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64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史明潔 上列上訴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85 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13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史明潔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戴雲豪為同居關係,戴雲豪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 樓之「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史明潔與戴雲豪均知悉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載,竟共同基於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1 月至99年10月間,明知聯浤公司未與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公司為交易,卻以聯浤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交予保成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保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勁享公司)、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佳公司)、文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文弓公司)、旭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旭田公司)、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亞公司)、永利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利安公司)、參宜有限公司(下稱參宜公司)、棕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棕藝公司)、達斯特有限公司(下稱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文化創意產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尊古重今公司)、鼎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昇公司)等公司(交付予各該公司之統一發票月份、發票字軌、銷售額等情形,詳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載),並幫助保成公司、旭田公司、參宜公司、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公司(下稱保成等5 家公司)持上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附表壹所示稅額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課徵之正確性及公正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業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5 -61頁反面),審酌上開證據無非法取供或其他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以之作為本案證據均屬適當,是依前揭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上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史明潔(下稱被告)對於上開事實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5、85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一)聯浤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 樓,登記負責人依序為王瓊妙(95年9 月25日至97年8 月20日)、黃吉田(97年8 月21日至98年2 月25日)、陳俊成(98年2 月26日至98年12月28日;於98年8 月3 日死亡)、謝來結(98年12月29日起)及謝震翰(99年3 月18日申請變更)等情,業據證人王瓊妙(原審三卷第21頁)、黃吉田(原審三卷第31頁)分別於原審證述綦詳。另證人黃吉田亦證稱:我和吳東俞(吳級男舊名,正確年籍不詳)約定當了聯浤公司3 個月負責人,1 個月2 萬元的代價,但只拿到2 個月的錢,第3 個月就找不到吳級男,我就寫存證信函給吳級男,後來才在左營的銀行偶遇他,吳級男就帶我到外面的咖啡廳坐,並介紹被告給我認識,之後吳級男又約我和被告出來,還有一個歐里桑,吳級男跟他們談好,後來我和被告去銀行,變更聯浤公司負責人給1 個矮矮的男子(即陳俊成)等語(原審三卷第31頁反面至42頁)。證人王瓊妙則證稱:聯浤公司本來要辦停業,後來客戶介紹我認識的吳級男,由他介紹黃吉田來辦承接手續,我和他們2 人見面,就立一個同意書,黃吉田在簽同意書時,被告沒有在場,但後面交接時候,吳級男、黃吉田及被告3 人都有在場,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後,由我交付聯浤公司的大小章、發票章及帳簿,而黃吉田與被告則將相關帳簿憑證拿走,吳級男、被告自己都有說被告是聯浤公司的會計,而我也和被告有見過2 、3 次面,電話聯絡聯浤公司申報稅務則有好幾次等語(國稅B 卷第455 頁,原審三卷第26頁反面),並證稱:我接手聯浤公司的稅務申報時,由被告負責與我接洽,被告有帶陳俊成來委託我辦理聯浤公司變更登記,我與被告見過2 、3 次面,並用電話聯絡過好幾次,是討論聯浤公司稅務申報問題,而每兩個月申報時,被告有時會送發票過來給小姐做稅務申報,被告說她當時是公司的會計,所以叫我向她拿發票申報就可以等語(原審三卷第23頁反面至26頁)。另被告之友人即證人許俊賢於國稅局調查時,亦證稱:被告向我借錢,她要求以嘉佳公司、宏亞公司及參宜公司等名義將7 筆款項存入聯浤公司,我分別於98年12月17日、98年12月24日、98年12月31日、99年9 月23日至合作金庫大順分行等辦理4 筆無摺現金存入,另於99年1 月14日及99年8 月19日由助理蘇錦勤代為存入3 筆無摺現金等語(國稅B 卷第485 至486 頁),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A 卷第10至11頁)、聯浤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A 卷第16至22頁)、聯浤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A 卷第42至47頁)、彰化銀行代收款項抄錄簿、委託書、營業人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受委任代理營業人撤銷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簽收單、聯浤企業有限公司98年度及99年度帳冊稅務資料取回簽收單(B 卷第457 至474 頁)在卷可稽。又聯浤公司於陳俊成擔任登記負責人後,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戴雲豪,並由被告開立聯浤公司之統一發票而為主辦會計人員乙節,亦為被告於原審供承在卷(原審二卷第47至49頁,原審三卷第129 至131 頁),足見被告於98年1 月至99年10月擔任聯浤公司會計,而以聯浤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之事實,已甚顯明。 (二)又聯浤公司如附表壹所示之期間,分別開立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予附表壹所示之營業人,再由該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乙節,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 卷第322 至351 頁)、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資料(B 卷第352 至358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 月7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114218號函暨檢附之營業人取得聯浤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扣抵明細表(原審二卷第107 、141 至145 頁)在卷可稽。參諸被告於原審供承:戴雲豪所開出聯浤公司的發票有真有假,…而戴雲豪也承認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他說因很多客戶有需要,他是不得已等語(原審三卷第129 至131 頁),益見被告與戴雲豪共同以聯浤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予附表壹所示之營業人,應可確認。 (三)聯浤公司與下列公司在未有真實交易,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如下: 1、聯浤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戶(下稱合庫九如帳戶)交易明細中(見E 卷第1521至1529頁),其中保成公司、達斯特公司、嘉佳公司、旭田公司、宏亞公司、勁享公司、參宜公司與聯浤公司間雙方固有匯款紀錄,然查: (1)達斯特公司部分: 達斯特公司與聯浤公司之98年12月5 日買賣合約書中固記載「總價454,760 元(二項貨品明細總價280,875 元+173,885元)」、「付款條件:1.由於雙方為第一次商業往來故出貨前請以現金NT$ 440,000 支付乙方,餘貨款NT $14, 760為折讓優惠」(D 卷第1071頁),且達斯特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於98年12月17日支出440,000 元項目亦以手寫註明「聯浤國際」(D 卷第1077頁)。然聯浤公司之合庫九如帳戶並無對應存入之金流,卻直至99年8 月4 日,始有以「達斯特」名義匯入45萬4760元至該帳戶之情,此有達斯特公司彰化銀行帳戶、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之交易明細可按(D 卷第1090頁,E 卷第1523、 1524頁),是聯浤公司與達斯特公司間交易付款之情形,已與一般商業正常交易有異,自難認兩家公司確有實際交易之事實。況觀諸聯浤公司於99年1 至4 月間與達斯特公司之交易,於達斯特公司匯款或存入票據後,均旋於同日或次日即將相仿金額提領而出等情,此有前揭合庫九如帳戶交易明細可證(E 卷第1524至1525頁),且存入銀行與領出銀行有相同或同在北部銀行之情,復有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資金提存情形表可稽(E 卷第1518至1519頁),而上情亦顯與商業上交易之情相違,益見聯浤公司與達斯特公司間製造上開不實金流之情甚明,故尚難認聯浤公司於上開期間與達斯特公司,有實際上商業交易之往來。 (2)宏亞公司、嘉佳公司及參宜公司部分: 證人許俊賢曾依被告要求而以宏亞公司、嘉佳公司及參宜公司名義匯款至聯浤公司帳戶等情,業據證人許俊賢於國稅局談話筆錄證述在卷(B卷第486 頁)。倘宏亞公司、嘉佳公司及參宜公司確與聯浤公司有真實之交易,則何需由他人以該等公司名義匯款?足見聯浤公司與該3 家公司之交易,應有製造不實金流之情,亦甚顯明。而宏亞公司於98年8 月11日、98年8 月20日雖分別匯款22萬8000元、20萬元至聯浤公司之合庫九如帳戶,然已與附表壹編號三至六、十、十一所示各紙發票金額,均無商業上交易所應對之金額可參,故自難作為聯浤公司與宏亞公司有真實交易之佐證。況宏亞公司亦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其自98年5 月至100 年10月止,係屬涉嫌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0月7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 1040114218號函可稽(原審二卷第107 、108 頁),足見宏亞公司與聯浤公司間非有真實之交易,應可確認。另證人羅立德於原審雖證稱:我是嘉佳公司前身的嘉佳影視負責人,我一直都是和戴雲豪交易,請他做地下壓片,嘉佳公司不方便使用帳戶,怕錢被扣住,所以我都拿現金給戴雲豪,剛開始戴雲豪拿聯浤公司的發票,後來才拿不同公司的發票來云云(原審二卷第93至99頁)。然以嘉佳公司名義存入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之款項,多以無摺存現方式為之,且辦理之金融機關都是位在高雄地區等情,業據證人許俊賢於國稅局談話筆錄證述在卷(見B卷第485 頁),是證人羅立德前揭所證核與上述金流情形已不相符。再佐以被告於原審已供承:戴雲豪根本沒有在公司處理過羅立德的壓片業務等語(原審二卷第131 頁),且嘉佳公司亦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年9 月11日才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34125號函附卷足按(原審二卷第62頁),益徵嘉佳公司與聯浤公司間非有真實商業上之交易,已甚明確。 (3)保成公司、勁享公司、旭田公司部分: 保成公司、勁享公司、旭田公司匯入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之款項,其金額、時期,俱與聯浤公司開立與上開3 家公司之統一發票所載之內容,均不相符。又上開公司名義匯入之款項,隨即於同日(或隨後數日內)即遭提領相同或相當之金額等情,此有該帳戶交易明細可證(E 卷第1522至1525頁)。況其中勁享公司並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復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年9 月11日才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34125號函在卷可稽(原審二卷第62頁),實難認聯浤公司與保成公司、勁享公司、旭田公司間有真實之交易。 (4)綜上,保成公司、達斯特公司、嘉佳公司、旭田公司、宏亞公司、勁享公司、參宜公司雖有匯款或無摺存款至聯浤公司之合庫九如帳戶,然仍難認其間係屬真實交易所生之款項往來。再衡諸一般商業交易、買賣,均當存在真實之款項交付,方屬合理,則於上述公司與聯浤公司間未存在真實款項交付之情形下,足證聯浤公司所開立予上述公司之如附表壹所示統一發票,均係未有真實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 2、永利安公司部分: 聯浤公司開立予永利安公司如附表壹編號四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為24萬8000元至42萬元之間,總金額高達293 萬9700元,金額非微,然依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之交易明細所載,卻未見有永利安公司匯(存)款至該帳戶情形,已與一般正常商業交易情形有異。另證人游峻復雖證稱:98年間,我任職永利安公司,當時不知道聯浤公司,是認識買賣電子零件的戴雲豪,他跟我說他有一批貨想要便宜出售,以聯浤公司名義交易,他要求收現金,但因為我沒有那麼多現金,所以當時是分次交貨、付款,戴雲豪來向我收過一次現金,我只付了他90幾萬元,我還欠戴雲豪錢云云(原審三卷第86至88頁)。然聯浤公司與永利安公司間之交易金額計有293 萬9700元,雙方卻協議全數以現金交易,已與一般交易常情不符。況依證人游峻復上開之證述,戴雲豪當時既要求以現金,豈會如證人游峻復所述僅交付90餘萬元現款,聯浤公司即會開立高達293 萬9700元之貨品統一發票予永利安公司之理。益見證人游峻復上開證述,已難採信。從而,永利安公司與聯浤公司間未存在真實之買賣價款交付甚明。再佐以永利安公司業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於98年7 月至99年2 月間係「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復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9 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2016917號函檢附刑事案件移送書可稽(原審二卷第95至97頁),堪認聯浤公司所開立交付永利安公司之如附表壹所示統一發票,屬未有真實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亦可確認。 3、文弓公司、尊古重今公司、棕藝公司、鼎昇公司部分: 聯浤公司合庫九如支庫帳戶之交易明細之記載,均未見有文弓公司、尊古重今公司、棕藝公司、鼎昇公司匯(存)款至該帳戶情形,且依卷內所存事證,亦無上述公司交付交易價款與聯浤公司之相關資料可佐證,已與一般正常商業交易情形不符。另文弓公司業經稅捐稽徵機關亦認定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而棕藝公司則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認定97年1 月至98年12月間係全部虛進虛銷公司;鼎昇公司則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於99年1 月至102 年10月間,屬涉嫌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等情,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年9 月11日才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34125號函(原審二卷第62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9 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2016917號函檢附刑事案件移送書(原審二卷第95至9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0月7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114218號函可稽(原審二卷第107 、108 頁)可按,堪認聯浤公司所開立交予文弓公司、尊古重今公司、棕藝公司、鼎昇公司之如附表壹所示統一發票,均係未有真實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之事實,應可確認。 4、綜上,聯浤公司開立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與附表壹所示之營業人,既均無實際交易,而其中收受聯浤公司之上開不實發票之保成公司、旭田公司、參宜公司、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公司等營業人(即保成等5 家公司),均有持該等不實發票扣抵銷項稅額,是聯浤公司開立附表壹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保成公司、旭田公司、參宜公司、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公司幫助該等公司逃漏附表壹所示稅額之營業稅之事實,甚屬明確(至附表壹所示其他營業人即勁享公司、嘉佳公司、文弓公司、永利安公司、棕藝公司、鼎昇公司、宏亞公司《下稱勁享公司等7 家公司》部分,則無事證足認有逃漏營業稅,詳後述)。 (四)綜上所述,被告明知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發票均與上開保成等5 家公司公司間無實際交易,而虛開發票上開統一發票之事證,已甚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開立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不實發票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11罪),其中開立如附表壹編號一、三至九所示不實發票予保成公司、旭田公司、參宜公司、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公司部分(即保成等5 家公司),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三、又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被告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之同一營業稅期內,陸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則其行為從客觀上觀察,為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各動作時間接近,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且於同一營業稅期內幫助多家公司逃漏稅捐,除虛開附表壹編號二、十、十一所示勁享等7 家公司之統一發票則僅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罪外,其餘部分(即保成等5 家公司)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重罪處斷。被告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共計11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固以:被告前揭犯行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云云。惟查公司每期之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而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告結束,又各稅期間又相隔2 月之久,故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稅次數之計算標準,其間之區別不難,且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逃漏稅之稅期相異,其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同一,自難認被告於不同稅期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之行為,與立法者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概念相符。準此,被告於不同稅期,所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應分別成立數罪。 四、被告與戴雲豪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與聯浤公司實際負責人而辦理該公司會計事務之戴雲豪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係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吳級男均係聯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際掌控聯浤公司之業務及財務運作,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1、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開立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十至十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付予勁享公司、嘉佳公司、文弓公司、宏亞公司、永利安公司、棕藝公司、鼎昇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交付予各該公司之統一發票月份、發票字軌、銷售額等情形,詳如附表壹所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有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2、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開立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付予萬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錡公司)、仙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仙台藥品公司)、台灣百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百鶴公司)、台灣米鶴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米鶴公司)、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司(下稱泰得公司)、築佳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築佳公司)、天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霖公司)、保成公司、中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欣公司)、久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久菖公司)、浦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浦森公司)、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伊統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交付予各該公司之統一發票月份、發票字軌、銷售額等情形,詳如附表貳所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王瓊妙、黃吉田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王瓊妙於偵訊及原審之陳述、聯浤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十至十一及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1、公訴意旨(一)1部分固以:被告虛開附表壹編號一至六、十至十一所示發票予勁享等7 家公司,尚有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云云。惟按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 號、93年度上字第39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課稅,虛設行號係以買賣統一發票為業,實際上並無商品之買賣,亦即無營業行為之事實,無從課徵營業稅,自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本件嘉佳公司、文弓公司及勁享公司,業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另永利安公司於98年7 月至99年2 月間係「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而棕藝公司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認定97年1 月至98年12月間係全部虛進虛銷公司;鼎昇公司則於99年1 月至102 年10月間、宏亞公司於98年5 月至 100 年10月間,均屬涉嫌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業如前述。是上開各公司均有開立不實發票之情形,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六、十至十一所示期間,是否確有真實營業行為而需繳納營業稅,已有可疑,故聯浤公司開立予勁享公司等7 公司之統一發票縱有不實,並經各該公司於附表壹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依上開說明,該等營業人既無證據足證已有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故被告此部分雖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自難遽以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相繩,故被告被訴此部分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應屬犯罪不能證明。 2、公訴意旨(一)2部分固以:被告與吳級男共同虛開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時間(即95年12月至97年12月間)開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之萬錡公司等公司云云。惟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辯稱:96年間我還沒有進入聯浤公司,因此對臺灣百鶴公司、臺灣米鶴公司、仙台藥品公司都沒有印象,仙台藥品公司是王瓊妙的客戶等語(原審二卷第48、49頁),經查: (1)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統一發票均為聯浤公司開立,並經萬錡公司等公司持以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乙節,有聯浤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 卷第322 至351 頁)、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資料(B 卷第352 至358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 月7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 1040114218號函暨檢附之營業人取得聯浤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扣抵明細表(院二卷第107 、141 至145 頁)在卷可稽,固堪認定。 (2)惟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統一發票部分,業據證人王瓊妙於偵訊證稱:我從95年間後就是聯浤公司負責人,是做健康產品的設計及顧問、業務推展,95年到96年有營業等語(偵一卷第68頁反面至69頁);於原審亦證稱:我擔任聯浤公司負責人時,聯浤公司從事牛樟芝買賣及產品設計行銷,96年12月之前,聯浤公司所經營相關的業務與吳級男、黃吉田、史明潔都沒有關係,附表貳這些開給台灣百鶴公司、泰得公司、萬錡公司、台灣米鶴公司及仙台藥品公司的發票,都是我任職期間所開的等語(原審二卷第27頁反面至28頁),核與證人即台灣百鶴公司登記負責人劉彥泓於國稅局調查時供稱:台灣百鶴公司96年10至12月間自聯浤公司取得如附表貳編號三、四所示之統一發票4 紙,是由該公司之王瓊妙交付,台灣百鶴公司確有發包該專案,所以由聯浤公司開立發票請款等語(E 卷第1332至133 3 頁)。另證人即仙台藥品公司代表羅翠玲於國稅局調查時,亦稱:仙台藥品公司於96年6 月間自聯浤公司取得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統一發票1 紙,係與聯浤公司王瓊妙小姐接洽,這是透過該公司介紹往來客戶之佣金交易等語(E 卷第1432至1433頁)大致相符,是被告上開所辯,應屬有據。佐以聯浤公司原為王瓊妙擔任實際負責人,確有可能由其本人自行開立聯浤公司發票交付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萬錡公司等公司,自難認被告此部分與吳級男有共同虛開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聯浤公司之統一發票。另附表貳編號五、六、七所示發票部分,係聯浤公司於97年9 月至98年1 月間所開立,而該時期聯浤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吉田,且被告係於98年1 月12日,始自黃吉田接手聯浤公司大、小章參與聯浤公司事務,業如前述,故被告被訴此部分應認亦屬犯罪不能證明。 ⒊ 檢察官認被告被訴上開1、2部分與被告前揭公司營業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有罪部分,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⒋ 又被告雖就原審判處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惟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被告被訴上開1、2部分均為上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被告另辯以:伊是被戴雲豪拖累,前後已牽涉到4 家公司,而第1 家公司已被判處有期徒刑5 個月,惟其中1 家則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免訴,故本件亦應判決免訴云云(本院卷第85頁)。 1、惟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係指同一案件曾經有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者而言。故此項原則,必須同一訴訟客體,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時,始能適用,假使被告或犯罪事實有一不符,即非前案之判決效力所能拘束,自無一事不再理之可言(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2、經查: (1)被告與戴雲豪曾自90年11月28日起至94年6 月30日止,係 由被告擔任笙益公司之負責人,並以不詳方式取得包含利 正企業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及商號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136 張(即自91年2 月至94年4 月),申報為笙 益公司進項憑證,並與戴雲豪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以笙益 公司名義如下:(1 )開立如附表一所示(即自91年2 月 至94年4 月)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10 張,金額共 計39,867,334元,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同寅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24家公司及商號,充作進貨憑證,由附表一所示各 該營業人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為進項金額以扣抵銷項稅 額,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所示 之營業稅共計1,992,807 元;(2 )開立如附表二所示( 即91年4 月至93年12月)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66張, 金額合計35,516,383元,交由治鴻實業有限公司等12家虛 設公司,充作進貨憑證等情,而犯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情,業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於100 年11月10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7 號判處有期 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63至71頁)在 卷可按。 (2)被告與李玉屏共同基於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之 犯意聯絡,由李玉屏負責請領勁享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 再交由史明潔填載虛構之交易對象及金額等不實內容後, 交予如附表所示(即94年7 月至97年10月)九州光電科技 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以幫助該等營業人 逃漏營業稅,而李玉屏則需依每兩個月應繳納之營業稅額 ,給付稅款及記帳費用予史明潔。至95年2 月間,李玉屏 因無力支付前開費用,史明潔即轉介周永鴻與李玉屏共謀 ,由周永鴻接手主導勁享公司,周永鴻並按月給付2 萬元 報酬給李玉屏,以作為李玉屏繼續擔任勁享公司股東之代 價,周永鴻並指示李玉屏先後覓得于國欽、李偉陵出名登 記為勁享公司之負責人,于國欽、李偉陵並因此至周永鴻 處獲取每月2 萬元之報酬,之後周永鴻即與史明潔及史明 潔之同居人戴雲豪、李玉屏、于國欽、李偉陵共同基於承 前開犯意之聯絡,接續填載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交由營業 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渠等即自94年8 月間起至97年10月 間止,共同以勁享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 所示(即94年7 月至97年10月)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 用,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而共同犯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情,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 12月17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420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復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480 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6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該等判 決書(本院卷第101 至110 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 (3)被告另被訴:㈠自民國94年7 月至95年4 月止,與戴雲彪 (即戴雲豪)連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取得如附表一 所示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共計33張,再交由盧應時持向該 管稅捐稽徵機關虛報為鉅宸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抵扣銷 項稅額。㈡被告與戴雲彪、盧應時均明知鉅宸公司並未銷 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期間,在史明潔與戴 雲彪之指示下,由盧應時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即94年8月至95年4 月)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7張,交付予如 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上開公司再據以持向該 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 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而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 10月24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410 號判決免訴確定在案,此 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7至100 頁)。 3、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為98年1 月至99年10月間,已與前揭(1 )、(2 )、(3 )所示之犯罪時間有異,依前規定及判例說明,本件自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故被告辯稱:本件亦應為免訴之判決云云,自有誤會。 參、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5條之規定,復審酌被告明知聯浤公司與他人無實際交易,竟仍與戴雲豪共同虛開不實發票予他人,已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正確性,所為確屬不該,復考量被告如附表壹各次犯行所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及幫助逃漏稅捐金額不同,並斟酌相對於聯浤公司實際負責人及開立發票之主辦會計事務之戴雲豪,被告之犯罪情節較輕,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曾任職播音員、補習班、從事房地產買賣,於案發之際其年收入約2 萬元左右,現則依賴國民年金、子女補貼,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主文欄(即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又被告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犯行時之刑法第41條規定,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未逾6 月者,始有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惟其行為後,同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第8 項規定,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逾6 月,亦有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是上開修正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故被告就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十一所示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規定,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為折算1 日之標準。復敘明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並就被告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十一所示10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其犯罪時間相近,且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對象多所重覆,就其所量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為折算1 日之標準。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及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部分,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麗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繕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壹: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字軌 │銷售額(金額皆│發票額計算│幫助逃漏│主文 │ │ │ │ │新臺幣) │之稅額 │稅額 │ │ ├──┼──────────────┴────────────┴───────┴─────┼────┼──────┤ │一 │ 98年1月 │因勁享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係開立│商業會計法第│ │ │①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DU00000000 │115200元 │5760元 │不實統一│七十一條第一│ │ ├──────────────┴────────────┴───────┴─────┤發票營業│款之填製不實│ │ │ 98年2月 │人,無實│罪,處有期徒│ │ ├──────────────┬────────────┬───────┬─────┤際營業而│刑貳月,如易│ │ │②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DU00000000 │364800元 │18240元 │應繳營業│科罰金,以新│ │ │ ├────────────┼───────┼─────┤稅之情形│臺幣壹仟元折│ │ │ │DU00000000 │321000元 │16050元 │,故聯浤│算壹日。 │ │ │ ├────────────┼───────┼─────┤公司不構│ │ │ │ │DU00000000 │345600元 │17280元 │成幫助其│ │ │ │ ├────────────┼───────┼─────┤逃漏營業│ │ │ │ │DU00000000 │432600元 │21630元 │稅;其餘│ │ │ ├──────────────┼────────────┼───────┼─────┤保成公司│ │ │ │③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DU00000000 │160500元 │8025元 │部分,則│ │ │ │ │ │ │ │幫助逃漏│ │ │ ├──────────────┴────────────┼───────┼─────┤稅額共 │ │ │ │ 合計 │0000000 │81225 │73200 元│ │ │ │ │ │ │。 │ │ ├──┼───────────────────────────┴───────┴─────┼────┼──────┤ │二 │ 98年3月 │因嘉佳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文弓│商業會計法第│ │ │①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U00000000 │275000元 │13750元 │公司係開│七十一條第一│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立不實統│款之填製不實│ │ │ │EU00000000 │303000元 │15150元 │一發票營│罪,處有期徒│ │ │ │ │ │ │業人,無│刑貳月,如易│ │ ├──────────────┼────────────┼───────┼─────┤實際營業│科罰金,以新│ │ │②文弓企業有限公司 │EU00000000 │351000元 │17550元 │而應繳營│臺幣壹仟元折│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業稅之情│算壹日。 │ │ │ │E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469800元 │23490元 │形,故聯│ │ │ │ │EU00000000) │ │ │浤公司不│ │ │ ├──────────────┴────────────┼───────┼─────┤構成幫助│ │ │ │ 合計 │0000000 │69940 │其等逃漏│ │ │ ├───────────────────────────┴───────┴─────┤營業稅。│ │ │ │ 98年4月 │ │ │ │ ├──────────────┬────────────┬───────┬─────┤ │ │ │ │③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U00000000 │298700元 │14935元 │ │ │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 │ │ │ │ │EU00000000 │308050元 │15403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303850元 │15193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269500元 │13475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264600元 │13230元 │ │ │ │ ├──────────────┼────────────┼───────┼─────┤ │ │ │ │④文弓企業有限公司 │E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401800元 │20090元 │ │ │ │ │ │EU00000000) │ │ │ │ │ │ │ ├────────────┼───────┼─────┤ │ │ │ │ │E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62600元 │18130元 │ │ │ │ │ │EU00000000) │ │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10456 │ │ │ ├──┼───────────────────────────┴───────┴─────┼────┼──────┤ │三 │ 98年5月 │因嘉佳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文弓│商業會計法第│ │ │①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U00000000 │468000元 │23400元 │公司、宏│七十一條第一│ │ │ ├────────────┼───────┼─────┤亞公司係│款之填製不實│ │ │ │FU00000000 │452100元 │22605元 │開立不實│罪,處有期徒│ │ │ ├────────────┼───────┼─────┤統一發票│刑參月,如易│ │ │ │FU00000000 │467400元 │23370元 │營業人,│科罰金,以新│ │ │ ├────────────┼───────┼─────┤無實際營│臺幣壹仟元折│ │ │ │FU00000000 │469700元 │23485元 │業而應繳│算壹日。 │ │ ├──────────────┼────────────┼───────┼─────┤營業稅之│ │ │ │②文弓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 │369660元 │18483元 │情形,故│ │ │ │ ├────────────┼───────┼─────┤聯浤公司│ │ │ │ │FU00000000 │386400元 │19320元 │不構成幫│ │ │ ├──────────────┼────────────┼───────┼─────┤助其等逃│ │ │ │③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 │400200元 │20010元 │漏營業稅│ │ │ │ ├────────────┼───────┼─────┤;其餘旭│ │ │ │ │F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79500元 │18975元 │田公司部│ │ │ │ │FU00000000) │ │ │分,則幫│ │ │ │ ├────────────┼───────┼─────┤助逃漏稅│ │ │ │ │F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84300元 │19215元 │額共9505│ │ │ │ │FU00000000) │ │ │0元。 │ │ │ ├──────────────┼────────────┼───────┼─────┤ │ │ │ │④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 │329400元 │1647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205333 │ │ │ │ ├───────────────────────────┴───────┴─────┤ │ │ │ │ 98年6月 │ │ │ │ ├──────────────┬────────────┬───────┬─────┤ │ │ │ │⑤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U00000000 │464400元 │2322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438400元 │2192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252000元 │126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445250元 │22263元 │ │ │ │ ├──────────────┼────────────┼───────┼─────┤ │ │ │ │⑥文弓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 │372600元 │1863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416100元 │2080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400200元 │2001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394200元 │19710元 │ │ │ │ ├──────────────┼────────────┼───────┼─────┤ │ │ │ │⑦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58800元 │17940元 │ │ │ │ │ │FU00000000) │ │ │ │ │ │ │ ├────────────┼───────┼─────┤ │ │ │ │ │F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78200元 │18910元 │ │ │ │ │ │FU00000000) │ │ │ │ │ │ ├──────────────┼────────────┼───────┼─────┤ │ │ │ │⑧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 │335500元 │1677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341600元 │1708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229863 │ │ │ ├──┼───────────────────────────┴───────┴─────┼────┼──────┤ │四 │ 98年7月 │因宏亞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永利│商業會計法第│ │ │①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GU00000000 │358440元 │17922元 │安公司係│七十一條第一│ │ │ ├────────────┼───────┼─────┤開立不實│款之填製不實│ │ │ │G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62560元 │18128元 │統一發票│罪,處有期徒│ │ │ │GU00000000) │ │ │營業人,│刑參月,如易│ │ ├──────────────┼────────────┼───────┼─────┤無實際營│科罰金,以新│ │ │②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GU00000000 │220800元 │11040元 │業而應繳│臺幣壹仟元折│ │ │ ├────────────┼───────┼─────┤營業稅之│算壹日。 │ │ │ │GU00000000 │57600元 │2880元 │情形,故│ │ │ │ ├────────────┼───────┼─────┤聯浤公司│ │ │ │ │GU00000000 │234600元 │11730元 │不構成幫│ │ │ ├──────────────┼────────────┼───────┼─────┤助其等逃│ │ │ │③永利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GU00000000 │412500元 │20625元 │漏營業稅│ │ │ │ ├────────────┼───────┼─────┤;其餘旭│ │ │ │ │GU00000000 │254200元 │12710元 │田公司、│ │ │ │ ├────────────┼───────┼─────┤參宜公司│ │ │ │ │GU00000000 │397500元 │19875元 │,則幫助│ │ │ │ ├────────────┼───────┼─────┤逃漏稅額│ │ │ │ │GU00000000 │420000元 │21000元 │共135908│ │ │ ├──────────────┼────────────┼───────┼─────┤元。 │ │ │ │④參宜有限公司 │GU00000000 │315000元 │157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330000元 │1650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68160 │ │ │ │ ├───────────────────────────┴───────┴─────┤ │ │ │ │ 98年8月 │ │ │ │ ├──────────────┬────────────┬───────┬─────┤ │ │ │ │⑤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G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52260元 │17613元 │ │ │ │ │ │GU00000000) │ │ │ │ │ │ │ ├────────────┼───────┼─────┤ │ │ │ │ │G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39900元 │16995元 │ │ │ │ │ │GU00000000) │ │ │ │ │ │ ├──────────────┼────────────┼───────┼─────┤ │ │ │ │⑥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GU00000000 │53760元 │2688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207000元 │10350元 │ │ │ │ ├──────────────┼────────────┼───────┼─────┤ │ │ │ │⑦永利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GU00000000 │248000元 │1240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405000元 │202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412500元 │2062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390000元 │19500元 │ │ │ │ ├──────────────┼────────────┼───────┼─────┤ │ │ │ │⑧參宜有限公司 │GU00000000 │322500元 │1612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337500元 │16875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53421 │ │ │ ├──┼───────────────────────────┴───────┴─────┼────┼──────┤ │ 五 │ 98年9月 │因宏亞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係開立│商業會計法第│ │ │①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HU00000000 │441560元 │22078元 │不實統一│七十一條第一│ │ │ ├────────────┼───────┼─────┤發票營業│款之填製不實│ │ │ │HU00000000 │316000元 │15800元 │人,無實│罪,處有期徒│ │ │ ├────────────┼───────┼─────┤際營業而│刑貳月,如易│ │ │ │HU00000000 │351900元 │17595元 │應繳營業│科罰金,以新│ │ ├──────────────┼────────────┼───────┼─────┤稅之情形│臺幣壹仟元折│ │ │②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H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180040元 │9002元 │,故聯浤│算壹日。 │ │ │ │GU00000000) │ │ │公司不構│ │ │ ├──────────────┼────────────┼───────┼─────┤成幫助其│ │ │ │③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HU00000000 │362880元 │18144元 │逃漏營業│ │ │ │ ├────────────┼───────┼─────┤稅;其餘│ │ │ │ │HU00000000 │198000元 │9900元 │旭田公司│ │ │ ├──────────────┴────────────┼───────┼─────┤、保成公│ │ │ │ 合計 │0000000 │92519 │司部分,│ │ │ ├───────────────────────────┴───────┴─────┤則幫助逃│ │ │ │ 98年10月 │漏稅額共│ │ │ ├──────────────┬────────────┬───────┬─────┤110392元│ │ │ │④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HU00000000 │365700元 │18285元 │。 │ │ │ │ ├────────────┼───────┼─────┤ │ │ │ │ │HU00000000 │372600元 │18630元 │ │ │ │ ├──────────────┼────────────┼───────┼─────┤ │ │ │ │⑤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H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180040元 │9002元 │ │ │ │ │ │GU00000000) │ │ │ │ │ │ ├──────────────┼────────────┼───────┼─────┤ │ │ │ │⑥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HU00000000 │352000元 │17600元 │ │ │ │ │ ├────────────┼───────┼─────┤ │ │ │ │ │HU00000000 │16000元 │80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64317 │ │ │ ├──┼───────────────────────────┴───────┴─────┼────┼──────┤ │六 │ 98年11月 │因宏亞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棕藝│商業會計法第│ │ │①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JU00000000 │403920元 │20196元 │公司係開│七十一條第一│ │ │ ├────────────┼───────┼─────┤立不實統│款之填製不實│ │ │ │JU00000000 │403860元 │20193元 │一發票營│罪,處有期徒│ │ │ ├────────────┼───────┼─────┤業人,無│刑參月,如易│ │ │ │JU00000000 │396240元 │19812元 │實際營業│科罰金,以新│ │ │ ├────────────┼───────┼─────┤而應繳營│臺幣壹仟元折│ │ │ │JU00000000 │396000元 │19800元 │業稅之情│算壹日。 │ │ │ ├────────────┼───────┼─────┤形,故聯│ │ │ │ │JU00000000 │372110元 │18606元 │浤公司不│ │ │ ├──────────────┼────────────┼───────┼─────┤構成幫助│ │ │ │②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JU00000000 │232201元 │11610元 │其逃漏營│ │ │ │ ├────────────┼───────┼─────┤業稅;其│ │ │ │ │JU00000000 │226901元 │11345元 │餘保成公│ │ │ ├──────────────┴────────────┼───────┼─────┤司,則幫│ │ │ │ 合計 │0000000 │121562 │助逃漏稅│ │ │ ├───────────────────────────┴───────┴─────┤額共1176│ │ │ │ 98年12月 │15元。 │ │ │ ├──────────────┬────────────┬───────┬─────┤ │ │ │ │③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JU00000000 │380160元 │19008元 │ │ │ │ │ │ │ │ │ │ │ │ ├──────────────┼────────────┼───────┼─────┤ │ │ │ │④棕藝實業有限公司 │JU00000000 │342000元 │171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 │348400元 │1742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 │332100元 │1660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 │333000元 │166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 │275600元 │1378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00563 │ │ │ ├──┼───────────────────────────┴───────┴─────┼────┼──────┤ │ 七 │ 99年1月 │聯宏公司│史明潔共同犯│ │ ├──────────────┬────────────┬───────┬─────┤幫助達斯│商業會計法第│ │ │①達斯特有限公司 │KU00000000 │107000元 │5350元 │特公司、│七十一條第一│ │ │ ├────────────┼───────┼─────┤參宜公司│款之填製不實│ │ │ │KU00000000 │160500元 │8025元 │逃漏稅額│罪,處有期徒│ │ │ ├────────────┼───────┼─────┤共186106│刑參月,如易│ │ │ │KU00000000 │165605元 │8280元 │元。 │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KU00000000 │74232元 │3712元 │ │算壹日。 │ │ │ ├────────────┼───────┼─────┤ │ │ │ │ │KU00000000 │214000元 │10700元 │ │ │ │ ├──────────────┼────────────┼───────┼─────┤ │ │ │ │②參宜有限公司 │KU00000000 │6000元 │300元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727337 │36367 │ │ │ │ ├───────────────────────────┴───────┴─────┤ │ │ │ │ 99年2月 │ │ │ │ ├──────────────┬────────────┬───────┬─────┤ │ │ │ │③達斯特有限公司 │KU00000000 │259200元 │1296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267500元 │1337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235400元 │1177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249600元 │1248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251160元 │12558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72000元 │360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403200元 │2016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250100元 │1250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326690元 │1633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179500元 │897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495420元 │24771元 │ │ │ │ ├──────────────┼────────────┼───────┼─────┤ │ │ │ │④參宜有限公司 │KU00000000 │5000元 │250元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49739 │ │ │ ├──┼───────────────────────────┴───────┴─────┼────┼──────┤ │八 │ 99年3月 │聯宏公司│史明潔共同犯│ │ ├──────────────┬────────────┬───────┬─────┤幫助達斯│商業會計法第│ │ │①達斯特有限公司 │LU00000000 │180200元 │9010元 │特公司逃│七十一條第一│ │ │ ├────────────┼───────┼─────┤漏稅額共│款之填製不實│ │ │ │LU00000000 │318000元 │15900元 │127455元│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 │ │ 合計 │498200 │24910 │ │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 │ │ 99年4月 │ │算壹日。 │ │ ├──────────────┬────────────┬───────┬─────┤ │ │ │ │②達斯特有限公司 │LU00000000 │240000元 │12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LU00000000 │272000元 │136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96000元 │148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25700元 │11285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68800元 │1344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24000元 │112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76000元 │138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48400元 │1242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02545 │ │ │ ├──┼───────────────────────────┴───────┴─────┼────┼──────┤ │九 │ 99年5月 │聯宏公司│史明潔共同犯│ │ ├──────────────┬────────────┬───────┬─────┤幫助尊古│商業會計法第│ │ │①尊古重今文化創意產業管理有│MU00000000 │307800元 │15390元 │重今公司│七十一條第一│ │ │限公司 ├────────────┼───────┼─────┤逃漏稅額│款之填製不實│ │ │ │MU00000000 │246400元 │12320元 │共88361 │罪,處有期徒│ │ ├──────────────┴────────────┼───────┼─────┤元。 │刑貳月,如易│ │ │ 合計 │554200 │27710 │ │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 │ │ 99年6月 │ │算壹日。 │ │ ├──────────────┬────────────┬───────┬─────┤ │ │ │ │②尊古重今文化創意產業管理有│MU00000000 │281600元 │14080元 │ │ │ │ │限公司 ├────────────┼───────┼─────┤ │ │ │ │ │MU00000000 │281600元 │14080元 │ │ │ │ │ ├────────────┼───────┼─────┤ │ │ │ │ │MU00000000 │337824元 │16891元 │ │ │ │ │ ├────────────┼───────┼─────┤ │ │ │ │ │MU00000000 │312000元 │1560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60651 │ │ │ ├──┼───────────────────────────┴───────┴─────┼────┼──────┤ │ 十 │ 99年8月 │因宏亞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係開立│商業會計法第│ │ │①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NU00000000 │64000元 │3200元 │不實統一│七十一條第一│ │ │ ├────────────┼───────┼─────┤發票營業│款之填製不實│ │ │ │NU00000000 │125000元 │6250元 │人,無實│罪,處拘役貳│ │ ├──────────────┴────────────┼───────┼─────┤際營業而│拾日,如易科│ │ │ 合計 │189000 │9450 │應繳營業│罰金,以新臺│ │ │ │ │ │稅之情形│幣壹仟元折算│ │ │ │ │ │,故聯浤│壹日。 │ │ │ │ │ │公司不構│ │ │ │ │ │ │成幫助其│ │ │ │ │ │ │逃漏營業│ │ │ │ │ │ │稅。 │ │ │ │ │ │ │ │ │ ├──┼───────────────────────────┴───────┴─────┼────┼──────┤ │十一│ 99年10月 │因宏亞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鼎昇│商業會計法第│ │ │①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PU00000000 │78000元 │3900元 │公司係開│七十一條第一│ │ │ ├────────────┼───────┼─────┤立不實統│款之填製不實│ │ │ │PU00000000 │80000元 │4000元 │一發票營│罪,處有期徒│ │ ├──────────────┼────────────┼───────┼─────┤業人,無│刑貳月,如易│ │ │②鼎昇企業有限公司 │PU00000000 │342400元 │17120元 │實際營業│科罰金,以新│ │ │ ├────────────┼───────┼─────┤而應繳營│臺幣壹仟元折│ │ │ │PU00000000 │280500元 │14025元 │業稅之情│算壹日。 │ │ │ ├────────────┼───────┼─────┤形,故聯│ │ │ │ │PU00000000 │322400元 │16120元 │浤公司不│ │ │ ├──────────────┴────────────┼───────┼─────┤構成幫助│ │ │ │ 合計 │0000000 │55165 │其等逃漏│ │ │ │ │ │ │營業稅。│ │ │ │ │ │ │ │ │ └──┴───────────────────────────┴───────┴─────┴────┴──────┘ 附表貳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字軌號碼 │銷售額(金額│稅額 │ │ │ │ │皆新臺幣) │ │ ├──┼──────────────┴────────────┴──────┴─────┤ │一 │ 95年12月 │ │ ├──────────────┬────────────┬──────┬─────┤ │ │①萬錡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50000元 │7500元 │ │ │ ├────────────┼──────┼─────┤ │ │ │QU00000000 │150000元 │7500元 │ │ │ ├────────────┼──────┼─────┤ │ │ │QU00000000 │150000元 │7500元 │ ├──┼──────────────┴────────────┴──────┴─────┤ │二 │ 96年6月 │ │ ├──────────────┬────────────┬──────┬─────┤ │ │①仙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TU00000000 │100000元 │5000元 │ ├──┼──────────────┴────────────┴──────┴─────┤ │三 │ 96年9月 │ │ ├──────────────┬────────────┬──────┬─────┤ │ │①台灣百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VU00000000 │11萬8000元 │5900元 │ │ ├──────────────┼────────────┼──────┼─────┤ │ │②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司 │VU00000000 │14萬6000元 │7300元 │ │ ├──────────────┴────────────┴──────┴─────┤ │ │ 96年10月 │ │ ├──────────────┬────────────┬──────┬─────┤ │ │③台灣百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VU00000000 │160000元 │8000元 │ │ ├──────────────┼────────────┼──────┼─────┤ │ │④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司 │VU00000000 │170000元 │8500元 │ │ ├──────────────┼────────────┼──────┼─────┤ │ │⑤台灣米鶴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VU00000000 │86000元 │4300元 │ │ │ ├────────────┼──────┼─────┤ │ │ │VU00000000 │170000元 │8500元 │ ├──┼──────────────┴────────────┴──────┴─────┤ │四 │ 96年11月 │ │ ├──────────────┬────────────┬──────┬─────┤ │ │①台灣百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WU00000000 │50000元 │2500元 │ │ ├──────────────┴────────────┴──────┴─────┤ │ │ 96年12月 │ │ ├──────────────┬────────────┬──────┬─────┤ │ │②台灣百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WU00000000 │50000元 │2500元 │ ├──┼──────────────┴────────────┴──────┴─────┤ │五 │ 97年9月 │ │ ├──────────────┬────────────┬──────┬─────┤ │ │①築佳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BU00000000 │0000000元 │59000元 │ │ ├──────────────┴────────────┴──────┴─────┤ │ │ 97年10月 │ │ ├──────────────┬────────────┬──────┬─────┤ │ │②築佳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BU00000000 │0000000元 │162150元 │ │ ├──────────────┼────────────┼──────┼─────┤ │ │③天霖實業有限公司 │BU00000000 │386400元 │19320元 │ │ │ ├────────────┼──────┼─────┤ │ │ │BU00000000 │414000元 │20700元 │ ├──┼──────────────┴────────────┴──────┴─────┤ │六 │ 97年11月 │ │ ├──────────────┬────────────┬──────┬─────┤ │ │①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CU00000000 │531100元 │26555 │ │ │ ├────────────┼──────┼─────┤ │ │ │CU00000000 │485000元 │24250 │ │ │ ├────────────┼──────┼─────┤ │ │ │CU00000000 │515100元 │25755 │ │ ├──────────────┼────────────┼──────┼─────┤ │ │②中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CU00000000 │440640元 │22032 │ │ ├──────────────┼────────────┼──────┼─────┤ │ │③久菖實業有限公司 │CU00000000 │225000元 │11250 │ │ │ ├────────────┼──────┼─────┤ │ │ │CU00000000 │248000元 │12400 │ │ │ ├────────────┼──────┼─────┤ │ │ │CU00000000 │214000元 │10700 │ │ ├──────────────┼────────────┼──────┼─────┤ │ │④浦森股份有限公司 │CU00000000 │114300元 │132942 │ │ ├──────────────┴────────────┴──────┴─────┤ │ │ 97年12月 │ │ ├──────────────┬────────────┬──────┬─────┤ │ │⑤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CU00000000 │300200元 │15010 │ │ │ ├────────────┼──────┼─────┤ │ │ │CU00000000 │477900元 │23895 │ │ │ ├────────────┼──────┼─────┤ │ │ │CU00000000 │350760元 │17538 │ │ ├──────────────┼────────────┼──────┼─────┤ │ │⑥中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CU00000000 │533700元 │26685 │ │ │ ├────────────┼──────┼─────┤ │ │ │CU00000000 │547400元 │27370 │ │ ├──────────────┼────────────┼──────┼─────┤ │ │⑦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CU00000000 │75961元 │3798元 │ ├──┼──────────────┴────────────┴──────┴─────┤ │七 │ 98年1月 │ │ ├──────────────┬────────────┬──────┬─────┤ │ │①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DU00000000 │206000元 │10300 │ │ │ ├────────────┼──────┼─────┤ │ │ │DU00000000 │336000元 │10680 │ │ │ ├────────────┼──────┼─────┤ │ │ │DU00000000 │342400元 │10712 │ │ │ ├────────────┼──────┼─────┤ │ │ │DU00000000 │401700元 │20008 │ │ │ ├────────────┼──────┼─────┤ │ │ │DU00000000 │0元 │0元 │ │ ├──────────────┼────────────┼──────┼─────┤ │ │②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DU00000000 │53137元 │265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