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淵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康芳榮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