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瀆職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添財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578 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90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蕭添財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蕭添財自民國95年間起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高雄縣梓官鄉(已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梓官區,下同)鄉長,並於99年12月25日起轉任高雄市梓官區區長,負責綜理鄉政,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劉金生為蕭添財之友人(嗣後於100 年4 月6 日進入高雄市梓官區公所任職擔任總務人員)。蕭添財就高雄縣梓官鄉公所辦理各項採購之底價、預算、相關事項、評選委員名單具有核定權,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以及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該保密。」。惟蕭添財竟於99年間高雄縣梓官鄉公所辦理「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時,即內定由劉金生得標,除自99年6 月7 日起至99年9 月間止,接續多次向劉金生告知其職務上掌理之「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之預算金額、數量外(此部分嗣後公開於招標公告上,非屬應秘密之消息),更基於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明知該採購案不採最低價標,而係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由該鄉公所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最符合需求者得標,竟利用其有核定評選委員名單權力之機會,於同年8 月26日至同年9 月1 日間某日向劉金生洩露其職務上所掌應秘密事項之該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人,並指導劉金生進行借用他人公司行號牌照以參與投標,俾利劉金生能得標而承作該件採購案。該「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於99年9 月2 日對外公告,99年9 月8 日14時許進行開標,惟劉金生因未能順利向其他廠商借牌,而未參與投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證人劉金生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詢問時對於被告有將前揭「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評選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人告知之經過,有詳細之證述(見偵查卷第202 頁),然證人劉金生於原審審理中改證稱:「在調查站詢問時,我是說評選委員裡面有3 個我認識」、「當時我是用猜的,沒人跟我透露;我是認為評選委員都是主管級的,所以我才會這樣猜測。」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8至61頁),顯與調查站詢問筆錄所述不符,且證人劉金生於原審審理中,經法官提示通聯譯文後,先後證稱:「我想不起來為何這樣講」、「我沒有印象」、「我現在想不起來當天到底談什麼」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5至67頁),並另證稱:「我在調查局作筆錄時,沒有受到強暴、脅迫」、「我是看完筆錄才簽名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7頁)。足見證人劉金生之記憶隨時間經過而模糊,而其於高雄市調查處接受詢問之時間,距案發時間較接近,則其調查詢問中所為上開細節之陳述,當係記憶較清晰時所為,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所證關於被告有將前揭「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評選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人告知之經過,亦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 二、按電話監聽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所稱之新科技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且當事人已承認監聽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監聽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不生須依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審認有無證據能力。查卷內之劉金生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係經原審法院合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有99年聲監續字第1773號、第2139號、第2503號、第2792號通訊監察書附卷可按(見原審卷㈡第33至40頁),且被告就附表一通聯譯文內容亦無爭執;依前開說明,附表一所示之通聯(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除上開證人劉金生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之證詞外,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4至37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㈠訊據被告蕭添財(下稱被告)固坦承其自95年間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高雄縣梓官鄉鄉長,並於99年12月25日起轉任高雄市梓官區區長,負責綜理梓官鄉鄉政,且其職務範圍包含核定該鄉鄉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於99年9 月2 日該鄉公所對外公告辦理「採購中秋節禮品」採購標案時,其係於99年8 月26(或27)日核定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在核定評選委員名單後,將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洩漏給劉金生,且從該採購案之簽呈可知,我是在99年8 月26、27日間某日核定委員名單,在此之前建議之委員均未經選任為評選委員,仍尚未成為應保守秘密之消息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劉金生於高雄市調查處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皆於99年8 月27日之前的陳述對話,且內容語焉不詳,無法認定被告是否有積極洩漏之情事;原審勘驗高雄市調處調查筆錄之光碟,從勘驗過程中劉金生就被告有無洩漏評審委員名單一事並無積極為被告不利之陳述,反而是虛應調查員詢問所述;本件無法排除本件劉金生係依照前例,或與同住赤崁的蔡易勳、郭錦成等人之接觸,進而肯認,但沒有積極證據可證明是被告洩漏給劉金生;事實上劉金生根本未曾掌握完整正確之評審委員名單;又劉金生於高雄市調處所述有諸多瑕疵,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於勾選後積極洩漏應為秘密之事項於劉金生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自95年間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高雄縣梓官鄉鄉長,並於99年12月25日起至103 年12月25日止轉任高雄市梓官區區長,負責綜理梓官鄉鄉政,且對該鄉公所辦理各項採購之底價、預算、相關事項、評選委員名單具有核定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此經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原審卷㈠第24頁,本院卷第34頁),並有高雄市梓官區公所104 年6 月30日高市○區○○○00000000000 號函附被告於99年12月25日擔任梓官區區長任命令、服務證明書及職務說明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㈡第176 至179 頁)。又梓官鄉鄉公所於99年9 月2 日對外公告辦理「採購中秋節禮品」採購標案,係採最有利標作為決標標準,由民政課承辦人員劉梅珠於99年8 月25日簽呈檢附採購預算書、招標須知及評審委員建議名單1 份,簽請由被告勾選核定建議名單中之5 人為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而被告於上開簽呈核定評選委員成員為蔡易勳、李金柱、蔣岳紋、郭錦成、蔣金安,復由該5 名評選委員於99年9 月8 日評選最符合需求者即得標等情,亦為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原審卷㈠第24頁、本院卷第33頁),復有高雄市梓官區公所於103 年9 月25日高市○區○○○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10月15日高市○區○○○00000000000 號函附該區公所民政課簽呈、採購預算書、評審小組建議名單、採購案評分表、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及民政課99年8 月25日簽呈各1 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㈡第13至18頁、第44至48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又梓官鄉民政課課員劉梅珠(前揭採購承辦人)於99年8 月25日簽呈主旨載明:「為慰勞推展村鄰長業務,致贈本鄉村、鄰長暨鄉內各機關、團體、鄉民代表中秋禮品乙案,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由本所組成評審小組擇符合需求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謹簽如說明辦理,陳請核示」,該鄉公所祕書、主任秘書分別於8 月26日核章,被告為該鄉鄉長於該簽呈核章時未填載日期,有該簽呈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4至15、45至46頁),然依上開簽呈內容觀之,被告核閱該簽呈時,應可推定為99年8 月26日。 ⒊按誘導訊(詢)問之禁止,係指交互詰問時,對於行主詰問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禁止其使用「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蓋此項主詰問之對象恆為「友性證人」,若將主詰問人所期待之回答嵌入問話當中,足以誘導受詰問之證人迎合訊(詢)問作答,背離自己經歷而認知之事實,故而禁止之。然司法警察(官)本於調查犯罪證據而詢問證人,既非行主詰問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且任何證人對司法警察(官)而言,亦非「友性證人」,均不致於發生迎合詢問作答之虞,自無禁止誘導詢問之可言。又儲存在人腦之永久記憶,往往須藉助於「場景」或「話引」始能清楚喚出腦底深處之記憶,因而,行訊(詢)問時,使用喚醒記憶之訊(詢)問方式,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不能視之為法律所禁止之訊問方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98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判決意旨參照),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98條所定之不正方法(98年度台上字第865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原審勘驗證人劉金生在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之錄音結果,可見調查官係先提出問題詢問證人有無此事,因證人劉金生言詞閃躲,欲言又止,前後不一,調查官為深入了解,以求明瞭證人之真意,乃再依其陳述內容加以追問、確認,縱有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等相關事證加以質問,使證人劉金生就不完足或隱瞞之處補充、更正,亦屬喚醒記憶之詢問方式,全無違法可言。又稽諸證人劉金生應答始末,雖係經質問後始供述全情,然供述時之自由意識未見受何不法干擾,且調詢筆錄內容亦經證人劉金生閱覽後簽名,確認有為此證述之真意無訛。至於證人劉金生高雄市調處之陳述(因非逐句記載,故記載內容較簡略),既經原審院勘驗,則其陳述內容則以勘驗後之內容為準(勘驗內容詳附表二)。而證人劉金生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確實證稱:「我在該採購案招、開標前,就知道評選委員包括蔡易勳、郭錦成及李金柱三人,確實由蕭添財(即被告)告訴我的。」等語(見偵卷㈡202 頁反面、原審卷㈡第88頁)。又證人朱信吉(即承辦本案之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們每問完一個問題,就會將劉金生所回答內容重點重複唸給他聽,他確認無誤後,我們才記載在每一個問題的回答內,等到全部都訊問完畢後會把筆錄列印出來給劉金生閱覽」、「我在對他(指劉金生)訊問前,就已經有長時間監聽,監聽譯文都是我在製作,對於整個案情有一定的瞭解,所以我不需要特別跟他講,要他去指控任何人。」、「我們在通訊監察期間有發現當時梓官鄉(後改制為梓官區)鄉長蕭添財在『99年中秋節禮品採購案』招標公告之前,就有洩漏一些採購資訊給劉金生,指示劉金生去找共同三家廠商來陪標,我們跟當時承辦的檢察官報告後才會承辦本件」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0 至111 頁);況證人劉金生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在調查局作筆錄時,沒有受到強暴、脅迫」、「我是看完筆錄才簽名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7頁),足見證人劉金生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所為之證述,應係秉於其個人之自由意思所為之任意性證述。再參酌證人劉金生如附表一所示與被告、郭福川、蔡易勳、歐麗花間之通聯譯文內容觀之,被告與證人劉金生平日交往密切,且屬摯友,此亦可從被告於100 年4 月6 日延攬劉金生入梓官區公所任總務人員等情(見本院卷第33頁),可得而知;依上開說明,堪認證人劉金生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⒋又前梓官鄉公所辦理中秋節禮品採購案時,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近年來均係由該公所之主任秘書蔡易勳、秘書郭錦成及其他各科室主管為當然人選等情,固據證人(即梓官區民政課承辦人員)劉梅珠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㈢第47至49、51頁);惟從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最終仍由被告隨機勾選後封緘,並無圈選慣例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白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8至31頁),則顯然被告核定之評選委員名單具備非公知性,非外人所得知悉。而依劉金生104 年9 月2 日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劉金生當日即明確告知郭福川本件係由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擔任評選委員,則證人劉金生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證述之被告洩露該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情,應非證人劉金生所推測或杜撰。若係證人劉金生個人之猜測,則於評選委員名單公開後,郭福川即能輕易檢驗劉金生所言之真偽,劉金生倘非確知被告將如何或已勾選該評選委員,豈能告以正確名單,並無所忌憚持此商請郭福川參與採購。又縱使上開簽呈上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之內容,於上呈至被告前,雖有歷經民政課課長、主計室、政風室、行政室秘書、主任秘書之情,仍最後評選委員之核定,仍待被告隨機勾選後封緘,則證人劉梅珠(即民政課員)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見原卷㈢第49至53頁),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本件被告核閱前開簽呈之時間為99年8 月26日(已如前述),再由上開劉金生104 年9 月2 日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觀之,被告洩露其職務上所掌應秘密事項之該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人予劉金生之時間,應可認定為99年8 月26日至同年9 月1 日間某日無訛。 ⒌至證人劉金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梓官區公所主管我只認識蔡易勳、郭錦成、李金柱,所以我猜測可能是他們3 人作評選委員」、「郭錦成平常叫我舅舅,李金柱居住在我住處附近,我跟他們3 人都是梓官區赤崁東路附近的居民,平常見面會打招呼」、「郭錦成住在我家對面,我要做這個標案時,有向他請教需要什麼樣的資料,他跟我說我沒有公司行號,我才會去拜託郭福川,至於譯文提及『有評審會,4 、5 個鄉長(被告)叫一叫』是我誇大其詞,因為我沒有公司行號,他(指郭福川)對我半信半疑」、「99年8 月26日與蔡易勳譯文,應該是向他(蔡易勳)請教本件採購禮盒事宜,因為他是主秘書,他比較知道」、「通聯內容有講到『錦成有來找我』,應該不是本案」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8至61頁、第65頁),證人劉金生上開證述與其於高雄市調查處證述內容不合,且依附表一監聽譯文內容觀之,證人劉金生與被告私交甚篤,被告事後亦延攬為梓官公所總務人員(已如前述),則證人劉金生上開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⒍另證人蔡易勳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播放及提示99年8 月26日9 時27分通聯譯文)當時我接到劉金生向我詢問採購案的細節,我僅係敷衍他」、「我與劉金生於99年8 月26日通話當時,高雄縣梓官鄉公所有關採購上開中秋節需用之禮盒尚未完成招、決標程序,至於蕭添財為何要劉金生與我聯繫處理簽約等相關程序,詳情要問蕭添財、劉金生才清楚」等語(見調查卷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證人郭錦成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劉金生確實曾在99年7 月27日之前主動來找我,向我表示他有意經營、販售香腸禮盒作為參與本件中秋節禮品採購案,我向他告知本件係以公開招標之方式,需符合投標資格才能投標,他要求我詢問投標資格為何」、「99年7 月27日通聯譯文提及『阿成問得如何也沒跟我講』,我與劉金生見面並非接受被告指示才見面的」、「我於本件採購案前,即事先告知劉金生要投標該採購案,必須有統一發票作為核銷憑證」、「我確實曾於99年7 月27日中午前往劉金生住處找他,洽談本件採購案相關事宜,並告訴他投標資格與需發票核銷之事」等語(見調查卷第24至27頁14、25、26頁),均與本件判斷被告有無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無關;故證人蔡易勳、郭錦成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詞,亦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⒎至證人蔡易勳、郭錦成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均證稱:被告於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後,於99年9 月8 日開標前幾日,該公所政風室主任即已通知各評選委員等情(見調查卷第16頁、第24頁);惟證人(即梓官鄉政政風室主任)許永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是前梓官鄉公所民政課99年8 月25日簽辦之採購案,由承辦人民政課劉梅珠劉課員簽辦後呈給課長,再會兩個兼辦單位,一為主計室,一為政風室,再會行政室,再往上級,呈到秘書、主秘,最後呈給鄉長批准,此案屬於公告金額以下之評審案件,一定會有評審委員,由屬於機關內部的主管來擔任,此時民政課會將建議名單放到採購文件裡面預備審核,待鄉長勾選評審委員名單後予以彌封,交回民政課。本案當時由民政課負責評選委員名單的保管、啟封及聯繫,故待鄉長勾選完整個評審委員名單後,就會回到民政課,並簽呈移請行政室發包。」、「彌封後就回到民政課,所以我完全不知道鄉長勾選何人為評審委員」、「評審委員名單的保管與聯繫,在梓官鄉公所的部份,分為幾個階段,我於98年10月6 日到任梓官鄉公所擔任政風室主任,起先98年五個評審案件是由我這邊負責聯繫,但本案為99年8 月份之後的案件,而我於到任後次月即98年11月間,接到高雄縣政府通知派我要代理茄萣鄉公所政風室主任之業務,故我兼了兩個公所的政風室主任,因較忙碌,所以我從99年3 月開始,我有將那時候的彙辦意見留存電子檔,我於99年3 月2 日於梓官鄉公所的評審案件,即簽辦⒈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⒉另職因身兼梓官、茄萣二公所政風業務,為避免影響相關事務的應辦行程,請承辦課自行辦理評審委員名單之保管一事」、「我從99年3 月2 日後直到離開梓官公所這段期間,並沒有負責通知評審委員之事」、「評審委員名單一旦確定後,保管的承辦單位都必須要落實保密義務,所以照法律規定,應該不可能說公所的人都知道誰是評審委員的名單,且負責聯繫時(本案為民政課人員)也應注意聯繫方式,即便各個評審委員彼此之間也不應知道對方也是評審委員一事,這都是聯繫過程所應注意並謹慎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益見蔡易勳、郭錦成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之證述,並非實情。 ㈢綜上各情,被告前開辯解,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辯護人為被告之辯解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的理由: 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而言(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222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以「高雄縣梓官鄉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見原審卷第23頁)並未公告委員名稱,足見該採購案並未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同意公告委員名單,則依上開規定,本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解密前應予保密,且係國防以外與國家採購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經立法授權規定應予保密,在解除秘密前,自應屬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查被告身為改制前梓官鄉鄉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及公務資訊之義務,明知該採購案不採最低價標,而係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由該鄉公所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最符合需求者得標,竟利用其有核定評選委員名單權力之機會,向劉金生洩露其職務上所掌應秘密事項之該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蔡易勳、李金柱、郭錦成等人,俾利劉金生能得標而承作該件採購案之所為,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 原審未察,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身為改制前梓官鄉鄉長,為使友人劉金生標得上開採購案,而將前揭職務上所掌應秘密事項之該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洩露給劉金生,俾利劉金生能得標而承作該件採購案,事後劉金生得知調查機關正進行調查,而未參與該案投標,所犯情節尚非重大,被告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經濟情形小康(詳調查卷),再參酌其犯罪手段、前有殺人前科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陸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3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蕭權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蔡妮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2條第1 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通話時間及對象│通聯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 │ │ │ │ │ │ ├──┼───────┼────────────────────┼──────┤ │1 │99年7月27日9時│0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8 │ │ │30分22秒劉金生│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正反面 │ │ │0000000000號電│99年7月27日9時30分22秒 │ │ │ │話與蕭添財0988│(A)發話(B) │ │ │ │000491號之通聯│A:你在(鄉公)所裡了嗎? │ │ │ │ │B:對。 │ │ │ │ │A:阿成問得如何也沒跟我講,你知道嗎? │ │ │ │ │B:這2、3天在開會,我等會兒再告訴他。 │ │ │ │ │A:對啊,叫他趕快弄一弄,不然你們這禮拜 │ │ │ │ │ 要出國,最慢這禮拜咧,要處理咧。 │ │ │ │ │B:好。 │ │ │ │ │A:拜託一下啦,簽一簽馬上回來啦。 │ │ │ │ │B:好。 │ │ ├──┼───────┼────────────────────┼──────┤ │2 │99年7月27日12 │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8 │ │ │時13分22秒劉金│0000000000號郭福川(B) │頁反面至159 │ │ │生00-0000000號│99年7月27日12時13分22秒 │頁 │ │ │電話與郭福川09│(A)發話(B) │ │ │ │00000000號之通│A:喂,郭董嗎? │ │ │ │聯 │B:嘿。 │ │ │ │ │A:我跟你說,我昨天最後有確認剛剛「錦成 │ │ │ │ │ 」也跑來跟我講,一定要有發票,我你娘 │ │ │ │ │ 啦,一定要發票就完了,我說之前就可以 │ │ │ │ │ ,他說政風室現在,不是,現在他知道沒 │ │ │ │ │ 有要給他做,要給我做,故意刁難我。 │ │ │ │ │B:一定這樣的啊。 │ │ │ │ │A:故意在刁難我啦,因為他現在總務管不到 │ │ │ │ │ ,都總務在買,現在總務都不爽給他管, │ │ │ │ │ 所以故意在刁,現在怎麼辦? │ │ │ │ │B:沒差,反正他說要發票,也是要你們自己 │ │ │ │ │ 處理啦,要不怎麼辦? │ │ │ │ │A:對啦,可是你發票10%,就差3萬多,賺個│ │ │ │ │ 鬼啦,就少50元在那。 │ │ │ │ │B:嘿嘿,那我不知道喔,你自己處理。 │ │ │ │ │A:哪有到10%,應該如果5%? │ │ │ │ │B:沒有啦,5%去哪買發票?有10%可以買發│ │ │ │ │ 票就不錯啦,沒騙你,也是真費事,幹, │ │ │ │ │ 又要陪標又要買發票,這樣哪有辦法。 │ │ │ │ │A:不是,現在如果有要開發票,就不用陪標 │ │ │ │ │ ,現在他們有評審會,4、5個鄉長叫一叫 │ │ │ │ │ ,進去講一講、問一問,就OK,給他做這 │ │ │ │ │ 樣,就不用陪標了啦,這樣啦,現在說這 │ │ │ │ │ 樣啦,這樣你看怎樣較好? │ │ │ │ │B:發票另外想辦法看看,想辦法看自己買發 │ │ │ │ │ 票去抵,要不然怎麼辦? │ │ │ │ │A:對啦,我現在是說「大豐」(音譯,應指 │ │ │ │ │ 代工廠商名稱)這個跟我說要提早1個半月│ │ │ │ │ 跟他講,要不然他不給我做耶。 │ │ │ │ │B:這樣喔。 │ │ │ │ │A:...,我現在就是拜託你看發票方面有沒有│ │ │ │ │ 辦法越拿越少,我們利潤就越來越高啊。 │ │ │ │ │B:我以前是沒有在用發票啦...。 │ │ │ │ │A:還是再來問別人看有沒有辦法發票有辦法 │ │ │ │ │ 用,要不怎麼辦? │ │ │ │ │B:對啊,再去問看看...。 │ │ │ │ │A:發票是一定要那個如果沒做生意,名目不 │ │ │ │ │ 同發票也沒用,不是嗎? │ │ │ │ │B:你問看看要怎樣才能銷,要開什麼名目, │ │ │ │ │ 再來買。 │ │ │ │ │A:好,我知道,看怎樣再保持聯絡。 │ │ │ │ │B:好。 │ │ ├──┼───────┼────────────────────┼──────┤ │3 │99年7月27日12 │0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9 │ │ │時29分51秒劉金│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 │ │ │生0000000000號│99年7月27日12時29分51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09│(A)發話(B) │ │ │ │00000000號之通│A:長ㄟ,你回家了嗎? │ │ │ │聯 │B:怎樣?什麼事情? │ │ │ │ │A:剛才錦成有來找我了。 │ │ │ │ │B:好啦,今晚過去(共同友人羅裕宗)那裡 │ │ │ │ │ ,我再跟你談啦。 │ │ │ │ │A:你下午不過去嗎?他那裡有一輛車,不知 │ │ │ │ │ 道是不是他親戚來? │ │ │ │ │B:好啦,我知道...,看怎樣,不然下午再過│ │ │ │ │ 來這裡、服務處那裡嘛。 │ │ │ │ │A:好啦。 │ │ ├──┼───────┼────────────────────┼──────┤ │4 │99年8 月8 日21│0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9 │ │ │時39分12秒劉金│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8日21時39分12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 │(A)發話(B) │ │ │ │0000000000號之│B :你今天「那個」自己要斟酌,時間快到了│ │ │ │通聯 │。 │ │ │ │ │A:我知道啦。 │ │ │ │ │B:好。 │ │ ├──┼───────┼────────────────────┼──────┤ │5 │99年8月18日20 │0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9 │ │ │時19分17秒劉金│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反面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18日20時19分17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 │(A)發話(B) │ │ │ │0000000000號之│A:嘿,怎樣? │ │ │ │通聯 │B :掛掉才要(回電話). . . 我是要跟你講│ │ │ │ │禮盒的事情,好啦,有空再講。 │ │ │ │ │A:喔。 │ │ ├──┼───────┼────────────────────┼──────┤ │6 │99年8月20日17 │0000000000號劉金生(A) │偵卷㈡第159 │ │ │時49分36秒劉金│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反面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20日17時49分36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 │(A)發話(B) │ │ │ │0000000000號之│A:在哪裡? │ │ │ │通聯 │B :現在要去「漁故鄉」(餐廳)讓人請客,│ │ │ │ │怎樣? │ │ │ │ │A:你不是要拿那張名片給我? │ │ │ │ │B:晚上再說了。 │ │ │ │ │A :你要記得帶在身上啦,因為我要連同訂金│ │ │ │ │叫福川拿下去啊。 │ │ │ │ │B:喔。 │ │ ├──┼───────┼────────────────────┼──────┤ │7 │99年8 月21日9 │0000000000號蕭添財(A) │偵卷㈡第159 │ │ │時57分2 秒劉金│0000000000號劉金生(B) │頁反面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21日9時57分2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 │(A)發話(B) │ │ │ │0000000000號電│A:有空了沒? │ │ │ │話之通聯 │B :從昨晚就有空了,你昨晚說要找我,. . │ │ │ │ │. 現在要做什麼? │ │ │ │ │A:你來海邊(指蕭添財服務處)這裡。 │ │ │ │ │B:現在嗎? │ │ │ │ │A:對。 │ │ │ │ │B :好,我有一些事要先跟你講,我馬上過去│ │ │ │ │。 │ │ │ ├───────┼────────────────────┤ │ │ │99年8 月21日13│0000000000號劉金生(A) │ │ │ │時3 分54秒劉金│0000000000號郭福川(B) │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21日13時3分54秒 │ │ │ │電話與郭福川 │(A)發話(B) │ │ │ │0000000000號之│A:福川啊。 │ │ │ │通聯 │B:嘿。 │ │ │ │ │A:...,你跟他說760,確定了喔。 │ │ │ │ │B:760盒嗎? │ │ │ │ │A:對,確定了,國曆16日要交貨喔。 │ │ │ │ │B:國曆16日,下個月16日喔。 │ │ │ │ │A :對,他剛才跟我說的. . . (與前一通通│ │ │ │ │聯有關)。 │ │ │ │ │ │ │ ├──┼───────┼────────────────────┼──────┤ │8 │99年8月26日9時│0000000000號劉金生(A) │調查卷第8頁 │ │ │27分26秒劉金生│0000000000號蔡易勳(B) │反面至9頁 │ │ │0000000000號電│99年8月26日9時27分26秒 │ │ │ │話與蔡易勳0975│(A)發話(B) │ │ │ │167965號電話之│A:喂,主秘喔。 │ │ │ │通聯 │B:是。 │ │ │ │ │A:我姓劉,你知道嗎?長ㄟ有跟你交代要買 │ │ │ │ │ 禮盒的那個,現在全部是760嘛,有沒有要│ │ │ │ │ 簽約等等,這些程序,鄉長是說叫我都找 │ │ │ │ │ 你就好了,(你的)電話是我跟錦成要的 │ │ │ │ │ ,鄉長是跟我說下個月16日要交貨,離中 │ │ │ │ │ 秋節提早一個禮拜要交貨嘛。 │ │ │ │ │B:好,看怎樣我會跟你聯絡。 │ │ │ │ │A:看要什麼程序,大家趕快弄一弄。 │ │ │ │ │B:好。 │ │ │ ├───────┼────────────────────┤ │ │ │99年8月26日11 │0000000000號蕭添財(A) │ │ │ │時29分53秒劉金│0000000000號劉金生(B) │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26日11時29分53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09│(A)發話(B) │ │ │ │00000000號之通│A:在做什麼? │ │ │ │ │B:在看電視。 │ │ │ │ │A:過來海邊這裡啦。 │ │ │ │ │B:啊?! │ │ │ │ │A:海邊這裡啦...。 │ │ │ │ │ │ │ │ ├───────┼────────────────────┤ │ │ │99年8月26日11 │0000000000號劉金生(A) │ │ │ │時49分12秒劉金│00-0000000號歐麗花(B) │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26日11時49分12秒 │ │ │ │電話與歐麗花07│(A)發話(B) │ │ │ │-0000000之通聯│A:剛才鄉長罵得要死。 │ │ │ │ │B:什麼啊?! │ │ │ │ │A:鄉長說叫我不要打電話給主秘,主秘說嚇 │ │ │ │ │ 得要死,跑去找鄉長說他們現在電話都被 │ │ │ │ │ 監聽嘛,說有人檢舉嘛,電話被監聽,約 │ │ │ │ │ 我5點要去(鄉民代表)蔡進宗家裡談,主│ │ │ │ │ 秘和蔡進宗要跟我談...,我談得如何,回│ │ │ │ │ 去再跟你說。 │ │ │ │ │B:嗯。 │ │ │ │ │A:好。 │ │ │ │ │ │ │ ├──┼───────┼────────────────────┼──────┤ │9 │99年9 月2 日18│0000000000號劉金生(A )0000000000號郭 │偵卷㈡第160 │ │ │時2 分25秒劉金│福川(B )99年9 月2 日18時2分25秒(A ) │頁反面 │ │ │生0000000000電│發話(B ) │ │ │ │話與郭福川0937│A :郭董ㄟ。 │ │ │ │646111號之通聯│B:嘿。 │ │ │ │ │A:. . . ,我明天要進去拿標單,那是形式 │ │ │ │ │ 上的,但是若需要業者出面解釋什麼的時 │ │ │ │ │ 候,他說他不能配合我。 │ │ │ │ │B :他不能配合你?! │ │ │ │ │A :對,他說他可以幫我蓋店名。 │ │ │ │ │B :對啊,蓋店名給你就好了,他哪有空呢?│ │ │ │ │A :我又沒有在殺豬,我進去大家也都認識我│ │ │ │ │ 。 │ │ │ │ │B :那要解釋怎樣?要換我去解釋嗎? │ │ │ │ │A :對,要拜託你進去,看問什麼碗糕,你讓│ │ │ │ │ 他們問一下。 │ │ │ │ │B :你要叫鄉長問我,你做老大的,要叫鄉長│ │ │ │ │ 問我。 │ │ │ │ │A :誰問你的,知道嗎? │ │ │ │ │B :誰會問我? │ │ │ │ │A:錦成、主秘、金柱啊,那些都是我們這裡 │ │ │ │ │ 自己人,你聽得懂嗎? │ │ │ │ │B :金柱是蚵仔寮這個嗎? │ │ │ │ │A :我們赤崁「黑馬」(音譯)旁邊那個,社│ │ │ │ │ 會課長啊. .. ,那些他們都安排好了,是│ │ │ │ │ 形式上的而已,到時候我去拿標單回來看 │ │ │ │ │ 他們需要什麼,我們再來配合一下,拜託 │ │ │ │ │ 你了...。 │ │ │ │ │B:好啦。 │ │ │ │ │ │ │ └──┴───────┴────────────────────┴──────┘ 附表二: ┌─────────────────────────────────────────┐ │劉金生102年4月2日調查筆錄與勘驗光碟對照表 │ ├──┬──────────────────┬───────────────────┤ │編號│調查筆錄內容 │勘驗筆錄錄音內容 │ │ │ │ │ ├──┼──────────────────┼───────────────────┤ │ ⒈ │問:如你前述,自蕭添財逾99年6月7日起│5時0分36秒 │ │ │持續向你透露高雄縣梓官鄉公所計畫辦理│警:蕭添財於99年6月7日起持續向你,他8 │ │ │之中秋節禮盒採購案之資訊後,在梓官鄉│ 月18日也有向你,這個通聯都有,要向│ │ │公所辦理該採購案期間,你與蕭添財幾乎│ 你透露,他6月7日就開始向你透露中秋│ │ │天天見面,而時任高雄縣梓官鄉公所代理│ 節採購案資訊,你剛剛自己也說在鄉公│ │ │主任秘書蔡易勳只與你見過1次面,而據 │ 所辦理採購案期間,你與蕭添財幾乎每│ │ │調查,當時高雄縣梓官鄉公所內部僅有蕭│ 天見面,而那時候代理主任秘書蔡易勳│ │ │添財、蔡易勳曾與你商談該採購案相關細│ 只跟你見過一次面,根據調查當時高雄│ │ │節,因此是蕭添財、蔡易勳向你透露該採│ 縣梓官鄉公所內部僅有蕭添財跟蔡易勳│ │ │購案有關評選委員會之事,你有何說明?│ 曾經與你商談該採購案相關細節,因此│ │ │答:是蕭添財向我透露該採購案有關評審│ 就是蕭添財、蔡易勳向你透露該採購案│ │ │委員會之事,至於蔡易勳有無告知我,我│ 有關評審委員會的事情,你有何說明?│ │ │記不清了。 │ 你自己也說不是他就是他啊,有一個才│ │ │ │ 跟你見過一次面而已,人家有沒有跟你│ │ │(見偵卷㈡第201頁反面) │ 說,我想你印象也很清楚,簡單說,他│ │ │ │ 就是在電話中被你打個電話就嚇得要死│ │ │ │ 的人,他有沒有可能當面跟你講,我認│ │ │ │ 為,當然也有可能,蕭添財有沒有可能│ │ │ │ 跟你講,他幾乎每天跟你見面,你說他│ │ │ │ 沒有跟你說,是講給鬼聽嗎,是不是蕭│ │ │ │ 添財跟你說的啦?講白一點就是這樣。│ │ │ │劉:我實在記不起來,因為這件。 │ │ │ │警:一個每天都跟你見面,一直都在跟你講│ │ │ │ 這個標案的細節的人,一個是很不情願│ │ │ │ ,是派去跟你講話的人。 │ │ │ │劉:我知道你的意思啦,但也要我確定是誰│ │ │ │ 跟我說的啊,我現在事實就是我忘記是│ │ │ │ 誰跟我說的了,快3年了。 │ │ │ │警:沒關係啊,有一個人就跟你見過一次面│ │ │ │ 而已啊,怎樣啦,搖頭是怎樣? │ │ │ │劉:第一次是誰跟我說的,我想不起來。 │ │ │ │警:你第一次7月,人家蔡易勳還沒有跟你 │ │ │ │ 見面啦。 │ │ │ │劉:我知道啦,你要讓我回想一下。 │ │ │ │警:回想一下啊,蔡易勳8月26日跟你見面 │ │ │ │ ,你7月27日就跟郭福川說了,這樣還 │ │ │ │ 想不到,就跟你說蔡易勳比蕭添財還慢│ │ │ │ 啦。 │ │ │ │劉:對啦,你這樣說是沒錯。 │ │ │ │警:所以是不是蕭添財先跟你說的,蔡易勳│ │ │ │ 有跟你說嗎?那你7月27日那個要怎麼 │ │ │ │ 解釋,蔡易勳還沒跟你見面,只有蕭添│ │ │ │ 財跟你見面啊,是不是蕭添財跟你說的│ │ │ │ ?這這麼簡單的問題。 │ │ │ │劉:如果我說是聽說的,你又說我說謊。 │ │ │ │警:什麼? │ │ │ │劉:因為公家機關這樣,我都聽人家說的,│ │ │ │ 我是譬如啦,如果我這樣說你一定會笑│ │ │ │ 我,又說我亂講。 │ │ │ │警:你這樣說就不合理啊,聽說。 │ │ │ │劉:不是啦,就是譬如而已,就是兄弟姊妹│ │ │ │ 在喝酒聊天說那個在做那個的可能都會│ │ │ │ 有一個評審委員會喔。 │ │ │ │警:沒有每一個採購案都這樣啦。 │ │ │ │劉:對啦,當然是沒錯。 │ │ │ │警:拉那麼遠,你說聽說也是要到很近的時│ │ │ │ 候才聽說啊。 │ │ │ │劉:嗯。 │ │ │ │警:這個離這麼遠。 │ │ │ │警:我沒有問一個案被一個人弄成,我覺得│ │ │ │ 我問案都很合情合理合法的在問,我不│ │ │ │ 會凹人家,也不會怎樣,像上次那個廠│ │ │ │ 商拿回扣給你,我請你摸著你的良心問│ │ │ │ ,我有沒有冤枉你,你也答不出來,因│ │ │ │ 為有沒有拿,說難聽一點,對的起天地│ │ │ │ ,這個問題很簡單,推這樣,是不是蕭│ │ │ │ 添財說的? │ │ │ │劉:應該是吧,你又不讓我說沒有,說要想│ │ │ │ 啊。 │ │ │ │警:你說沒有,我就跟你說我們辦案有我們│ │ │ │ 的脈絡,邏輯,我們有證據,我不是有│ │ │ │ 說給你聽,蔡易勳是8月26日與你見面 │ │ │ │ ,你有辦法在7月27日跟他們兩個人說 │ │ │ │ ,區公所就這兩個人跟你聯絡而已,那│ │ │ │ 不是蕭添財跟你說的,是誰跟你說的。│ │ │ │劉:這樣應該是吧 │ │ │ │警:至於蔡易勳有沒有跟你講過,你不知道│ │ │ │ ,你忘記了是不是? │ │ │ │劉:嗯。 │ │ │ │警:應該是蕭添財向我透露該採購案有關評│ │ │ │ 審委員會之事,至於蔡易勳有無告知我│ │ │ │ ,我已經記不清楚了。你剛剛已經說了│ │ │ │ ,我的問題還是追出來,你只是在浪費│ │ │ │ 我們彼此的時間而已,這證據整個推斷│ │ │ │ 起來就是蕭添財跟你說的,至於蔡易勳│ │ │ │ 有沒有告訴你,你已經記不起來了對不│ │ │ │ 對? │ │ │ │劉:嗯。 │ │ │ │(見原審卷㈡第83至85頁) │ │ │ │ │ ├──┼──────────────────┼───────────────────┤ │ ⒉ │①(播放及提示:99年9月2日18時2分劉 │5時12分53秒 │ │ │ 金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郭福川 │警:(播放及提示:99年9月2日18時2分劉 │ │ │ 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聯譯文) │ 金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與郭福川持│ │ │ 該通話內容是我與郭福川之對話,我 │ 用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聯譯文)這是│ │ │ 向他表示因為我原本有意借牌投標的 │ 不是你跟郭福川的對話?] │ │ │ 廠商,即前述大豐食品行的老闆娘婉 │劉:對。 │ │ │ 拒出面參加「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 │警:你跟郭福川說若需要業者出面解釋什麼│ │ │ 案的評審委員會,由於梓官鄉公所內 │ 的時候,她就是大豐的老闆娘,因為你│ │ │ 部有人認識我,我為了避嫌所以轉而 │ 是57分說到6點2分你就打給郭福川,差│ │ │ 請託郭福川替我出面參加評審委員會 │ 2分鐘而已,你說她不能配合你,你說 │ │ │ ,我向他主動提及評審委員包括時任 │ 要拜託福川進去讓他們問一下,然後問│ │ │ 梓官鄉公所代理主任秘書蔡易勳、秘 │ 說是誰問你的,就是指評審會的成員,│ │ │ 書郭錦成及社會課長李金柱,係因為 │ 你就跟他說是錦成、主秘就是指蔡易勳│ │ │ 我與他們三人有認識,藉此要讓郭福 │ 、金柱就是社會課長,這都是你自己提│ │ │ 川比較安心出面參加評審委員會,此 │ 到的,他們都安排好了,你跟他說到時│ │ │ 外因為蕭添財曾經告知我,前述採購 │ 候我去拿標單回來,形式而已,看他們│ │ │ 案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有蔡易勳、郭錦 │ 需要什麼,我們配合一下,你說這些的│ │ │ 成及李金柱等人,所以我才會向郭福 │ 對話意義是什麼?就是你跟福川說,你│ │ │ 川透露「那些他們都安排好了」,目 │ 要借的那個大豐的老闆娘不能進去參加│ │ │ 的也是要讓郭福川比較安心出面參加 │ 評審委員會,因為剛剛你有說要拜託她│ │ │ 評審委員會。 │ ,大豐的老闆娘說她沒辦法,所以你轉│ │ │②(提示:99年8月25日高雄縣梓官鄉公 │ 而拜託郭福川對不對? │ │ │ 所民政課課員劉梅珠簽文、99年9月8 │劉:對。 │ │ │ 日「高雄縣梓官鄉99年採購中秋禮品 │警:你有主動跟郭福川提到採購案評審委員│ │ │ 案」採購案評分表影本)該案之評審 │ 會的成員有錦成、主秘、社會課長李金│ │ │ 委員會係由蔡易勳、蕭添財於99年8月│ 柱等人,重點就是這樣對嗎? │ │ │ 26日逐級核定有五人,確實有蔡易勳 │劉:對。 │ │ │ 、李金柱、郭錦成,而該招標案係於 │警:剛才你有確認是這樣喔,我要照這樣紀│ │ │ 99年9月8日14時開標,我之所以會在 │ 錄喔。我係向郭福川表示,因為我原本│ │ │ 99年9月2日即已知道前開三人,確實 │ 有意借牌投標的廠商,即前述大豐食品│ │ │ 是由蕭添財告知的。 │ 行的老闆娘婉拒出面參加高雄縣梓官鄉│ │ │ │ 公所辦理「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的│ │ │ (見偵卷㈢第19頁) │ 評審委員會,所以我轉而請託郭福川替│ │ │ │ 我出面參加。你剛剛有提到你去大家都│ │ │ │ 認識你的原因是這樣嗎?因為人家大部│ │ │ │ 分都認識你這樣嗎? │ │ │ │劉:沒有大家啦,說大家是比較臭屁啦。 │ │ │ │警:不然你剛剛電話中說? │ │ │ │劉:我知道啦,就我比較臭屁,說大家都認│ │ │ │ 識我。 │ │ │ │警:意思就是說有人認識你,你要避嫌就是│ │ │ │ 了,是不是這樣?那由於梓官鄉公所內│ │ │ │ 部有人認識我,我為了避嫌所以轉而請│ │ │ │ 託郭福川替我出面參加評審委員會。你│ │ │ │ 跟他說評審委員會你知道這幾個人跟郭│ │ │ │ 福川說的原因是要讓他比較安心嗎?還│ │ │ │ 是怎樣?是要跟他說不會被刁難嗎? │ │ │ │劉:我認識的就這三個人,是裡面的幹部。│ │ │ │警:不是啦,我是說為什麼要跟他講啦,因│ │ │ │ 為這幾個人是評審委員會的人啦? │ │ │ │劉:就是赤崁人啦。 │ │ │ │警:我是說你為什麼要跟他提啦,是要讓他│ │ │ │ 比較安心還是怎樣? │ │ │ │劉:應該是比較安心吧。 │ │ │ │警:我向郭福川主動提及評審委員包括時任│ │ │ │ 梓官鄉公所代理主任秘書蔡易勳、秘書│ │ │ │ 郭錦成及社會課長李金柱。你說這三個│ │ │ │ 人是你們那邊的赤崁人喔? │ │ │ │劉:蔡易勳不是。 │ │ │ │警:你說都安排好了,是他們安排的人嗎?│ │ │ │劉:誰安排的。 │ │ │ │警:對啊,你說的啊,還問我。 │ │ │ │劉:因為我只認識他們三個人是幹部,其他│ │ │ │ 人我就不知道。 │ │ │ │警:這三人係因為。你認識他們三人就是了│ │ │ │ ? │ │ │ │劉:嗯。 │ │ │ │警:係因為我與他們三人有認識,藉此要讓│ │ │ │ 郭福川比較安心出面參加評審委員會。│ │ │ │ 那你說他們都安排好了是什麼意思?人│ │ │ │ 家安排他們三個當評審委員,你知道的│ │ │ │ 是這個嗎? │ │ │ │劉:我知道他們是幹部。 │ │ │ │警:是蕭添財跟你說到時候他們是幹部去當│ │ │ │ 評審委員嗎?是蕭添財說的啊,你知道│ │ │ │ 他們三個人不是蕭添財跟你說的,不然│ │ │ │ 是誰說的? │ │ │ │劉:是說幹部啦,說有幹部。 │ │ │ │警:一個鄉公所幹部這麼多人,一個鄉公所│ │ │ │ 幹部也有7、8個人,蕭添財有跟你說人│ │ │ │ 名嗎,不然幹部那麼多人? │ │ │ │劉:對啊,有的我不認識啊。 │ │ │ │警:他有跟你說到這三個人名,因為你比較│ │ │ │ 熟所以就記起來這樣嗎? │ │ │ │劉:應該是這樣啦。 │ │ │ │警:此外因為蕭添財曾經告知我,前述採購│ │ │ │ 案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有他們三個等人,│ │ │ │ 所以我才會向郭福川透露「那些他們都│ │ │ │ 安排好了」。會這樣跟他說也是要讓他│ │ │ │ 比較安心去參加沒錯嗎? │ │ │ │劉:嗯。 │ │ │ │警:目的也是要讓郭福川比較安心出面參加│ │ │ │ 評審委員會。我剛剛在唸你有聽到喔,│ │ │ │ 沒錯吧? │ │ │ │劉:嗯。 │ │ │ │警:你已經說了,但是我還是提示一下。 │ │ │ │ │ │ │ │ 「高雄縣梓官鄉99年採購中秋禮品案」│ │ │ │警:(提示:99年8月25日高雄縣梓官鄉公 │ │ │ │ 所民政課課員劉梅珠簽文、99年9月8日│ │ │ │ 「高雄縣梓官鄉99年採購中秋禮品案」│ │ │ │ 採購案評分表影本)簽文的內容簡單說│ │ │ │ 就是請鈞長一併勾選其中五人組成評審│ │ │ │ 委員會以利作業,這是什麼評審委員會│ │ │ │ ?就是採購99年中秋節的嗎? │ │ │ │劉:嗯。 │ │ │ │警:評審委員五人,劉梅珠簽的,還有這個│ │ │ │ 9月8日就是開標時採購案的評分表,評│ │ │ │ 審委員有蔡易勳、李金柱、蔣岳紋、郭│ │ │ │ 錦成及蔣金安,這五人,有看到嗎,我│ │ │ │ 的問題是由這份簽文跟評分表,高雄縣│ │ │ │ 梓官鄉公所辦理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招│ │ │ │ 標案的評審委員,的確是有蔡易勳、蕭│ │ │ │ 添財,主計在8月26日批在前面,他的 │ │ │ │ 日期不會比那個還晚,8月26日主計核 │ │ │ │ 定共有這五人,當中就有包括你剛剛講│ │ │ │ 的蔡易勳、郭錦成、李金柱這三人,我│ │ │ │ 的問題就是他是9月8日14時才開標,你│ │ │ │ 是9月2日就知道評審委員包括蔡易勳、│ │ │ │ 郭錦成、李金柱等三人,是不是蕭添財│ │ │ │ 、蔡易勳事先跟你告知?那這個你剛剛│ │ │ │ 有回答了,的確就是蕭添財跟你說的?│ │ │ │劉:嗯。 │ │ │ │警:對不對?口罩拿下來。 │ │ │ │劉:對。 │ │ │ │警:如果前述,我在該採購案招、開標前就│ │ │ │ 知道評審委員會委員包括蔡易勳、郭錦│ │ │ │ 成及李金柱三人,確實是由蕭添財告訴│ │ │ │ 我的。 │ │ │ │(見原審卷㈡第85至88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