙○○、O○○、甲乙○○、乙○○、巳○○ 、甲宙○○、甲卯○○、甲r○○、n○○、甲地○○、寅○○、甲g ○○、Y○○、I○○、v○○、甲壬○○、庚○○、y○○ 、甲Q○○、W○○、甲n○○、甲X○○、辛○○、Q○○、g ○○、N○○、午○○、甲t○○、r○○、甲v○○、t○○ 、甲b○○、甲f○○、戌○○、甲丁○○、f○○、甲N○○、甲V ○○、甲s○○、子○○、甲C○○、E○○、H○○、丁○○ 、a○○、甲U○○、酉○○、玄○○、甲黃○○、甲辛○○、甲丑 ○○、丑○○、甲q○○、甲K○○、p○○、甲W○○、U○○ 、申○○、甲亥○○、X○○、甲w○○、戊○○、甲癸○○、癸 ○○、己○○、甲丙○○、黃○○、卯○○、K○○、A○○ 、k○○、未○○、甲F○○、甲辰○○、甲酉○○、甲宇○○、甲己 ○○、林于恆、d○○、甲I○○、b○○、甲戌○○、甲H○○ 、甲○○、F○○、甲c○○、證人即投資人呂育龍之母呂李 連金、證人即投資人甲G○○之父楊清欽、證人即投資人D○ ○之父辛水影、證人即投資人R○○之父林木同於警詢之證詞(見原審〈二〉卷第7 頁、第8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18879 號卷〈下稱A25 卷〉第10頁至第13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094 號卷〈下稱F2卷〉第11頁、第1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1366號卷〈下稱E1卷〉第15頁至第18頁;A2卷第295 頁至第297 頁、第307 頁至第309 頁、第311 頁、第312 頁、第319 頁、第32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偵查〈A4〉卷宗〈下稱A4卷〉第216 頁至第221 頁、第226 頁、第227 頁、第236 頁、第237 頁、第241 頁、第242 頁、第250 頁、第251 頁、第260 頁、第261 頁、第271 頁、第272 頁、第279 頁至第284 頁、第290 頁至第296 頁、第297 頁至第300 頁、第304 頁至第309 頁、第310 頁、第311 頁、第314 頁、第315 頁、第319 頁至第322 頁、第327 頁至第329 頁、第334 頁至第336 頁、第338 頁至第343 頁、第348 頁至第352 頁、第357 頁至第360 頁、第365 頁至第367 頁、第370 頁至第372 頁、第381 頁至第383 頁、第388 頁至第390 頁、第396 頁至第398 頁、第400 頁至第406 頁、第410 頁至第412 頁、第418 頁至第420 頁、第426 頁至第431 頁、第434 頁至第436 頁、第438 頁至第446 頁、第448 頁至第471 頁、第472 頁至第479 頁、第482 頁、第483 頁、第486 頁、第487 頁、第492 頁、第493 頁、第495 頁、第496 頁;A5卷第500 頁、第501 頁、第507 頁至第509 頁、第513 頁、第520 頁至第523 頁、第531 頁至第533 頁、第538 頁、第539 頁、第546 頁、第547 頁、第549 頁、第550 頁、第554 頁、第555 頁、第558 頁、第559 頁、第562 頁、第563 頁、第567 頁、第568 頁、第573 頁、第574 頁、第579 頁、第580 頁、第588 頁、第589 頁、第592 頁、第593 頁、第595 頁、第596 頁、第603 頁至第610 頁、第611 頁、第618 頁、第619 頁、第624 頁、第625 頁、第627 頁、第628 頁、第634 頁、第635 頁、第640 頁至第642 頁、第643 頁、第648 頁至第651 頁、第654 頁、第655 頁、第660 頁、第661 頁、第667 頁至第670 頁、第674 頁至第677 頁、第681 頁至第684 頁、第693 頁、第694 頁、第699 頁、第700 頁、第709 頁、第710 頁;臺中市〈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臺中縣〉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94年1 月7 日烏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A6卷〉第6 頁、第7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分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下稱H3卷〉第5 頁至第9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424號卷〈下稱I3卷〉第7 頁;臺南市政府第一分局刑事偵查〈J1〉卷宗〈下稱J1卷〉第13頁至第15頁)、(2)證人即投資人J○○、亥○○、甲癸○○、甲M○○(原名詹聖助,94年4 月4 日更名: 下同)、甲辰○○、林于恆、壬○○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 述(見原審〈二〉卷第16頁至第20頁;A25 卷第44頁至第46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5802號卷〈下稱B1卷〉第3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391 號卷〈下稱C1卷〉第57頁至第59頁、第79頁、第80頁;E1卷第155 頁、第156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613 號卷〈下稱G1卷〉第108 頁、第123 頁、第124 頁、第128 頁、第129 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核交字第2410號卷〈下稱J2卷〉第3 頁、第4 頁、第11頁、第1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911 號卷〈下稱L2卷〉第17頁、第1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1100號卷〈下稱L3卷〉第3 頁、第4 頁、第10頁反面)、(3)投資人甲P○○、甲k○○之檢舉信、投資人 甲E○○、甲S○○、丑○○之陳報狀、投資人P○○、d○○ 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 份(見原審〈十六〉卷第431 頁、第432 頁、第435 頁至第437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417 號卷〈下稱A24 卷〉第580 頁、第593 頁、第598 頁、第600 頁、第714 頁)、(4)證人即投資人h○○、甲戊○○、G○○、玄○○、甲丑○○、甲甲○○、甲w○ ○、甲M○○、林于恆、壬○○、甲○○、F○○、甲c○○、 h○○、甲戊○○於偵訊時之證言(見A25 卷第67頁、第78頁 、第7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號卷〈下稱A2 7號卷〉第9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4號卷〈下稱A28 卷〉第7 頁、第8 頁;B1卷第2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74 號卷〈下稱D1卷〉第47頁、第48頁;F2卷第30頁、第3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511 號卷〈下稱F3卷〉第29頁、第30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8號卷〈下稱H1卷〉第47頁、第4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12 號卷〈下稱I5卷〉第44頁至第46頁、第9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下稱K1卷〉第3 頁至第5 頁、第27頁至第2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4479號卷〈下稱M1卷〉第51頁、第52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3348號卷〈下稱G2卷〉第10頁、第11頁)、(5)證人即投資人甲d○○、甲巳○○ 、L○○、乙○○、甲宙○○、甲卯○○、n○○、甲地○○、寅 ○○、甲g○○、N○○、甲f○○、f○○、甲N○○、V○○ 、甲e○○、G○○、甲黃○○、甲丑○○、甲K○○、p○○、u ○○、X○○、甲M○○、A○○、k○○、甲己○○、林于恆 、b○○、甲戌○○、甲H○○、F○○、G○○於原審審理時 之證詞相符(見原審〈七〉卷第33頁至第50頁、第115 頁至第136 頁、第178 頁至第182 頁、第182 頁至第188 頁、第217 頁至第224 頁、第265 頁第271 頁、第303 頁至第318 頁、第363 頁至第372 頁;原審〈十〉卷第22頁至第29頁、第57頁至第67頁、第103 頁至第109 頁、第136 頁至第161 頁、第175 頁至第190 頁、第299 頁至第305 頁、第324 頁至第332 頁、第343 頁至第362 頁;原審〈十三〉卷第9 頁至第15頁、第59頁至第66頁、第154 頁至第165 頁、第260 頁至第269 頁),復有勞工保險局99年11月24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被告甲h○○、甲天○○、e○○等40人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1月26日函所附被告甲h○○、甲天○○、e○○等40 人之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列印各1 份、投資人甲o○○所提出之 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4 張、投資人宇○○所提出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各1 張、投資人天○○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q○○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d○○所提出之亞太智通 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5 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11月21日匯款通知書、新竹國際商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投資人甲R○○所提出之匯款日期及被告張仕旻 建華銀行帳戶字條1 紙、投資人B○○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水果叢林公司開立之90年10月19日收據各1 紙、投資人M○○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1 張、水果叢林公司93年股票領取單1 紙、投資人c○○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中華郵政91年12月2 日跨行匯款申請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2年3 月3 日匯款通知書影本各1 紙、投資人甲A○○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1 月2 日股東股 權申請書、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1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各1 紙、投資人呂育龍所提出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未○○所 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91年1 月29日匯款回條聯、合作金庫92年1 月23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合作金庫92年1 月2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合作金庫92年1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各1 份、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各1 張、投資人J○○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2 份、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1 紙、投資人甲巳○○所提出之被告z ○○於91年8 月1 日簽立之收據2 張,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1 張、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8 張、投資人x○○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1年5 月26日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L○○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郵政儲金匯業局存簿劃撥儲金92年2 月20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1年5 月1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L○○與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5 月5 日簽立之協議書1 份、投資人甲O○○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1 張、投資人丙○○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乙○○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4 紙、台新銀行存摺及貸款資料各1 份、投資人甲卯○○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18張、水果叢林 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1 張、水果叢林公司股票4 張、相關匯款、轉帳交易資料、投資人甲r○○提出之92年 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20日股東股權申請書各1 紙、投資人甲地○○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 1 千股)股票3 張、投資人甲G○○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 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9 月4 日開立之收據1 張、投資人亥○○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各1 張、91年9 月9 日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投資人Y○○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v○○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壬○○所提出之亞大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 影本4 張、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紙、投資人庚○○所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92年1 月16日匯出匯款回條、亞太智通公司股票(1 千股)股票3 張、投資人y○○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3 張、92年1 月13日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投資人甲Q○○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 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n○○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 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辛○○所提出91年12月15日轉讓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同意書1 份、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1 張、投資人Q○○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g○○所提出之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N○○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2 張、投資人甲t○○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2 張、投資人r ○○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 股票1 張、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1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水果叢林公司於92年2 月20日收據、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各1 份、投資人甲v○○所 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23日股東股權申請書、被告吳佩帆92年2 月19日收據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b○○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 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f○○所提出之 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92年1 月24日匯款回條、亞太智通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戌○○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92年4 月21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稅局年度證券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水果叢林公司92年2 月21日收據各1 份、投資人f○○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91年1 月2 日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6 張、投資人甲N○○所提出之92年1 月24日中華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V○○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V○○所提出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2年1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投資人酉○○所提出之亞大智通公司92年4 月8 日(1 千股)股票2 張、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交易往來明細2 紙、投資人玄○○所提出92年5 月4 目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9 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年5 月5 日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年5 月5 日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年6 月5 日、92年6 月9 日10萬元匯款申請書各1 份、投資人甲黃○○所提出之亞太智公司(1 千股)股票 14張、領袖世界股權憑證(2 千股)1 張、申辨銀行貸款相關資料1 份、投資人甲辛○○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 18日(1 千股)股票1 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2年5 月30日國內匯款申請書1 份、投資人甲丑○○所提出之銀行存摺交易 往來明細1 紙、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5 張、萬泰商業銀行借款利息及手續費收入收據補發證明單、萬泰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暨相關資料、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投資人甲甲○ ○所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2年6 月13日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2年6 月13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5 張、投資人甲q○○所提出之92年6 月3 日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臺灣土地銀行92年6 月12日入戶電匯申請書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K○○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1年8 月29日 股東權益協議書4 份、投資人p○○所提出之92年7 月13日簽立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被告z○○92年6 月30日收據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u○○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4 張、92年10月20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紙、投資人X○○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w○ ○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亞太智通公司92年9 月1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第一銀行北屯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合作金庫銀行豐原分行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投資人戊○○所提出之復華銀行彰化分行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92年10月7 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癸○○所提出之第七商業銀行 93年3 月29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93年5 月24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93年6 月1 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93年4 月12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6 月28日(7 千股)股權憑證1 份、甲癸○○簽發面額24萬元之支票1 紙、投 資人癸○○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3 張、92年10月3 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紙、投資人甲M○○所提出之92 年11月14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10張、投資人D○○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k○○所提出之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 領袖世界公司93年3 月19日(5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股票(1 千股)股票1 張、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份、投資人黃○○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4 千股)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卯○○所提出之93年3 月19日領袖世界公司(4 千股)股權憑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臺新銀行西台中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往來交易綜合明細表各1 份、投資人K○○所提出之領袖世界股份(8 千股)收據、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93年2 月23日匯款回條、領袖世界公司93年4 月9 日(8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k○○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3年8 月16日(5160股)股權憑證、領袖世界公司92年11月2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富邦商業銀行92年12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富邦商業銀行92年12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各1 份、投資人未○○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3 月12日(2 千股)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R○○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10月22日股東股權申購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F○○所提出之93年2 月 27日領袖世界公司(2 千股)股權憑證、富邦銀行存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復華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投資人甲酉○○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 93年8 月17日(2080股)股權憑證、領袖世界公司93年7 月7 日(2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甲宇○○所提出之領 袖世界公司93年5 月5 日(2 千股) 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甲己○○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5 月26日(4 千股)股權 憑證1 份、投資人林于恆所提出之93年5 月5 日領袖世界公司(6 千股)股權憑證、93年3 月3 日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93年3 月31日被告z○○簽立之收據、復華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3年3 月31日自動付款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復華銀行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93年4 月1 自信用借款約定書、93年4 月1 目簽立45萬元本票、授權書各1 份、投資人壬○○所提出之臺灣銀行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被告m○○簽立之收據、領袖世界公司93年6 月8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壬○○93年6 月30日切結書、復華銀行臺中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93年7 月1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21日(1 萬股)股權憑證、被告m○○93年9 月8 日收據、富邦銀行帳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93牛10月4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93年6 月15日(2 萬6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d○○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領袖世界國際集團洽商面談需知、委託代辦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 份、投資人甲I○○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 7 月26日(8 千股)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b○○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H ○○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5 月3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領袖世界公司93年6 月23日(3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甲○○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7 日(1 萬2 千股)股權憑證2 份、投資人F○○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7 日(5 千股)股權憑證、委託領取股票委託書、投資人甲P○○提出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交易 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8 月16日(1 萬2 千股)股權證明書、復華銀行臺中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影本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4 張、投資人甲c○○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 日(1 千股)股票4 張、92年10月3 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投資人h○○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被告z○○93年7 月12日收據、被告z○○於93年8 月2 日收據、領袖世界公司 2004年7 月29日(6 千股)股權憑證、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9 月10日(3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甲戊○○提所出 之復華銀行93年8 月16日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1 紙、投資人甲E○○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1 千股)股票1 張、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26日(6 千股)股權憑證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G○○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彰化銀行93年8 月2 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彰化銀行93年8 月3 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3年8 月5 日匯款申請書、被告甲T○○93年8 月5 日收據、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8 月23日(6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P○○所提出之交通銀行存摺交易明細、領袖世界公司(2 萬股)股權證明書、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9 月20日(1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附卷可查(見原審〈七〉卷第65頁至第74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第233 頁至第240 頁、第320 頁至第324 頁、第379 頁至第397 頁、第404 頁至第405 頁);原審〈十〉卷第191 頁至第197 頁、第206 頁至第291 頁、第335 頁至第346 頁;原審〈十三〉卷第67頁至第93頁、第171 頁至第185 頁;原審〈十六〉卷第132 頁反面至第434 頁、第438 頁至第440 頁;A2卷第213 頁至第218 頁、第298 頁至第301 頁、第310 頁、第324 頁至第330 頁;A4卷第222 頁至第225 頁、第228 頁、第230 至第234 頁、第238 頁至第240 頁、第243 頁至第249 頁、第254 至第259 頁、第263 頁、第266 頁、第267 頁、第273 頁至第278 頁、第285 頁至第289 頁、第301 頁至第303 頁、第312 頁至第313 頁、第316 頁、第323 頁至第326 頁、第344 頁至347 頁、第354 頁至第356 頁、第361 頁至第364 頁、第368 頁至第369 頁、第373 頁至第380 頁、第384 頁至第387 頁、第391 頁至第395 頁、第399 頁、第407 頁至第409 頁、第413 頁至第417 頁、第421 頁至424 頁、第437 頁、第480 頁至第481 頁、第484 頁至第485 頁、第488 頁、第489 頁、第491 頁、第494 頁、第497 頁至第499 頁;A5卷第502 頁至第506 頁、第509 至第512 頁、第514 頁至第566 頁、第519 頁、第524 頁至第530 頁、第534 頁至第537 頁、第540 頁、第542 頁至第545 頁、第548 頁、第551 頁至第553 、第556 頁至第557 頁、第560 頁至第561 頁、第564 頁至第566 頁、第569 頁至第571 頁、第575 頁至578 頁、第581 頁至第587 頁、第590 頁至第591 頁、第594 頁、第597 頁至第600 頁、第603 頁、第604 頁、第612 頁至第617 頁、第626 頁、第620 頁至第623 頁、第629 頁至第633 頁、第636 頁至第639 頁、第644 頁至第647 頁、第652 頁至第653 頁、第656 頁至第659 頁、第663 頁至第666 頁、第671 頁至第672 頁、第678 頁至680 頁、第685 頁至第692 頁、第695 頁至第698 頁、第701 頁至第708 頁、第711 頁至第712 頁;A6卷第15頁至第1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3289號〈下稱A22 卷〉第17頁至第20頁;A24 卷第581 頁至第586 頁、第588 頁至第592 頁、第594 頁至第596 頁、第601 頁至第608 頁;A25 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70頁至第75頁;A27 卷第51頁;B1卷第4 頁至第14頁;C1卷第44頁;D1卷第50頁至第55頁、第65頁;E1卷第7 頁、第8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2392號卷〈下稱F1卷〉第14頁至第1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919號卷〈下稱F5卷〉第12頁至第17頁;G1卷第15頁至第39頁;H3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17頁;I5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23頁;J1卷第19頁至第23頁;K1卷第7 頁至第9 頁、第11頁、第1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158號卷〈下稱L1卷〉第3 頁至第18頁;M1卷第53頁、第54頁),是被告甲天○○、e○○所不爭執之上揭事實 ,堪以認定。 ⒉依據被告甲天○○於警詢供陳:其因投資房地產,所以委請之 前水果叢林公司員工,即浩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m○○、 禾新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王峰緒、乾陞宏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陳致安、日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T○○代為販售本件亞 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等語(見A2卷第53頁),及被告e○○於警詢時供承:亞星世紀公司有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因其與被告甲天○○有投資 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持有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就透過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的業務員介紹客戶投資上揭股票、股權等語(見A2卷第109 頁),可知被告甲天○○、e○○ 係透過渠等各個負責之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與浩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m○○、禾新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王峰 緒、乾陞宏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陳致安、日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T○○,指示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 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及乾陞宏公司之職員向大眾推薦投資上揭股票、股權之事實,另查關於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或日豐公司之員工,在成功推薦客戶投資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或水果叢林公司轉投資之股票、股權後,除將自客戶處取得之投資款匯入亞星世紀公司之帳戶外,另由該員工透過其所屬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陳致安、王峰緒、甲T○ ○或甲m○○將投資客戶之資料交予被告甲天○○、e○○,製 作成上揭公司業績總表,再由被告甲天○○、e○○依該資料 ,按該員工之職位係專員、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執行協理或其他之不同,每推薦1 筆股票或股權,由上揭亞星世紀公司帳戶之款項支付予該員工數千至數萬之佣金;且為鼓勵公司員工推薦客戶購買上揭股票或股權,上揭公司間會舉辦業績評比,給予業績較好之公司獎金等情,業經被告甲天○ ○、e○○、陳致安、王峰緒、甲m○○、王敏熏、張仕旻、 m○○、陳月英、甲D○○、辰○○、z○○、林恩佑、甲j○ ○、陳雅君、曾美瑜、鄭懿茵、何東岳、吳美琴、T○○、王曉琴、甲子○○、林秀鳳、邱欽姿、洪怡君、吳采融、地○ ○、陳珮娸、許翌歆、何宜靜、簡孟儀、翁凌瑄、甲Y○○等 供陳確實在卷(見原審〈五〉第112 頁至第114 頁、第124 頁、第164 頁、第165 頁;原審〈七〉卷第226 頁、;A2卷第109 頁、第111 頁反面至第113 頁、第144 頁、第145 頁、第147 頁反面、第222 頁、第223 頁、第233 頁、第235 頁;A4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25頁反面、第26頁、第43頁、第49頁、第62頁、第67頁、第71頁、第81頁、第86頁、第90頁、第102 頁、第110 頁、第113 頁反面、第115 頁反面、第117 頁、第136 頁反面、第157 頁、第160 頁反面、第165 頁反面、第168 頁反面、第172 頁反面、第173 頁、第180 頁、第184 頁反面、第187 頁反面;A24 卷第630 頁、第634 頁、第644 頁至第646 頁、第649-1 頁、第651 頁、第656 頁;K1卷第53頁),並有業績報表1 份附卷可考(見A5卷第1147頁至第1209頁),再觀以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或職員即被告甲m○○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在經被 告甲天○○、e○○指示對外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 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成功後,均需將股款交予被告甲天○○ 、e○○後,始得由被告甲天○○、e○○發放佣金,且浩穎 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另辦理銷售業績競賽,可知被告甲m○○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均知悉水果叢 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之業務員有對外推薦投資上揭股票、股權以賺取佣金之情事,則被告甲天○○、e○○與被告甲m○○等37人及 羅玉娟等業務員間,就仲介販售上揭股票股權之犯行,顯有犯意之聯絡、行為分擔無疑。綜上各節,被告甲天○○、e○ ○上揭任意性之自白部分,核與事實相合,均足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三、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部分: 被告甲天○○、e○○於本院前審雖辯稱:水果叢林公司當時 營業情形不錯,又其等均不知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業狀況,其等係因相信甲h○○所提供亞太智通公司、領 袖世界公司之營運資料,且甲h○○亦告知其等亞太智通公司 、領袖世界公司之業績、前景很好,其等乃認為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係值得投資之公司,其等均無詐欺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證人甲h○○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甲天○○、e○○他們投 資亞太智通與領袖世界公司,對公司的財務及營運及公司的配息、配股的方式,都沒參與,也沒有過問,只有出資而已等語(本院前審卷二第302 反頁-303頁),核與甲天○○、e ○○二人渠等辯稱未參與不知上開公司營運狀況等語大致相符,顯見甲m○○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就販售上揭亞 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時之資訊來源實係經由證人甲h○○本人或由被告甲h○○所提供之上開公司相關文件 資料而得知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及未來狀況,此有被告甲天○○於警詢中供稱:扣押物持有人陳建佑、編 號貳之二之二「股權申請資料」內之「股東權益聲明書」證物乙份)該「股東權益聲明書」內敘明「FIRSTLEAD 公司於股東會議中決議,因公司成立至今其所屬子公司一營收皆已超越預期之成長比率二倍。故整合旗下所屬子公司之營收,國際市場的需要將擴大營業範圍及項目,以增加營業收入,特將本年度盈餘轉列為增資。」此證物未曾看過,無法說明。我從未接過領袖世界召開股東會通知,亦未參加股東會決議,故前述是否經股東會決議,我不清楚。「股東權益聲明書」中所述之子公司,是前述7 家公司,我僅持有亞太智通二、三萬股之股票,其餘我未投資,至該7 家公司營運及未來擴大營業範圍及項目我不清楚,我是以該集團在大陸市場未來展望作為投資標的,甲h○○也告知我,該集團未來大陸 市場看好。至於盈餘轉增資是何年度,我不清楚,但甲h○○ 告知我91年稅後盈餘為EPS1元,其中0.6 元採無償配股、另0.4 元採現金發放股息;盧93年又向我表示92年營運亦呈盈餘,所以採一比一無償配股,但不發現金,前述狀況均盧口頭告知,我未曾見相關財務報表及規劃書等資料(A2 卷第60頁反至61頁)。於原審陳稱:我們都是用永昌證券的營運企劃書,來做為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的資料。領袖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計劃書,那是甲h○○提供的亞太智通公司 或是領袖世界公司提供給我們什麼資料,我們就拿給員工做參考(原審卷二第175 、178 、183 頁),被告e○○供稱:領袖世界集團股條憑證及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其股票來源如前所述係我與甲天○○所投資一千六百萬及一千萬的資金全 數到位、公司登記設立後,由甲h○○所提出的,該些股條或 股票目前均集中存放在甲天○○那邊保管。該二間公司的獲利 情形我不清楚,且我未曾見過有關之財務報表資料,但期間甲h○○曾提供高雄永昌證券公司的亞太智通公司的上櫃計畫 書及領袖世界集團及亞太智通公司的營運規劃書,甲h○○並 說明領袖世界集團於九十三年度預估可以一股配發一股的股利(其中零點四股為現金股利、零點六股為股票股利),我與甲天○○則以上述甲h○○所提供的資料轉告知乾陞宏公司、 禾新公司、浩穎公司及日豐公司四間公司的業務員,以使該些業務員能以上述的資料向客戶介紹等語(A2卷110 頁),證人乾陞宏公司負責人陳致安於原審證稱:甲h○○有過來講 解過公司的狀況。銷售的資料是甲h○○給甲天○○及e○○基 本資料及上市上櫃的輔導書(原審卷5 第416-417 頁)等語;證人禾新公司負責人王峰緒證稱:公司的經營的情況是透過甲天○○及e○○跟我轉述,甲h○○也曾到我們公司以聊天 的性質跟我談過,因為他到公司跟e○○及甲天○○碰面,甲天 ○○及e○○有介紹甲h○○是亞太智通公司的老闆,我們曾 經遇到有聊了一下,甲h○○跟我說亞太智通公司很好,但是 沒有說詳細的情形,當時是說永昌證券輔導亞太智通上市上櫃,永昌證券公司的人沒有來,但是甲h○○有提供亞太智通 公司永昌證券的輔導資料給我看。亞太智通公司上市上櫃的資料、營運發展計劃書、公司現況的資料是甲天○○給我們的 ,甲天○○有說是甲h○○給他的等語(原審卷7 第6 、8 頁) ;證人甲T○○即日豐公司登記負責人於原審證稱:當時是甲天 ○○提到亞太智通不錯,也有介紹甲h○○給我們認識,甲h○ ○當時有帶著公司的資料、永昌證券的上櫃資料,卓越雜誌、報章雜誌、商業週刊、金峰獎頒獎錄影光碟,頒獎人是前副總統呂秀蓮,介紹亞太公司的消息,當時我認為亞太智通不錯,我自己也有購買等語(原審卷五第140 頁),證人浩穎公司負責人甲m○○證稱:我買了亞太智通的股票後甲h○○ 有講到領袖世界,所以後來才又買領袖世界的股票,當初甲h ○○有提供文件包含永昌證券上櫃文件、報章雜誌、商業週刊及光碟,甲h○○有到過公司講解亞太智通及領袖世界公司 的經營狀況。甲天○○及e○○叫甲h○○來向員工解說,是在 浩穎公司公開的場合,是全部的公司的員工集合去聽,當時去的員工除了浩穎公司外,還有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甲h○○有說亞太智通公司要上興櫃,也有提到領袖 世界公司的體質不錯等語(原審卷5 第140-141 頁、原審卷7 第10-11 頁),證人任職乾陞宏公司監察人王敏熏於原審證稱:甲h○○也有去我們公司,把他們公司有上市、上櫃的 報章、雜誌資料給我們看,他大概來我們公司2 、3 次等語(原審卷5 第224-225 頁),證人z○○於原審證稱:藉由甲h○○先生提出的遠景及規劃,我也去過亞太智通的公司, 甲h○○有說要增資,說增資的時候要釋股,EPS 的計算也很 高,我也把這些利多跟客戶講,而且不止亞太智通,還包括領袖世界,因為對於甲天○○的信任,以及甲h○○的介紹等語 (原審卷5 第20-21 頁);證人辰○○(原審卷五第20頁)、甲子○○(原審卷1 第208 頁)、許翌歆(原審卷5 第99頁 )、何宜靜(原審卷5 第99頁)同證稱被告甲h○○有到水果 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提出資料並說明其經營亞太智通公司公司之情形及證人簡孟儀亦證稱:劉祥麟、甲T○○與G○ ○有至領袖世界集團公司(高雄市前鎮區○○○路0 號9 樓之9 )參觀並於當時認識甲h○○,G○○參觀後自己同意購 買領袖世界股票等語(A27 卷第31頁)屬實,復有證人甲h○ ○提供給被告甲天○○、e○○之領袖世界公司、亞太智通公 司之營運規劃書及永昌證券公司針對亞太智通公司上櫃之規劃建議書附卷(原審卷二第516-634 頁)可稽,綜上各節,足見甲h○○對於甲天○○、e○○二人指示甲m○○等業務員銷 售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股票、股權期間,不僅積極親自到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乾陞宏公司、浩穎公司、日豐行銷公司、禾新公司等公司提出照片及資料及數據給甲m○○等行銷業務員,虛以不實空泛的投資計劃說明二公 司之經營狀況、並提出並非依據公司實際營運所生盈餘及經過會計師簽證、內部查核而計算出實際股票帳面價值為基礎之公司遠景、規劃案,致亞星世紀公司等6 家公司之不知情甲m○○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信以為真,而持為行銷之 據。是甲h○○空言否認參與被告甲天○○、e○○及渠等雇用 之業務員推薦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或股權之行為云云,自難採信。 ㈡被告甲天○○、e○○對於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領 袖世界公司之營業獲利佳之情事,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等上揭辯稱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再觀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11月21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本院前審所檢附之亞太智通公司90至9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各1 份(見原審〈五〉卷第365 頁至第374 頁),可知亞太智通公司於90年間,該公司當時申報之流動資產雖為34,418,854元,然其主要流動資產係「銀行存款」(15,103,729元),公司之「固定資產」僅有1,693,459 元,「累積盈虧」僅列報26,437元,「法定盈餘公積」為0 元,「營業淨利」則申報-189,846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26,437元,復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又該公司於91年間,當時申報之流動資產雖為29,973,821元,然其主要流動資產係「銀行存款」(22,288,108元),公司之「固定資產」僅有1,907,175 元,「累積盈虧」僅列報23,793元,「法定盈餘公積」僅為2,644 元,「營業淨利」僅為116,600 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109,458 元,嗣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又於92年間,該公司申報當時之流動資產雖為68,993,448元,然其主要流動資產係「銀行存款」(45,073,864元),公司之「固定資產」僅有1,640,202 元,「累積盈虧」僅列報104,536 元,「法定盈餘公積」僅列報為11,616元,「營業淨利」為-7,295,067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7,289,455元,復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等情,據上,顯見亞太智通公司當時之營運並不順遂,業績成長不良,呈現虧損之狀態;再者,領袖世界公司係設於摩里西斯未實際營業之紙上境外控股公司,而亞太智通公司則係領袖世界公司之主要子公司乙情,為被告甲天○○、e○○所供承(見原審〈 二〉卷第246 頁反面、第178 頁、第247 頁;第A2卷第1 頁、第2 頁、第9 頁、第53頁反面、第109 頁反面、第110 頁),然遍查卷內資料,領袖世界公司之實際盈虧不明,惟考量身為該公司之子公司之亞太智通公司之營業情形不佳乙節,已如前述,且衡之被告甲天○○、e○○均未能舉證證明領 袖世界公司有何營運狀況良好之情,自難認領袖世界公司當時能有和獲利良好之可能;綜上,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顯然均未有獲利良好,前景看好之情;而甲h○○身為亞 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實際負責營運之負責人,其對之自應詳細知悉;另查被告甲天○○、e○○共同投資亞太智 通公司1 千萬元左右,共同投資領袖世界公司1 千6 百萬元左右等節,為被告甲天○○、e○○所供認(見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93年度聲羈字第845 號卷〈下稱A36 卷〉第6 頁反面、第7 頁反面;A2卷第2 頁、第54頁、第56頁、第109 頁反面、第110 頁;A4卷第14頁;A24 卷第199 頁、第200 頁),足知被告甲天○○、e○○一同對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 司投資高額金額,則其等2 人顯然為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重要股東,衡情自均應會關心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始為合理,再細衡甲h○○與被告甲天○○間 係相識多年之好友乙情為被告甲天○○供陳在卷(見A4卷第15 頁),另酌以證人甲h○○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我們公 司預定在93年底要做第一次第一次的公開發行,因為還有一年的時間可以衝刺營運,完成公開發行的程序後,就可以規劃上市、上櫃的時程。(你是否有告訴甲天○○或其他的股東 因為SARS的關係,所以延後上市、上櫃的時間?)對甲天○○ 我有提到會影響上市的時間,其他的股東有來問的我也有說。……」等語(見原審〈二〉卷第252 頁),則衡情被告甲天 ○○、e○○自應透過甲h○○瞭解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 公司之上揭營業現況,始為合理,是以可知被告甲天○○、e ○○亦均知悉當時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並未有獲利良好,前景看好之情。再者,被告甲天○○自承:股票的定價 是我與e○○定的,至於領袖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的面談原稿第五項獲利的計算,是按照美國上市的相關規定去推算可能的獲利,第三行的EPS 是指每股的獲利盈餘。第五行所謂「依證券公司分析掛牌的價格至少可以掛到十五塊美金」,是如何計算的,這個數字不是我提供的,所以我不知道,但是這個掛牌價格一般都是以EPS 乘上本益比去估算的,本益比是由市場來決定的,都是用來參考用等語(原審卷2 第174 、180 頁)。及於本院前審審理中稱:我不知道亞太智通公司的財務狀況,我是看永昌證券提出的建議書,並沒有再參考亞太智通公司的財務狀況等語(本院前審卷四第181 反頁)。足顯被告甲天○○、e○○明知甲h○○所提供之證券公司 上市規劃書,僅係證券公司針對公司需求為公司規劃未來市場發展之展望,相關營收計算及規劃皆是預估價值,並不足以據為公司股票帳面價值而可作為對外任意販售價額,被告甲天○○、e○○二人對亞太智通公司明知當時之營運呈現虧 損之狀態及領袖世界公司亦未實際營業僅係紙上境外控股之公司,竟以每股46元及85元高價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及高達96元價格販售領袖世界公司股權;甲h○○亦明知被告甲天○ ○、e○○二人高價販售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及股權,並配合提供不實之財報獲利及虛有投資訊息予亞星世紀公司等6 家公司員工(業如前述)使甲m○○等銷售員陷 於錯誤,誤信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具有可期之股票獲利市場價值,代銷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股票、股權,足見渠等有證券交易法20條第1 項規定之犯意聯絡已明。至甲h○○雖於本院前審審理中提出亞太智通公司於91年至 93年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等資料(本院前審卷三第10-52 頁),惟查,亞太智通公司91年最大一筆銷售合約對象是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額2,646,000 元,然仍不敷支出公司之開支,有上開國稅局核定申報書可佐,再於92年度之簽約金額未達100 萬元,93年度僅有一筆12萬餘元,顯見亞太智通公司當時之營運並不順遂,業績成長不良,且93年度已呈現虧損之狀態,所辯亞太智通公司營業健全、未來獲利可期云云,自難採認。 ㈢又關於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間,「累積盈虧」列報0 元,「法定盈餘公積」則為0 元,「營業淨利」申報310,798 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364,300 元,嗣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營業淨利」為310,798 元,「全年所得額」核定為1,022,513 元;又該公司於92年間,「累積盈虧」列報已-15,244,890 元,「法定盈餘公積」列報0 元,「營業淨利」列報-23,746,271 元,「全年所得額」申報-25,186,281 元,復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再於93年間,該公司列報「累積盈虧」為-40,431,171 元,法定盈餘公積為0 元,「營業淨利」則申報-14,708,018 元,「全年所得額」申報-15,809,778 元,再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核定「營業淨利」為-8,085,483元,「全年所得額」核定為-6,265,845元;另該公司於94年間,列報「累積盈虧」為-56,405,502 元,法定盈餘公積為0 元,「營業淨利」則申報-10,069,319 元,「全年所得額」申報-10,100,145 元,嗣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核定「營業淨利」為-10,069,319 元,「全年所得額」核定為-10,099,175 元等情,分別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於97年11月20日以中區國稅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水果叢林公司91、9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通知書各1 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於97年12月1 日南區國稅南市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水果叢林公司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暨相關資料各1 份附卷可查(見原審〈五〉卷第352 頁至第362 頁、第379 頁至第401 頁),可見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度雖稍有業績,然其92年後,其經營顯然急速陷於困難,營業虧損連連之情事,參以被告甲天○○當時係為 水果叢林公司之董事長,被告e○○於當時則擔任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等情,有水果叢林公司91年7 月10日設立登記表暨董監事名單各1 份附卷可據(見A5卷第944 頁、第945 頁),又其等亦供承:其等當時係擔任水果叢林公司之營運主管人員乙情,為被告甲天○○、e○○所供承(見原審〈二〉 卷第283 頁;A4卷第13頁),則被告甲天○○、e○○對於水 果叢林公司當時已營運不良乙情,要無不知之理,此亦為被告甲天○○、e○○所自承(見A4卷第19頁;A36 頁第7 頁) 。則綜上,被告甲天○○、e○○既均知悉亞太智通公司、領 袖世界公司之營運不佳之情,竟隱瞞上開公司適時營運狀況不佳甚或虧損之訊息,使水果叢林公司等6 家公司人員進行銷售水果叢林公司以3500萬元轉投資而持有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股權及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被告甲天 ○○、e○○對於水果叢林公司當時之狀況已然不良有所認識,其等猶執前詞予以爭辯,辯稱:其等無詐欺之犯意云云,顯不足採信,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⒈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部分: 查被告甲天○○、e○○等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已於95 年5 月24日修正,該法第71條原法定刑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2 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論處。 ⒉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按連續犯實施中如法律有變更,其一部觸犯舊法,一部涉及新法時,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處斷,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須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6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規定業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該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法定刑規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被告甲h○○、甲天○○、e○○以 上述方式連續詐騙投資者購買上揭股票或股權,其等本件最後1 次犯行係於94年1 月間,揆之上揭判例意旨,自應適用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論處,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⒊刑法部分: 被告甲天○○、e○○等2 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 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而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至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於新法施行後,應另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不在上開應綜合比較事項之列,自得依其比較結果,另行適用與上開綜合比較事項不同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1 、被告甲天○○、e○○等2 人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 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 、被告甲天○○、e○○等2 人行為後,關於共同正犯部分, 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自以適用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3 、被告甲天○○、e○○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關於無身 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共犯規定,由原條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所增訂之但書「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被告較為有利。 4 、又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僅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本件被告較為有利。 5 、復被告甲天○○、e○○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 犯之規定,現行刑法第55條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故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及綜合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第55條規定。 6 、再被告甲天○○、e○○犯罪後,修正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 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故上揭被告所犯各罪,修正後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自較有利於上揭被告。7 、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均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天○○、e○○等人,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8 、又被告甲天○○、e○○行為時,關於易服勞役之規定,修 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然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就被告甲天○○、e○○部分,其等所折算易服勞役日數已逾6 個月時,應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上揭被告甲天○○、e○○ 。 二、違反公司法部分之論罪科刑: (一)按修正前公司法第7 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 月6 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 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18 條之2 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8 條第2 項、第9 條第2 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412 條第2 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 條第2 項關於「前項第4 款、第5 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9 條第4 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7 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388 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 (二)查被告甲天○○為水果叢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e○○ 為亞星世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天○○、e○○自分 別各屬上揭公司法第8 條之負責人,亦分別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是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甲天○ ○、e○○論罪科刑如下: 1、就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核被告甲天○○、e○○所為,均 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罪(係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前成立公司, 不另構成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就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核被告甲天○○、e○○所為,均 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就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核被告甲天○○、e○○所為,均 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就事實欄一㈣所示部分,核被告甲天○○、e○○所為,均 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5、就事實欄一㈤所示部分,核被告甲天○○、e○○所為,均 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6、就事實欄一㈥所示部分,核被告甲天○○、e○○均係犯公 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 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7、被告甲天○○、e○○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上揭犯行, 被告甲天○○、e○○與甲m○○就事實欄一㈢所示之上揭犯 行,被告甲天○○、e○○與王峰緒就事實欄一㈣所示之上 揭犯行,被告甲天○○、e○○與陳致安就事實欄一㈤所示 之上揭犯行,被告甲天○○、e○○與甲T○○就事實欄一㈥ 所示之上揭犯行,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 一㈠所示犯行部分,被告甲天○○雖無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身 分,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部分,被告e○○雖無公司名 義負責人之身分,就事實欄一㈢至㈥所示犯行部分,被告 甲天○○、e○○雖各均無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身分,然另依 據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第31條之規定,被告甲天○○、e ○○均分別各論以共同正犯。 8、又被告甲天○○、e○○多次為上揭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 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 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均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均依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各論以連續犯, 並分別加重其刑。 9、又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檢具相關文件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 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214 條之2 罪,就行為人而 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 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214 條之罪係 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 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 至於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 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 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 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 第1 項前段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是被告甲天○○、e○○上揭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 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間,各係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 一重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10、至被告甲天○○、e○○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但 與起訴之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亦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之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有價證券,乃表彰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權的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須全部或一部依證券為之;另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明定:「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故界定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應參酌上開基本定義,及針對證券交易法之證券特性,即應著重於是否有「表彰一定之價值」,而具有「投資性」與「流通性」。又查本件投資人與水果叢林公司簽訂之「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之約款內容所示,其中均載有投資人認購之股數及股款繳納、權利金等內容,再參以被告甲天 ○○亦自承:該權益書係將水果叢林公司之股份賣給投資人,在發行股票後,會將股票交予投資人等語(見原審卷〈十三〉第49頁),顯見該協議書係表明投資人認購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之權利證書,依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應視為有價證券,自仍有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適用。另領袖世界公司係在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 )註冊登記之外國公司乙節,為被告甲h○○供陳在卷(見A2卷第1 頁反面、第4 頁;A27 卷第78頁、第79頁),復有資誠會計師事務所91年9 月24日證明書、精博顧問有限公司證明書暨相關登記資料各1 份附卷可查(見A5卷第835 頁至第839 頁),再者,觀之投資人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後所取得抬頭載有「IN 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SHARE CERTIFICATE 」之證明文件,其備註4 載明:待我們的公司登記國確認之後,該形式上之股份證件始得以轉換為有效之股票(4.After the authentication of our company ′sregistered countries ,the formal stock voucher starts tobec ome the active stock voucher .)等語,復參以被告甲h○○ 另供述:精博公司業已向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申請辦理股交割但尚未完成,投資人所取得之抬頭載有「INTER NATIONALBUSINESS COMPANY SHARE CERTIFICATE 」之文件,係領袖世界公司之認股憑證等語在卷(見A2卷第4 頁反面、第6 頁、第7 頁),足證投資人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後所取得之抬頭載有「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SHARE CERTIFICATE 」之證明文件,係表明本件投資人認購領袖世界公司之認股權證,自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之有價證券,至領袖世界公司係在模里西斯共和國註冊登記之外國公司,其雖在我國雖無辦理設立登記或公開發行股票,但其股票或上揭有價證券既在我國境內買賣,自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73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自屬我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規範之範疇。又證券業務之種類包括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5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民法第565 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根據民法第565 條對於居間所為定義,居間有兩種型態,一為報告居間(或稱指示居間),即受他人之委託,搜索及報告可與訂約之相對人,以供訂約之機會;一為媒介居間,即周旋於他人間,作為契約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之媒介,使雙方訂立契約;據此,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不論是一方為他方報告與他人訂立有價證券買賣契約之機會,因而使他方與該他人訂立有價證券買賣契約而獲取報酬之情形,或是在有價證券交易過程中,一方向他方報告有價證券買賣之機會,促成有價證券買賣契約之訂立,從中獲取報酬之情形,均屬符合「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查本件被告向投資人推銷水果叢林公司股權或股票、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而促使投資人簽約購買上揭股票、股權,成交後即可抽取部分佣金,顯係立於居間人之地位,向投資人告知有認購上揭股權、股票之機會,媒介投資人購買上揭股權、股票,嗣投資人完成簽約認購上揭股權、股票程序後,被告則因居間報告訂約之機會,並因有價證券買賣之成交,而從中獲取佣金報酬,是被告所為,乃達成有價證券買賣為目的所為之居間行為,依據前述法律解釋,自屬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行為。 ㈡對於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禾新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均非證券商,被告甲天○○、e○○等人亦均非證券交 易員,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證照等情,為被告甲天○○ 、e○○等人所供承,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4 月21日金管證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五〉卷第36頁),是就事實欄二所示部分,被告甲天○○、e ○○等人論罪科刑如下: ⒈被告甲天○○、e○○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非法經 營證券業務罪、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雖以本件判決附表二末記載:「交易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及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金額逾5 千萬元。交易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金額逾4 千萬元」。質疑其犯罪所得金額是否達1 億元云云。經本院加總計算結果,除金額不詳部分外,其犯罪所得包括交易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及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金額一共新臺幣5444萬8 千元,縱使加上附表二編號124 至附表二編號136 ,應不至於超過「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之情形,自無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⒉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 第1 項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名,此有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1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該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492號判決猜照參照),是觀之上揭最高法院之見解,起訴意旨認被告甲天○○、e○○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修正前) 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即非允恰,併此敘明。 ⒊就上揭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被告甲天○○、e○○與甲h○○3 人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 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與甲m○○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 間;被告甲天○○、e○○就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或股權部 分,與甲m○○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分別均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就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被告甲天○ ○、e○○與甲h○○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 股權部分,水果叢林公司轉投資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或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甲天○ ○、e○○就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部分,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⒌就上揭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被告甲天○○、e○○利用無詐偽犯意之被告甲m○○等37人及羅 玉娟等業務員,對本件投資人行使詐術,遂行上揭詐偽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⒍被告甲天○○、e○○等人就本件多次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 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被甲天○○、e○○上揭多次證 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犯行,其犯罪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均各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⒎被告甲天○○、e○○以一行為同時連續觸犯證券交易法第 175 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及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擇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處斷。 ⒏公訴意旨對於投資人甲M○○、甲癸○○、玄○○、甲辰○○、 甲酉○○、甲丑○○、壬○○、甲○○、F○○、甲甲○○、甲w ○○、J○○、甲戊○○、h○○、亥○○、丑○○、P○ ○、d○○部分,檢察官雖未起訴(其中投資人甲M○○、 甲癸○○、玄○○、甲辰○○、甲酉○○、甲丑○○、壬○○、甲 ○○、F○○、甲甲○○、甲w○○、J○○、甲戊○○、h○ ○、亥○○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27213 、97年偵字第18372 、18373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879 號、94年度偵字第14112 號、95年度偵字第15148 號、96年度偵字第88、89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7591 號、96年偵字第10864 號移送併案審理),惟此部分與上揭被告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依法併予審理。四、被告甲天○○、e○○上揭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 股款犯行與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犯行,均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處斷。 五、本件第一審繫屬日為94年9 月27日,迄今已逾8 年而未能判決確定,經被告之聲請,本院審酌本件訴訟程序之延滯,並非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以及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認侵害被告甲天○○、e○○受迅 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應各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就被告甲天○ ○、e○○各減輕其刑。 六、原審就被告甲天○○、e○○部分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按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前,關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有實質審查權。如行為人於修法前辦理公司登記事項,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者,仍與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已如前述。乃原判決就事實一之㈠部分,竟認定:甲天○ ○、e○○2 人共同辦理亞星世紀公司設立登記時,有使主管機關承辦公務員,將該公司股東已繳足股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於90年6 月29日准予設立登記,該部分甲天○○、e○○2 人均成立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見原判決第91頁),自有未洽;且原判決未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未合。被告甲天○○、e○○上訴意旨,均否認犯刑 法第214 條之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為有理由,就犯罪事實一之其餘部分則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當,則無理由(詳後敘);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天○○、e○○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 被告甲天○○、e○○上揭未向股東收足股款,以他項借款存 入公司帳戶查驗後隨即返還之方式,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虛列資本,使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公司,除使上揭公司資本不健全外,又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管理,實值非難;又明知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營運情況不佳,竟為圖私利,明知水果叢林公司、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均非證券商,先指派被告陳致安、王峰緒、甲T○○、甲m○○分別為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 公司、浩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親自指示或透過被告陳致安、王峰緒、甲T○○、甲m○○指示水果叢林公司、乾陞宏公 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業務員對外向投資者傳遞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情況良好不實資訊以銷售該等公司之股票或股權,致投資者誤信該等公司值得投資,而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除漠視主管機關對於證券業之管理外,破壞證券市場之秩序,亦使投資人蒙受鉅額損害,被告甲天○○、e○○ 乃在從中謀求鉅額利益(其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股權部分之交易金額近千萬元;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交易金額逾4 千萬元),被告甲天○○、e○○等人 各因本件犯罪所得利益之數額、各參與犯罪之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暨被告甲天○○、e○○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對社會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甲天○○、e○○,均 處有期徒刑4 年,均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萬元,並就被告甲天 ○○、e○○科處罰金部分,分別諭知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金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標準。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同法第161 條第1 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足參。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2年度上字67號判例亦甚明顯。另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即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著有判例;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尚不為罪(最高法院83年臺上字第49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關於公司法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天○○、e○○共同基於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明知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公司申請變更資本額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仍於下列期間,在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公司資本額情況下,而仍檢同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提出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申請,分別於㈠90年6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 千萬元,負責人為被告e○○之亞星世紀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0年6 月29日核准亞星世紀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天○○、e○○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 );㈡91年7 月間,籌備資本額2 億元,負責人為被告甲天○ ○之水果叢林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1年7 月10日核准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天○○、e○○成立犯罪部分除外 ,該部分均如前所述);㈢92年8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3 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甲m○○之浩穎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2年 8 月15日核准浩穎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天○○、e○○成 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㈣93年2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 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王峰緒之禾新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3年2 月22日核准禾新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天 ○○、e○○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㈤93年2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 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陳致安之乾陞宏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3年2 月24日核准乾陞宏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天○○、e○○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 分如前所述);㈥93年8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甲T○○之日豐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3年8 月11日 核准日豐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天○○、e○○成立犯罪部 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因認被告甲天○○、e○○除 其等上揭經本院認成立犯罪者外,均另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云云。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意旨參照)。訊之被告甲天○○、e○○均否認有何另就上揭公司 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而本件被告甲天○○ 、e○○等人雖有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然依上開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天○○、e○○ 就亞太智通公司有共謀或參與上開公司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又遍查檢察官所據之卷附證據,均尚不足證明被告甲天○○、e○○涉有上揭起訴意旨所載之犯 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即本院認為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天○○ 、e○○有上揭犯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應對上揭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惟依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該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檢察官就此上訴意旨仍執起訴所據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關於證券交易法部分: ㈠公訴意旨復略以:被告甲天○○、e○○等2 人共同基於為自 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分別於92年間、93年5 月間、92年間,各由同案被告賴亭文、被告陳致安與王敏熏、同案被告王曉琴出面接洽介紹f○○、甲p○○、Z○○購 分別以14萬元、40萬元、不詳金額,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居間買賣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成罪部分,業如前述)、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不詳數量股票;因認被告甲天○○、e○○等 人另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75 條之規定論處云云(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38)。然查: ⒈證人f○○於原審審理時證謂:(你是否有買領袖世界公司、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是一個朋友賴亭文跟我借錢,她沒有錢還我,就拿了二張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給我,她跟我說他們公司在美國會上市,股票賣出去賺的錢就等於她跟我借的錢就可以不用算了,……(e○○及甲天○○是否有向你介紹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 沒有,我是投資水果叢林公司。……(你剛才說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是否是借錢的抵押品?)也不算是抵押品,她向我借錢之後,她沒有錢可以還我,並不是她叫我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等語(見原審〈七〉卷第45頁、第47頁至第49頁),核與其於警詢時證述:於92年2 月間,因其朋友賴亭文向其借14萬元,之後同案被告賴亭文將所購買的二張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出讓給其做為借款的依據,表示未來再將股票賣掉來再還其錢等語大致相合(見A4卷第226 頁),足見f○○係因同案被告賴亭文為清償對f○○之債務,始將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交予f○○供作擔保,易言之,f○○並未因同案被告賴亭文之介紹而有何投資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情事,此外,亦查無同案被告賴亭文向f○○借貸上揭款項有何實施詐術之情事,是以,就該部分而言,自難認同案被告賴亭文有何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及違反證券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犯行。 ⒉另查,證人甲p○○於警詢時雖證稱:其於93年5 月間任職於 乾陞宏公司,在被告陳致安之要求,為了業績向友人商借40萬元交予被告陳致安、王敏熏購買領袖世界公司云云(見A4卷第432 頁),然其於原審審理時卻另證述:「(你是否有購買領袖世界公司的股票?)沒有。(你是否有陪同甲戌○○ 去乾陞宏公司應徵工作?)有。(當時該公司負責人陳致安是否有向你或甲戌○○推銷領袖世界公司的股票?)我們是一 起去那邊上班的,但是公司實際上的經營到底是怎麼樣我也不知道,陳致安有給我們領袖世界公司的資料叫我們閱讀,去跟親友推薦,陳致安說買的人會賺錢,我有跟我的親友推薦,我的親友有買,我自己沒有買,有抽佣,但是抽多少錢我已經忘記了,我推銷出去的將近80萬元,……(領袖世界公司是否有分發股利給投資人?)我不瞭解,因為我也沒有買。……(你在民國93年9 月23日在調查局訊問時說你交40萬元是為了個人及公司的業績所以借了40萬元而放在公司,並不是為了個人的買賣股票,有何意見?)……賴廷齊(哪一個齊字我不知道)先生跟銀行貸款80萬元,後來我推薦他買了40萬元的股票,後來因為公司與另一家公司有在比賽,我們的業績不夠,所以又跟賴廷齊拿了另外的40萬元來貼補公司這個月的業績,我想說下個月如果有新的業績進來的話,我就把40萬元的錢還給賴廷齊,下個月我就少報40萬元的業績,就是提前一個月先申報的意思,但是錢拿出去之後就沒有消息了,因為我們就離職了,所以這個40萬元是用賴廷齊的名義買的,我之後私下有還賴廷齊這40萬元,這40萬元我們並沒有拿到公司給我們的股票。……(你為何要提告?)因為我覺得錢有去無回,我不甘心,因為我後來給賴廷齊40萬元,我覺得公司至少要給我股票讓我心情舒服一點。……」等語(見原審〈七〉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可知甲p ○○係因不甘賠償客戶金錢,始於警詢證稱其為業績而以40萬元投資領袖世界公司,事實上其並未出資投資領袖世界公司乙節,自難認被告陳致安、王敏熏有何介紹甲p○○投資領 袖世界公司股權之事實。 ⒊又遍查卷附之證據,均查無得以證明Z○○曾因他人介紹而購買股上揭股票或股權之情事,此外,亦查無同案被告王曉琴曾出面介紹Z○○購買上揭股票、股權,顯難認同案被告王曉琴有何介紹Z○○投資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之情事。 ⒋綜上,檢察官所據之卷附證據,均尚不足證明同案被告賴亭文、王曉琴及同案被告陳致安與王敏熏,分別有上揭起訴意旨所述出面向介紹f○○、甲p○○、Z○○投資上揭股票或 股權之情事,自難認被告甲天○○、e○○等2 人有何有上揭 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亦即本院認為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天○○、e○○ 等2 人有上揭犯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應對被告甲天○○、e○○等2 人為無罪之諭知,惟依此部分如成 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該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被告甲天○○、e○○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乙、關於被告甲h○○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h○○共同基於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常 業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明知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公司申請變更資本額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仍於下列期間,在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公司資本額情況下,而仍檢同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提出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申請,分別於①民國90年9 月及92年3 月間,辦理負責人為甲h○○,設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18樓之 1 之亞太智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智通公司)00000000元及00000000元之現金增資;②90年6 月間,籌備資本額00000000元,負責人為e○○,設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之亞星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星世紀公司);③91年7 月間,籌備資本額000000000 元,負責人為甲天○○(現 登記負責人為丁之節,另為不起訴處分),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7 樓之水果之叢林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減資為00000000元,並變更公司名稱為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丁之節(另為不起訴處分),且遷址至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下稱水果叢林公司);④92年8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0000000 元,負責人為甲m○○,設於臺中 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之浩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後遷址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8樓,已於93年9 月30日解散,下稱浩穎公司);⑤93年2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0000000 元,負責人為王峰緒,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之1 之禾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3年9 月29日解散,下稱禾新公司);⑥93年2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0000000 元,負責人為陳建佑,設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之乾陞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3年9 月29日解散,下稱乾陞宏公司);⑦93年8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000000 元,設於臺中市○區○○○街0 段000 號1 樓之日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3年9 月30日解散,下稱日豐公司),致主管機關分別於90年9 月21日及92年3 月11日核准亞太智通公司之變更登記、於90年6 月29日核准亞星世紀公司之設立登記、於91年7 月10日核准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登記、於92年8 月15日核准浩穎公司之設立登記、於93年2 月22日核准禾新公司之設立登記、於93年2 月24日核准乾陞宏公司之設立登記、於93年8 月11日核准日豐公司之設立登記。甲h ○○另於91年5 月28日,委託不知情之精博顧問有限公司向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 )註冊登記資本為美金0000000 元之FIRSTLEADINVESTMENT LIMITED (註冊地址為2nd Floor ,Felix House ,24Dr .Josep h RiviereStreet , Port Louis , Republic ofMauritius 嗣於93年8 月4 日變更資本額為美金00000000元,下稱領袖世界公司)。二、甲h○○及、甲天○○、e○○、陳建佑、王峰緒、甲T○ ○、甲m○○等人,再與具犯意聯絡之乾陞宏公司監察人王敏 熏、水果叢林公司副總吳玉枝、水果叢林公司協理甲D○○、 辰○○(自稱吳佩帆)、水果叢林公司經理張仕旻、m○○、陳月英、T○○、日豐公司協理z○○及業務員甲j○○、 陳雅君、曾美瑜、翁凌瑄、鄭懿茵、甲Z○○、何東岳、吳美 琴、王曉琴、甲子○○、林秀鳳、邱欽姿、洪怡君、甲i○○、 吳欣怡、地○○、陳珮娸、許翌歆、何宜靜、呂育龍、宙○○、張忠昌及簡孟儀等人為對外銷售上開亞太智通公司現金增資及水果叢林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且明知亞太智通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及日豐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均無證券投資或經紀股票等業務,亦非證券商,且均未經證券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等三家公司並未經證期局之核准或申報生效,故不得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或出售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竟仍以幹部教導旗下業務員以「陌生開發」之方式,利用網路聊天、街頭問卷、電話訪問或參加婚友社交友之方式結交不特定人士,再以「熱絡、邀約、佈線、破題、完款」等推銷技巧,或以二人或多人為一組之方式,將不特定之對象帶至公司或不特定地點,再由幹部或其他業務人員假藉係任職於亞太智通公司或水果叢林公司,而對不特定對象散播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績效良好,股價即將因上市、上櫃買賣而大漲致有利可圖,非常值得投資,且領袖世界公司所投資之6 家子公司營收皆已超越預期成長比率,每股股票將於93年間無償配發1 股股利等不實資訊,向不特定投資人推銷販售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並以之為常業。然而①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等三家公司並未申請股票公開發行,亦未經證券承銷商輔導或推薦,更未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買賣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審查程序,而不符合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買賣之資格;②水果叢林公司因經營不善,所開設之營業據點除台南百浬餱分公司外,均已逐一關閉而停止營業;③領袖世界公司係設於模里西斯共和國之紙上公司,並未實際營運,而領袖世界公司並未曾投資佑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智通公司、上海億眾智通有限公司、上海資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聯想智通國際旅行社、煙台金球智通有限公司,且上開6 家公司與領袖世界公司間,並無直接之投資關係,而其中上海資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僅係規劃中之公司,尚未實際成立,又領袖世界公司以1 比1 所配發之股利,更僅是股票分割,並非獲利豐厚之盈餘分配。卻仍以誇大不實之宣傳方式誘使不特定之投資人誤以為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皆有美好之願景而高估每股股票之價值,而以亞太智通公司每股39元至96元不等之價格、水果叢林公司每股75元不等之價格、領袖世界公司每股96元不等之價格向業務人員購買上開三家公司之未上市上櫃之股票,倘不特定之投資人手中並無資金,更遊說向銀行貸款,再以貸得之款項購買上開三家公司之未上市上櫃股票。業務人員於收取股款後,則分別交予甲天○○等人,致投資人甲X○○等107 人陷於錯誤,而總計 投資約00000000元之款項。因認被告甲h○○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22條第3 項、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75 條之規定論處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h○○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審法 院於100 年7 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00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上訴後,經本院前審於102 年8 月9 日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00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嗣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而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03 年12月27日死亡,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則就被告甲h○ ○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原判決諭知被告甲h○○罪刑,即無從維持,自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h○○部分撤銷改判,此部分並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甲h○○不受理之判決。 丙、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曉琴、賴亭文、曾美瑜、甲j○○、林恩佑 (原名吳玉枝)、陳雅君、甲D○○、m○○、張仕旻、吳美 琴、鄭懿茵、甲Y○○(原名甲Z○○)、何東岳、洪怡君、吳 采融(原名吳欣怡)、呂育龍、宙○○、翁凌瑄部分未據被告等人及檢察官上訴而均確定。另被告甲m○○、王峰緒、陳 致安、甲T○○、王敏熏(原名為王曉雯,於93年5 月5 日更 名)、陳月英、z○○、辰○○(別名吳佩帆)、陳珮娸、地○○、甲i○○、甲子○○、T○○、邱欽姿、簡孟儀、張忠 昌、許翌歆、何宜靜、林秀鳳等19人,已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均未上訴最高法院而均確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後段、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214 條、第42條第3 項、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42條第2 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第1 款、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郭蘭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證券交易法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1 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項 、第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附表一: ┌──┬────┬────────────────┬────┐ │編號│ 被 告 │ 任職公司及期間 │ 備 註 │ ├──┼────┼────────────────┼────┤ │1 │ 甲h○○ │自90年8 月13日起至94年9 月2 日止│ │ │ │ │,任職於亞太智通公司 │ │ ├──┼────┼────────────────┼────┤ │2 │ 甲天○○ │1.自90年9 月28日起至91年11月1 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91年7 月10日起至95年4 月19日 │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 │ e○○ │1.自90年6 月29日起至93年10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7 月10日起至95年4 月19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4 │ 陳致安 │1.自91年9 月18日起至92年2 月6 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2 月7 日起至93年2 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 月28日起至93年10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 ├──┼────┼────────────────┼────┤ │5 │ 王敏熏 │1.自90年9 月間起至92年2 月6 日止│ │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92年2 月7 日起至93年2 月27日 │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 月28日起至93年10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 ├──┼────┼────────────────┼────┤ │6 │ 王峰緒 │1.自90年9 月28日起至91年11月1 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 日起至93年2 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 月28日起至93年10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7 │ 甲T○○ │1.自90年9 月28日起至92年6 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6 月27日起至93年2 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 月28日起至93年8 月31日│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 │4.自93年9 月1 日起至93年12月1 日│ │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 │ │ │ │ │ │ │ │ │ │ ├──┼────┼────────────────┼────┤ │8 │ 甲m○○ │自91年間起至93年10月5 日止,任職│ │ │ │ │於浩穎企業公司及亞星世紀公司。 │ │ ├──┼────┼────────────────┼────┤ │9 │ 張仕旻 │1.自90年初起至91年11月1 日止,任│ │ │ │ │ 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 日起至92年4 月21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10 │ m○○ │1.自91年初起至93年2 月23日止,任│ │ │ │ │ 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3年2 月24日起至93年10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11 │ 甲D○○ │1.自92年初起至93年2 月27日止,任│ │ │ │ │ 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2年2 月6 日起至92年6 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3.自92年6 月26日起至93年10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12 │ 辰○○ │自91年9 月1 日起至92年3 月間,,│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13 │ z○○ │1.自90年11月2 日起至92年6 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6 月27日起至93年2 月23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 月24日起至93年10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14 │ 陳月英 │自90年7 月間起至92年6 月26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15 │ 林恩佑 │1.自90年間起至93年2 月27日止,任│ │ │ │ │ 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3年2 月28日起至93年10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 ├──┼────┼────────────────┼────┤ │16 │ 甲j○○ │1.自90年9 月28日起至92年6 月2 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6 月3 日起至93年2 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 月28日起至93年8 月31日│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 │4.自93年8 月31日起至93年12月1 日│ │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 ├──┼────┼────────────────┼────┤ │17 │ 陳雅君 │自93年7 月15日起至93年12月1 日止│ │ │ │ │,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 ├──┼────┼────────────────┼────┤ │18 │ 曾美瑜 │自92年9 月間起至92年12月12日止任│ │ │ │ │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19 │ 翁凌瑄 │自91年10月8 日起至92年1 月10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0 │ 鄭懿茵 │自91年11月下旬起至92年3 月6 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1 │ 甲Y○○ │自92年1 月10日起至92年2 月12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2 │ 何東岳 │91年6 月下旬起至92年2 月上旬止任│ │ │ │ │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3 │ 吳美琴 │1.自90年9 月28日起至92年6 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 日起至92年10月9 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4 │ T○○ │1.自91年11月18日起至93年2 月23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3年2 月24日起至93年10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25 │ 王曉琴 │1.自91年9 月間起至92年2 月6 日止│ │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2 月7 日起至93年2 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 月28日起至93年9 月1 日│ │ │ │ │ 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 ├──┼────┼────────────────┼────┤ │26 │ 甲子○○ │1.自92年1 月14日起至92年6 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6 月26日起至92年11月5 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7 │ 林秀鳳 │自91年中旬起至91年12月間任職於亞│ │ │ │ │星世紀公司 │ │ ├──┼────┼────────────────┼────┤ │28 │ 邱欽姿 │1.自90年11月2 日起至91年3 月1 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3 月1 日起至93年2 月1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 月18日起至93年12月1 日│ │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 ├──┼────┼────────────────┼────┤ │29 │ 洪怡君 │自91年初起至92年4 月2 日止任職於│ │ │ │ │水果叢林公司 │ │ ├──┼────┼────────────────┼────┤ │30 │ 甲i○○ │1.自92年11月起至93年2 月27日止,│ │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3年2 月28日起至93年4 月29日│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31 │ 吳采融 │91年3 、4 月間起至92年中旬,任職│ │ │ │ │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2 │ 地○○ │1.自91年中旬起至91年12月19日止,│ │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1年12月20日起至92年6 月3 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33 │ 陳珮娸 │1.自91年3 月底起至93年2 月27日止│ │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3年2 月28日起至93年10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 ├──┼────┼────────────────┼────┤ │34 │ 許翌歆 │1.自91年6 月起至91年11月1 日止任│ │ │ │ │ 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 日起至92年3 月5 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5 │ 何宜靜 │1.自90年12月17日起至91年11月1 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 日起至92年4 月21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6 │ 呂育龍 │自91年11月起至92年4 月10日止任職│ │ │ │ │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7 │ 宙○○ │自91年11月18日起至92年2 月27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8 │ 張忠昌 │1.自91年5 月間起至91年11月1 日止│ │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 日起至95年3 月21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9 │ 簡孟儀 │1.自90年9 月28日起至91年10月1 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0月2 日起至93年2 月23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 月24日起至93年8 月31日│ │ │ │ │ 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 │4.自93年8 月31日起至93年12月1 日│ │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 ├──┼────┼────────────────┼────┤ │40 │ 賴亭文 │1.自90年9 月28日起至92年6 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6 月26日起至93年2 月23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 月24日起至93年4 月21日│ │ │ │ │ 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附表二: ┌──┬───┬────┬───┬────┬────┬────────────────────┐ │編號│投資人│直接接洽│ 時間 │股票(股│金額(元)│ 仲介買賣經過 │ │ │ │之行為人│ │權)數量│ │ │ ├──┼───┼────┼───┼────┼────┼────────────────────┤ │1 │甲o○○│羅玉娟、│91年11│亞太智通│103萬6千│甲o○○於91年間參加新竹市「怡心社」認識羅│ │ │ │自稱羅玉│月1日 │公司股票│元 │玉娟,經由羅玉娟介紹認識自稱羅玉娟姊夫之│ │ │ │娟姊夫之│ │27 張 │ │男子。渠等共同向鐘進中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男子 │ │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 │ │ │ │ │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o○○遂透過羅玉娟辦│ │ │ │ │ │ │ │理貸款,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2 │宇○○│辰○○、│93年5 │水果叢林│20萬元 │宇○○於93年間參加「長虹婚友社」認識賴慧│ │ │ │賴慧甄 │月6日 │公司股票│ │甄後,賴慧甄不斷鼓吹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且│ │ │ │ │ │1萬5千股│ │以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 │ │ │ │ │ │ │向其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宇○○遂分3 次│ │ │ │ │ │ │ │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被告辰○○,購買左列│ │ │ │ │ │ │ │公司股票。 │ ├──┼───┼────┼───┼────┼────┼────────────────────┤ │3 │天○○│甲m○○、│92年1 │亞太智通│8萬元 │天○○於91、92年間參加「長青婚友社」認識│ │ │ │沈意蘋 │月23日│公司股票│ │沈意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被告甲m○○,被告│ │ │ │ │ │2張 │ │甲m○○向天○○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 │ │ │ │ │ │ │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天○○遂交付左列│ │ │ │ │ │ │ │金額之現金予被告甲m○○,購買左列股票。 │ ├──┼───┼────┼───┼────┼────┼────────────────────┤ │4 │甲寅○○│沈意蘋 │91年11│水果叢林│45萬元、│甲寅○○於91年11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員│ │ │ │ │月21日│公司股票│17萬元,│沈意蘋主動聯繫認識沈意蘋,沈意蘋不斷介紹│ │ │ │ │ │6張、亞 │共62萬元│其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 │ │ │ │ │太智通公│ │遠景非常看好,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詞,陳建│ │ │ │ │ │司股票6 │ │良分別匯款45萬元、17萬元購買水果叢林公司│ │ │ │ │ │張 │ │股票、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各6 張。 │ ├──┼───┼────┼───┼────┼────┼────────────────────┤ │5 │q○○│年籍姓名│91年6 │亞太智通│13萬6千 │q○○於91年間因打工認識綽號「佳芬」之女│ │ │ │不詳綽號│月5日 │公司股票│元 │子,她有一天打電話表示其在水果叢林公司任│ │ │ │「佳芬」│ │2張 │ │職,該公司所販售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 │ │ │之女子 │ │ │ │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股價會│ │ │ │ │ │ │ │漲到100 多元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 │ │司,其遂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綽號「佳芬」│ │ │ │ │ │ │ │之女子購買左列股票。 │ ├──┼───┼────┼───┼────┼────┼────────────────────┤ │6 │甲d○○│羅玉娟、│90年9 │亞太智通│22萬元 │甲d○○於90年9月間參加「怡心社」交友聯誼 │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社認識羅玉娟,再由羅玉娟帶鄭科閔至乾陞宏│ │ │ │不詳自稱│ │5張 │ │公司認識自稱羅玉娟姐夫之男子,羅玉娟與該│ │ │ │羅玉娟「│ │ │ │名自稱羅玉娟姊夫之男子,向其推薦亞太智通│ │ │ │姊夫」之│ │ │ │公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 │ │ │男子 │ │ │ │,鄭科閔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之股票。 │ │ │ │ │ │ │ │ │ ├──┼───┼────┼───┼────┼────┼────────────────────┤ │7 │甲R○○│張仕旻 │92年1 │亞太智通│29萬8千 │甲R○○專科同學被告張仕旻於92年1 月間向劉│ │ │ │ │月14日│公司股票│元 │育惠推薦水果叢林公司及亞太智通公司之股票│ │ │ │ │ │2張、水 │ │,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 │ │ │ │ │果叢林公│ │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 │ │ │ │ │司股票3 │ │果叢林公司,甲R○○遂匯款左列金額購買左列│ │ │ │ │ │張 │ │股票。 │ ├──┼───┼────┼───┼────┼────┼────────────────────┤ │8 │B○○│羅玉娟、│90年10│水果叢林│84萬元 │B○○於90年9 月間在臺中市「長虹生活諮詢│ │ │ │甲天○○ │月18日│公司股票│ │顧問公司」認識羅玉娟,經由羅玉娟介紹認識│ │ │ │ │(93年│6 張(尚│ │被告甲天○○,渠等共同以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 │ │ │ │5 月6 │未設立登│ │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 │ │ │ │日取得│記即事先│ │投資水果叢林公司,B○○遂以左列金額購買│ │ │ │ │股票)│販賣) │ │左列股票。 │ ├──┼───┼────┼───┼────┼────┼────────────────────┤ │9 │M○○│辰○○、│93年5 │水果叢林│10萬元 │M○○於93年5 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促進│ │ │ │鄭佩玲 │月6日 │公司股票│ │協會喜悅生活諮詢」的認識鄭佩玲,再由鄭佩│ │ │ │ │ │3萬股 │ │玲認識被告辰○○,該2 人共同以水果叢林公│ │ │ │ │ │ │ │司之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 │ │ │ │ │ │ │資水果叢林公司,M○○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 │ │ │ │ │ │ │列股票。 │ ├──┼───┼────┼───┼────┼────┼────────────────────┤ │10 │c○○│羅玉娟、│90年底│亞太智通│48萬元 │c○○於90年底參加「怡心交友聯誼社」認識│ │ │ │年籍姓名│ │公司股票│ │羅玉娟,經由羅玉娟介紹認識其姊夫。羅玉娟│ │ │ │不詳自稱│ │8張 │ │與自稱其姊夫之男子2 人一同推薦亞太智通公│ │ │ │羅玉娟姊│ │ │ │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 │ │ │夫之男子│ │ │ │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c○○遂以左列金額,│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11 │甲A○○│m○○、│91年初│亞太智通│31萬2千 │甲A○○、甲B○○於因至水果叢林公司應徵內勤│ │ │甲B○○│辰○○ │ │公司股票│元 │人員;進入公司後,在被告m○○、辰○○之│ │ │ │ │ │8張 │ │鼓吹下,甲A○○與其弟弟甲B○○以左列金額購│ │ │ │ │ │ │ │買左列股票。 │ ├──┼───┼────┼───┼────┼────┼────────────────────┤ │12 │呂育龍│T○○ │91年1 │亞太智通│39萬元 │呂育龍於91年1 月間至水果叢林公司台南分店│ │ │ │ │月間 │公司股票│ │任職,被告T○○向呂育龍推薦亞太智通公司│ │ │ │ │ │10 張 │ │股票,表示公司的投資利潤很好,且即將上市│ │ │ │ │ │ │ │等詞,呂育龍遂以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T○○│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13 │甲未○○│甲D○○、│91年1 │亞太智通│30萬元、│甲未○○於91年1 月間參加臺中市「中華民國單│ │ │ │陳曉蘭 │月29日│公司股票│ │身福利協進會」認識陳曉蘭,經由陳曉蘭介紹│ │ │ │子 │ │8 張 │ │認識被告甲D○○,被告甲D○○表示亞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會│ │ │ │ │ │ │ │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陳德│ │ │ │ │ │ │ │明遂以30萬元購買左列股票。 │ ├──┼───┼────┼───┼────┼────┼────────────────────┤ │13-1│甲未○○│陳曉蘭、│92年1 │水果叢林│50萬元,│甲未○○於92年1 月間參加臺中市「中華民國單│ │ │ │年籍姓名│月24日│公司股票│ │身福利協進會」認識陳曉蘭,經由陳曉蘭介紹│ │ │ │不詳自稱│ │4 張 │ │認識其堂哥,該名男子又向我推銷水果叢林公│ │ │ │陳曉蘭「│ │ │ │司股票,向其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甲未○○│ │ │ │堂哥」之│ │ │ │遂以50萬元購買左列股票。 │ │ │ │男子 │ │ │ │ │ ├──┼───┼────┼───┼────┼────┼────────────────────┤ │14 │J○○│辰○○、│91年2 │水果叢林│43萬5千 │J○○於91年2 月間在臺南市的婚友社認識鄭│ │ │ │鄭佩玲 │月5 日│公司股權│元 │佩玲,鄭佩玲介紹認識被告辰○○,渠等2 人│ │ │ │ │及91年│6 單位(│ │推銷購買水果叢林特別股,可以獲利甚豐等詞│ │ │ │ │3月 │尚未設立│ │,致J○○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 │ │ │登記即事│ │ │ │ │ │ │ │先販賣)│ │ │ ├──┼───┼────┼───┼────┼────┼────────────────────┤ │15 │甲巳○○│z○○、│91年4 │水果叢林│22萬5 千│甲巳○○於91年4月間參加「長虹交友聯誼社」 │ │ │ │沈意蘋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沈意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被告z○○,│ │ │ │ │ │2 張 │ │渠2 人共同以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 │ │ │ │ │ │ │看好、值得投資等詞,推薦甲巳○○購買水果叢│ │ │ │ │ │ │ │林公司股票,甲巳○○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15-1│甲巳○○│沈意蘋、│91年12│亞太智通│31萬2 千│甲巳○○於91年12月間參加「長虹交友聯誼社」│ │ │ │年籍不詳│月16日│公司股票│元 │認識沈意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自稱「陳先生│ │ │ │自稱「陳│ │8 張 │ │」之人,該2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 │ │ │先生」之│ │ │ │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人 │ │ │ │詞,推薦甲巳○○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陳義│ │ │ │ │ │ │ │方遂交付左列額購買左列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16 │x○○│甲T○○、│91年6 │水果叢林│16萬8千 │x○○於91年4 月間參臺中市「怡心社」交友│ │ │ │申明麗 │月5日 │公司股權│元、21萬│社認識申明麗,經介紹認識被告甲T○○,渠等│ │ │ │ │ │2張、亞 │6千元, │2 人表示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 │ │ │ │ │太智通公│共38萬4 │,獲利良好,x○○遂交付現金16萬8 千元予│ │ │ │ │ │司股票4 │千元 │申明麗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2 張;後來被告│ │ │ │ │ │張 │ │甲T○○又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 │ │ │ │ │ │ │好,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推薦x○○│ │ │ │ │ │ │ │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x○○遂交付現金21│ │ │ │ │ │ │ │萬6 千元予被告甲T○○,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 │ │票4 張。 │ ├──┼───┼────┼───┼────┼────┼────────────────────┤ │17 │L○○│陳佩娸、│91年12│亞太智通│46萬5千 │L○○於91年12月因被告陳佩娸電訪認識被告│ │ │ │辰○○ │月23日│公司股票│元 │陳佩娸,嗣經被告陳珮娸介紹被告辰○○,該│ │ │ │ │ │5張、水 │ │2 人共同鼓吹L○○購買水果叢林公司及亞太│ │ │ │ │ │果叢林公│ │智通公司股票,L○○遂共匯款左列金額以購│ │ │ │ │ │司股權2.│ │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 │5張 │ │ │ ├──┼───┼────┼───┼────┼────┼────────────────────┤ │18 │甲O○○│z○○、│92年1 │亞太智通│9萬8千元│甲O○○於92年1 月間參加臺中市「長青交友聯│ │ │ │沈意蘋 │月23日│公司股票│、45萬元│誼社」認識沈意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被告郭│ │ │ │ │ │1張、水 │,共54萬│祥麟,渠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 │ │ │ │ │果叢林公│8千元 │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且亞太│ │ │ │ │ │司股票3 │ │智通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甲O○○推薦亞│ │ │ │ │ │張 │ │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甲O○○遂以│ │ │ │ │ │ │ │匯款方式交付左列股票,購買左列股票。 │ ├──┼───┼────┼───┼────┼────┼────────────────────┤ │19 │甲L○○│劉冠伶 │91年11│水果叢林│45萬元 │甲L○○於91年11月間透過婚友社認識劉冠伶,│ │ │ │ │月21日│公司股票│ │劉冠伶鼓吹甲L○○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詹│ │ │ │ │ │6張 │ │智鈞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9-1│甲L○○│甲T○○ │91年間│亞太智通│23萬元,│甲L○○於91年間透過婚友社認識劉冠伶,劉冠│ │ │ │ │ │公司股票│ │伶介紹認識被告甲T○○,被告甲T○○以亞太智│ │ │ │ │ │5 張 │ │通公司股票投資利潤很好,且該公司股票即將│ │ │ │ │ │ │ │上市等詞,向甲L○○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甲L○○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20 │丙○○│宙○○ │91年間│亞太智通│7萬8千元│丙○○於91年間因被告宙○○介紹表示亞太智│ │ │ │ │ │公司股票│ │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即將│ │ │ │ │ │1張 │ │上市,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 │公司,丙○○遂將左列金額交予被告宙○○,│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21 │O○○│許翌歆、│91年間│亞太智通│27萬2千 │O○○於91年間因被告許翌欣電訪而認識許翌│ │ │ │年籍姓名│ │公司股票│元 │歆,並透過被告許翌欣認識自稱許翌歆姐夫之│ │ │ │不詳自稱│ │4張 │ │男子,該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利益非常│ │ │ │許翌歆姊│ │ │ │不錯,將來遠景非常看好,向O○○推薦投資│ │ │ │夫之男子│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O○○遂向臺新銀行辦理│ │ │ │ │ │ │ │貸款後,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予許翌欣,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22 │甲乙○○│陳月英、│91年8 │水果叢林│共投資32│被告吳美琴於91年間帶甲乙○○到任職的水果叢│ │ │ │吳美琴 │、9 月│公司股票│萬元購買│林公司認識被告陳月英,該2 人共同鼓吹陳元│ │ │ │ │間 │2張 │水果叢林│國投資水果叢林公司股票,甲乙○○遂交付左列│ │ │ │ │ │ │公司、亞│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 │ │ ├──┼───┼────┼───┼────┼────┼────────────────────┤ │22-1│甲乙○○│吳美琴 │91年間│亞太智通│共投資32│被告吳美琴於91年間介紹甲乙○○投資亞太智通│ │ │ │ │ │公司股票│萬元購買│公司股票,甲乙○○遂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1張 │亞太智通│票。 │ │ │ │ │ │ │公司、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票 │ │ ├──┼───┼────┼───┼────┼────┼────────────────────┤ │23 │乙○○│張仕旻、│91年間│亞太智通│27萬2千 │乙○○於91年間因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之陳佩│ │ │ │陳佩瑜 │ │公司股票│元 │瑜電訪認識陳佩瑜,並透過陳珮瑜認識被告張│ │ │ │ │ │4張 │ │仕旻,被告張仕旻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 │ │ │ │ │ │ │景非常看好等詞向乙○○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乙○○遂至臺新銀行崇德分行辦理貸│ │ │ │ │ │ │ │款後,由陳珮瑜代為領出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24 │巳○○│曾桂娟 │91年間│亞太智通│35萬元 │巳○○於91年間參加「長青婚友社」認識曾桂│ │ │ │ │ │公司股票│ │娟,因曾桂娟之介紹而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 │ │ │ │ │5張 │ │曾桂娟購買左列股票。 │ ├──┼───┼────┼───┼────┼────┼────────────────────┤ │25 │甲宙○○│張仕旻、│91年間│亞太智通│共147萬 │甲宙○○於91年間因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之陳佩│ │ │ │陳佩瑜 │ │公司股票│元 │瑜電訪而認識陳佩瑜,並透過陳珮瑜認識被告│ │ │ │ │ │、領袖世│ │張仕旻,被告張仕旻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 │ │ │ │ │界公司股│ │利益非常不錯,將來遠景看好等詞,向甲宙○○│ │ │ │ │ │權計17張│ │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 │ │ │ │ │ │ │權,甲宙○○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 │ │。 │ ├──┼───┼────┼───┼────┼────┼────────────────────┤ │26 │甲卯○○│陳月英、│93年5 │水果叢林│共出資15│甲卯○○於93年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進│ │ │ │甲子○○、│月6日 │公司股票│2 萬元購│會」認識被告吳美琴,被告吳美琴帶甲卯○○認│ │ │ │吳美琴 │ │4 張 │買水果叢│識被告陳月英、甲子○○,該3 人表示水果叢林│ │ │ │ │ │ │林公司、│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甲卯○○遂交│ │ │ │ │ │ │亞太智通│付左列金額投資左列股票。 │ │ │ │ │ │ │公司股票│ │ ├──┼───┼────┼───┼────┼────┼────────────────────┤ │26-1│甲卯○○│甲子○○、│91年4 │亞太智通│共出資15│甲卯○○於91年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進│ │ │ │吳美琴 │月8日 │公司股票│2 萬元購│會」而認識被告吳美琴,被告吳美琴帶甲卯○○│ │ │ │ │ │18張 │買亞太智│認識被告甲子○○,被告吳美琴、甲子○○向陳建│ │ │ │ │ │ │通公司、│興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遠景看好等詞,陳建│ │ │ │ │ │ │水果叢林│興遂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公司股票│ │ ├──┼───┼────┼───┼────┼────┼────────────────────┤ │27 │甲r○○│甲T○○、│91年間│亞太智通│20萬4千 │甲r○○於91年間透過臺中市「松田企業諮詢顧│ │ │ │真實姓名│ │公司股票│元 │問中心」認識1 名女子,經由該女子介紹認識│ │ │ │年籍不詳│ │3張 │ │被告甲T○○,渠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 │ │ │之女子 │ │ │ │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將於93年上市等詞,向其│ │ │ │ │ │ │ │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r○○遂以左列金額│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28 │n○○│甲T○○、│91年間│亞太智通│40萬元 │n○○於91年間透過臺中市「松田企業」婚友│ │ │ │邱小慧 │ │公司股票│ │社認識自稱邱小慧,經邱小慧介紹認識甲T○○│ │ │ │ │ │6張 │ │,渠等2 人向n○○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 │ │ │ │ │ │ │資利潤很好,且該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n○○遂以左列之│ │ │ │ │ │ │ │價金購買左列股票。 │ ├──┼───┼────┼───┼────┼────┼────────────────────┤ │29 │甲地○○│羅玉娟、│91年6 │亞太智通│20萬元 │甲地○○於91年6 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協進會」認識羅玉娟,再由羅玉娟帶甲地○○至│ │ │ │不詳自稱│ │3張 │ │乾陞宏公司認識自稱羅玉娟姐夫之男子,羅玉│ │ │ │羅玉娟「│ │ │ │娟及該名男子向甲地○○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姊夫」之│ │ │ │,表明該公司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 │ │ │男子 │ │ │ │甲地○○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30 │甲G○○│邱欽姿 │92年1 │水果叢林│22萬5千 │甲G○○於92年1 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 │ │ │ │月14日│公司股票│元、7萬8│員被告邱欽姿電訪認識被告邱欽姿,被告邱欽│ │ │ │ │ │3張、亞 │千元 │姿表示水果叢林股票、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 │ │ │ │ │太智通公│ │遠景非常看好,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詞,向其│ │ │ │ │ │司股票2 │ │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楊政│ │ │ │ │ │張 │ │凱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31 │亥○○│甲天○○、│91年9 │水果叢林│22萬5千 │亥○○於91年9 月初,經年籍姓名不詳之百浬│ │ │ │年籍姓名│月初 │公司股票│元 │餱經銷人員介紹至位於臺南市中華東路二段77│ │ │ │不詳男女│ │1萬5千股│ │號百浬餱臺南總經銷,並至臺南市永華路二段│ │ │ │各1 名 │ │ │ │41 號 被告甲天○○店內,在店內1 名年籍不詳│ │ │ │ │ │ │ │男子介紹水果叢林公司利潤好,亥○○遂以左│ │ │ │ │ │ │ │列價金向另1 名年籍不詳之女子洽購處左列股│ │ │ │ │ │ │ │票。 │ ├──┼───┼────┼───┼────┼────┼────────────────────┤ │32 │寅○○│陳曉蘭、│91年9 │水果叢林│42萬元 │寅○○於91年9 月間透過朋友陳曉蘭認識任職│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於水果叢林公司之自稱「陳先生」之男子,陳│ │ │ │不詳自稱│ │6張 │ │曉蘭與該男子以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 │「陳先生│ │ │ │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 │ │ │」之人 │ │ │ │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寅○○遂以匯左列金│ │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 ├──┼───┼────┼───┼────┼────┼────────────────────┤ │33 │甲g○○│何宜靜 │91年9 │水果叢林│26萬元 │甲g○○於91年9 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業務員何│ │ │ │ │月間 │公司股票│ │宜靜電訪而認識何宜靜,何宜靜表示水果叢林│ │ │ │ │ │2張、亞 │ │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在臺中、臺南│ │ │ │ │ │太智通公│ │均有門市,獲利很好等詞,向甲g○○推薦投資│ │ │ │ │ │司股票1 │ │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後來何宜靜再以水果叢林│ │ │ │ │ │張 │ │公司有轉投資亞太智通公司,且在大陸很多企│ │ │ │ │ │ │ │業都用該公司的軟體,訂單很多,投資遠景非│ │ │ │ │ │ │ │常看好,值得投資,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 │ │ │ │ │ │ │等詞,向甲g○○推薦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甲g○○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34 │Y○○│鄭巧玲、│91年9 │亞太智通│29萬8千 │Y○○於91年9 月間參加「誼軒交友社」認識│ │ │ │沈筱恩、│月間 │公司股票│元 │鄭巧玲與沈筱恩後,經由鄭巧玲與沈筱恩介紹│ │ │ │年籍姓名│ │6張 │ │認識自稱其等姊夫之男子,渠等共同以亞太智│ │ │ │不詳自稱│ │ │ │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 │ │ │鄭巧玲姊│ │ │ │市等詞,向Y○○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夫之男子│ │ │ │,Y○○遂以匯款方式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 │ │ │ │ │ │ │股票。 │ ├──┼───┼────┼───┼────┼────┼────────────────────┤ │35 │I○○│年籍姓名│91年10│水果叢林│共30萬元│I○○於91年10月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水果叢│ │ │ │不詳之人│月間 │公司股票│ │林公司之經理,該經理以水果叢林公司及亞太│ │ │ │ │ │1張、亞 │ │智通公司的營運非常好,向I○○推薦亞太智│ │ │ │ │ │太智通公│ │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I○○遂匯款至│ │ │ │ │ │司股票1 │ │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張 │ │ │ ├──┼───┼────┼───┼────┼────┼────────────────────┤ │36 │v○○│林秀鳳、│91年10│亞太智通│4萬6千元│v○○於91年10月間參加臺中婚友聯誼社認識│ │ │ │陳致安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林秀鳳,經由被告林秀鳳介紹認識被告陳│ │ │ │ │ │1張 │ │致安,渠2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 │ │ │ │ │ │ │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v○○介紹投│ │ │ │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v○○遂交付左列金額│ │ │ │ │ │ │ │予被告陳致安購買左列股票。 │ ├──┼───┼────┼───┼────┼────┼────────────────────┤ │37 │甲壬○○│王敏熏 │91年11│亞太智通│27萬2千 │甲壬○○於91年11月間因v○○之介紹認識被告│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王敏熏,被告王敏熏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4張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獲利很好,可以高價賣│ │ │ │ │ │ │ │出等詞,向甲壬○○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甲壬○○遂以現金交付左列予被告王敏熏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38 │庚○○│林秀鳳、│91年11│亞太智通│45萬8千 │庚○○於91年11月間參加「怡心社」交友聯誼│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元 │社認識被告林秀鳳,被告林秀鳳又介紹其認識│ │ │ │不詳自稱│ │11張 │ │1 名自稱林秀鳳乾哥哥之劉姓男子,該2 人向│ │ │ │林秀鳳乾│ │ │ │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該公司投資遠│ │ │ │哥哥之「│ │ │ │景非常看好等詞鼓吹其投資,庚○○遂以左列│ │ │ │劉先生」│ │ │ │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39 │y○○│邱鵬勳 │91年11│亞太智通│48萬元 │y○○於91年11月間透過朋友陳證平介紹認識│ │ │ │ │月間 │公司股票│ │邱鵬勳,邱鵬勳向其鼓吹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 │ │ │ │ │4張、水 │ │叢林公司股票,表示投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即│ │ │ │ │ │果叢林公│ │將上市等詞,y○○遂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 │ │ │ │ │司股權2 │ │邱鵬勳購買左列股票及股權。 │ │ │ │ │ │張 │ │ │ ├──┼───┼────┼───┼────┼────┼────────────────────┤ │40 │甲Q○○│王曉彤、│91年11│亞太智通│32萬5千 │甲Q○○於91年11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員│ │ │ │王慧婷、│月間 │公司股票│元 │王曉彤電訪而認識王曉彤,經王曉彤認識自稱│ │ │ │年籍姓名│ │5張 │ │其姊夫之男子及業務員王慧婷,渠3 人共同以│ │ │ │不詳自稱│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即將│ │ │ │王曉彤姊│ │ │ │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夫之男子│ │ │ │甲Q○○遂至銀行辦理貸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41 │W○○│邱欽姿、│91年11│亞太智通│35萬元 │W○○於91年11月間因被告邱欽姿電訪而認識│ │ │ │甲T○○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邱欽姿,經被告邱欽姿認識被告甲T○○,│ │ │ │ │ │5張 │ │渠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潤很好,│ │ │ │ │ │ │ │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 │公司股票,W○○遂至銀行辦理貸款,交付左│ │ │ │ │ │ │ │列金額予被告邱欽姿購買左列股票。 │ ├──┼───┼────┼───┼────┼────┼────────────────────┤ │42 │甲n○○│辰○○ │91年11│亞太智通│6萬8千元│甲n○○於91年11月間因被告辰○○電訪而認識│ │ │ │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辰○○,被告辰○○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 │ │ │ │ │1張 │ │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 │ │ │ │ │ │ │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致甲n○○交付左列金│ │ │ │ │ │ │ │額予辰○○,購買左列股票。 │ ├──┼───┼────┼───┼────┼────┼────────────────────┤ │43 │甲X○○│洪怡君、│91年12│亞太智通│68萬元 │甲X○○於91年12月間經由「和信兩性交友會」│ │ │ │辰○○ │月間 │公司股票│ │認識被告洪怡君,再由被告洪怡君認識被告吳│ │ │ │ │ │10 張 │ │玉葉,該2 人以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 │ │ │ │ │ │ │之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且以後│ │ │ │ │ │ │ │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甲X○○遂至銀行│ │ │ │ │ │ │ │貸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44 │辛○○│張仕旻、│91年12│亞太智通│30萬元、│辛○○於91年12月間因何宜靜電訪而認識何宜│ │ │ │何宜靜 │月間 │公司股票│18萬元 │靜,並透過何宜靜認識被告張仕旻,該2 人以│ │ │ │ │ │3張、水 │ │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 │ │ │果叢林公│ │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 │ │ │ │ │司股票1 │ │果叢林公司股票,辛○○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 │ │ │ │ │張 │ │列股票。 │ ├──┼───┼────┼───┼────┼────┼────────────────────┤ │45 │Q○○│林秀鳳、│91年12│亞太智通│20萬4千 │Q○○於91年12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元 │協進會」認識被告林秀鳳,再由被告林秀鳳認│ │ │ │不詳自稱│ │3張 │ │識1 名自稱林秀鳳乾哥哥之男子,該2 人共同│ │ │ │林秀鳳乾│ │ │ │向Q○○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 │ │ │哥哥之男│ │ │ │看好,值得投資,Q○○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 │ │ │子 │ │ │ │列股票。 │ ├──┼───┼────┼───┼────┼────┼────────────────────┤ │46 │g○○│黃麗芳 │91年底│亞太智通│40萬8千 │g○○於91年底參加新竹市「怡心社」婚友社│ │ │ │ │ │公司股票│元 │認識黃麗芳,黃麗芳向其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6張 │ │票,表示投資利潤很好,且該公司股票即將上│ │ │ │ │ │ │ │市,g○○遂至銀行辦理貸款,以交付左列金│ │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 ├──┼───┼────┼───┼────┼────┼────────────────────┤ │47 │N○○│洪怡君 │91年底│亞太智通│7萬8千元│N○○於91年底經由和信交友社認識被告洪怡│ │ │ │ │ │公司股票│ │君,被告洪怡君向其鼓吹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2張 │ │表示公司投資利潤很好,且公司股票將要上市│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N○○遂│ │ │ │ │ │ │ │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48 │午○○│陳珮娸、│91年底│水果叢林│80萬元 │午○○於91年底因被告陳珮娸電訪而認識被告│ │ │ │辰○○ │ │公司股票│ │陳佩娸,被告陳佩娸一直向其推薦水果叢林公│ │ │ │ │ │3萬股 │ │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 │ │ │ │ │ │ │市,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午○○遂交付左│ │ │ │ │ │ │ │列金額予陳珮娸購買左列股票。 │ ├──┼───┼────┼───┼────┼────┼────────────────────┤ │49 │甲t○○│黃麗芳 │91年底│亞太智通│11萬8千 │甲t○○於91年底因學生黃麗芳表示要幫其賺錢│ │ │ │ │ │公司股票│元 │,甲t○○遂匯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4張 │ │ │ │ │ │ │ │ │ │ │ ├──┼───┼────┼───┼────┼────┼────────────────────┤ │50 │r○○│甲A○○、│92年1 │亞太智通│7萬8千元│r○○於92年1 月間透過朋友甲A○○介紹認識│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1 名男子,該名男子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 │ │ │不詳之男│ │2張 │ │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股│ │ │ │子 │ │ │ │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 │ │ │ │r○○遂交付左列金額予甲A○○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 │ ├──┼───┼────┼───┼────┼────┼────────────────────┤ │51 │甲v○○│m○○、│92年1 │亞太智通│15萬6千 │甲v○○於92年1 月間透過朋友甲A○○認識被告│ │ │ │甲A○○ │月間 │公司股票│元 │m○○,該2 人向甲v○○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4張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 │ │ │ │ │ │ │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v○○│ │ │ │ │ │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52 │許志雄│甲D○○ │92年1 │亞太智通│150萬元 │許志雄於92年1月間透過朋友張伯如介紹認識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甲D○○,被告甲D○○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35張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 │ │ │ │ │ │ │詞,向許志雄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許志雄│ │ │ │ │ │ │ │遂以匯款方式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53 │甲b○○│甲j○○、│92年1 │亞太智通│21萬元 │甲b○○於92年1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 │甲T○○ │月間 │公司股票│ │協進會」認識被告甲j○○,透過被告甲j○○介│ │ │ │ │ │6張 │ │紹認識被告甲T○○,渠2 人向甲b○○表示亞太│ │ │ │ │ │ │ │智通公司有投資大陸市場,且公司營運狀況很│ │ │ │ │ │ │ │好等詞,建議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甲b○○│ │ │ │ │ │ │ │遂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54 │甲f○○│陳珮娸、│92年1 │亞太智通│13萬6千 │甲f○○於92年1 月間透過被告陳珮娸認識自稱│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元 │「T○○」之人,被告陳珮娸與該自稱「林鴻│ │ │ │不詳自稱│ │2張 │ │安」之人向甲f○○介紹亞太智通公司有投資大│ │ │ │「T○○│ │ │ │陸市場,公司營運狀況良好等詞,向其推薦投│ │ │ │」之人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甲f○○遂以左列金額,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55 │戌○○│王敏熏 │92年1 │亞太智通│10萬元 │戌○○於92年1 月間因被告王敏熏介紹亞太智│ │ │ │ │月間 │公司股票│ │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 │ │ │ │ │4張 │ │市,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戌○○遂經由朋│ │ │ │ │ │ │ │友林玉釵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王敏熏,│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56 │甲丁○○│邱鵬勳 │92年2 │亞太智通│31萬9千 │92年2月間透過水果叢林公司業務員邱鵬勳介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紹至水果叢林公司擔任業務員,邱鵬勳以亞太│ │ │ │ │ │6張、水 │ │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 │ │ │ │ │果叢林公│ │好,值得投資,且以後上市股價會大漲等詞,│ │ │ │ │ │司股票1 │ │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 │ │ │ │ │張 │ │甲丁○○遂交付左列金額予邱鵬勳,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57 │f○○│甲m○○ │92年2 │水果叢林│60萬元 │f○○於92年2月間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戴文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宗,被告甲m○○介紹f○○投資水果叢林公司│ │ │ │ │ │4張 │ │,f○○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58 │甲N○○│地○○、│92年2 │亞太智通│54萬4千 │甲N○○於92年2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地○○介紹│ │ │ │甲D○○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被告甲D○○,該2 人向鄒貴容鼓吹亞太智│ │ │ │ │ │8張 │ │通公司股票,表示該公司營運狀況很好,且股│ │ │ │ │ │ │ │票即將上市上櫃、大陸亦有分公司,營收相當│ │ │ │ │ │ │ │不錯,鄒貴容遂匯出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59 │甲V○○│甲i○○(│92年2 │亞太智通│19萬2千 │甲V○○於92年2 月間經由網路聊天室認識網友│ │ │ │尚未在水│月間 │公司股票│元 │被告甲i○○,被告甲i○○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 │ │ │果叢林公│ │2張 │ │票,表示該公司投資遠景看好,值得投資,且│ │ │ │司任職,│ │ │ │以後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甲V○○遂交付左│ │ │ │僅是單純│ │ │ │列金額之現金予被告甲i○○購買左列股票。 │ │ │ │介紹) │ │ │ │ │ ├──┼───┼────┼───┼────┼────┼────────────────────┤ │60 │甲s○○│甲Y○○、│92年3 │亞太智通│7萬8千元│甲s○○於92年3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甲Y○○認識│ │ │ │真實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該男子與被告甲Y○○2 │ │ │ │年籍不詳│ │2張 │ │人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 │ │ │之男子 │ │ │ │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介紹甲s○○購買│ │ │ │ │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甲s○○遂以現金交付左列│ │ │ │ │ │ │ │金額予被告甲Y○○購買左列股票。 │ ├──┼───┼────┼───┼────┼────┼────────────────────┤ │61 │V○○│邱欽姿、│92年初│投資亞太│1至2萬元│V○○於92年初因水果叢林公司職員被告邱欽│ │ │ │張忠昌、│ │智通公司│ │姿電訪認識被告邱欽姿,經邱欽姿介紹認識被│ │ │ │王慧雄 │ │ │ │告張忠昌見面,被告張忠昌介紹亞太智通公司│ │ │ │ │ │ │ │,同時又遇到同鄉好友王慧雄,之後V○○在│ │ │ │ │ │ │ │王慧雄鼓吹下交付現金1 、2 萬元予被告邱欽│ │ │ │ │ │ │ │姿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62 │子○○│甲m○○ │92年初│亞太智通│33萬4千 │子○○於92年初因電訪至水果叢林公司公司參│ │ │ │ │ │公司股票│元 │觀時認識被告甲m○○,被告甲m○○向其表示亞│ │ │ │ │ │4張、水 │ │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 │ │ │ │ │果叢林公│ │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 │ │ │ │ │司股票3 │ │果叢林公司,子○○遂匯款左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張 │ │票。 │ ├──┼───┼────┼───┼────┼────┼────────────────────┤ │63 │甲C○○│曾桂娟 │92年初│亞太智通│23萬元 │甲C○○於92年初因朋友曾桂娟打電話向其推銷│ │ │ │ │ │公司股票│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 │ │ │ │ │6張 │ │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 │ │ │ │ │ │ │亞太智通公司,甲C○○遂交付左列金額予曾桂│ │ │ │ │ │ │ │娟購買左列股票。 │ ├──┼───┼────┼───┼────┼────┼────────────────────┤ │64 │E○○│張仕旻 │92年初│亞太智通│12萬元 │E○○於92年初被告張仕旻打電話向其表示亞│ │ │ │ │ │公司股票│ │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 │ │ │ │ │2張 │ │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 │公司,E○○遂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張仕旻只│ │ │ │ │ │ │ │指定之帳戶購買左列股票。 │ ├──┼───┼────┼───┼────┼────┼────────────────────┤ │65 │H○○│張仕旻、│92年初│水果叢林│20萬元 │H○○於92年初因何宜靜打電話向其推薦水果│ │ │ │何宜靜 │ │公司股票│ │叢林公司股票,表示投資獲利不錯等詞,並又│ │ │ │ │ │數量不詳│ │介紹認識張仕旻,被告張仕旻以亞太智通公司│ │ │ │ │ │、亞太智│ │之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亞太│ │ │ │ │ │通公司股│ │智通公司股票,H○○遂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 │ │ │ │ │票1張 │ │列股票。 │ ├──┼───┼────┼───┼────┼────┼────────────────────┤ │66 │丁○○│Z○○、│92年初│亞太智通│14萬元 │丁○○於92年初在私人海灘餐廳認識Z○○,│ │ │ │陳致安、│ │公司股票│ │之後Z○○介紹認識被告陳致安、王敏熏,被│ │ │ │王敏熏 │ │4張 │ │告陳致安、王敏熏與Z○○3 人共同以亞太智│ │ │ │ │ │ │ │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 │ │ │ │ │ │ │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其遂交付左列金額現金予Z○○,購買左列│ │ │ │ │ │ │ │股票。 │ ├──┼───┼────┼───┼────┼────┼────────────────────┤ │67 │a○○│王曉琴、│92年初│亞太智通│20萬4千 │a○○於92年初透過同學被告王曉琴介紹認識│ │ │ │王敏熏、│ │公司股票│元 │被告王敏熏、陳致安,該3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 │ │ │陳致安 │ │3張 │ │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 │ │ │ │ │ │ │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其遂至臺新銀行崇德分行辦理貸款以給付左列│ │ │ │ │ │ │ │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68 │甲U○○│甲T○○ │92年初│亞太智通│36萬元 │甲U○○於92年初透過朋友甲L○○介紹認識被告│ │ │ │ │ │公司股票│ │甲T○○,被告甲T○○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將來│ │ │ │ │ │5張 │ │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介紹投資亞太智通│ │ │ │ │ │ │ │公司股票,其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69 │酉○○│陳致安、│92年初│亞太智通│17萬元 │酉○○於92年初透過婚友社認識被告王曉琴,│ │ │ │王敏熏、│ │公司股票│ │經由被告王曉琴介紹認識被告王敏熏及陳致安│ │ │ │王曉琴 │ │2張 │ │,渠3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 │ │ │ │ │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 │ │ │ │ │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70 │玄○○│甲m○○、│92年初│亞太智通│76萬5千 │玄○○於92年初透過「愛禮婚友社」認識被告│ │ │ │賴亭文 │ │公司股票│元 │賴亭文後,經由被告賴亭認識被告甲m○○,被│ │ │ │ │ │9張 │ │告賴亭文、甲m○○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 │ │ │ │ │ │ │智通公司,其遂以匯款及交付現金之方式支付│ │ │ │ │ │ │ │左列金額購買左列左列股票。 │ ├──┼───┼────┼───┼────┼────┼────────────────────┤ │71 │甲黃○○│賴亭文 │92年初│亞太智通│共140 多│甲黃○○於92年初參加「誼軒社」認識被告賴亭│ │ │ │郭文凱 │ │公司股票│萬元 │文後,經由被告賴亭文介紹認識郭文凱,渠2 │ │ │ │ │ │14張及領│ │人向其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與領袖世界公司股票│ │ │ │ │ │袖世界公│ │,表示股票非常看好,即將上市等詞,其遂向│ │ │ │ │ │司股權1 │ │銀行辦理貸款,分別以匯款及交付現金方式支│ │ │ │ │ │張 │ │付左列金額予被告賴亭購買左列股票。 │ ├──┼───┼────┼───┼────┼────┼────────────────────┤ │72 │甲辛○○│吳美琴、│92年4 │亞太智通│25萬5千 │甲辛○○於92年4 月間透過「禧豔生活資訊廣場│ │ │ │李欣怡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被告吳美琴,又透過被告吳美琴認識李│ │ │ │ │ │3張 │ │欣怡,被告吳美琴與李欣怡一同向甲辛○○鼓吹│ │ │ │ │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辛○○遂以左列金│ │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 ├──┼───┼────┼───┼────┼────┼────────────────────┤ │73 │甲丑○○│賴亭文、│92年4 │亞太智通│以42萬5 │甲丑○○於92年4 月間由婚友社認識被告賴亭文│ │ │ │z○○ │月間 │公司股票│千元 │,經由被告賴亭文介紹認識被告z○○,渠2 │ │ │ │ │ │5千股 │ │人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從事軟設計,預計93│ │ │ │ │ │ │ │年底上櫃,是很賺錢及前景好的公司,建議投│ │ │ │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其遂向銀行貸款,以匯│ │ │ │ │ │ │ │款及支付現金方式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 │ ├──┼───┼────┼───┼────┼────┼────────────────────┤ │74 │甲甲○○│吳采融、│92年4 │亞太智通│56萬元(│甲甲○○於92年4 月間從網路認識被告吳采融,│ │ │ │甲庚○○(│月間 │公司股票│已還款13│經被告吳采融介紹認識甲庚○○,渠等2 人向其│ │ │ │甲庚○○部│ │數量不詳│萬5千元 │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 │ │ │分業經臺│ │ │) │,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甲○○遂匯出│ │ │ │灣高等法│ │ │ │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院96年度│ │ │ │ │ │ │ │金上訴字│ │ │ │ │ │ │ │第2011號│ │ │ │ │ │ │ │判決有罪│ │ │ │ │ │ │ │確定) │ │ │ │ │ ├──┼───┼────┼───┼────┼────┼────────────────────┤ │75 │丑○○│年籍姓名│92年5 │亞太智通│40萬元 │丑○○於92年5月間因透過不詳人士介紹,表 │ │ │ │不詳之人│月間 │公司股票│ │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 │ │ │ │ │4張 │ │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 │ │ │ │,丑○○遂轉帳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76 │甲q○○│李明蕙、│92年6 │亞太智通│34萬元 │甲q○○於92年6 月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李明蕙│ │ │ │簡志清 │月間 │公司股票│ │後,經李明蕙介紹認識簡志清,簡志清表示亞│ │ │ │ │ │4張 │ │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 │ │ │ │ │ │ │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其│ │ │ │ │ │ │ │遂以匯款及交付現金之方式購買左列股票。 │ ├──┼───┼────┼───┼────┼────┼────────────────────┤ │77 │甲K○○│陳珮娸 │92年6 │水果叢林│23萬元 │甲K○○於92年6 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員│ │ │ │ │月間 │公司股權│ │被告陳珮娸電訪而認識被告陳珮娸,被告表示│ │ │ │ │ │3張 │ │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 │ │ │ │ │ │ │資.且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 │ │ │ │ │ │ │水果叢林公司,其遂以左列金額投資左列股權│ │ │ │ │ │ │ │。 │ ├──┼───┼────┼───┼────┼────┼────────────────────┤ │78 │p○○│z○○、│92年中│亞太智通│42萬5千 │p○○於92年中參加「怡心社」認識年籍姓名│ │ │ │年籍姓名│旬 │公司股票│元 │不詳自稱「賴亭文」之女子,經由該女子介紹│ │ │ │不詳自稱│ │5張 │ │認識被告z○○,該女子與被告z○○推薦梅│ │ │ │「賴亭文│ │ │ │繼榮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該公司將來│ │ │ │」之女子│ │ │ │上市後非常看好,p○○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 │ │ │ │ │ │ │列股票。 │ ├──┼───┼────┼───┼────┼────┼────────────────────┤ │79 │甲W○○│T○○、│92年間│亞太智通│50萬元 │甲W○○於92年間透過朋友呂育龍介紹認識被告│ │ │ │呂育龍 │ │公司股票│ │T○○,該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 │ │ │ │ │3張、水 │ │司股票投資利潤非常好,且該等公司股票即將│ │ │ │ │ │果叢林公│ │上市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 │ │ │ │ │司股票2 │ │公司股票,其經貸款後共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 │ │ │ │ │張 │ │予被告T○○購買左列股票。 │ ├──┼───┼────┼───┼────┼────┼────────────────────┤ │80 │U○○│劉冠伶、│92年間│亞太智通│15萬6千 │U○○於92年間透過朋友劉冠伶介紹認識其於│ │ │ │年籍姓名│ │公司股票│元 │臺中工作之表哥,該2 人向我鼓吹亞太智通公│ │ │ │不詳自稱│ │4張 │ │司股票投資利潤非常好,且即將上市等詞,向│ │ │ │劉冠伶表│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U○○遂交付左列│ │ │ │哥之男子│ │ │ │金額之現金予劉冠伶購買左列股票。 │ ├──┼───┼────┼───┼────┼────┼────────────────────┤ │81 │申○○│呂育龍 │92年間│亞太智通│54萬8千 │申○○於92年間因軍中朋友呂育龍鼓吹而以左│ │ │ │ │ │公司股票│元 │列金額購買亞太智通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後│ │ │ │ │ │2張、水 │ │因呂育龍又不斷鼓吹,其又貸款左列金額購買│ │ │ │ │ │果叢林公│ │左列水果叢林公司股票。 │ │ │ │ │ │司股票2 │ │ │ │ │ │ │ │張 │ │ │ ├──┼───┼────┼───┼────┼────┼────────────────────┤ │82 │u○○│陳致安、│92年間│亞太智通│40萬餘元│u○○於92年間透過高中同學被告曾美瑜介紹│ │ │ │曾美瑜 │ │公司股票│ │認識被告陳致安,渠2 人以亞太智通公司將上│ │ │ │ │ │4張 │ │市及上市後獲利狀況甚佳等詞,向其推薦投資│ │ │ │ │ │ │ │亞太智通公司,u○○遂經由曾美瑜幫忙向銀│ │ │ │ │ │ │ │行貸款後以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83 │甲亥○○│甲m○○ │92年間│亞太智通│39萬元 │甲亥○○於92年間,因基隆海事學校的學長被告│ │ │ │ │ │公司股票│ │甲m○○向其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 │ │ │ │ │5張 │ │利益很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 │ │ │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甲亥○○遂辦理貸款匯出左列│ │ │ │ │ │ │ │金額至甲m○○指示帳戶內,購買左列股票。 │ ├──┼───┼────┼───┼────┼────┼────────────────────┤ │84 │X○○│林恩佑 │92年8 │亞太智通│34萬元 │X○○於92年8 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被告林│ │ │ │ │月間 │公司股票│ │恩佑,被告林恩佑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4張 │ │投資遠景看好,該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X○○遂匯款左列│ │ │ │ │ │ │ │金額至被告林恩佑所指定之帳戶,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85 │甲w○○│吳玉芳、│92年9 │亞太智通│34萬元 │甲w○○於92年9 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吳玉芳,經│ │ │ │甲庚○○(│月間 │公司股票│ │由吳玉芳介紹認識甲庚○○,甲庚○○、吳玉芳向│ │ │ │均業經灣│ │4張 │ │甲w○○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 │ │ │高等院96│ │ │ │好,值得投資,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甲w○○│ │ │ │年度金上│ │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之股票。 │ │ │ │訴第2011│ │ │ │ │ │ │ │號判決有│ │ │ │ │ │ │ │罪確定)│ │ │ │ │ ├──┼───┼────┼───┼────┼────┼────────────────────┤ │86 │戊○○│吳采融 │92年9 │亞太智通│51萬元 │戊○○於92年9 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被告吳│ │ │ │ │月間 │公司股票│ │采融,被告吳采融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6張 │ │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其遂至銀行貸款│ │ │ │ │ │ │ │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87 │甲癸○○│吳美娟、│92年9 │亞太智通│34萬元、│甲癸○○於92年9 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吳美娟後,│ │ │ │甲庚○○、│月間 │公司股票│70萬2千 │經吳美娟介紹認識她舅舅甲庚○○。甲庚○○與吳│ │ │ │陳致安、│ │4張、領 │元 │美娟2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 │王敏熏、│ │袖世界公│ │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亞太│ │ │ │王曉琴 │ │司股權7 │ │智通公司股票,其遂匯款34萬元至甲庚○○指定│ │ │ │ │ │張 │ │之帳戶,購買左列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又透│ │ │ │ │ │ │ │過國中學妹被告王曉琴認識被告陳致安、王敏│ │ │ │ │ │ │ │熏,被告王曉琴、陳致安、王敏熏等3 人一同│ │ │ │ │ │ │ │以領袖世界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 │ │ │ │ │ │ │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領袖世界公司,其遂支│ │ │ │ │ │ │ │付70萬2 千元購買左列領袖世界公司股權。 │ ├──┼───┼────┼───┼────┼────┼────────────────────┤ │88 │癸○○│黃瓊珍、│92年10│亞太智通│25萬5千 │癸○○於92年10月間在臺中市認識黃瓊珍,透│ │ │ │潘憲雄 │月間 │公司股票│元 │過黃瓊珍認識潘憲雄。渠等以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3張 │ │票將要上市,若購買1 張可賺2 、30萬元等詞│ │ │ │ │ │ │ │,其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左列金│ │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 ├──┼───┼────┼───┼────┼────┼────────────────────┤ │89 │甲M○○│陳致安、│92年10│亞太智通│85萬元 │甲M○○於92年10月底經由曾美嘉介紹認識被告│ │ │ │曾美瑜 │月底 │公司股票│ │曾美瑜、陳致安,被告曾美瑜、陳致安以亞太│ │ │ │ │ │10張 │ │智通公司上市後獲利豐厚等詞,遊說其投資亞│ │ │ │ │ │ │ │太智通公司股票,甲M○○遂提款並貸款支付左│ │ │ │ │ │ │ │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90 │D○○│魏惠子、│92年10│亞太智通│28萬8千 │D○○於92年10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魏惠子│ │ │ │陳俊翰 │月間 │公司股票│元 │,經魏惠子介紹認識其表哥陳俊翰,該2人表 │ │ │ │ │ │3張 │ │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匯款左列金額│ │ │ │ │ │ │ │至陳俊翰所指定之帳戶購買左列股票。 │ ├──┼───┼────┼───┼────┼────┼────────────────────┤ │91 │己○○│陳致安 │92年10│亞太智通│7萬8千元│己○○於92年10月間透過同事林玉釵介紹認識│ │ │ │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陳致安,被告陳致安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2張 │ │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交付│ │ │ │ │ │ │ │左列金額之現金予被告陳致安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 │ ├──┼───┼────┼───┼────┼────┼────────────────────┤ │92 │甲k○○│甲m○○、│92年11│亞太智通│60萬元、│甲k○○於92年11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沈衍亨 │月 │公司股票│72萬元,│協進會」認識沈衍亨,經由沈衍亨介紹認識被│ │ │ │ │ │6張、領 │共132萬 │告甲m○○,渠等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即│ │ │ │ │ │袖世界公│元 │將上市上櫃,股票必定獲利數倍等詞,向其推│ │ │ │ │ │司股權5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甲k○○│ │ │ │ │ │千股 │ │遂以轉帳及給付現金之方式支付左列金額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及股權。 │ ├──┼───┼────┼───┼────┼────┼────────────────────┤ │93 │甲丙○○│陳致安 │92年11│亞太智通│7萬8千元│甲丙○○於92年11月間因姪女的朋友被告陳致安│ │ │ │ │月間 │公司股票│ │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益很好等詞│ │ │ │ │ │2張 │ │,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透過姪女│ │ │ │ │ │ │ │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陳致安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94 │黃○○│張穎潔、│92年11│領袖世界│38萬4千 │黃○○於92年11月間認識網友張穎潔,經張穎│ │ │ │張朝東 │月間 │公司股權│元 │潔介紹認識其叔叔張朝東。張朝東向其說明領│ │ │ │ │ │4千股 │ │袖世界公司現況,且預估該公司獲利甚豐,即│ │ │ │ │ │ │ │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 │ │ │ │ │ │ │遂以交付現金及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 │權。 │ ├──┼───┼────┼───┼────┼────┼────────────────────┤ │95 │卯○○│吳郁雯 │92年12│領袖世界│38萬4千 │卯○○於92年12月間,因任職於乾陞宏公司之│ │ │ │ │月間 │公司股權│元 │友人吳郁雯以亞太智通公司規劃即將上市,獲│ │ │ │ │ │1張 │ │利甚豐,且商業週刊曾刊登該公司董事長盧翔│ │ │ │ │ │ │ │宇與亞洲前十大企業合影照片及介紹該公司為│ │ │ │ │ │ │ │優良企業,顯示該公司極具發展潛能值得投資│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至銀│ │ │ │ │ │ │ │行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96 │K○○│陳致安、│92年12│領袖世界│76萬8千 │K○○於92年12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被告王│ │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元 │曉琴,透過被告王曉琴介紹認識Z○○,又介│ │ │ │王曉琴、│ │8千股 │ │紹其認識被告陳致安、王敏熏,渠等4 人一同│ │ │ │Z○○ │ │ │ │以領袖世界公司之美國未上市股票投資遠景非│ │ │ │ │ │ │ │常看好,且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 │ │ │ │ │ │ │世界公司,其遂匯款左列金額至陳致安指定之│ │ │ │ │ │ │ │帳戶購買左列股權。 │ ├──┼───┼────┼───┼────┼────┼────────────────────┤ │97 │A○○│地○○、│92年底│亞太智通│24萬元 │A○○於92年底參加單身聯誼會認識被告李玉│ │ │ │甲D○○ │ │公司股票│ │美,再由被告地○○介紹認識被告甲D○○,被│ │ │ │ │ │3張 │ │告甲D○○向其表示我亞太智通公司不錯,即將│ │ │ │ │ │ │ │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至│ │ │ │ │ │ │ │銀行辦理貸款後,將左列金額匯入甲D○○指定│ │ │ │ │ │ │ │之帳戶內購買左列股票。 │ ├──┼───┼────┼───┼────┼────┼────────────────────┤ │98 │k○○│洪藝瑄、│92年底│領袖世界│48萬元 │k○○於92年底透過網路交友認識洪藝瑄,再│ │ │ │年籍姓名│ │公司股權│ │經由洪藝瑄認識1 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該2 人│ │ │ │不詳之男│ │5千股 │ │一同以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 │ │ │子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k○○遂│ │ │ │ │ │ │ │辦貸款匯款左列金額至洪藝瑄指定之帳戶購買│ │ │ │ │ │ │ │左列股權。 │ ├──┼───┼────┼───┼────┼────┼────────────────────┤ │99 │未○○│王敏熏、│92年底│領袖世界│19萬2千 │未○○於92年底透過網路交友認識甲己○○,經│ │ │ │甲己○○ │ │公司股權│元 │甲己○○介紹認識被告王敏熏,渠2 人一同以領│ │ │ │ │ │2千股 │ │袖世界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 │ │ │ │ │ │ │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交付左列金額之│ │ │ │ │ │ │ │現金予甲己○○購買左列股權。 │ ├──┼───┼────┼───┼────┼────┼────────────────────┤ │100 │R○○│李佩姍、│不詳時│亞太智通│38萬4千 │R○○於不詳時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李佩姍,│ │ │ │陳智育 │間 │公司股票│元 │經李佩姍介紹認識陳智育,渠2 人向R○○推│ │ │ │ │ │4張 │ │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公司投資遠景非常│ │ │ │ │ │ │ │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 │公司,其遂至銀行辦理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 │ │ │ │ │ │ │買左列股票。 │ ├──┼───┼────┼───┼────┼────┼────────────────────┤ │101 │甲F○○│吳郁雯 │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甲F○○於93年1 月間,任職於乾陞宏公司之友│ │ │ │ │月間 │公司股權│元 │人吳郁雯約其喝茶,吳郁雯向其表示亞太智通│ │ │ │ │ │2千股 │ │公司規劃於95年間上市,商業週刊曾刊登該公│ │ │ │ │ │ │ │司董事長甲h○○與亞洲前十大企業合影照及介│ │ │ │ │ │ │ │紹該公司為優良企業,顯示該公司極具發展潛│ │ │ │ │ │ │ │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 │ │ │ │ │ │ │,甲F○○遂至銀行申辦貸款後,支付左列金額│ │ │ │ │ │ │ │購買左列股權。 │ ├──┼───┼────┼───┼────┼────┼────────────────────┤ │102 │甲辰○○│甲h○○、│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甲辰○○於93年1 月底因任職於甲天○○經營之禾│ │ │ │甲天○○ │月底 │公司股權│元 │新公司,甲h○○、甲天○○透過公司主管向其表│ │ │ │ │ │2千股 │ │示即將於境外成立領袖世界集團公司,以後會│ │ │ │ │ │ │ │賺錢,推薦其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甲辰○○遂以│ │ │ │ │ │ │ │左列價金購買左列股權。 │ ├──┼───┼────┼───┼────┼────┼────────────────────┤ │103 │甲酉○○│甲h○○、│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甲酉○○於93年1 月底因任職於甲天○○經營新公│ │ │ │甲天○○ │月底 │公司股權│元 │司,甲h○○、甲天○○透過公司主管表示即將於│ │ │ │ │ │2千股 │ │境外成立領袖世界集團公司,以後會賺錢,推│ │ │ │ │ │ │ │薦其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甲酉○○遂以左列價金│ │ │ │ │ │ │ │購買左列股權。 │ ├──┼───┼────┼───┼────┼────┼────────────────────┤ │104 │甲宇○○│簡孟儀、│93年2 │領袖世界│21萬5千 │甲宇○○於93年2 月間透過被告簡孟儀認識被告│ │ │ │z○○ │月間 │公司股權│元 │z○○,該2 人共同以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將來│ │ │ │ │ │2千股 │ │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 │ │ │ │ │ │ │公司,其遂銀行辦理貸款後,將貸得款項支付│ │ │ │ │ │ │ │左列金額交予被告簡孟儀購買左列股權。 │ ├──┼───┼────┼───┼────┼────┼────────────────────┤ │105 │甲己○○│陳致安、│93年2 │領袖世界│38萬4千 │甲己○○於93年2月間進入「乾陞宏公司」任職 │ │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元 │,被告陳致安、王敏熏與Z○○向其表示領袖│ │ │ │Z○○ │ │2張 │ │世界公司股票即將於美國上市,且投資利益不│ │ │ │ │ │ │ │錯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甲己○○│ │ │ │ │ │ │ │遂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Z○○,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106 │林于恆│簡孟儀、│93年3 │領袖世界│57萬6 千│林于恆於93年3 月間因被告簡孟儀打電而認識│ │ │ │z○○ │月間 │公司股權│元 │被告簡孟儀,透過被告簡孟儀認識被告z○○│ │ │ │ │ │6千股 │ │,被告z○○、簡孟儀向林于恆表示領袖世界│ │ │ │ │ │ │ │公司獲利甚佳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 │ │ │ │ │ │ │司,林于恆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07 │壬○○│m○○、│93年3 │領袖世界│57萬6千 │壬○○於93年3 月間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李怡│ │ │ │李怡圻 │月間 │公司股權│元 │圻,經李怡圻介紹被告m○○,渠等以雜誌對│ │ │ │ │ │13 張 │ │被告甲h○○之報導及領袖世界網站向壬○○表│ │ │ │ │ │ │ │示,亞太智通公司即將上市,上市後股價將上│ │ │ │ │ │ │ │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壬○○│ │ │ │ │ │ │ │遂以匯款、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108 │d○○│鄭國宗、│93年3 │領袖世界│134萬4千│d○○於93年3 月4 日透過舊識鄭國宗介紹認│ │ │ │賴俊余 │月間 │公司股權│元 │識賴俊余,渠等以領袖世界集團股票最快將於│ │ │ │ │ │14張 │ │94年在美國上市,將來漲幅有3-5 成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d○○遂至銀行貸│ │ │ │ │ │ │ │款以支付左列金額購得左列股權。 │ ├──┼───┼────┼───┼────┼────┼────────────────────┤ │109 │甲I○○│陳致安、│93年4 │領袖世界│76萬8千 │甲I○○於93年4 月間透過甲己○○認識被告陳致│ │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元 │安、王敏熏,被告陳致安、王敏熏推薦其購買│ │ │ │甲己○○ │ │8千股 │ │領袖世界公司股票,表示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 │ │ │ │ │ │ │,其遂由甲己○○帶至銀行辦理貸款將左列金額│ │ │ │ │ │ │ │交予甲己○○,購買左列股權。 │ ├──┼───┼────┼───┼────┼────┼────────────────────┤ │110 │b○○│賴亭文 │93年4 │亞太智通│42萬元 │b○○於93年4 月間透過交友社認識被告賴亭│ │ │ │ │月間 │公司股票│ │文,被告賴亭文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 │ │ │ │ │6張 │ │亞太智通公司遠景非常看好,且明年即將上市│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b○○遂│ │ │ │ │ │ │ │至銀行貸款支付左列金額予被告賴亭文,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111 │甲戌○○│陳致安、│93年5 │領袖世界│40萬元 │甲戌○○於93年5 月至乾陞宏公司任職,因朋友│ │ │ │王敏熏、│月間 │公司股權│ │被告王曉琴認識被告陳致安、王敏熏,該3 人│ │ │ │王曉琴 │ │2 張 │ │一同向其表示領袖世界公司即將在美國上市、│ │ │ │ │ │ │ │利潤很好,可配息配股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 │ │ │ │ │ │ │袖世界公司,甲戌○○遂支付左列金額投資左列│ │ │ │ │ │ │ │股權。 │ ├──┼───┼────┼───┼────┼────┼────────────────────┤ │112 │甲H○○│Z○○、│93年5 │領袖世界│28萬8千 │甲H○○於93年5 月間透過朋友甲己○○認識被告│ │ │ │甲己○○、│月間 │公司股權│元 │王敏熏、陳致安與Z○○,該3 人在一次聚 │ │ │ │姓名不詳│ │3千股 │ │會中向其表示領袖世界集團之股票投資利益很│ │ │ │男子、女│ │ │ │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以現│ │ │ │子各1 名│ │ │ │金及辦理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113 │甲○○│陳致安、│93年6 │領袖世界│120萬元 │甲○○於93年6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甲戌○○介紹│ │ │ │甲戌○○ │月間 │公司股權│ │認識被告陳致安,渠等2 人向其表示很多人都│ │ │ │ │ │1張 │ │有買該公司股票,且即將在美國上市,可獲利│ │ │ │ │ │ │ │甚豐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王典│ │ │ │ │ │ │ │龍遂貸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14 │F○○│陳致安、│93年6 │領袖世界│50萬元 │F○○於93年6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甲戌○○介紹│ │ │ │甲戌○○ │月間 │公司股權│ │認識被告陳致安,被告陳致安以雜誌介紹領袖│ │ │ │ │ │1張 │ │世界公司前景,且將在美國上市,可獲利甚豐│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F○○遂│ │ │ │ │ │ │ │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甲戌○○轉交被告陳│ │ │ │ │ │ │ │致安,購買左列股權。 │ ├──┼───┼────┼───┼────┼────┼────────────────────┤ │115 │甲P○○│甲j○○ │93年中│領袖世界│57萬6千 │甲P○○於93年中透過臺中市「松田企業諮詢顧│ │ │ │ │ │公司股權│元 │問中心」( 婚友社) 認識被告甲j○○,被告賴│ │ │ │ │ │6張 │ │靜茹鼓吹其投資領袖世界公司股票,表示投資│ │ │ │ │ │ │ │領袖世界公司可以配股甚豐,甲P○○遂以現金│ │ │ │ │ │ │ │、貸款方式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16 │甲e○○│陳雅君、│93年間│領袖世界│79萬元 │甲e○○於93年間因當時的女友被告陳雅君任職│ │ │ │李建安、│ │公司股權│ │於日豐公司,經被告陳雅君介紹認識李建安、│ │ │ │李曉玲 │ │4張 │ │李曉玲等人,渠等一同向其表示領袖世界公司│ │ │ │ │ │ │ │即將在美上市,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可得獲利豐│ │ │ │ │ │ │ │厚等詞,並播放該公司負責人曾參加頒獎節目│ │ │ │ │ │ │ │之影片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匯款│ │ │ │ │ │ │ │並貸款支付左列金額,投資左列股權。 │ ├──┼───┼────┼───┼────┼────┼────────────────────┤ │117 │甲c○○│陳致安、│不詳時│亞太智通│35萬元 │甲c○○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陳致安向其│ │ │ │曾美瑜 │間 │公司股票│ │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即│ │ │ │ │ │4張 │ │將上市,獲利豐厚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 │ │ │ │ │ │ │通公司,甲c○○遂由被告曾美瑜帶至銀行辦理│ │ │ │ │ │ │ │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18 │h○○│z○○、│93年7 │領袖世界│58萬1千 │h○○於93年7 月間,因參加位於臺中火車站│ │ │ │李秀年、│月間 │公司股權│元 │前的婚友社而認識李秀年,透過李秀年介紹認│ │ │ │鄒寶盈 │ │6張 │ │識鄒寶盈及被告z○○,渠等以雜誌上刊登被│ │ │ │ │ │ │ │告甲h○○專訪,並表示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h○○遂│ │ │ │ │ │ │ │先後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19 │甲戊○○│z○○、│93年7 │領袖世界│30萬元 │甲戊○○於93年7 月間在網路上認識被告簡孟儀│ │ │ │簡孟儀、│月間 │公司股權│ │,經被告簡孟儀介紹認識被告z○○、甲T○○│ │ │ │甲T○○ │ │3單位 │ │,渠等一同以領袖世界公司將在美國上市,需│ │ │ │ │ │ │ │要大股東認股來支持老闆被告甲h○○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甲戊○○遂至銀行辦│ │ │ │ │ │ │ │理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20 │甲E○○│甲p○○ │93年8 │亞太智通│8萬5千元│甲E○○於93年8 月間透過朋友甲p○○邀約至乾│ │ │ │ │月間 │公司股票│ │陞宏公司,經甲p○○介紹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 │ │ │ │ │1張 │ │股票。 │ ├──┼───┼────┼───┼────┼────┼────────────────────┤ │121 │甲S○○│甲p○○ │93年8 │亞太智通│49萬1千 │甲S○○於93年8 月間透過朋友甲p○○邀約至乾│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陞宏公司,經甲p○○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1 張、領│ │司、領袖世界公司,甲S○○遂以左列金額購買│ │ │ │ │ │袖世界公│ │左列股票股票、股權。 │ │ │ │ │ │司股權1 │ │ │ │ │ │ │ │張 │ │ │ ├──┼───┼────┼───┼────┼────┼────────────────────┤ │122 │G○○│簡孟儀、│93年8 │領袖世界│60萬元 │G○○於93年8 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z○○、│月間 │公司股權│ │協進會」認識被告簡孟儀,經由被告簡孟儀介│ │ │ │甲T○○ │ │1萬股 │ │紹認識被告z○○、甲T○○,渠等一同向周俊│ │ │ │ │ │ │ │宏表示領袖世界公司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其│ │ │ │ │ │ │ │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G○○遂以左列金額│ │ │ │ │ │ │ │購買左列股權。 │ ├──┼───┼────┼───┼────┼────┼────────────────────┤ │123 │P○○│甲h○○、│94年1 │領袖世界│96萬元 │P○○於94年1 月間因被告甲h○○與賴俊余、│ │ │ │賴俊余、│月間 │公司股權│ │楊鎮帆、張焰燃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 │ │ │楊鎮帆、│ │2萬股 │ │P○○遂至銀行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張焰燃 │ │ │ │權。 │ ├──┼───┼────┼───┼────┼────┼────────────────────┤ │124 │甲l○○│甲m○○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l○○於不詳時間,因被告甲m○○向其表示亞│ │ │ │ │間 │公司股票│ │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益很好,且股票將於93│ │ │ │ │ │不詳數量│ │年底上市等詞,向其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 │ │司,甲l○○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25 │l○○│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l○○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 │ │ │ │間 │公司股票│ │司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該公司股票│ │ │ │ │ │2張 │ │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 │ │ │ │l○○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26 │甲J○○│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J○○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向其表示│ │ │ │ │間 │公司股票│ │投資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 │ │ │ │ │2張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J○○遂以左列金額,│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127 │s○○│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s○○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2張 │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s○○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28 │w○○│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w○○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6張 │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w○○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29 │j○○│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j○○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6張 │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j○○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30 │i○○│鄭懿茵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i○○於不詳時間,因被告鄭懿茵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i○○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31 │甲u○○│甲Y○○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u○○於不詳時間,因被告甲Y○○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u○○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32 │o○○│m○○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o○○於不詳時間,因被告m○○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o○○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33 │甲玄○○│林恩佑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玄○○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林恩佑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玄○○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34 │C○○│甲j○○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C○○於不詳時間,因被告甲j○○向向其表示│ │ │ │ │間 │公司股票│ │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 │ │ │ │ │及領袖世│ │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界公司股│ │公司、領袖世界公司,C○○遂支付左列金額│ │ │ │ │ │權數量不│ │購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 │詳 │ │ │ ├──┼───┼────┼───┼────┼────┼────────────────────┤ │135 │甲申○○│甲j○○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申○○於不詳時間,因被告甲j○○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且│ │ │ │ │ │及領袖世│ │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界公司股│ │司、領袖世界公司,甲申○○遂支付左列金額購│ │ │ │ │ │權數量不│ │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 │詳 │ │ │ ├──┼───┼────┼───┼────┼────┼────────────────────┤ │136 │甲午○○│宙○○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午○○於不詳時間,因被告宙○○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且│ │ │ │ │ │及領袖世│ │股票即將上市等詞,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 │ │ │ │ │界公司股│ │公司,甲午○○遂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權數量不│ │股權。 │ │ │ │ │ │詳 │ │ │ └──┴───┴────┴───┴────┼────┴────────────────────┤ │交易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及領袖世界│ │公司股權部分之金額逾5千萬元。 │ │交易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金額逾│ │4千萬元。 │ │犯罪所得包括交易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 │權及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金額一共新臺幣5444萬8 千│ │元(不包括金額不詳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