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8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俊英(KIM JUN-YOUNG)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柴在泳(SI JAE YOUNG)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曾國華律師 鄭凱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637號、105 年度偵字第2640號、105 年度偵字第47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國庫繳交新臺幣伍拾萬元。 扣案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逾期奶油白醬捌佰貳拾壹包、桶裝酒精貳桶、酒精分裝瓶壹個、奶油白醬標籤壹本、菜瓜布壹個、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卡啡陪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咖啡伴公司)係由韓國咖啡品牌企業Caffebene 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在台灣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代表人為尹恩卿( 韓國籍) ,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1790萬元,主要經營業務為飲料店業、餐館業,提供Caffebene 商標品牌予附表所示之門市加盟使用,並約定加盟門市所販售之食品原料,僅能向咖啡伴公司購買進貨。咖啡伴公司於103 年12月3 日,在高雄市○○區○○路000 ○000 號設立高雄分公司(該分公司僅係咖啡伴公司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法人格亦無權利能力,且已於105 年3 月9 日廢止),咖啡伴公司於接獲加盟門市提出訂購食品原料之需求,即指示高雄分公司向配合之供應廠商訂購原料進貨後派送至各加盟門市。咖啡伴公司指派在高雄分公司任職之人員有:丙○○自104 年1 月起擔任經營支援部部長,負責財物及物流管理業務;明星在(韓國籍幹部,業已返回韓國)自103 年11月至104 年7 月25日間任職,負責食品開發及採購業務;蘇伯勛自104 年6 月至104 年11月間任職,負責高雄地區物流配送業務;申家偉自104 年7 月1 日至104 年10月21日任職,負責高雄地區物流配送及倉庫管理業務;呂雅甯自103 年12月24日至104 年11月26日間任職,負責原料食品採購業務;汪良安自104 年8 月3 日起任職,負責配送食品原料至全台各門市之業務;許湘婍自104 年11月起任職,負責接收門市訂單、向原料廠商訂貨、倉庫助理等業務。 二、緣咖啡伴公司加盟門市販售之「鐵板三重起士派思脆」、「起司濃湯土司」等餐點需搭配奶油白醬食用,咖啡伴公司遂推由高雄分公司委託台灣鴻德麵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德公司)製作每包100 公克、單價31元之奶油白醬。當咖啡伴公司透過網路連線提出訂購之需求,鴻德公司即於接單後,擇期排入生產線製作,並將原料配方及批號、生產日期、份數登載在調配日誌上;製成成品後,再在每小包產品上打印有效日期,每100 小包裝成一紙箱,紙箱外則黏貼載有品名、重量、成份、「保存期限:冷凍-18 ℃,180 天」、「有效日期:標示於包裝上」、「製造商:鴻德公司」、製造地址、電話、原產地等內容之標籤貼紙,再銷售予咖啡伴公司。鴻德公司於104 年2 月9 日生產奶油白醬5100份,並將「2015.08.09」之有效日期打印在每小包外包裝上,而於104 年2 月10日銷售予咖啡伴公司;鴻德公司復於104 年2 月13日生產奶油白醬1 萬份,有效日期為「2015.08.13」,並於104 年2 月16日銷售予咖啡伴公司。惟因大量進貨致有效日期為104 年8 月9 日之奶油白醬於屆期時仍有囤貨未出,為銷售即將逾有效日期之庫存,減輕公司損失;明星在於104 年7 月間在咖啡伴公司指示呂雅甯與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 經檢方另為緩起訴處分) 協商變更有效日期,明星在、呂雅甯與李騰玉,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業務上指示不知情之鴻德公司行政助理林宜璇(經檢方另為不起訴處分),製印其上載有品名、重量、成份、保存期限、「有效日期:104.12.12 」、製造商:鴻德公司、製造地址、電話、原產地: 台灣等內容之標籤貼紙,送至咖啡伴公司之高雄分公司。咖啡伴公司取得上開不實之標籤貼紙後,丙○○與呂雅甯、蘇伯勛、申家偉、汪良安、許湘婍等人,均明知配送加盟門市食品時,遇已逾有效日期之情形即不得再行出貨,應依咖啡伴公司內部規定報廢銷毀,亦不得以變更有效日期之標籤貼紙附在逾期食品上,為出清囤貨壓力,銷耗庫存,罔顧消費者健康權益;推出向咖啡伴公司購買1 箱派思脆或1 箱蜂蜜土司即贈送30或40小包奶油白醬之促銷活動,丙○○竟依明星在先前指示,自104 年8 月10日起與附表所示之明星在等人(各該行為人參與之範圍詳附表所示,其中除明星在未據起訴外,餘均經檢方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犯意聯絡,親自或授意附表所示蘇伯勛、申家偉、呂雅甯、汪良安、許湘婍等人,持菜瓜布噴灑酒精,將奶油白醬小包裝上原打印之「2015.08.09」有效日期抹除後,把每10包奶油白醬裝成1 袋,再擺放上開標示「有效日期:104.12.12 」之不實標籤貼紙1 張在夾鏈袋內,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派送予附表所示不知情之加盟門市,而行使上開不實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消費者及各該加盟門市對於有效日期判斷之正確性。嗣因「有效日期:104.12.12 」之標示將屆期,丙○○委由李騰玉以同一方式,業務上再製作不實「有效日期:105.02.16 」之標籤貼紙,送交丙○○親自或指示附表所示行為人以相同方式抹除奶油白醬小包裝上原打印之有效日期後,將每10包裝成1 袋,再擺放上開標示「有效日期:105.02.16 」之不實標籤貼紙1 張在夾鏈袋內,並進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派送予附表所示不知情之加盟門市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消費者及各該加盟門市對於奶油白醬有效日期判斷之正確性。丙○○上開所為,致各該加盟門市誤認受贈之奶油白醬並未逾期,而將逾期之奶油白醬製作餐點供消費者食用,致使包含老人、幼童、孕婦、體弱等在內之不特定消費者食用逾期之醬料,曝露於食用逾期食品可能對人體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及排泄系統產生危害之危險中。總計自104 年8 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9 日,應予更正)至105 年1 月11日止,咖啡伴公司共贈送附表所示4150包(起訴書誤載為4140包,應予更正)逾期奶油白醬至各加盟門市,若全數製作餐點供消費者食用,將造成4 千餘人次受害,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陳情,乃函請警方調查,警方進而於105 年1 月12日持原審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咖啡伴公司之高雄分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咖啡伴公司所有預備供丙○○塗改有效日期或贈送予加盟門市之逾期奶油白醬821 包(其中197 包小包裝上打印「2015.08.09」之有效日期,另624 包小包裝上有效日期已遭抹除,均責付予咖啡伴公司保管),與供或預備供丙○○犯罪所用之桶裝酒精2 桶、酒精分裝瓶1 個、奶油白醬標籤1 本、菜瓜布1 個、夾鏈袋1 包等物,因而查獲。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被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89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原審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固承認於上開時地擔任咖啡伴公司高雄分公司經營支援部部長,有親自或指示員工抹除奶油白醬小包裝上原印之有效日期進行改標作業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行,辯稱:鴻德公司有表示奶油白醬之保存期限可以到1 年,但因我們公司的韓國籍幹部明星在要求縮短為半年,所以在小包裝上打印的有效日期只有半年。後來奶油白醬囤貨過多,明星在及呂雅甯問鴻德公司應如何處理,鴻德公司表示奶油白醬在1 年內均可食用,並主動提供新的有效日期標籤貼紙,所以明星在及呂雅甯才主動指示員工將小包裝上原打印的有效日期塗銷,並改附上新的有效日期的標籤,我是被動發現此事後只好同意。之後明星在及呂雅甯離職,我延續他們之前的作法,親自或指示員工塗改奶油白醬的有效日期,又因為奶油白醬庫存過多,為了在1 年之內銷貨完畢,才會舉辦購買派思脆或蜂蜜土司贈送奶油白醬的活動,實際上我們贈送予加盟門市的奶油白醬到105 年2 月以前仍可食用並未逾期,吃了不會影響人體健康云云。而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咖啡伴公司亦否認有何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辯以:我們是韓國境外投資的公司,在台設點須隨時維護品牌商譽,本案之發生,純粹是因為我們公司負責採購之明星在被鴻德公司誤導,將保存期限1 年的奶油白醬縮短為半年,之後鴻德公司還提供新的標籤貼紙給我們,導致我們誤認改標是合法的才為之,又因為本件奶油白醬保存期限原本就是1 年並未逾期,所以我們公司將之贈送予加盟門市,並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云云。經查: (二)不爭執事項之說明: ㈠咖啡伴公司係由韓國咖啡品牌企業Caffebene於103年11月18日在台灣申請核准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為1790萬元,主要經營業務為飲料店業、餐館業,提供Caffebene 商標品牌予附表所示之門市加盟使用,並約定加盟門市所販售之食品原料,僅能向咖啡伴公司購買進貨。咖啡伴公司於103 年12月3 日,在高雄市○○區○○路000 ○000 號設立高雄分公司(已於105 年3 月9 日廢止),咖啡伴公司於接獲加盟門市提出訂購食品原料之需求,即指示高雄分公司向配合之供應廠商訂購原料進貨後派送至各加盟門市。咖啡伴公司指派在高雄分公司任職之人員有:丙○○自104 年1 月起擔任經營支援部部長,負責財物及物流管理業務;明星在(韓國籍人士,已於104 年7 月25日返回韓國)自103 年12月至104 年7 月25日間任職,負責食品開發及採購業務;蘇伯勛自104 年6 月至104 年11月間任職,負責高雄地區物流配送業務;申家偉自104 年7 月1 日至104 年10月21日任職,負責高雄地區物流配送及倉庫管理業務;呂雅甯自103 年12月24日至104 年11月26日間任職,負責原料食品採購業務;汪良安自104 年8 月3 日起任職,負責配送食品原料至全台各門市之業務;許湘婍自104 年11月起任職,負責接收門市訂單、向原料廠商訂貨、倉庫助理等業務乙情,此經被告丙○○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一第81頁反面至82頁、原審卷三第166 頁),核與證人呂雅甯、蘇伯勛、申家偉、汪良安、許湘婍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咖啡伴公司之加盟合約書(見104 年度他字第10710 號卷〈下稱偵二卷〉第62至72頁)、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105 年度偵字第4750號卷〈下稱偵五卷〉第20至21頁、原審卷一第195 頁)、台北市政府105 年3 月9 日府產業商字第10582113800 號、106 年2 月3 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0628520 號函(見原審卷二第41頁、原審卷三第133 至140 頁)存卷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咖啡伴公司加盟門市販售之「鐵板三重起士派思脆」、「起司濃湯土司」等餐點需搭配奶油白醬食用,咖啡伴公司遂推由高雄分公司委託鴻德公司製作每包100 公克、單價31元之奶油白醬。當咖啡伴公司透過網路連線提出訂購之需求,鴻德公司即於接單後,擇期排入生產線製作,並將原料配方及批號、生產日期、份數登載在調配日誌上;製成成品後,再在每小包產品上打印有效日期,每100 小包裝成一紙箱,紙箱外則黏貼載有品名、重量、成份、「保存期限:冷凍-18 ℃,180 天」、「有效日期:標示於包裝上」、「製造商:鴻德公司」、製造地址、電話、原產地等內容之標籤貼紙,再銷售予咖啡伴公司。鴻德公司於104 年2 月9 日生產奶油白醬5100份,並將「2015.08.09」之有效日期蓋印在每小包外包裝上,而於104 年2 月10日銷售予咖啡伴公司;鴻德公司復於104 年2 月13日生產奶油白醬1 萬份,並於104 年2 月16日銷售予咖啡伴公司乙節,業經證人即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證述在卷,並有協議書(見原審卷三第41頁)、手寫整理之奶油白醬生產日期列表(見104 年度他字第10710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89至90頁)、鴻德公司奶油白醬調配日誌(見偵一卷第101 至108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1 月2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1002261號函存卷可憑(見偵二卷第97至98頁),被告丙○○對此亦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127 頁),堪信為真實。 ㈢咖啡伴公司開發及採購部長明星在於104年7月間指示呂雅甯與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協商變更上開奶油白醬有效日期,委由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於業務上指示不知情之鴻德公司行政助理林宜璇,印製其上載有品名、重量、成份、保存期限、「有效日期:104.12.12 」、製造商:鴻德公司、製造地址、電話、原產地等內容之標籤貼紙,送交咖啡伴公司之高雄分公司。咖啡伴公司自104 年8 月10日起,以推出購買1 箱派思脆或1 箱蜂蜜土司即贈送30或40小包奶油白醬之促銷活動,由被告丙○○親自或授意附表所示之蘇伯勛、申家偉、呂雅甯、汪良安、許湘婍之行為人,持菜瓜布噴灑酒精,將奶油白醬小包裝上打印之「2015.08.09」有效日期抹除後,把每10包奶油白醬裝成1 袋,再擺放上開標示「有效日期:104.12.12 」之不實標籤貼紙1 張在夾鏈袋內,即派送予附表所示不知情之加盟門市。嗣因「有效日期:104.12.12 」之標示將屆期,李騰玉於業務上再以同一手法印製提供「有效日期:105.02.16 」之標籤貼紙,由被告丙○○親自或指示附表所示行為人以相同方式抹除奶油白醬小包裝上原打印之有效日期後,將每10包裝成1 袋,再擺放上開標示「有效日期:105.02.16 」之標籤貼紙1 張在夾鏈袋內,並進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派送予附表所示不知情之加盟門市。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陳情,乃函請警方調查,警方進而於105 年1 月12日持原審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咖啡伴公司之高雄分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咖啡伴公司所有之逾期奶油白醬821 包(其中197 包小包裝上印有「2015.08.09」之有效日期,另624 包小包裝上有效日期已遭抹除,均責付予咖啡伴公司保管),與桶裝酒精2 桶、酒精分裝瓶1 個、奶油白醬標籤1 本、菜瓜布1 個、夾鏈袋1 包等物之事實,業經被告丙○○坦白承認(見原審卷一第127 至128 頁、原審卷三第168 頁),核與證人呂雅甯、李騰玉、林宜璇所述之情節一致,且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 年12月9 日高市密衛食字第00000000000 號、104 年12月21日高市密衛食字第00000000000 號、104 年12月28日高市密衛食字第10440347900 號、105 年1 月19日高市密衛食字第10530441500 號函(見偵一卷第1 頁、偵二卷第1 至42頁、偵五卷第8 至17頁)、原審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見偵一卷第14至16頁、第18至24頁、原審卷一第43至46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陳述意見紀錄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查獲照片(見偵一卷第76至83頁)、進銷明細表、銷貨單(見偵一卷第145 至238 頁及外置卷1 冊)存卷可憑,以及桶裝酒精2 桶、酒精分裝瓶1 個、奶油白醬標籤1 本、菜瓜布1 個、夾鏈袋1 包等物扣案可證,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可認定。 (三)本件奶油白醬保存期限應為180天: ㈠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市售包裝食品應標示有效日期」;於102 年4 月24日公布「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提供食品製造業者在評估及訂定其所製造之包裝食品有效日期之參考依據,業者可參考本指引,自行擬定適用之有效日期評估、訂定計畫,以自主管理訂定食品之有效日期,確保食品在有效日期內,無變質、腐敗或其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之情事發生。又訂定食品有效日期時,必須依據食品組成分、製程及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如溫度、濕度及光線等之影響與時間變化之關係,研析出食品劣化曲線,據以推定有效日期,確保食品食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也就是在食品的有效日期內,一定是安全可食用的,且維持它的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以及符合其營養標示。該指引並詳列訂定有效日期應考量之因子及評估之方法步驟,作為業者訂定有效日期之指引,亦做為衛生主管機關針對食品製造業者執行食品有效日期稽查工作之指引與參考。又業者依上開指引訂定有效期限,係廠商對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及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不得擅自延長或更改保存期限,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9 月16日FDA 食字第1041303237號函在卷可按。 ㈡本件奶油白醬係咖啡伴公司委託鴻德公司生產,鴻德公司自應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依據奶油白醬組成分、製程及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如溫度、濕度及光線等之影響與時間變化之關係,研析出食品劣化曲線,據以推定有效日期。觀諸本件奶油白醬之標籤,其上均標示「保存期限:冷凍-18℃,180天」,即便是李騰玉指示林宜璇重新印製之有效日期為104 年12月12日、105 年2 月16日之不實標籤,亦皆記載保存期限為180 天(見偵一卷第21頁、偵五卷第10頁反面之照片),此核與證人李騰玉於105 年1 月12日遭查獲接受偵訊時,證稱:鴻德公司有供應奶油白醬、奶油起士醬及義大利麵醬給咖啡伴公司,鴻德公司在產品上會標示到期日,是從生產日期的180 天之情節相符(見偵一卷第74頁反面),佐以原審函詢鴻德公司關於本件奶油白醬保存期限之問題,經該公司回覆以:鴻德公司為客戶咖啡伴公司製造之奶油白醬有效日期為180 天,該有效日期之決定為依一般產品屬性(冷凍食品)、製造日期及保存方法而訂定有效日期等語,亦有鴻德公司之回函存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210 頁),可見本件奶油白醬之保存期限原本即應為180 天。 ㈢被告丙○○與咖啡伴公司雖一致辯稱:鴻德公司原表示奶油白醬保存期限可至1 年,但因為咖啡伴公司出面洽談之明星在要求縮短,才改為180 天云云。惟證人即與咖啡伴公司接洽製作奶油白醬事宜之鴻德公司主管李騰玉及蔡添灯,均一致證稱:對明星在這個名字完全沒印象,從來沒有與他接洽過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5頁、第97頁反面),此與被告丙○○與咖啡伴公司辯稱本件係由明星在要求鴻德公司縮短保存期限云云,並不相符;又依被告丙○○於第一次警詢中陳稱:關於警方專案小組所封存的奶油白醬正確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我不知道,至於公司有庫存的奶油白醬,是因為104 年11月離職員工呂雅甯口頭告知我,有跟鴻德公司有採購上的問題等語(見警卷第4 頁),可見被告丙○○於查獲時並未提及縮短保存期限之事,苟確有此情,理應在第一時間即提出方是,殊無可能回答不知正確之保存期限;何況鴻德公司生產之奶油白醬,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訂定「保存期限:冷凍-18 ℃,180 天」,係鴻德公司保證期限內其生產奶油白醬品質及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不得擅自延長或更改保存期限,否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 項第7 款及第2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市售包裝食品應標示有效日期,形同具文。由是益徵一開始即約定奶油白醬的保存期限為180 天。 ㈣雖證人李騰玉嗣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改口稱:本件奶油白醬保存期限原應為1 年,係咖啡伴公司的員工要求縮短才改為半年云云,惟觀諸李騰玉之證詞,其先證述:本來保存期限1 年,後來縮短為半年是我決定的,這件事是咖啡伴公司負責人來談的,負責人是男生,今日不在庭;又我不認識在庭的呂雅甯,咖啡伴公司跟我接觸退貨事宜的是呂小姐,但因為電話聯絡,所以從沒碰過面或看過本人;我們販賣奶油白醬給咖啡伴公司之前,鴻德公司沒有替其他客戶製作類似這種醬料的冷凍食品,只有生產冷藏的,這次為咖啡伴公司製作冷凍的奶油白醬是第一次,我真的不記得當初是如何決定保存期限的日期云云(見原審卷三第18、20至21頁);嗣改稱:在咖啡伴公司正式訂購奶油白醬前,我與蔡添灯、呂雅甯及另一人共4 人有一起商討縮短奶油白醬保存期限之事,當初是咖啡伴公司呂雅甯以外另一位員工提到提供越新鮮的給消費者越好,要求將奶油白醬保存期限縮短為半年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4頁反面至25頁),可見其前後針對保存期限縮短由何人決定、咖啡伴公司係何人出面洽談、曾否見過呂雅甯等節所述不一,則其證詞之可信度已有瑕疵;而證人蔡添灯雖附合稱本件有縮短奶油白醬保存期限之情事,惟係證述:鴻德公司除了本件的奶油白醬之外,之前有為家樂福生產類似的冷凍調理包,且公司生產之冷凍及冷藏食品各占一半,當初咖啡伴公司洽談製作奶油白醬時,只有呂雅甯1 人來而已,呂雅甯是跟另家提供原料廠商員工陳俊村一起來我們公司,當時我向呂雅甯表示奶油白醬保存期限可到1 年,呂雅甯說保存期限只要半年就好,不用太長,因為奶油白醬銷很快云云(見原審卷三第94至95頁、第100 頁),此與證人李騰玉證稱鴻德公司從未製作過冷凍調理包、咖啡伴公司人員除呂雅甯前來以外,尚有另一名員工,是該員工表示要縮短保存期限等節大相逕庭;至於證人呂雅甯則證述:我曾與明星在及另名女同事共3 人至鴻德公司與李騰玉討論保存期限之事,當初李騰玉表示奶油白醬可以保存1 年,但明星在覺得時間過長會疏於管理,要求縮短為6 個月就好,當時鴻德公司除李騰玉外,僅有另名小姐在場,沒有其他人在場,鴻德公司是由李騰玉出面表示奶油白醬保存期限是1 年,其他人沒有提到保存期限之事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7頁、第29頁反面、第34頁),經核與李騰玉、蔡添灯前揭所證亦互有出入。苟鴻德公司之李騰玉、蔡添灯確有與咖啡伴公司之員工當面洽談將原訂保存期限由1 年縮短為半年之事,因此為不常發生之事項,證人李騰玉、蔡添灯、呂雅甯理應記憶深刻方是,殊無可能為如此矛盾之證述,由是可見證人李騰玉、蔡添灯、呂雅甯關於縮短保存期限之證述顯非實情,不可採信。佐以證人即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元公司)員工陳俊村證稱:我曾與呂雅甯一同至鴻德公司討論代工咖啡伴公司製造奶油白醬事宜,洽談當時鴻德公司雖有提到一般坊間冷凍醬汁保存期限可以1 年,但沒有特別針對本件奶油白醬的保存期限進行討論,我也沒有聽見咖啡伴公司的職員說要延長或縮短保存期限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05 頁、第108 頁),更可見並無縮短保存期限之事。 ㈤本件鴻德公司所製作奶油白醬之調配日誌記載原料有:綠長春鮮奶油、原味起士醬、亨氏白醬、J01 粉、粗粒黑胡椒等(見偵一卷第101 至108 頁),而上開綠長春鮮奶油、原味起士醬及亨氏白醬之原料均係由開元公司提供,其中原味起士醬之保存期限僅有6 個月乙情,業據證人陳俊村證述:鴻德公司製作之奶油白醬配方明細中鮮奶油、起士醬及白醬是由開元公司提供,其中起士醬之保存期限是6 個月,白醬是2 年,鮮奶油是6 至9 個月,又起士醬及鮮奶油須冷藏,白醬是常溫,開元公司提供原料時,都有標示相關的保存期限等語綦詳(見原審卷三第106 至107 頁),再對照證人李騰玉證述:我們是根據原物料的製造方式、保存條件來訂定奶油白醬的保存期限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6頁),佐以證人呂雅甯亦證稱:李騰玉曾向我表示是依奶油白醬原物料內有效日期最短的,來製定奶油白醬的保存期限等情明確(見原審卷三第30頁),可見本件奶油白醬之保存期限,係依照原料中保存期限最短者來決定,而因原味起士醬之保存期限僅有6 個月,故以此製成之奶油白醬保存期限至多應只有6 個月,亦即180 天。 ㈥至於被告丙○○提出之明星在105年1月15日電子郵件固提及「2014年12月至2015年1 月醬料開發,開元開發人員一起參與,2015年1 月購入及推出,2015年2 月3 月過年與金秀賢活動,相對下銷售量增加,2015年相對於上升的賣出量,因庫存判斷錯誤而引發導致下單數量太多,因銷售量下滑而導致有效期限逼近,因擔心需要報廢大量的庫存所以向製造商鴻德詢問,鴻德回覆,商品的情形,根據製造商設定的不同,來決定有效期限,將商品出貨給顧客之前,是可以變更調整的,製造商主管再次設定了有效日期和再發行了標籤」云云(見原審卷三第4 至8 頁),然此與鴻德回函表示:「公司為咖啡伴公司製造之奶油白醬保存期限為180 天,不會因客戶之要求而延長或縮短保存期限」等語不符(見原審卷二第21 0頁),且衡諸鴻德公司於製作本件奶油白醬時,即將有效日期「2015.08.09」打印於小包裝上,此經證人李騰玉證述明確(見105 年度偵字第2640號卷〈下稱偵四卷〉第22頁),則鴻德公司將印妥有效日期之奶油白醬出貨予咖啡伴公司後,殊無可能容許咖啡伴公司任意調整變更,因為如此一來即失去標示有效日期之意義,是以上開電子郵件所陳內容與常情有悖;又上開電子郵件中提及:「有效期限的設定事由:收到的原料中,以一個最短有效期限的品項為標準做設定(1 年)」,但對照證人陳俊村之證詞,可見原料中保存期限最短為原味起士醬,只有6 個月,則奶油白醬保存期限之設定應為6 個月即180 天方是,而非1 年;再佐以上開電子郵件之內容,支字未提及咖啡伴公司有要求鴻德公司縮短保存期限之情事,僅係說明因有效期限逼近,擔心要報廢大量庫存,才向鴻德公司詢問可否變更調整有效期限,此與被告丙○○及咖啡伴公司一再辯稱係明星在要求鴻德公司縮短保存期限乙節亦不一致,是以上開電子郵件之內容並不足作為有利被告丙○○及咖啡伴公司之認定。另證人李騰玉、蔡添灯及陳俊村固證述市面上奶油白醬保存期限大多為1 年,惟各家配方不同,各自原料原本之保存期限亦不相同,自難據以比附援引認定本件鴻德公司為咖啡伴公司製作的奶油白醬保存期限可達1 年。 ㈦基上事證以觀,可見本件鴻德公司於製作奶油白醬時,所訂定之保存期限自始即為180天,並非1年,而咖啡伴公司亦無要求鴻德公司將保存期限由1年縮短為180天之事;又該奶油白醬的保存期限已於小包裝及外箱上標示明確,被告丙○○身為經營支援部部長,負責物流管理業務,對於奶油白醬之保存期限為180天乙節亦應明知,至為灼然。 (四)又業者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訂定有效期限,係廠商對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及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不得擅自延長或更改保存期限,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9 月16日FDA 食字第1041303237號函在卷可按。咖啡伴公司向鴻德公司訂購上開奶油白醬保存期限為180 天,已如前述,因庫存有效日期為104 年8 月9 日及104 年8 月13日之奶油白醬即將屆期,乃於104 年7 月間,由明星在指示呂雅甯向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協商變更有效日期,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業務上指示不知情之鴻德公司行政助理林宜璇,製印「有效日期:104.12.12 」不實標籤貼紙;嗣明星在、呂雅甯離職後,於104 年12月間因奶油白醬尚有庫存,丙○○指示許湘婍向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要求製作不實有效日期標籤貼紙,由李騰玉於業務上以同一方法製作「有效日期:105.02.16 」不實標籤貼紙交付咖啡伴公司使用等情,此據被告丙○○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呂雅甯、李騰玉、林宜璇、許湘婍證述相符,此部分自堪認定。又咖啡伴公司向鴻德公司訂購上開奶油白醬及更改有效日期標籤貼紙,均與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接洽,並指示該公司行政助理林宜璇製作不實有效日期標籤貼紙等情,亦經證人李騰玉、丙○○、呂雅甯、許湘婍、林宜璇等人證述明確,足認李騰玉係代表鴻德公司與咖啡伴公司執行上開業務之人,李騰玉明知上開奶油白醬有效日期分別為104 年8 月9 日及104 年8 月13日,於業務上製作不實之有效日期為104 年12月12日及105 年2 月16日之標籤貼紙,應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雖證人李騰玉於原審證稱:未經鴻德公司授權更改製作有效日期標籤貼紙云云,鴻德公司亦函覆未授權李騰玉提供延長有效日期標籤貼紙給客戶云云。惟查,咖啡伴公司人員無論被告丙○○或呂雅甯、許湘婍等人向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要求更改有效日期,李騰玉並未拒絕,僅表示奶油白醬送回鴻德公司重新打印有效日期,必須解凍恐影響品質,並建議咖啡伴公司人員自行以酒精塗抹有效日期,另製作不實有效日期標籤貼紙供咖啡伴公司使用;李騰玉從未向咖啡伴公司人員表示未經鴻德公司授權;況被告丙○○、呂雅甯、許湘婍等咖啡伴公司人員,倘有冒用鴻德公司名義偽造有效日期標籤貼紙,自無向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要求偽造之理,自難認被告丙○○有偽造之犯意。證人李騰玉上開證述及鴻德公司函覆,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被告丙○○明知委託鴻德公司生產之奶油白醬,保存期限為180 天,且李騰玉交付、「有效日期:104.12.12 」、「有效日期:105.02.16 」之標籤貼紙,係業務上製作不實之文書,卻仍親自或指示附表所示之行為人,抹除奶油白醬原打印之有效日期進行改標作業乙情,此經證人蘇伯勛證述:我們每天都要用LINE向丙○○回報有進行「Label 」標籤作業,丙○○甚至會質疑為何改標動作太慢,我跟她說明這是冷凍食品要用酒精擦,一個一個慢慢來,非常吃力,所以時間很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0頁、第82頁),證人申家偉證述:丙○○巡視倉庫時,不止一次看見我們在冷凍倉庫旁塗改標籤,我們每天也要向丙○○回報工作內容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7頁、第89至90頁),證人許湘婍證述:丙○○在出貨前有跟我指示需要確實把原本印在奶油白醬上的有效日期擦掉,附上新的標籤,丙○○也有要求我打電話給鴻德公司,要他們提供新的有效日期標籤,另我有看過丙○○親自塗改奶油白醬的有效日期等語(見偵一卷第55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71 頁、第173 頁反面、第175 頁),證人汪良安證述:丙○○曾指使我將奶油白醬上的有效日期擦掉,而我之前在進行改標作業時,丙○○也有過來看,丙○○曾跟我確認在出貨前要將新的有效日期標籤放在夾鏈袋內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8 頁、第181 頁),證人呂雅甯證述:丙○○對於竄改保存期限工作知情,因為員工每天都要用LINE回報工作項目給丙○○,如果員工有做竄改標籤工作的話,就會傳送「標籤作業(韓文)」到公司群組,且丙○○偶爾會去倉庫巡視,所以知道此事等語明確(見偵一卷第267 至270 頁、原審卷三第30頁反面至31頁),堪信屬實。 (六)被告丙○○雖辯稱係明星在及呂雅甯先指示員工抹除有效日期進行改標作業,其被動發現後才依循往例而為云云。惟查,本件咖啡伴公司於104 年初委由韓國明星金秀賢代言,當時生意很好,預估可能會一直紅下去,所以向鴻德公司訂購大量奶油白醬,後來生意開始慘淡,造成大量囤貨乙情,此經證人蘇伯勛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77頁),且有上開明星在出具的電子郵件存卷足憑(見原審卷二第210 頁),可見咖啡伴公司因誤判情勢而向鴻德公司訂購過多的奶油白醬,以致於有效日期104 年8 月9 日屆至時仍有大批囤貨。次以,被告丙○○於案發期間擔任咖啡伴公司之高雄分公司經營支援及物流管理部部長,是該分公司主管,咖啡伴公司的倉庫每星期會作重點式的盤點,由員工書寫報廢食品提案書,經丙○○部長批示核可後,再將逾期商品丟棄銷毀等節,業經證人許湘婍證述:逾期食品由我寫報廢食品提案書,由部長丙○○批示核可後,我再告知負責倉庫管理的汪良安與王士嘉,由他二人丟棄等語綦詳(見警卷第8 至12頁),核與證人汪良安證述:丙○○負責管理這個部門,一直是我們的上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3 頁),以及證人即時任咖啡伴公司高雄分公司倉庫管理員之王士嘉證述:丙○○是部長,高雄分公司之營運及所有決策都由她決定,我是倉庫管理員,負責集中過期產品待核准報廢後再丟棄,而我從擔任倉庫管理員以來,一直將有效日期為104 年8 月9 日之逾期奶油白醬集中擺放在冷凍庫內,但始終未見核准銷毀等情相符(見警卷第18頁反面至19頁、偵一卷第47頁反面),足見被告丙○○負責高雄分公司進貨、倉庫管理及逾期品之銷毀等業務,是以其對於原訂有效日期為104 年8 月9 日之奶油白醬屆期仍有大批囤貨乙節,理應知之甚詳,殊無可能毫無所悉,待看見員工塗改有效日期才知情;又被告丙○○顯然對於逾期之奶油白醬另有安排活動欲作為贈品銷貨予加盟門市,才遲未核准逾期奶油白醬之銷毀程序。再者,案發期間咖啡伴公司高雄分公司之營運及決策都需由被告丙○○批准決定,而明星在只是韓籍代理幹部,負責向台籍員工呂雅甯等人下令之事實,分據證人申家偉、蘇伯勛於警、偵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5頁反面、偵一卷第240 至242 頁、第254 至256 頁),而證人汪良安亦稱咖啡伴公司內部長之地位比幹部高階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4 頁);復佐以證人呂雅甯證述:因進貨過多,導致有效日期104 年8 月9 日的奶油白醬屆期仍未銷出,明星在要我去向鴻德公司詢問可否退回鴻德公司重新打印有效日期,李騰玉以必須解凍才能重新打印,會影響品質不宜,後來明星在與我及李騰玉商量,由李騰玉提供有效日期為104 年12月12日之標籤貼紙給我們進行改標作業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8至29頁)。況且明星在於104 年7 月25日即返回韓國,而呂雅甯亦於104 年11月26日離職,被告丙○○於104 年12月間仍指示許湘婍向李騰玉要求加印有效日期為105 年2 月16日之標籤貼紙等情,益徵本件關於塗改有效日期及贈送逾期奶油白醬之活動均係由被告丙○○主導而為,至為灼然。 (七)被告丙○○贈送逾期奶油白醬予附表所示加盟門市之犯罪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㈠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同法第44條第1 項本文及第2 款則規定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15條第1 項』、第4 項或第16條規定。」;又同法第15條第1 項本文及第8 款規定內容則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析言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定禁止規定之態樣,就關於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者,係以「贈送」為「構成要件行為」;以「逾有效日期」食品為「構成要件客體」,並經第4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引為構成要件之一部後,進而成為同法第49條第2 項所定犯罪之構成要件內涵。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就本件而言,其關於「有第44條」之行為,即指「有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並為隨後受評價是否有「情節重大」情形之對象,除前述「構成要件客體」,即「逾有效日期」食品之狀態及程度外,原應包含對「構成要件行為」,即個案中用為「贈送」之手段、方式及對象選擇之評價。申言之,其依行為人於個案中用為實施贈送行為之手段、方式,選擇作為贈送之對象等,直接影響行為對法益所生危險高低之作用及表現,均為其供評價是否達於「情節重大」之情節元素。又所謂「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應認凡存在損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者,即足以成立;此等具體危險,應指客觀上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造成人體罹病、死亡等健康受損之實害為必要,而僅須有發生實害之蓋然性為已足,且應就個別案情及證據資料,依社會一般之觀念,客觀判定此等具體危險之存否。 ㈡次按「一般逾有效期限之食品,除非可直接經由感官方式察覺,否則以目前檢驗技術尚難全面檢驗食品逾期後之所有變化,自然無法確認該食品是否逾期,亦無法確認經食用該逾期食品是否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食品之有效期限為食品品質與安全管理上的依據,並非食品一定會變質而致食用後會對人體造成健康之危害或影響的臨界點。亦即逾期之食品難以被舉證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但已觸犯相關之食品安全法規」等情,此固經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以105 年9 月7 日食研檢字第1050004132號函覆在卷(原審卷二第158 頁)。惟經原審向台灣毒物學學會函詢,該會則以105 年10月4 日台灣毒物(康)字第00033 號、106 年1 月4 日台灣毒物(康)字第00040 號函覆:「查食品『有效期限』標示之作用,在於利用科學檢驗方法,評斷食品品質安全無虞之範圍、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間,藉以保障食用者之健康不受影響。食品如逾有效期限,因無法確保食品完全未變質、腐壞或產生其他變化,自有致人體健康危害之虞,尤以奶、蛋及海鮮等食品為甚。食品放置超過有效期限者,即可能對人體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及排泄系統等產生危害,且逾期時間越久,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越大」、「奶油白醬之保存期限應以多久為宜,須以該產品原始出廠後所設定保存期限為原則,此乃科學實驗併加經驗法則計算之經果,不得任意竄改或以其他保存方式主張期限之變更」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2 頁、原審卷三第77頁),由此可見食品「有效日期」標示之作用,係在利用科學檢驗方法,評斷食品品質安全無虞之範圍、界定食品得以安全食用之期間,藉以保障食用者之健康不受影響,則食品存放之時間一經逾越有效日期而再予食用,不論其保存之方法是否適當,要均無解其對人體健康已經存在高低不等之風險,並與時俱增。而其風險高低除與逾期時間久暫、保存方式均有關聯外,猶應考量不同消費者個人身體狀況條件所能承受風險之能力,非可一概而論。是就其風險之控制,尚有賴消費者依其對個人身體狀況、健康條件之認識,本於對該食品逾期時間久暫及保存狀況之正確認識,方能就食用與否作成適當之風險評估,避免因錯誤之評估致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危害。則就同樣屬於「贈送」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言,如個案中行為人用為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手段及方式,係以誤導消費者對於該有效日期或逾期時間長短為錯誤認識之方式所為者,則不論就「構成要件客體」於客觀上實際逾期時間之長短如何,要均已經造成消費者本於個人對健康狀況及身體條件之認識,對照其就食用該食品所能承受之極限時間與風險評估發生錯誤。則其以此方式所為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對於法益造成受侵害之風險昇高即至為顯明,自應認為情節重大,並因此情節重大之作為,確有致使消費者因陷於上開錯誤而食用已逾越其承受能力之有害物質,並造成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危害結果之高度概然性,自已構成前開法條規定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等構成要件之規定。 ㈢被告丙○○明知奶油白醬保存期限為180 天,咖啡伴公司委託鴻德公司於104 年2 月9 日製作之奶油白醬,係於104 年8 月9 日屆期,詎104 年8 月9 日屆期時仍有囤貨未出,竟為求銷耗庫存,於取得李騰玉交付有效日期為104 年12月12日之標籤後,親自或指示員工將逾期奶油白醬小包裝上原打印之「2015.08.09」有效日期抹除,再擺放保存期限為104 年12月12日之標籤貼紙,嗣因有效日期104 年12月12日之標示將屆期,又要求李騰玉再印製有效日期105 年2 月16日之標籤而予以擺放,再予以贈送,其贈送逾期奶油白醬之行為,係以變更原本奶油白醬正確記載之有效日期,使不知情之加盟門市對於該食品效期正確屆至時點之認識發生錯誤,造成加盟門市誤認為受贈的奶油白醬並未逾期,而將逾期之奶油白醬製作餐點供消費者食用,致使包含老人、幼童、孕婦、體弱等在內之不特定消費者食用逾期之醬料,曝露於食用逾期食品可能對人體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及排泄系統產生危害之危險中,所為已有發生實害之高度蓋然性;更何況咖啡伴公司要求加盟門市僅能向其進貨,致各該加盟門市僅能依咖啡伴公司提供之逾期奶油白醬製作餐點供消費者食用,且本件改標之奶油白醬共計4150包,若全數製作成餐點供消費者食用,將造成4 千餘人次受害,自堪認定其行為已經達到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具體危險要件。然因本件查扣之逾期奶油白醬未經送驗,此有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7 月18日嘉市衛食字第1050003889號函(見原審卷二第5 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7 月18日FDA 南字第1052900186號函(見原審卷二第6 頁)、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5 年7 月14日屏衛食字第10531974400 號函(見原審卷二第13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7 月18日高市衛食字第10535182200 號函(見原審卷二第14至15頁)、台北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7 月1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7717500 號函(見原審卷二第18頁)存卷可憑,是尚無證據證明該等逾期奶油白醬已確實產生有害人體健康之成分,從而被告丙○○贈送逾期奶油白醬之行為,雖已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具體危險要件,惟尚未達「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實害程度,不構成同項後段之罪,附此敘明。 ㈣至於鴻德公司固陳報其製作奶油白醬之機器中文操作手冊及傳票、食品微生物檢驗記錄表,主張其為被告咖啡伴公司製作之奶油白醬出廠時成品業經檢驗合格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9至32頁),惟此僅能證明奶油白醬於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標準,並無法因而認定逾180 天之保存期限後仍符合標準。另證人蔡添灯雖證稱鴻德公司製作之奶油白醬包裝上印製之保存期限是180 天,實際上在冷凍-18 ℃的情況下可保存1 年,所以超過180 天至1 年期間仍可食用,並不會產生人體危害云云(見原審卷三第99頁反面),然本件奶油白醬於出貨前進行抹除有效日期改標作業時,需自冷凍庫中取出置於室溫下始能進行,又因為是冷凍食品要用酒精擦拭,所以很耗時乙情,業據證人蘇伯勛、申家偉、許湘婍、汪良安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82頁、第91頁、第175 頁反面、第179 頁),是以被告咖啡伴公司派送予附表所示加盟門市之逾期奶油白醬並非全程均經冷凍保存,則其品質極有可能產生變化;況蔡添灯自承其學歷為國中畢業,本件奶油白醬的成分只有李騰玉知道,其是憑多年實務經驗及個人感覺判斷只要是冷凍食品均可保存1 年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3至94頁、第101 頁反面),可見蔡添灯針對奶油白醬之保存期限何以能達到1 年,僅係單憑其主觀之認定,毫無任何合理根據,甚至對於該奶油白醬之成分完全不瞭解,則其所述自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丙○○、咖啡伴公司之認定。 (八)綜上所述,被告丙○○、咖啡伴公司之辯解均不可採,本件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丙○○部分: ㈠查被告丙○○明知咖啡伴公司訂購奶油白醬有效日期即將屆滿,由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於業務上製作不實之有效日期標籤貼紙,供被告丙○○使用於附表所示逾有效日期之奶油白醬作為贈品之行為,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 ㈡被告丙○○與明星在、李騰玉及附表編號1 至55所示參與者,就業務上製作不實「有效日期104.12.12 」標籤貼紙,以贈送逾有效日期之奶油白醬部分;被告丙○○與李騰玉及附表編號56至66所示參與者,就業務上製作不實「有效日期105.02.16 」標籤貼紙,以贈送逾有效日期之奶油白醬部分,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丙○○雖非鴻德公司人員無業務關係,然其既與具有該等業務關係之李騰玉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丙○○與李騰玉利用不知情之林宜璇製作不實之有效日期標籤貼紙,為間接正犯。又業務上製作不實有效日期標籤貼紙後進而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次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229號判決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係以有同法第44條之行為為其內涵,而依第44條第1 項規定之處罰內容,除罰鍰外,既規定為「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顯係針對食品業者所為,依其規範對象之性質,自堪認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已預定有反覆實行之多數同種類行為,是本件被告丙○○因執行其業務,反覆多次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罪名之犯行,自應認為成立集合犯實質一罪之性質。 ㈣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丙○○雖兼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然查其係本於同一將逾期食品贈送予加盟門市之目的而為,彼此行為間具客觀相關性及時空密接性,可視為一行為,應得論以想像競合犯。 ㈤被告丙○○犯上開犯行,均係執行被告咖啡伴公司業務,並均係為了將逾有效日期之奶油白醬贈送予加盟門市之同一目的所為,除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應認為係集合犯而成立包括一罪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亦均係在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本於上開同一目的所為,應認為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丙○○係本於同一贈送逾期食品予加盟門市之目的,而犯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共同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應認為係以一整體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以共同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 (二)被告咖啡伴公司部分: 被告咖啡伴公司部分,因其受僱人即被告丙○○(及附表所示之行為人)執行業務,而犯前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已如上述,自應就被告咖啡伴公司依同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被告咖啡伴公司部分: 原審就被告咖啡伴公司部分,認罪證明確,因而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第5項規定,並審酌被告咖啡伴公司因奶油白醬囤貨過多,為出清囤貨,減少損失,並為促銷「鐵板三重起士派思脆」等其他產品,要求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業務上製作不實有效日期標籤貼紙,以逾有效日期之奶油白醬作為促銷贈品予附表所示各該加盟門市,置消費者權益於不顧,且贈送逾有效日期之奶油白醬有4150包,數量甚鉅,所為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對於法益所生侵害之程度非輕,及咖啡伴公司資本額為1790萬元,以逾有效日期奶油白醬作為贈品之促銷活動銷售金額為401365元;於案發後有於官方臉書網站發文道歉,並張貼公告接受消費者辦理退費,且進而與高雄文化店、高雄楠梓店、屏東恆春店之加盟門市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見105 年度偵字第2637號卷〈下稱偵三卷〉第27至29頁之和解書、原審卷二第134 至143 頁之網頁資料及電子郵件),諭知科罰金200 萬元。並敘明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中請求沒收犯罪所得401365元云云,惟查該金額係被告咖啡伴公司出售派思脆或蜂蜜土司予附表所示加盟門市所取得之對價,並非不法所得,本件被告咖啡伴公司係以贈送之方式將逾期之奶油白醬提供予附表所示加盟門市,故並無犯罪所得可供沒收。本院經核原審已敘述其認定被告咖啡伴公司部分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理由,且原審之科處罰金已審酌前開等情及刑法第58條規定等一切情狀,為其量刑責任之基礎,其認事用法皆無違誤,科處罰金金額亦稱妥適,並無任何偏重不當或違法之處。被告咖啡伴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丙○○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認此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咖啡伴公司食品開發及採購部之韓國籍幹部明星在係104年7月25日離職返回韓國,有入出境資訊連絡作業查詢表可按,原判決認明星在任職至104 年10月間,尚有未合。⒉被告丙○○等咖啡伴公司人員洽請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印製不實之有效日期標籤貼紙,係基於共同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並無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原判決認此部分被告丙○○係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被告丙○○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揭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丙○○為韓國籍人,因德國籍配偶來台工作,隨同移居台灣,並取得居留權,應徵至咖啡伴公司高雄分公司擔任經營支援部部長,負責高雄分公司之財物及物流管理業務,因逾有效日期奶油白醬囤貨過多,基於出清囤貨減少損失,並為促銷「鐵板三重起士派思脆」等其他產品,要求鴻德公司副理李騰玉業務上製作不實有效日期標籤貼紙,以逾有效日期之奶油白醬,作為促銷贈品予附表所示各該加盟門市,置消費者權益於不顧,且贈送逾有效日期之奶油白醬有4150包,數量甚鉅,所為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對於法益所生侵害之程度非輕,實不足取;惟念被告丙○○前無犯罪紀錄,本件犯罪時間係自104 年8 月10日起至105 年1 月11日止,期間約5 個月,竄改後之奶油白醬保存期限至多延長約6 個月,且係以無償贈與之方式派送逾期奶油白醬予各該加盟門市,並非出售牟利,尚無犯罪所得,又犯後坦承更改有效日期部分之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已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學歷為大學畢業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有期徒刑10月,以資懲儆。 ㈢查被告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此次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受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於案發後咖啡伴公司於官方臉書網站發文道歉,並張貼公告接受消費者辦理退費,且進而與高雄文化店、高雄楠梓店、屏東恆春店之加盟門市達成和解,又咖啡伴公司高雄分公司於105 年結束營業,被告丙○○業已離職,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惟審酌被告丙○○於本件違法有危害消費大眾健康之虞及為建立其正確法治觀念,使其牢記本案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3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以期符合緩刑目的,用啟自新。 ㈣至於公訴意旨另請求對被告丙○○宣告驅逐出境云云。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 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斟酌被告丙○○係韓國籍人,因德國籍配偶來台工作,其與配偶及2 名子女均取得在台居留權,有被告丙○○等居留證在卷可查,又其所犯之罪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贈送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其犯罪態樣並非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暴力犯罪,且咖啡伴公司高雄分公司於105 年結束營業,被告丙○○業已離職,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於權衡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後,認本件尚無對被告丙○○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不為此宣告。 ㈤沒收之說明: ⒈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於被告丙○○行為後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5 年6 月22日公布,各該相關規定依刑法施行法增訂之第10條之3 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自應適用新修正之法律。又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而分公司則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人格與獨立財產,是以警方在被告咖啡伴公司之高雄分公司所查扣財物,均係屬被告咖啡伴公司所有,核先敘明。 ⒉本件責付被告咖啡伴公司保管之逾期奶油白醬共821 包(其中197 包小包裝上打印「2015.08.09」之有效日期,另624 包小包裝上原打印之有效日期已遭抹除),均係預備供被告丙○○塗改有效日期或贈送予加盟門市之物,而扣案酒精2 桶、酒精分裝瓶1 個、奶油白醬標籤1 本、菜瓜布1 個、夾鏈袋1 包,則分係供或預備供被告丙○○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所用之物,且上開物品皆屬被告咖啡伴公司所有而無正當理由提供者,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規定,均為沒收之諭知。 ⒊至於警方於查獲本案時,另扣得被告咖啡伴公司所有之起士醬標籤、104 年8 月起至105 年1 月12日銷貨單等物,因該等物品與被告丙○○上開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故無庸諭知沒收;又警方在鴻德公司扣得貨品銷退貨統計表、起士醬及奶油白醬標籤、客戶銷退貨明細表、鴻德公司調配日誌等物,因該等物品均屬鴻德公司所有,均無沒收之必要;至於警方在台北微風松高加盟門市查得標示有效日期為「2015.08.09」之奶油白醬1 小包,因該物品並未經被告丙○○抹除有效日期,且屬該加盟門市有正當理由取得之物,故亦不得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除涉犯上開犯行外,另與蘇伯勛、申家偉、呂雅甯、汪良安、許湘婍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4 年8 月10日起,以推出購買1 箱派思脆(新台幣1350元)或一箱蜂蜜土司(1520元)即贈送30或40小包奶油白醬之活動為詐術,致使附表所示不知情之加盟門市陷於錯誤而付款購買,共計詐得401365元,因認被告丙○○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書原記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丙○○另涉有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丙○○之供述,證人即附表所示加盟門市代表人己○○、甲○○、乙○○、丁○○、戊○○、辛○○、庚○○等人之證述,咖啡伴公司奶油白醬、派思脆及蜂蜜土司之進銷明細表與銷貨單等件為據。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詐騙加盟門市之犯意等語。 (四)經查:被告丙○○自104年8月10日起,推出向咖啡伴公司購買1箱派思脆或1箱蜂蜜土司即贈送30或40小包奶油白醬之活動,而將附表所示之奶油白醬搭配贈送予附表所示之加盟門市乙節,此經被告丙○○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三第168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加盟門市屏東恆春店代表人己○○、台中遠百店代表人甲○○、台北微風松高店代表人乙○○、高雄楠梓店代表人丁○○、高雄遠百店代表人戊○○、嘉義店代表人辛○○、高雄文化店代表人庚○○等人所述相符(見偵二卷第101 至102 頁),並有奶油白醬、派思脆及蜂蜜土司之進銷明細表與銷貨單存卷可憑(見偵一卷第145 至238 頁及外置卷1 冊),堪認上開奶油白醬確係被告丙○○無償贈與附表所示之加盟門市。本件附表所示加盟門市交付財物予咖啡伴公司之目的,係購買派思脆或蜂蜜土司,就奶油白醬之部分並未受騙交付財物,亦無受有損害,則被告丙○○針對此部分之行為自難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 (五)綜上,被告丙○○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核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證人認被告丙○○此部分犯行若成立,與本院認定前揭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第5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周青玉 附表: ┌──┬──────┬──────────┬──────────┬─────────┐ │編號│行使偽造之標│贈送品項及出售品項 │行使偽造之標籤貼紙及│與丙○○共同行使偽│ │ │籤貼紙及贈送│ │贈送逾期食品之對象(│造標籤貼紙及贈送逾│ │ │逾期食品之日│ │加盟門市) │期食品之行為人( │ │ │期(民國)/ │ │ │●代表有參與) │ │ │卷證出處 │ │ ├─┬─┬─┬─┬─┤ │ │ │ │ │蘇│申│呂│汪│許│ │ │ │ │ │伯│家│雅│良│湘│ │ │ │ │ │勛│偉│甯│安│婍│ ├──┼──────┼──────────┼──────────┼─┼─┼─┼─┼─┤ │1 │104年8月10日│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遠百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5頁、第196│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新光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2 │104年8月12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5頁、第161│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196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3 │104年8月14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中遠百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5頁、第161│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頁、第196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50包 │台北微風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忠孝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楠梓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4 │104年8月17日│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林森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5至146頁、│銷售派思脆 │ │ │ │ │ │ │ │ │第161頁、第 ├──────────┼──────────┤ │ │ │ │ │ │ │196頁)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5 │104年8月18日│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北微風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6頁、第162│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197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北忠孝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中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6 │104年8月19日│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6頁、第162│銷售派思脆 │ │ │ │ │ │ │ │ │頁、第197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7 │104年8月21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6頁、第162│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至163頁、第 ├──────────┼──────────┤ │ │ │ │ │ │ │197頁) │贈送奶油白醬60包 │高雄巨蛋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北忠孝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8 │104年8月24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7頁、第163│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198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9 │104年8月25日│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中遠百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7頁、第163│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198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0 │104年8月26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巨蛋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7頁、第163│銷售派思脆 │ │ │ │ │ │ │ │ │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11 │104年8月28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7至148頁、│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第163至164頁├──────────┼──────────┤ │ │ │ │ │ │ │、第198頁)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巨蛋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新光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50包 │台北忠孝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2 │104年8月29日│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巨蛋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8頁、第164│銷售派思脆 │ │ │ │ │ │ │ │ │頁) │ │ │ │ │ │ │ │ ├──┼──────┼──────────┼──────────┼─┼─┼─┼─┼─┤ │13 │104年8月31日│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林森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8頁、第164│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198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巨蛋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北忠孝店 │ │ │ │ │ │ ├──┼──────┼──────────┼──────────┼─┼─┼─┼─┼─┤ │14 │104年9月1日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中遠百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8頁、第199│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頁) │ │ │ │ │ │ │ │ ├──┼──────┼──────────┼──────────┼─┼─┼─┼─┼─┤ │15 │104年9月2日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8頁、第165│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199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16 │104年9月4日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北微風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9頁、第165│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199至 ├──────────┼──────────┤ │ │ │ │ │ │ │200頁)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中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巨蛋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新光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17 │104年9月7日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9頁、第165│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0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70包 │高雄巨蛋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8 │104年9月8日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忠孝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49頁、第166│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0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中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19 │104年9月9日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林森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0頁、第166│銷售派思脆 │ │ │ │ │ │ │ │ │頁、第200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20 │104年9月11日│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北忠孝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0頁、第166│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0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70包 │台中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巨蛋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新光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21 │104年9月14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巨蛋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66頁、第201│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 │ │ │ │ │ │ │ │ ├──┼──────┼──────────┼──────────┼─┼─┼─┼─┼─┤ │22 │104年9月15日│贈送奶油白醬50包 │台北微風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67頁、第201│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 │ │ │ │ │ │ │ │ ├──┼──────┼──────────┼──────────┼─┼─┼─┼─┼─┤ │23 │104年9月16日│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67頁、第201│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24 │104年9月18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忠孝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1頁、第167│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1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巨蛋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70包 │高雄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25 │104年9月21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遠百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1頁、第168│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2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26 │104年9月22日│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北忠孝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1頁、第168│銷售派思脆 │ │ │ │ │ │ │ │ │頁) │ │ │ │ │ │ │ │ ├──┼──────┼──────────┼──────────┼─┼─┼─┼─┼─┤ │27 │104年9月25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1頁、第168│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2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巨蛋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新光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28 │104年9月26日│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69頁、第202│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 │ │ │ │ │ │ │ │ ├──┼──────┼──────────┼──────────┼─┼─┼─┼─┼─┤ │29 │104年9月29日│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巨蛋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69頁、第203│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 │ │ │ │ │ │ │ │ ├──┼──────┼──────────┼──────────┼─┼─┼─┼─┼─┤ │30 │104年10月2日│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2頁、第169│銷售派思脆 │ │ │ │ │ │ │ │ │頁、第203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文學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31 │104年10月5日│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2頁、第170│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頁、第203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32 │104年10月7日│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2至153頁、│銷售派思脆 │ │ │ │ │ │ │ │ │第170頁、第 ├──────────┼──────────┤ │ │ │ │ │ │ │203頁)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33 │104年10月8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3頁、第170│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4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34 │104年10月12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巨蛋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153頁、第170├──────────┼──────────┤ │ │ │ │ │ │ │頁、第204頁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35 │104年10月13 │贈送奶油白醬50包 │台北微風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53頁、第171│ │ │ │ │ │ │ │ │ │頁、第204頁 │ │ │ │ │ │ │ │ │ │) │ │ │ │ │ │ │ │ ├──┼──────┼──────────┼──────────┼─┼─┼─┼─┼─┤ │36 │104年10月14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巨蛋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153頁、第204│ │ │ │ │ │ │ │ │ │頁) │ │ │ │ │ │ │ │ ├──┼──────┼──────────┼──────────┼─┼─┼─┼─┼─┤ │37 │104年10月16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楠梓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153頁、第205│ │ │ │ │ │ │ │ │ │頁) │ │ │ │ │ │ │ │ ├──┼──────┼──────────┼──────────┼─┼─┼─┼─┼─┤ │38 │104年10月19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林森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154頁、第205│ │ │ │ │ │ │ │ │ │頁) │ │ │ │ │ │ │ │ ├──┼──────┼──────────┼──────────┼─┼─┼─┼─┼─┤ │39 │104年10月20 │贈送奶油白醬50包 │台北微風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54頁、第171│ │ │ │ │ │ │ │ │ │頁、第205頁 │ │ │ │ │ │ │ │ │ │) │ │ │ │ │ │ │ │ ├──┼──────┼──────────┼──────────┼─┼─┼─┼─┼─┤ │40 │104年10月21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林森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154頁、第172│ │ │ │ │ │ │ │ │ │頁) │ │ │ │ │ │ │ │ ├──┼──────┼──────────┼──────────┼─┼─┼─┼─┼─┤ │41 │104年10月23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巨蛋店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154頁、第172├──────────┼──────────┤ │ │ │ │ │ │ │頁)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42 │104年10月26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楠梓店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154頁、第206│ │ │ │ │ │ │ │ │ │頁) │ │ │ │ │ │ │ │ ├──┼──────┼──────────┼──────────┼─┼─┼─┼─┼─┤ │43 │104年10月27 │贈送奶油白醬5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54頁、第172│ │ │ │ │ │ │ │ │ │頁、第206頁 │ │ │ │ │ │ │ │ │ │) │ │ │ │ │ │ │ │ ├──┼──────┼──────────┼──────────┼─┼─┼─┼─┼─┤ │44 │104年10月30 │贈送奶油白醬70包 │高雄巨蛋店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54頁、第173│ │ │ │ │ │ │ │ │ │頁、第206頁 │ │ │ │ │ │ │ │ │ │) │ │ │ │ │ │ │ │ ├──┼──────┼──────────┼──────────┼─┼─┼─┼─┼─┤ │45 │104年11月2日│贈送奶油白醬70包 │高雄楠梓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5頁、第173│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6頁 │ │ │ │ │ │ │ │ │ │) │ │ │ │ │ │ │ │ ├──┼──────┼──────────┼──────────┼─┼─┼─┼─┼─┤ │46 │104年11月3日│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微風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5頁、第173│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6頁 │ │ │ │ │ │ │ │ │ │) │ │ │ │ │ │ │ │ ├──┼──────┼──────────┼──────────┼─┼─┼─┼─┼─┤ │47 │104年11月9日│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遠百店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5頁、第174│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7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48 │104年11月10 │贈送奶油白醬50包 │台北微風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55頁、第174│ │ │ │ │ │ │ │ │ │頁、第207頁 │ │ │ │ │ │ │ │ │ │) │ │ │ │ │ │ │ │ ├──┼──────┼──────────┼──────────┼─┼─┼─┼─┼─┤ │49 │104年11月11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楠梓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155頁、第174├──────────┼──────────┤ │ │ │ │ │ │ │頁、第207頁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文學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50 │104年11月13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楠梓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155至156頁、├──────────┼──────────┤ │ │ │ │ │ │ │第174至175頁│贈送奶油白醬5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51 │104年11月16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中遠百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156頁、第175├──────────┼──────────┤ │ │ │ │ │ │ │頁、第208頁 │贈送奶油白醬5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52 │104年11月19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微風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6頁) │ │ │ │ │ │ │ │ ├──┼──────┼──────────┼──────────┼─┼─┼─┼─┼─┤ │53 │104年11月23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高雄林森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156頁、第175│ │ │ │ │ │ │ │ │ │頁) │ │ │ │ │ │ │ │ ├──┼──────┼──────────┼──────────┼─┼─┼─┼─┼─┤ │54 │104年11月24 │贈送奶油白醬70包 │台中遠百店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56頁、第175│ │ │ │ │ │ │ │ │ │頁、第208頁 │ │ │ │ │ │ │ │ │ │) │ │ │ │ │ │ │ │ ├──┼──────┼──────────┼──────────┼─┼─┼─┼─┼─┤ │55 │104年11月27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林森店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 │ │ │ │ │ │ │ │ │156頁、第209│ │ │ │ │ │ │ │ │ │頁) │ │ │ │ │ │ │ │ ├──┼──────┼──────────┼──────────┼─┼─┼─┼─┼─┤ │56 │104年12月1日│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6頁、第176│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09頁 │ │ │ │ │ │ │ │ │ │) │ │ │ │ │ │ │ │ ├──┼──────┼──────────┼──────────┼─┼─┼─┼─┼─┤ │57 │104年12月22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台中遠百店 │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57頁、第179│ │ │ │ │ │ │ │ │ │頁、第212頁 │ │ │ │ │ │ │ │ │ │) │ │ │ │ │ │ │ │ ├──┼──────┼──────────┼──────────┼─┼─┼─┼─┼─┤ │58 │104年12月25 │贈送奶油白醬4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57頁、第180├──────────┼──────────┤ │ │ │ │ │ │ │頁、第213頁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中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59 │104年12月28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遠百店 │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157頁、第180│ │ │ │ │ │ │ │ │ │頁) │ │ │ │ │ │ │ │ ├──┼──────┼──────────┼──────────┼─┼─┼─┼─┼─┤ │60 │104年12月29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丹苑恆春店 │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157頁、第180├──────────┼──────────┤ │ │ │ │ │ │ │頁、第213頁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中遠百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110包( │嘉義店 │ │ │ │ │ │ │ │ │起訴書誤為1100包) │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61 │104年12月30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文化店 │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158頁、第180│ │ │ │ │ │ │ │ │ │頁) │ │ │ │ │ │ │ │ ├──┼──────┼──────────┼──────────┼─┼─┼─┼─┼─┤ │62 │104年12月31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高雄文化店 │ │ │ │●│●│ │ │日 │+ │ │ │ │ │ │ │ │ │(偵一卷第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158頁、第180├──────────┼──────────┤ │ │ │ │ │ │ │至181頁、第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遠百店 │ │ │ │ │ │ │ │213頁)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80包 │嘉義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屏東恆春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63 │105年1月4日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屏東恆春店 │ │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8頁、第181│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頁、第214頁 │ │ │ │ │ │ │ │ │ │) │ │ │ │ │ │ │ │ ├──┼──────┼──────────┼──────────┼─┼─┼─┼─┼─┤ │64 │105年1月5日 │贈送奶油白醬30包 │嘉義店 │ │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8頁、第181│銷售派思脆 │ │ │ │ │ │ │ │ │頁)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65 │105年1月8日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文化店 │ │ │ │●│●│ │ │(偵一卷第 │+ │ │ │ │ │ │ │ │ │158至159頁、│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第182頁、第 ├──────────┼──────────┤ │ │ │ │ │ │ │214頁) │贈送奶油白醬20包 │台北微風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66 │105年1月11日│贈送奶油白醬40包 │高雄文化店 │ │ │ │●│●│ │ │(偵一卷第 ├──────────┼──────────┤ │ │ │ │ │ │ │159頁、第182│贈送奶油白醬10包 │屏東恆春店 │ │ │ │ │ │ │ │頁、第214頁 │+ │ │ │ │ │ │ │ │ │) │銷售派思脆 │ │ │ │ │ │ │ │ │ ├──────────┼──────────┤ │ │ │ │ │ │ │ │贈送奶油白醬10包 │高雄楠梓店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蜂蜜土司、派思脆│ │ │ │ │ │ │ ├──┼──────┼──────────┼──────────┼─┴─┴─┴─┴─┤ │備註│ │共計贈送奶油白醬4150│ │依各該行為人在咖啡│ │ │ │包(起訴書誤載為4140│ │伴公司高雄分公司之│ │ │ │包) │ │任職期間界定其參與│ │ │ │ │ │之範圍 │ └──┴──────┴──────────┴──────────┴─────────┘ 附錄本判決適用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5 款、第6 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1 項第3 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8 條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15條第1 項、第4 項或第16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2 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4條第1 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 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