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4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榮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591 號,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60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徐榮生原經營汽車保養場,但未辦理設立登記,於民國95年間,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曼」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曼」)介紹認識謝明新(原名謝銘瑞,綽號「阿瑞」,另由檢察官偵辦中),因謝明新表示有菘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菘蕊公司)之公司執照可資使用,且徐榮生有掛牌經營汽車保養廠之需,乃同意擔任菘蕊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於同年5 月10日登記為菘蕊公司董事,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在菘蕊公司所在地開設汽車保養場,且自行僱用員工1 人幫忙修護汽車,而為以下犯行: ㈠徐榮生明知菘蕊公司與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與謝明新共同基於為納稅義務人菘蕊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推由謝明新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取得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9張,並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申報日期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載),充作菘蕊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菘蕊公司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使菘蕊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新臺幣(下同)917,264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㈡徐榮生明知菘蕊公司與如附表九所示公司間並無交易之事實,竟與謝明新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推由謝明新以菘蕊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九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7張,交予如附表九所示公司,供如附表九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使如附表九編號2 至7 所示公司(其中編號1 所示公司為虛設行號,不涉及幫助逃漏稅,但仍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公司營業稅時,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九編號2 至7 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501,573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下稱南區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所援引之各項證據(詳後述),固有部分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徐榮生於審理時,雖知有前開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仍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48頁反面、第86頁反面),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且適宜作為本件證據使用,依前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徐榮生(下稱被告)雖坦承原本經營汽車保養廠,於95年間經「阿曼」介紹認識謝明新,因汽車保養廠要掛牌,故同意謝明新之邀登記為菘蕊公司負責人,並請領統一發票交付謝明新使用,且在菘蕊公司所在地開設汽車保養廠,然矢口否認有何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辯稱:我只是想要掛牌經營汽車保養廠,才同意擔任菘蕊公司的負責人,並未出資成立公司或購買機器、設備及材料,且在高雄縣○○鄉○○○路000 號經營保養廠時,現場已有升降機、汽車輪胎充氣設備、修車工具及保養材料等,且從未見過或開過統一發票,也沒有經手統一發票,只是菘蕊公司的人頭負責人,不知菘蕊公司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或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云云。經查: ㈠被告徐榮生係菘蕊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在菘蕊公司所在地開設汽車保養廠,且請領統一發票交付謝明新使用: 被告原經營汽車保養場,但未辦理設立登記,於95年間經「阿曼」介紹認識謝明新,因謝明新表示有菘蕊公司之公司執照可資使用,且被告有掛牌經營汽車保養廠之需,乃同意擔任菘蕊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於同年5 月10日登記為菘蕊公司董事,並請領統一發票交付謝明新使用,且在菘蕊公司所在地開設汽車保養場,及僱用員工1 人幫忙修護汽車;又菘蕊公司於96年6 月10日起,向卓遵泓承租高雄縣○○鄉○○○路000 號,並於96年6 月23日將營業地址由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變更為高雄縣○○鄉○○○路000 號之事實,業據被告徐榮生於原審及本院坦承在卷(原審104 年度訴字第591 號卷【下稱原審訴字卷】第33、111 、231 、233 頁,本院卷第48頁),核與證人即記帳業者盧朝亮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菘蕊公司原本設在高雄市三民區八德路附近,後來搬到高雄縣仁武鄉八德西路,因菘蕊公司委託我請領及彙整統一發票,所以去過這二個地方收統一發票,雖見過被告,但次數很少,主要都是與謝明新接洽及收費,我知道被告不是菘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可能只是掛名而已等語相符(原審訴字卷第101 至104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95年5 月10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500540990 號函檢附菘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6年6 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632313680 號函檢附變更登記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南區國稅局告發卷【下稱告發卷】第26至28、47至49、89至92頁)可參,足見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菘蕊公司確有逃漏稅捐之事實: 菘蕊公司與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公司並無實際交易,陸續取得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9張,且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充作菘蕊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菘蕊公司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使菘蕊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917,264 元之事實,業據被告徐榮生於原審及本院坦承在卷(原審訴字卷第33至34頁,本院卷第48頁),並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屬年月份:95年6 月、95年8 月、95年10月、96年2 月、96年4 月、96年6 月、96年12月、97年2 月】、進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刑事判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虛設行號案件進銷分析表【鑫立汽車材料行】、綺榕有限公司(下稱綺榕公司)客戶銷項統計表各1 份、統一發票6 張【營業人綺榕公司】、承諾書【營業人超峰汽車企業社】附卷(告發卷第187 至189 、191 至193 、196 至197 、202 、216 、221 至222 、224 、228 至229 、235 至237 、272 至276 、415 至418 、465 至467 頁)。足見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菘蕊公司確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事實: 菘蕊公司與如附表九所示之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而虛開如附表九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7張,交予如附表九所示公司,供如附表九所示公司當進項憑證使用,使如附表九編號2 至7 所示公司(編號1 所示公司為虛設行號,不涉及幫助逃漏稅)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公司營業稅時,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九編號2 至7 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501,573 元之事實,業據被告徐榮生於原審及本院坦承在卷(原審訴字卷第33至34頁,本院卷第48頁),並有銷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統一發票67張【營業人菘蕊公司】附卷(告發卷第489 、498 、500 至501 、505 至508 、559 至562 、567 、571 至578 、618 、817 、820 、832 至838 、843 、845 至847 、850 、853 至857 、859 至862 、866 至868 、870 至871 頁)可參。足見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㈣被告明知菘蕊公司與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公司無交易之事實,仍同意擔任菘蕊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請領統一發票供謝明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報稅扣抵稅額: ⒈被告徐榮生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陳稱:謝明新不是保養廠的師傅或員工,既未在保養廠工作,也很少來保養廠,大約1 、2 個月才來1 次,而保養廠的員工只有我與1 位半學徒,且保養廠沒有人在開發票,平常沒什麼車子可以修理,關於會計、稅務及公司變更都是交由謝明新處理,我曾與會計師(即記帳業者盧朝亮)去請領統一發票,但領完統一發票後就交給「阿瑞」(即謝明新)使用,他所開立發票的數量很多,他是我的合夥人,整件事情都是謝明新與盧朝亮在處理等語(偵卷第25頁反面,原審訴字卷第33、104 、111 至112 、231 頁),可見被告明知其經營汽車保養廠因規模不大,尚無請領統一發票使用之必要,且以菘蕊公司名義設立之汽車保養廠員工只有2 人,並營運狀況不佳,又謝明新未在該汽車保養廠任職,亦未負責菘蕊公司進貨、出貨等業務,實無為菘蕊公司取得進項統一發票,及開立菘蕊公司統一票之正當事由,被告竟以菘蕊公司負責人名義申領統一發票交付謝明新使用,從不予制止謝明新請領統一發票之行為,亦從不過問統一發票去向,足認被告明知其受謝明新之邀,擔任菘蕊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無非是以開設汽車保養廠為幌子,並請領統一發票供謝明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用甚明。 ⒉證人即記帳業者盧朝亮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菘蕊公司委任我任職的事務所記帳時,一般都是與該公司的會計接洽,但是該公司的會計經常換人,後來改成與謝明新聯繫。菘蕊公司應該是經營汽車保養,如進項發票與業務無關,我不會做到帳上,當時發覺菘蕊公司營運不太好,每2 個月去收1 次發票時看起來不會很忙,但進項發票數量有點過多,而與常情相違,但基於服務客戶的立場,只是稍加提醒等語(103 年度偵緝字第603 號卷【下稱偵卷】第43頁、原審訴字卷第101 頁);證人盧朝亮於原審審理中另證稱:「…我們只負責在菘蕊公司有一些進貨發票或是開出去的發票都開完之後,我們每二個月會到他們公司去收發票來申報,我們的過程是這樣,所以被告說他不曉得發票開給誰、不曉得有進發票,被告是負責人當然是要瞭解,被告不能怪說發票誰開的他都不曉得,你當負責人你就要去瞭解,要不然你當負責人當假的」等語(原審訴字卷第101 頁),可見證人盧朝亮每2 個月前往菘蕊公司拿取統一發票時,已發覺菘蕊公司之營運不正常,卻可拿出與經營成果顯不相當之進項發票,而對進項發票來源產生質疑,則被告在菘蕊公司開設汽車保養廠,親見菘蕊公司之營運狀況不佳,對於菘蕊公司未曾向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公司進貨乙節,實難諉為不知。 ⒊菘蕊公司因取得忻陞公司所開立之日期為95年2 月間不實發票7 張,被告為此於96年6 月26日前往財政部國稅局三民稽徵所說明,經稽徵所人員告知菘蕊公司取得來自忻陞公司之進項憑證與實際銷售不符後,被告表示願意在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本稅、承諾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等情,有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附卷(告發卷第706 至708 頁)可參,足見被告至遲於96年6 月26日知悉菘蕊公司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逃漏稅捐行為甚明。且如被告所言於前往財政部國稅局三民稽徵所說明前,尚不知菘蕊公司取得不實之進項發票等語為真,則被告既因前往該三民稽徵所說明始得知菘蕊公司逃漏稅捐,理應向負責開立及彙整統一發票之謝明新問明實情,並要求謝明新繳清本稅及罰鍰,或要求謝明新交出統一發票或變更負責人,始為正辦。然被告非但未為此舉,反而於96年8 月10日出具「營業人設籍課稅申請書」(告發卷第141 頁)予謝明新辦理設籍在高雄縣○○鄉○○○路000 號,並任由謝明新繼續收受如附表七至八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充作菘蕊公司之進項憑證,及開立如附表九編號7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充作菘蕊公司之銷項憑證,足認被告對於謝明新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之舉毫不在意,益徵被告明知謝明新四處取得不實發票用以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至明。依上開說明,被告辯稱:我只是人頭,沒有經手任何統一發票,不知菘蕊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逃漏稅捐,及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云云,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修正施行,並增列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惟由修法理由可知,乃係參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因此該條款之「代罰」對象,應係指「符合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所謂公司負責人」,且須「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行之人」,二者兼備始可,否則,如偏狹的認係「登記之負責人」,亦即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謂之當然負責人,在遇有依公司法第45、56、108 、192 、208 條等相關規定,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有多人之情形時,如何選擇其『代罰』之人。況若登記之負責人實際上並不過問公司事務,公司之一切業務均由職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即經理人掌理時,則實際執行公司業務,為公司逃漏稅捐之負責人不必「代罰」,不過問公司事務之登記負責人反應「代人受過」,豈符公平正義原則及立法本意,此於登記之負責人與職務範圍內負責人之經理人分屬不同之派系時尤然(95年度台上字第6756號、94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判決同此意旨)。換言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乃將實務見解明文化,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87 號,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有關公司負責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有違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至遲於100 年5 月27日該解釋公布屆滿1 年時,失其效力,嗣立法院修法後,總統於101 年1 月4 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51 號令公布修正,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是以,該條款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有修正,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拘役或罰金之處罰,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以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對被告較有利,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㈢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又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核被告所為,事實㈠部分,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另事實㈡部分,除編號1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外,其餘編號2 至7 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而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87 號解釋理由所載『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查依系爭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旨,依上開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因此,對於刑法有關共同正犯、想像競合犯及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規定,於該自然人當然有其適用,而本院關於轉嫁代罰之相關判例、決定及決議,不再援用、參考,此為本院最近所持見解」(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9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徐榮生在菘蕊公司經營汽車保養廠,明知謝明新利用菘蕊公司之發票從事不法行為,仍同意以菘蕊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請領統一發票供謝明新使用,並推由謝明新取得不實之進項統一發票,充作菘蕊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菘蕊公司之銷項稅額,復未防止逃漏稅(逃漏稅捐部分);又推由謝明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九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使如附表九編號2 至7 所示公司(而編號1 所示公司為虛設行號,不涉及幫助逃漏稅)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公司營業稅時,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其2 人就此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事實㈠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就營業稅之申報,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上揭說明,就事實㈠部分,應以被告申報營業稅之月份(即95年7 月、95年9 月、95年11月、96年3 月、96年5 月、96年7 月、97年1 月、97年3 月)為基準,論以8 次逃漏稅捐罪,檢察官認此部分之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尚有誤會,應予敘明。至於菘蕊公司95年5 至6 月營業稅係於95年7 月17日申報,故被告行為時已是新刑法95年7 月1 日施行日之後,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此敘明。 ㈥事實㈡部分,被告於附表九之各營業稅期內,就該附表各編號之公司,分別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且交付之,其中附表九編號2 至7 部分,進而發生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之結果,則該附表各編號之行為從客觀上觀察,為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各動作時間接近,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故被告附表九編號1 之填製不實犯行,及附表九編號2 至7 之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屬接續犯,而應各以一罪論(共7 罪)。又被告如附表九編號2 至7 所示填製不實犯行係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應評價為一行為,故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填製不實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罪。又如附表九編號1 所示填載不實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如前述,其行為完成時為95年6 月間,已在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修正施行(即95年5 月24日)之後,應逕予適用現行法,檢察官認應適用舊法,容有誤會。被告所犯8 次逃漏稅捐罪、7 次填製不實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15罪)。 三、上訴論斷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規定,並審酌被告登記為菘蕊公司之負責人,本應據實申報營業稅及填載會計憑證,竟無視法令規定,以前述方法逃漏稅捐,並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所為非是,並考量其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所逃漏稅捐、幫助如附表九編號2 至7 所示公司逃漏稅捐金額之多寡,及否認犯行之態度;惟念及被告僅係菘蕊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並非實際經手統一發票及菘蕊公司帳務之人,尚非本件犯罪最終之利益歸屬者,及於審理中陳稱國中畢業,擔任散工,每月收入1 萬餘元,現與母親同住,未婚且無子女(原審訴字卷第233 頁)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如附表一至附表四、附表九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九編號5 所示犯行,雖部分統一發票之開票日期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然其中部分統一發票之發票日期在96年4 月24日之後(告發卷第860 至861 頁統一發票參照),且係供泓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 月份申報96年3 至4 月份稅期之營業稅所用,而此部分之填載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填載不實處斷,已如前述,故其犯罪完成日期已在96年4 月24日之後,自不得依前揭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另原審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斟酌被告所犯之15罪,犯罪時間相近,且數次開立、收受不實統一發票之對象皆為相同之數公司,茲就其所犯各罪分別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沒收部分,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既上開條文均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有關沒收之規定則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等規定,即關於犯罪所得部分,則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沒收之規定。 ⒉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或契約明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而刑事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參照)。是刑事沒收之相關規定既無創設犯罪行為人應予連帶沒收之效力,自應採取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同院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民國66年1 月24日66年度第1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㈡不再援用、供參考即同此意旨)。本院查,針對被告徐榮生販賣如附表九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7張,交予如附表九所示公司,被告究竟有無犯罪所得,經本院依法向附表九所示7 家公司函詢,其中附表九編號4 超峰汽車企業社向本院陳報稱「陳報人以發票總金額百分之五金額之代價(80,625元),用現金向李志村所購買,時、地則年代久遠不復記憶」等語(本院卷第61頁),附表九其餘6 家公司則查無所獲,無證據證明被告徐榮生有犯罪所得;而附表九編號4 部分,犯罪所得既係案外人李志村取走,亦無證據證明李志村有將款項交付予被告徐榮生(本院查無確切證據證明案外人李志村,與被告徐榮生及謝明新,就附表九編號4 犯行,為共同正犯)。是被告徐榮生就附表九各罪既無犯罪所得,即無庸負擔沒收之責。 ⒊原審判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雖有修正,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等規定,即關於犯罪所得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沒收之規定。惟被告就本件犯罪並無所得,即無庸負擔沒收之責,已如前述,即無有利、不利之情形,對判決結果並無不同,也顯然不生影響,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文第2 項之精神,原判決自應予維持,特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曾永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月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菘蕊公司95年5 至6 月稅期逃漏稅捐表(申報日期:95年7 月17日) ┌─┬─────┬──┬─────┬─────┬────┬────────┐ │編│開立發票人│發票│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稅額 │原審主文 │ │號│ │月份│ │(元) │(元) │ │ ├─┼─────┼──┼─────┼─────┼────┼────────┤ │1 │豐合福企業│95年│MU00000000│549,000 │27,450 │徐榮生共同犯稅捐│ │ │有限公司 │6 月│ │ │ │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 │2 │同上 │95年│MU00000000│866,000 │43,300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6 月│ │ │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3 │同上 │95年│MU00000000│1,100,700 │55,035 │算壹日,減為有期│ │ │ │6 月│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 │4 │民真實業有│95年│MU00000000│549,000 │27,450 │仟元折算壹日。 │ │ │限公司 │6 月│ │ │ │(本院主文: │ ├─┼─────┼──┼─────┼─────┼────┤ 上訴駁回) │ │5 │同上 │95年│MU00000000│287,200 │14,360 │ │ │ │ │6 月│ │ │ │ │ ├─┼─────┼──┼─────┼─────┼────┤ │ │6 │同上 │95年│MU00000000│1,679,500 │83,975 │ │ │ │ │6 月│ │ │ │ │ ├─┼─────┼──┼─────┼─────┼────┤ │ │ │合計 │ │ 6 張│5,031,400 │251,570 │ │ └─┴─────┴──┴─────┴─────┴────┴────────┘ 附表二:菘蕊公司95年7 至8 月稅期逃漏稅捐表(申報日期:95年9 月15日) ┌─┬─────┬──┬─────┬─────┬────┬────────┐ │編│開立發票人│發票│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稅額 │原審主文 │ │號│ │月份│ │(元) │(元) │ │ ├─┼─────┼──┼─────┼─────┼────┼────────┤ │1 │綺榕有限 │95年│NU00000000│648,500 │32,425 │徐榮生共同犯稅捐│ │ │公司 │8 月│ │ │ │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 │2 │同上 │95年│NU00000000│538,500 │26,925 │罪,處有期徒刑伍│ │ │ │8 月│ │ │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3 │同上 │95年│NU00000000│646,500 │32,325 │算壹日,減為有期│ │ │ │8 月│ │ │ │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 │4 │同上 │95年│NU00000000│602,500 │30,125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8 月│ │ │ │壹日。 │ ├─┼─────┼──┼─────┼─────┼────┤(本院主文: │ │5 │同上 │95年│NU00000000│545,500 │27,275 │ 上訴駁回) │ │ │ │8 月│ │ │ │ │ ├─┼─────┼──┼─────┼─────┼────┤ │ │6 │同上 │95年│NU00000000│374,800 │18,740 │ │ │ │ │8 月│ │ │ │ │ ├─┼─────┼──┼─────┼─────┼────┤ │ │ │合計 │ │ 6 張│3,356,300 │167,815 │ │ └─┴─────┴──┴─────┴─────┴────┴────────┘ 附表三:菘蕊公司95年9 至10月稅期逃漏稅捐表(申報日期:95年11月14日) ┌─┬─────┬──┬─────┬─────┬────┬────────┐ │編│開立發票人│發票│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稅額 │原審主文 │ │號│ │月份│ │(元) │(元) │ │ ├─┼─────┼──┼─────┼─────┼────┼────────┤ │1 │鑫立汽車 │95年│PU00000000│278,500 │13,925 │徐榮生共同犯稅捐│ │ │材料行 │9 月│ │ │ │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 │2 │同上 │95年│PU00000000│264,800 │13,240 │罪,處有期徒刑叁│ │ │ │9 月│ │ │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3 │同上 │95年│PU00000000│295,000 │14,750 │算壹日,減為有期│ │ │ │9 月│ │ │ │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 │4 │同上 │95年│PU00000000│235,190 │11,760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9 月│ │ │ │壹日。 │ ├─┼─────┼──┼─────┼─────┼────┤(本院主文: │ │5 │同上 │95年│PU00000000│255,680 │12,784 │ 上訴駁回) │ │ │ │10月│ │ │ │ │ ├─┼─────┼──┼─────┼─────┼────┤ │ │6 │同上 │95年│PU00000000│280,000 │14,000 │ │ │ │ │10月│ │ │ │ │ ├─┼─────┼──┼─────┼─────┼────┤ │ │7 │同上 │95年│PU00000000│299,580 │14,979 │ │ │ │ │10月│ │ │ │ │ ├─┼─────┼──┼─────┼─────┼────┤ │ │ │合計 │ │ 7 張│1,908,750 │95,438 │ │ └─┴─────┴──┴─────┴─────┴────┴────────┘ 附表四:菘蕊公司96年1 至2 月稅期逃漏稅捐表(申報日期:96年3 月14日) ┌─┬─────┬──┬─────┬─────┬────┬────────┐ │編│開立發票人│發票│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稅額 │原審主文 │ │號│ │月份│ │(元) │(元) │ │ ├─┼─────┼──┼─────┼─────┼────┼────────┤ │1 │長城展業 │96年│RU00000000│431,000 │21,550 │徐榮生共同犯稅捐│ │ │有限公司 │2 月│ │ │ │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 │2 │同上 │96年│RU00000000│610,900 │30,545 │罪,處有期徒刑叁│ │ │ │2 月│ │ │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3 │同上 │96年│RU00000000│392,120 │19,606 │算壹日,減為有期│ │ │ │2 月│ │ │ │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 │ │合計 │ │ 3 張│1,434,020 │71,701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本院主文│ │ │ │ │ │ │ │:上訴駁回) │ └─┴─────┴──┴─────┴─────┴────┴────────┘ 附表五:菘蕊公司96年3 至4 月稅期逃漏稅捐表(申報日期:96年5 月9 日) ┌─┬─────┬──┬─────┬─────┬────┬────────┐ │編│開立發票人│發票│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稅額 │原審主文 │ │號│ │月份│ │(元) │(元) │ │ ├─┼─────┼──┼─────┼─────┼────┼────────┤ │1 │超峰汽車企│96年│SU00000000│438,000 │21,900 │徐榮生共同犯稅捐│ │ │業行 │4 月│ │ │ │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 │2 │同上 │96年│SU00000000│378,000 │18,900 │罪,處有期徒刑肆│ │ │ │4 月│ │ │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3 │同上 │96年│SU00000000│270,000 │13,500 │算壹日。 │ │ │ │4 月│ │ │ │(本院主文: │ ├─┼─────┼──┼─────┼─────┼────┤ 上訴駁回) │ │4 │同上 │96年│SU00000000│460,000 │23,000 │ │ │ │ │4 月│ │ │ │ │ ├─┼─────┼──┼─────┼─────┼────┤ │ │5 │同上 │96年│SU00000000│430,000 │21,500 │ │ │ │ │4 月│ │ │ │ │ ├─┼─────┼──┼─────┼─────┼────┤ │ │6 │同上 │96年│SU00000000│370,000 │18,500 │ │ │ │ │4 月│ │ │ │ │ ├─┼─────┼──┼─────┼─────┼────┤ │ │7 │同上 │96年│SU00000000│310,000 │15,500 │ │ │ │ │4 月│ │ │ │ │ ├─┼─────┼──┼─────┼─────┼────┤ │ │ │合計 │ │ 7 張│2,656,000 │132,800 │ │ └─┴─────┴──┴─────┴─────┴────┴────────┘ 附表六:菘蕊公司96年5 至6 月稅期逃漏稅捐表(申報日期:96年7 月14日) ┌─┬─────┬──┬─────┬─────┬────┬────────┐ │編│開立發票人│發票│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稅額 │原審主文 │ │號│ │月份│ │(元) │(元) │ │ ├─┼─────┼──┼─────┼─────┼────┼────────┤ │1 │長城展業有│96年│RU00000000│215,600 │10,780 │徐榮生共同犯稅捐│ │ │限公司 │5 月│ │ │ │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 │2 │同上 │96年│RU00000000│376,000 │18,800 │罪,處有期徒刑肆│ │ │ │5 月│ │ │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3 │同上 │96年│RU00000000│370,000 │18,500 │算壹日。 │ │ │ │5 月│ │ │ │(本院主文: │ ├─┼─────┼──┼─────┼─────┼────┤ 上訴駁回) │ │4 │同上 │96年│RU00000000│385,000 │19,250 │ │ │ │ │6 月│ │ │ │ │ ├─┼─────┼──┼─────┼─────┼────┤ │ │5 │同上 │96年│RU00000000│360,000 │18,000 │ │ │ │ │6 月│ │ │ │ │ ├─┼─────┼──┼─────┼─────┼────┤ │ │6 │泓碩汽車 │96年│TU00000000│326,000 │16,300 │ │ │ │有限公司 │6 月│ │ │ │ │ ├─┼─────┼──┼─────┼─────┼────┤ │ │7 │同上 │96年│TU00000000│318,000 │15,900 │ │ │ │ │6 月│ │ │ │ │ ├─┼─────┼──┼─────┼─────┼────┤ │ │8 │同上 │96年│TU00000000│366,000 │18,300 │ │ │ │ │6 月│ │ │ │ │ ├─┼─────┼──┼─────┼─────┼────┤ │ │ │合計 │ │ 8 張│2,716,600 │1,358,30│ │ └─┴─────┴──┴─────┴─────┴────┴────────┘ 附表七:菘蕊公司96年11至12月稅期逃漏稅捐表(申報日期:97年1 月14日) ┌─┬─────┬──┬─────┬─────┬────┬────────┐ │編│開立發票人│發票│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稅額 │原審主文 │ │號│ │月份│ │(元) │(元) │ │ ├─┼─────┼──┼─────┼─────┼────┼────────┤ │1 │長城展業有│96年│WU00000000│95,000 │4,750 │徐榮生共同犯稅捐│ │ │限公司 │11月│ │ │ │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 │2 │同上 │96年│WU00000000│105,000 │5,250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11月│ │ │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3 │同上 │96年│WU00000000│135,000 │6,750 │算壹日。 │ │ │ │11月│ │ │ │(本院主文: │ ├─┼─────┼──┼─────┼─────┼────┤ 上訴駁回) │ │4 │同上 │96年│WU00000000│68,000 │3,400 │ │ │ │ │11月│ │ │ │ │ ├─┼─────┼──┼─────┼─────┼────┤ │ │5 │同上 │96年│WU00000000│83,000 │4,150 │ │ │ │ │12月│ │ │ │ │ ├─┼─────┼──┼─────┼─────┼────┤ │ │6 │同上 │96年│WU00000000│165,000 │8,250 │ │ │ │ │12月│ │ │ │ │ ├─┼─────┼──┼─────┼─────┼────┤ │ │7 │同上 │96年│WU00000000│115,000 │5,750 │ │ │ │ │12月│ │ │ │ │ ├─┼─────┼──┼─────┼─────┼────┤ │ │ │合計 │ │ 7 張│766,000 │38,300 │ │ └─┴─────┴──┴─────┴─────┴────┴────────┘ 附表八:菘蕊公司97年1 至2 月稅期逃漏稅捐表(申報日期:97年3 月14日) ┌─┬─────┬──┬─────┬─────┬────┬────────┐ │編│開立發票人│發票│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稅額 │原審主文 │ │號│ │月份│ │(元) │(元) │ │ ├─┼─────┼──┼─────┼─────┼────┼────────┤ │1 │長城展業有│97年│XU00000000│50,000 │2,500 │徐榮生共同犯稅捐│ │ │限公司 │2 月│ │ │ │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 │2 │同上 │97年│XU00000000│129,500 │6,475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2 月│ │ │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3 │同上 │97年│XU00000000│148,740 │7,437 │算壹日。 │ │ │ │2 月│ │ │ │(本院主文: │ ├─┼─────┼──┼─────┼─────┼────┤ 上訴駁回) │ │4 │同上 │97年│XU00000000│62,950 │3,148 │ │ │ │ │2 月│ │ │ │ │ ├─┼─────┼──┼─────┼─────┼────┤ │ │5 │同上 │97年│XU00000000│85,000 │4,250 │ │ │ │ │2 月│ │ │ │ │ ├─┼─────┼──┼─────┼─────┼────┤ │ │ │合計 │ │ 5 張│476,190 │23,810 │ │ └─┴─────┴──┴─────┴─────┴────┴────────┘ 附表九:徐榮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表 ┌─┬──────┬────┬─────┬─────┬────┬─────────┐ │編│取得發票之營│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原審主文 │ │號│業人/稅期 │ │ │(元) │(元) │ │ ├─┼──────┼────┼─────┼─────┼────┼─────────┤ │1 │巨祥資訊有限│95年5 月│MU00000000│245,000 │12,250 │徐榮生共同犯商業會│ │ │公司/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95年5 至6 月│95年5 月│MU00000000│211,400 │10,570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虛設行號,├────┼─────┼─────┼────┤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無關逃漏稅)│95年5 月│MU00000000│206,400 │10,32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95年5 月│MU00000000│141,400 │7,070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如易科罰金,以│ │ │ │95年5 月│MU00000000│475,900 │23,795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95年6 月│MU00000000│556,650 │23,795 │(本院主文: │ │ │ ├────┼─────┼─────┼────┤ 上訴駁回) │ │ │ │95年6 月│MU00000000│297,345 │14,867 │ │ │ │ ├────┼─────┼─────┼────┤ │ │ │ │95年6 月│MU00000000│398,500 │19,925 │ │ │ │ ├────┼─────┼─────┼────┤ │ │ │ │95年6 月│MU00000000│465,200 │23,260 │ │ │ │ ├────┼─────┼─────┼────┤ │ │ │ │95年6 月│MU00000000│320,000 │16,000 │ │ │ │ ├────┼─────┼─────┼────┤ │ │ │ │95年6 月│MU00000000│534,610 │26,731 │ │ │ │ ├────┼─────┼─────┼────┤ │ │ │ │小計 │ 11張│3,852,405 │188,583 │ │ ├─┼──────┼────┼─────┼─────┼────┼─────────┤ │2 │金利穎實業有│95年7 月│NU00000000│190,000 │9,500 │徐榮生共同犯商業會│ │ │限公司/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95年7至8月 │95年7 月│NU00000000│125,000 │6,250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95年7 月│NU00000000│276,000 │13,8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95年7 月│NU00000000│126,000 │6,300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日,如易科罰金,以│ │ │ │95年7 月│NU00000000│275,000 │13,750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95年7 月│NU00000000│88,000 │4,400 │(本院主文: │ │ │ ├────┼─────┼─────┼────┤ 上訴駁回) │ │ │ │95年7 月│NU00000000│120,000 │6,000 │ │ │ │ ├────┼─────┼─────┼────┤ │ │ │ │小計 │ 7 張│1,200,000 │60,000 │ │ ├─┼──────┼────┼─────┼─────┼────┼─────────┤ │3 │晶豪泰實業有│95年10月│PU00000000│495,000 │24,750 │徐榮生共同犯商業會│ │ │限公司/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95年9至10月 │95年10月│PU00000000│446,000 │22,300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95年10月│PU00000000│205,000 │10,25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95年10月│PU00000000│300,000 │15,000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合璟實業有限│95年10月│PU00000000│83,700 │4,175 │仟元折算壹日。 │ │ │公司/ ├────┼─────┼─────┼────┤(本院主文: │ │ │95年9至10月 │95年10月│PU00000000│345,600 │17,280 │ 上訴駁回) │ │ │ ├────┼─────┼─────┼────┤ │ │ │ │95年10月│PU00000000│332,100 │16,605 │ │ │ │ ├────┼─────┼─────┼────┤ │ │ │ │95年10月│PU00000000│205,200 │10,260 │ │ │ ├──────┼────┼─────┼─────┼────┤ │ │ │穩溢有限公司│95年10月│PU00000000│256,900 │12,845 │ │ │ │/95年9至10月├────┼─────┼─────┼────┤ │ │ │ │小計 │ 9 張│2,669,500 │133,465 │ │ ├─┼──────┼────┼─────┼─────┼────┼─────────┤ │4 │超峰汽車企業│96年1 月│RU00000000│259,060 │12,953 │徐榮生共同犯商業會│ │ │行/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96年1至2月 │96年1 月│RU00000000│190,050 │9,503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96年1 月│RU00000000│361,988 │18,09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96年1 月│RU00000000│543,281 │27,164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 │ ├────┼─────┼─────┼────┤日,如易科罰金,以│ │ │ │96年2 月│RU00000000│238,914 │11,946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96年2 月│RU00000000│19,193 │960 │(本院主文: │ │ │ ├────┼─────┼─────┼────┤ 上訴駁回) │ │ │ │小計 │ 6 張│1,612,486 │80,625 │ │ ├─┼──────┼────┼─────┼─────┼────┼─────────┤ │5 │泓碩汽車有限│96年3 月│SU00000000│119,048 │5,952 │徐榮生共同犯商業會│ │ │公司/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96年3 至4 月│96年3 月│SU00000000│223,810 │11,190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96年3 月│SU00000000│360,000 │18,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6年3 月│SU00000000│220,000 │11,000 │(本院主文: │ │ │ ├────┼─────┼─────┼────┤ 上訴駁回) │ │ │ │96年3 月│S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 │ │ │96年3 月│SU00000000│80,000 │4,000 │ │ │ │ ├────┼─────┼─────┼────┤ │ │ │ │96年3 月│SU00000000│160,000 │8,000 │ │ │ │ ├────┼─────┼─────┼────┤ │ │ │ │96年4 月│SU00000000│380,000 │19,000 │ │ │ │ ├────┼─────┼─────┼────┤ │ │ │ │96年4 月│S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 │ │96年4 月│SU00000000│120,000 │6,000 │ │ │ │ ├────┼─────┼─────┼────┤ │ │ │ │96年4 月│S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 │ │ │96年4 月│S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 │ │ │96年4 月│SU00000000│110,000 │5,500 │ │ │ │ ├────┼─────┼─────┼────┤ │ │ │ │96年4 月│SU00000000│130,000 │6,500 │ │ │ │ ├────┼─────┼─────┼────┤ │ │ │ │96年4 月│SU00000000│150,000 │7,500 │ │ │ ├──────┼────┼─────┼─────┼────┤ │ │ │金利穎實業有│96年4 月│SU00000000│242,857 │12,143 │ │ │ │限公司/ ├────┼─────┼─────┼────┤ │ │ │96年3 至4 月│96年4 月│SU00000000│43,810 │2,190 │ │ │ │ ├────┼─────┼─────┼────┤ │ │ │ │小計 │ 17張│3,239,525 │161,975 │ │ ├─┼──────┼────┼─────┼─────┼────┼─────────┤ │6 │金利穎實業有│96年5 月│TU00000000│45,714 │2,286 │徐榮生共同犯商業會│ │ │限公司/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96年5 至6月 │96年5 月│TU00000000│149,333 │7,467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96年6 月│TU00000000│298,000 │14,9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6年6 月│TU00000000│232,000 │11,600 │(本院主文: │ │ │ ├────┼─────┼─────┼────┤ 上訴駁回) │ │ │ │96年6 月│TU00000000│312,500 │15,625 │ │ │ │ ├────┼─────┼─────┼────┤ │ │ │ │96年6 月│TU00000000│335,000 │16,750 │ │ │ │ ├────┼─────┼─────┼────┤ │ │ │ │小計 │ 6 張│1,372,547 │68,628 │ │ ├─┼──────┼────┼─────┼─────┼────┼─────────┤ │7 │超峰汽車企業│96年11月│WU00000000│50,000 │2,500 │徐榮生共同犯商業會│ │ │行/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96年11至12月│96年11月│WU00000000│120,000 │6,000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96年11月│WU00000000│88,000 │4,4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6年12月│WU00000000│150,000 │7,500 │(本院主文: │ │ │ ├────┼─────┼─────┼────┤ 上訴駁回) │ │ │ │96年12月│WU00000000│62,500 │3,125 │ │ │ │ ├────┼─────┼─────┼────┤ │ │ │ │96年12月│WU00000000│45,000 │2,250 │ │ │ │ ├────┼─────┼─────┼────┤ │ │ │ │96年12月│WU00000000│93,000 │4,650 │ │ │ │ ├────┼─────┼─────┼────┤ │ │ │ │96年12月│WU00000000│72,560 │3,628 │ │ │ │ ├────┼─────┼─────┼────┤ │ │ │ │96年12月│WU00000000│58,000 │2,900 │ │ │ │ ├────┼─────┼─────┼────┤ │ │ │ │96年12月│WU00000000│115,000 │5,750 │ │ │ │ ├────┼─────┼─────┼────┤ │ │ │ │96年12月│WU00000000│50,000 │2,500 │ │ │ │ ├────┼─────┼─────┼────┤ │ │ │ │小計 │11 張 │904,060 │45,20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