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橋 選任辯護人 黃郁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146 號,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49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孟橋可預見一般人收購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損害之危險,仍以縱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透過蔡益銘(業經原審另案判處罪刑確定)收購帳戶,並約定收購1 本帳戶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報酬。蔡益銘遂於民國104 年11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岡山區阿公店釣蝦場附近,將附表一編號1 至7 、11、12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被告;復於104 年12月1 日某時,在相同地點,將附表一編號8 至10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被告,惟被告僅支付70,000元報酬予蔡益銘。被告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再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代價販賣予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施以附表二所示詐術,使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沈禾凱等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分別匯入附表二所示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至該被告或共犯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有無重大矛盾、指述是否堅決、態度是否肯定等情,僅得為判斷其供述有無瑕疵之基礎,非自己或共犯相關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再者,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之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11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82年度台上字第163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且共犯縱先經判決確定,並於判決確定後以證人之身分到庭陳述,惟其陳述之內容即使與先前所述內容相符,仍不啻其先所為自白內容之延續,並非因該共犯業經判決確定,即可認其在後之陳述當然具有較強之證明力,而無須藉由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販賣帳戶給被告而實質上具共犯關係之蔡益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及附表二各編號之被害人被害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蔡益銘為曾就讀高職之同學,然堅決否認有何收購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印象中就讀岡山農工夜間部一年級時,有位同學叫蔡益銘,但我很少去學校,沒多久就休學,沒有再見過蔡益銘;我不認識本案的蔡益銘,也未曾向他收購帳戶等語。辯護人於原審時為被告辯護稱:本案除蔡益銘之指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其被告確有自蔡益銘處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況本案偵查中被告與蔡益銘當庭對質後,蔡益銘亦稱交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人非被告,足見被告究有無參與收購帳戶乙事即無法確定,且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2 人曾於104 年11、12月間有交易帳戶之事實;又蔡益銘所述約定收購帳戶報酬與其實際所獲相差懸殊,顯與市場交易過程及價值不合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為被告辯護稱:蔡益銘與被告雖曾為岡山農工之同窗,並共學數月,惟依蔡益銘警詢、偵訊陳述,及原審審理時到庭與被告對質、詰問內容,均可知被告與蔡益銘並不熟識,2 人間也無仇怨,蔡益銘固無構陷被告之理由,但亦無袒護被告之必要,蔡益銘固然始終表示交付帳戶之人表示自己叫做「吳孟橋」,但其又如何得知該人究竟有無以本名示人?又依2 人在岡山農工之學籍資料,2 人在校重疊之就學期間不到半年,且被告係因經常曠課致須轉出該校,依蔡益銘偵查中之陳述,可知蔡益銘於案發時僅係將其所有印象之姓名供出交予檢警機關,而不能排除蔡益銘係因其所交付帳戶之人告知其姓名與被告同名,蔡益銘才供出該人為「吳孟橋」,而本案關於被告之犯罪事證,除蔡益銘前後並不一致之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徵2 人間有帳戶交易之情。倘蔡益銘先前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確實為真,則被告應尚積欠蔡益銘5 萬元,如此蔡益銘應無理由放任被告等語。經查: ㈠證人蔡益銘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4 年11月間,向宋岷桀、李建志、林明志收購帳戶,及向李柏勳借用帳戶,蔡益銘取得上開帳戶後,分別於104 年11月間某日、104 年12月1 日某時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並取得報酬70,000元(以上所收購、借用之人頭帳戶、交付情形詳見附表一所示)。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施以附表二所示詐術,使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沈禾凱等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分別匯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等情,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相關證據及原審106 年度易字第130 號判決可資佐證(見偵二卷第57至79頁),則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而蔡益銘於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提示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後,指稱被告即是向其收購帳戶之「吳孟橋」(見影偵十五卷第24頁、第31頁),嗣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當庭見到被告後則改稱:向我收購帳戶之「吳孟橋」不是在庭的被告,他不是長這樣等語(見偵二卷第100-6 頁,原審易卷第296 頁),而於原審審理時,經蒞庭檢察官提示全台「吳孟橋」之相片影像資料並遮隱姓名年籍後,蔡益銘則又陳稱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同上開影偵十五卷第24頁)即在庭之被告(見原審易卷第298 頁),顯見被告現在之外觀、長相與上開相片影像資料應無明顯差異。佐以蔡益銘於本案偵查中結證稱:我跟吳孟橋是岡山農工夜間部的同班同學,吳孟橋只唸了半年就離開岡山農工等語(見107 年8 月21日、108 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8頁,偵二卷第88頁),核與被告及蔡益銘之學生學籍資料相符,有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下稱岡山農工)109 年7 月27日岡農進字第1090005960號函暨附件成績證明書在卷可佐(見原審易卷第173 至177 頁)。足見蔡益銘於本案上開偵查中所指證稱之「吳孟橋」應即為被告,而被告與蔡益銘2 人係曾就讀岡山農工高職一年級上學期之同班同學之事實,應可認定。 ㈢惟本案向蔡益銘收購帳戶之人是否確為被告乙節,蔡益銘前於其所涉案件之警詢時供稱:我在報紙上看到有人刊登月薪3萬到18萬的工作,我按報紙所刊登電話(號碼104年12月中就不通了),與一身份不明之「邱小姐」聯繫詢問工作內容,她說她以一本銀行存摺(含提款卡及密碼)3 萬的代價跟我收購,後來我一共賣4 本帳戶給她,就是宋岷桀給我的4 本銀行存摺,用7-11店到店的方式交易,我先寄銀行存摺到7-11台中沙鹿店,然後她用包裹先後寄了12萬元給我,我拿了4 萬元給宋岷桀,其他8 萬元歸我自己云云(見105 年2 月25日警詢筆錄,影警一卷第23至26頁);嗣其於該案105 年4 月27日偵查中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改稱:帳戶我都拿給一個朋友吳孟橋,我和他不是很熟,他是說做職棒簽賭網路投注站需要很多帳戶來匯款及提款,我給他一個帳號得到11,000元云云(見影偵十一卷第98至99頁);其再於該案105 年11月3 日偵查中受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以各5,000 元賣名下的第一銀行及郵局帳戶,總共1 萬元,向宋岷桀收購帳戶一本1 萬元,宋岷桀拿4 本給我,我拿4 萬元給宋岷桀,簿子後來交給一位叫吳孟橋的人,吳孟橋拿4 萬元現金給我,我不知道收購帳戶的人要做何使用云云(見影偵二十七卷第7 至8 頁);其復於該案105 年11月17日偵查中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賣帳戶給吳孟橋一本1 萬元,宋岷桀交給我4 本,李建志1 本,加上我自己的2 本,所以我跟他拿了7 萬元,我當面交帳戶,他把現金直接給我;在警詢中說賣給「邱小姐」,是吳孟橋教我跟警方講的;我用微信聯絡吳孟橋,沒有用電話云云(見影偵十五卷第18至21頁)。嗣於本案107 年8 月21日、108 年10月29日偵查中結證稱:交付帳戶的時候只有我跟吳孟橋2 個人,談這些事情的時候也只有我跟他,都沒有其他人知道,當時談這件事是用舊手機直接通電話講的。104 年9 月間,我在岡山附近遇到吳孟橋,他問我梓官有無人在賣帳戶,他有在收購帳戶,104 年11月間我在梓官遇到了宋岷桀,宋岷桀說他有許多的金融卡、密碼、帳號,因為宋岷桀需要現金,可以把帳戶賣了,就將帳戶交給我,於是我用電話聯絡吳孟橋,但是沒有聯絡上吳孟橋,後來就在104 年11月間剛好在阿公店的釣蝦場遇到吳孟橋,我就跟吳孟橋說我梓官的朋友有拿帳戶給我,我就跟吳孟橋約好說我回家拿帳戶,然後跟吳孟橋約在阿公店釣蝦場附近的活動中心,將帳戶交給吳孟橋,吳孟橋當場給我現金;我是以一本1 萬元的代價賣給吳孟橋,我就一本8,000 元的代價交給宋岷桀,從中獲取2,000 元云云(見偵一卷第47至49頁,偵二卷第87至89頁)。但其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念高職的時候有一個朋友介紹吳孟橋給我認識,不是在庭的被告,那時候我們常去岡山某撞球場,朋友問我要不要加入他們,當時我沒有加入,就幾乎沒有聯繫了,在高職之後沒有跟吳孟橋繼續來往,後來什麼時候見面我想不起來,有印象吳孟橋跟我說職棒簽賭的事,在哪裡講的我想不起來,交本子的地點好像是岡山,地點我想不起來,印象中約定每本帳戶幾千元的報酬;(經審判長提示證人蔡益銘105 年2 月25日警詢筆錄,影警一卷第23至26頁)我也沒有印象警詢時說交給「邱小姐」,我真的想不起來為何當時會這樣講等語(見原審易卷第301 至307 頁)。則細譯上開所示蔡益銘歷來供陳之內容,就其所稱收購帳戶之人由「邱小姐」改為被告之原因、就讀高職時與被告認識過程、被告收購帳戶之金額及報酬、被告收購帳戶之目的、以何種方式與被告聯絡、交付帳戶之地點等節,均有供述猶疑反覆、前後齟齬之情,且依常情蔡益銘如確係2 次交付帳戶予被告,則該事實情節應非繁瑣難記,則其對上開情節應不致為反覆且矛盾之敘述。因此,其上開供陳內容是否與真實相符,確屬有疑。 ㈣此外,檢察官雖提出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相關證據欲佐證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惟此部分之各項證據方法,僅能證明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且上開帳戶係由蔡益銘所收購、借用之事實,是此部分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亦無從補強證人蔡益銘證述之可信性。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證人蔡益銘自105 年4 月起至108 年10月底,先後6 次陳稱其所收購之帳戶係轉交予曾為其同學之被告,其後雖曾證述其交付帳戶之對象非被告,但仍始終指稱其交付之人姓名為「吳孟橋」,其後所為與先前供述不符而有利被告之陳述,無法排除係因陳述時被告在場而有顧忌,或因其他因素不願當庭指認被告;又依卷附岡山工農被告與證人之學籍資料及原審審理時檢察官當庭提示之全國名為「吳孟橋」之戶役政完整資料與戶籍相片資料,可認被告與證人確實曾一同在該校就讀,被告未完成學業即行休學,以及全國名為「吳孟橋」之人戶籍設在岡山者僅被告一人,此均與證人先前所為不利被告之供述相符,益徵被告確有本案犯行云云。惟蔡益銘所為不利被告之供述,無論幾次,均為共犯之自白,仍需其他足資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真實性之補強證據,始得認定被告犯行。而前開學籍與戶籍資料,雖能證明蔡益銘所稱被告確係居住在岡山而曾與其為同學之人,但並不能證明蔡益銘先前所稱被告係其交付帳戶之人確為真實,亦即此等資料尚非證明共犯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真實性之補強證據。參諸前開說明,仍不能以此即遽予認定被告犯行。故認檢察官之上訴理由,仍無足採。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載犯行為真實之程度,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六、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侃穎提起上訴,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明威 附表一(本案人頭帳戶一覽表) ┌──┬───┬────────┬─────────────┬─────┐ │編號│戶名 │帳戶名稱、帳號 │交付帳戶之時間、地點及對象│ 備註 │ ├──┼───┼────────┼─────────────┼─────┤ │ 1 │宋岷桀│華南商業銀行帳號│於104年11月20日左右,在高 │所涉幫助詐│ │ │ │000000000000號 │雄市梓官區大舍南路373巷23 │欺罪嫌,經│ │ │ │ │號(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000000000 0 0 0 0區○○路000巷0弄00號,下同│定。 │ │ │ │ │)之李建志、王婷租屋處交給│ │ │ │ │ │蔡益銘。 │ │ ├──┼───┼────────┼─────────────┼─────┤ │ 2 │朱翊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104年11月間某日,在位於 │所涉幫助詐│ │ │ │竹東分行帳號3406│高雄市梓官區之統一便利商店│欺罪嫌,另│ │ │ │0000000號 │內交給陳建吉。陳建吉於104 │案為不起訴│ │ │ │ │年11月中旬某日,在其位於高│處分確定。│ │ │ │ │雄市梓官區梓官路475巷2弄17│ │ │ │ │ │號住處外涼亭交給宋岷桀,再│ │ │ │ │ │由宋岷桀於104年11月20日左 │ │ │ │ │ │右,在高雄市梓官區大舍南路│ │ │ │ │ │373巷23號之李建志、王婷租 │ │ │ │ │ │屋處交給蔡益銘。 │ │ ├──┼───┼────────┼─────────────┼─────┤ │ 3 │邱 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於104年10、11月間某日,在 │所涉幫助詐│ │ │ │公司梓官郵局帳號│邱俞位於高雄市梓官區大舍東│欺罪嫌,另│ │ │ │00000000000000號│路7巷38號住處交給陳建吉。 │案為不起訴│ │ │ │ │陳建吉於104年11月中旬某日 │處分確定。│ │ │ │ │,在其位於高雄市梓官區梓官│ │ │ │ │ │路475巷2弄17號住處外涼亭交│ │ │ │ │ │給宋岷桀,再由宋岷桀於104 │ │ │ │ │ │年11月20日左右,在高雄市00 0 0 0 0 00區○○○路000巷00號之李 │ │ │ │ │ │建志、王婷租屋處交給蔡益銘│ │ │ │ │ │。 │ │ ├──┼───┼────────┼─────────────┼─────┤ │ 4 │康育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於104年11月18日晚上9時許,│所涉幫助詐│ │ │ │公司大社郵局帳號│在位於高雄市梓官區之中國石│欺罪嫌,另│ │ │ │00000000000000號│油加油站前交給陳建吉。陳建│案為不起訴│ │ │ │ │吉於104年11月中旬某日,在 │處分確定。│ │ │ │ │其位於高雄市梓官區梓官路47│ │ │ │ │ │5巷2弄17號住處外涼亭交給宋│ │ │ │ │ │岷桀,再由宋岷桀於104年11 │ │ │ │ │ │月20日左右,在高雄市梓官區│ │ │ │ │ │大舍南路373巷23號之李建志 │ │ │ │ │ │、王婷租屋處交給蔡益銘。 │ │ ├──┼───┼────────┼─────────────┼─────┤ │ 5 │陳○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於不詳時間、地點交給陳建吉│ │ │ │ │公司梓官郵局帳號│。陳建吉於104年11月中旬某 │ │ │ │ │00000000000000號│日,在其位於高雄市梓官區梓│ │ │ │ │ │官路475巷2弄17號住處外涼亭│ │ │ │ │ │交給宋岷桀,再由宋岷桀於10│ │ │ │ │ │4年11月20日左右,在高雄市 0 0 0 0 0 000區○○○路000巷00號之 │ │ │ │ │ │李建志、王婷租屋處交給蔡益│ │ │ │ │ │銘。 │ │ ├──┼───┼────────┼─────────────┼─────┤ │ 6 │曾明暉│新光銀行彌陀簡易│於104年11月間某日,在高雄 │所涉幫助詐│ │ │ │型分行帳號078150│市梓官區某公園交給宋岷桀。│欺罪嫌,經│ │ │ │0000000號 │ │法院判決確│ │ │ │ │ │定。 │ ├──┼───┼────────┼─────────────┼─────┤ │ 7 │王 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於104年11月間某日,由其同 │所涉幫助詐│ │ │ │楠梓分行帳號0031│居男友李建志徵得其同意,在│欺罪嫌,經│ │ │ │0000000號 │其位於高雄市梓官區大舍南路│法院判決確│ │ │ │ │373巷23號之租屋處,由王婷 │定。 │ │ │ │ │交予李建志後,李建志再轉交│ │ │ │ │ │給蔡益銘。 │ │ ├──┼───┼────────┼─────────────┼─────┤ │ 8 │李柏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於104年12月1日某時,在高雄│所涉幫助詐│ │ │ │公司梓官郵局帳號│市梓官區典寶橋,交給蔡益銘│欺罪嫌,另│ │ │ │00000000000000號│。 │案為不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9 │曾泓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104年12月1日某時,在林明│所涉幫助詐│ │ │ │帳號000000000000│志位於高雄市梓官區嘉展路43│欺罪嫌,經│ │ │ │號 │9號住處旁巷子交給林明志。 │法院判決確│ ├──┼───┼────────┤嗣後林明志即於同日,在李建│定。 │ │ 10 │曾泓浚│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志當時之租屋處附近某處,將│ │ │ │ │帳號00000000000 │此2本帳戶交予蔡益銘。 │ │ │ │ │號 │ │ │ ├──┼───┼────────┼─────────────┼─────┤ │ 11 │蔡益銘│第一商業銀行梓本│於104年11月間某日,在高雄 │所涉幫助詐│ │ │ │分行帳號00000000│市岡山區「阿公店釣蝦場」附│欺罪嫌,經│ │ │ │083號 │近,連同上開編號1至7之人頭│法院判決確│ ├──┼───┼────────┤帳戶交給收購帳戶之人。 │定。 │ │ 12 │蔡益銘│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另於104年12月1日某時,在上│ │ │ │ │公司梓官郵局帳號│開地點,將上開編號8至10之 │ │ │ │ │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交給收購帳戶之人。│ │ │ │ │ │ │ │ └──┴───┴────────┴─────────────┴─────┘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過程一覽表) ┌─┬───┬────┬─────────┬────┬─────┬──────────┐ │編│被害人│遭騙時間│ 遭騙情節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證據出處 │ │號│ │ │ │(新臺幣)│ │ │ ├─┼───┼────┼─────────┼────┼─────┼──────────┤ │1 │沈禾凱│104年11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9元│朱翊瑄臺灣│㈠被害人沈禾凱於警詢│ │ │(未提 │月25日18│時間撥打電話予沈禾│10,084元│中小企業銀│ 時之指述(影警一卷│ │ │告) │時許 │凱,自稱係臺灣銀行│29,980元│行竹東分行│ 第102至104頁) │ │ │ │ │行員,佯稱沈禾凱之│29,980元│帳號340627│㈡三信商業銀行帳戶存│ │ │ │ │前在網路上購書時因│ │81094號帳 │ 摺交易明細、郵政自│ │ │ │ │客服人員疏失而搞錯│ │戶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出貨單,須向銀行辦├────┼─────┤ 、臺灣銀行存摺交易│ │ │ │ │理取消云云,致沈禾│30,000元│劉東霖(另│ 明細、台新銀行自動│ │ │ │ │凱陷於錯誤,依指示│19,916元│行偵辦)台│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於同日操作自動櫃員│14,000元│新商業銀行│ 郵局存摺交易明細(│ │ │ │ │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三重分行帳│ 影警一卷第107至110│ │ │ │ │。 │ │號00000000│ 頁、第113至123頁)│ │ │ │ │ │ │1905號帳戶│㈢朱翊瑄之臺灣中小企│ │ │ │ │ │ │ │ 業銀行竹東分行帳戶│ │ │ │ │ │ │ │ 交易明細(影警一卷│ │ │ │ │ │ │ │ 第129至134頁) │ ├─┼───┼────┼─────────┼────┼─────┼──────────┤ │2 │張因葶│104年11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32,709元│宋岷桀華南│㈠告訴人張因葶於警詢│ │ │ │月24日22│時間撥打電話予張因│29,980元│商業銀行帳│ 時之指述(影警二卷│ │ │ │時45分許│葶,自稱係衣品尚網│ │號00000000│ 第3至4頁) │ │ │ │ │購人員及郵局服務人│ │0663號帳戶│㈡存款明細查詢、手機│ │ │ │ │員,佯稱因電腦故障│ │ │ 簡訊通知跨行存款畫│ │ │ │ │而出現張因葶多筆訂│ │ │ 面(影偵十一卷第73│ │ │ │ │單,須至郵局操作 │ │ │ 至74頁) │ │ │ │ │ATM解除紀錄云云, │ │ │㈢宋岷桀之華南商業銀│ │ │ │ │致張因葶陷於錯誤,│ │ │ 行帳戶交易明細(影│ │ │ │ │依指示於同日操作自│ │ │ 警二卷第25至27頁)│ │ │ │ │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 │ │ │ │ │ │ │列帳戶。 │ │ │ │ ├─┼───┼────┼─────────┼────┼─────┼──────────┤ │3 │黎光桓│104年11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5元│王婷兆豐國│㈠被害人黎光桓於警詢│ │ │(未提│月26日20│時間撥打電話予黎光│ │際商業銀行│ 時之指述(影警三卷│ │ │告) │時3分許 │桓,自稱係網購人員│ │楠梓分行帳│ 第9至11頁) │ │ │ │ │及郵局服務人員,佯│ │號00000000│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稱因員工疏失而將導│ │538號帳戶 │ 交易明細表、手機簡│ │ │ │ │致自動扣款,須至統├────┼─────┤ 訊通知跨行存款畫面│ │ │ │ │一超商操作ATM取消 │29,985元│張智凱(另│ (影警三卷第17頁、│ │ │ │ │扣款云云,致黎光桓│ │行偵辦)華│ 第32頁)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南商業銀行│㈢王婷之兆豐國際商業│ │ │ │ │同日操作自動櫃員機│ │圓山分行帳│ 銀行楠梓分行帳戶交│ │ │ │ │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號00000000│ 易明細(影偵十三卷│ │ │ │ │ │ │0791號帳戶│ 第11頁) │ │ │ │ │ ├────┼─────┤ │ │ │ │ │ │29,985元│郭軍成(另│ │ │ │ │ │ │ │行偵辦)玉│ │ │ │ │ │ │ │山銀行0521│ │ │ │ │ │ │ │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4 │黎宇軒│104年11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5元│曾明暉新光│㈠告訴人黎宇軒於警詢│ │ │ │月25日18│時間撥打電話予黎宇│(加手續│銀行彌陀簡│ 時之指述(影警四卷│ │ │ │時57分許│軒,自稱係奇摩超級│費15元共│易型分行帳│ 第33至35頁) │ │ │ │ │商城人員及台新銀行│30,000元│號00000000│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人員,佯稱黎宇軒有│) │47835號帳 │ 明細表、中國信託銀│ │ │ │ │訂購12組電腦桌,將│ │戶 │ 行自動櫃交易明細表│ │ │ │ │自動匯款,須操作AT├────┼─────┤ (影警四卷第36頁)│ │ │ │ │M取消自動匯款云云 │29,987元│盧俊宇(另│㈢曾明暉之新光銀行彌│ │ │ │ │,致黎宇軒陷於錯誤│ │聲請簡易判│ 陀簡易型分行帳戶交│ │ │ │ │,依指示於同日操作│ │決處刑)玉│ 易明細(影警五卷第│ │ │ │ │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 │山銀行岡山│ 31頁) │ │ │ │ │右列帳戶。 │ │分行帳號07│ │ │ │ │ │ │ │0000000000│ │ │ │ │ │ │ │1號帳戶 │ │ ├─┼───┼────┼─────────┼────┼─────┼──────────┤ │5 │林至偉│104年11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0元│曾明暉新光│㈠被害人林至偉於警詢│ │ │(未提│月25日20│時間撥打電話予林至│(加手續│銀行彌陀簡│ 時之指述(影警五卷│ │ │告) │時40分許│偉,自稱係HITO客服│費20元共│易型分行帳│ 第10至12頁) │ │ │ │ │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30,000元│號00000000│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佯稱因公司及廠商│) │47835號帳 │ 交易明細表、購買My│ │ │ │ │作業疏失,誤登為12│ │戶 │ Card點數收據(影警│ │ │ │ │期分期扣款,須操作├────┤ │ 五卷第41至42頁) │ │ │ │ │ATM確認是否有被扣 │另購買 │ │㈢曾明暉之新光銀行彌│ │ │ │ │款云云,致林至偉陷│20,000元│ │ 陀簡易型分行帳戶交│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同│MyCard點│ │ 易明細(影警五卷第│ │ │ │ │日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數 │ │ 31頁) │ │ │ │ │存款至右列帳戶。 │ │ │ │ ├─┼───┼────┼─────────┼────┼─────┼──────────┤ │6 │陳品全│104年11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9元│曾明暉新光│㈠告訴人陳品全於警詢│ │ │ │月25日20│時間撥打電話予陳品│ │銀行彌陀簡│ 時之指述(影警五卷│ │ │ │時56分許│全,自稱係嘉帝思網│ │易型分行帳│ 第13至15頁) │ │ │ │ │拍賣家及國泰世華銀│ │號00000000│㈡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行行員,佯稱因工作│ │47835號帳 │ 交易明細表、存摺內│ │ │ │ │人員疏失,誤設為分│ │戶 │ 頁影本(影警五卷第│ │ │ │ │期約定轉帳,將連續├────┼─────┤ 52頁) │ │ │ │ │扣款12個月,須操作│14,530元│吳介翔(另│㈢曾明暉之新光銀行彌│ │ │ │ │ATM云云,致陳品全 │ │案偵辦)彰│ 陀簡易型分行帳戶交│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化銀行帳號│ 易明細(影警五卷第│ │ │ │ │同日操作自動櫃員機│ │0000000000│ 31頁) │ │ │ │ │而存款至右列帳戶。│ │5500號帳戶│ │ ├─┼───┼────┼─────────┼────┼─────┼──────────┤ │7 │蔡燕珍│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40,000元│陳○呈中華│㈠被害人蔡燕珍於警詢│ │ │(未提│月1日14 │時間撥打電話予蔡燕│ │郵政股份有│ 時之指述(影警六卷│ │ │告) │時7分許 │珍,佯稱係蔡燕珍友│ │限公司梓官│ 第35至36頁) │ │ │ │ │人「阿郎」,已更改│ │郵局帳號01│㈡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 │ │ │ │電話號碼云云,嗣後│ │0000000000│ (影警六卷第40頁)│ │ │ │ │復再撥打電話予蔡燕│ │39號帳戶 │㈢陳○呈之中華郵政股│ │ │ │ │珍,佯稱急需用錢欲│ │ │ 份有限公司梓官郵局│ │ │ │ │借款4萬元云云,致 │ │ │ 帳戶交易明細(影偵│ │ │ │ │蔡燕珍陷於錯誤,於│ │ │ 一卷第32頁) │ │ │ │ │同日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8 │王正陽│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30,000元│邱俞中華郵│㈠被害人王正陽於警詢│ │ │(未提│月4日13 │時間撥打電話予王正│ │政股份有限│ 時之指述(影警六卷│ │ │告) │時30分許│陽,佯稱係王正陽弟│ │公司梓官郵│ 第43至44頁) │ │ │ │ │弟「王正順」,佯稱│ │局帳號0101│㈡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 │ │ │ │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 │0000000000│ (影警六卷第45頁)│ │ │ │ │,致王正陽陷於錯誤│ │號帳戶 │㈢邱俞之中華郵政股份│ │ │ │ │,於同日匯款至右列│ │ │ 有限公司梓官郵局帳│ │ │ │ │帳戶。 │ │ │ 戶交易明細(影偵一│ │ │ │ │ │ │ │ 卷第30頁) │ ├─┼───┼────┼─────────┼────┼─────┼──────────┤ │9 │劉繡杏│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30,000元│邱俞中華郵│㈠告訴人劉繡杏於警詢│ │ │ │月4日13 │年12月初某日撥打電│ │政股份有限│ 時之指述(影警六卷│ │ │ │時30分許│話予劉繡杏,佯稱係│ │公司梓官郵│ 第52至53頁) │ │ │ │ │劉繡杏友人「劉金台│ │局帳號0101│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 │ │ │ │」,已更改電話號碼│ │0000000000│ 內匯款申請書(影警│ │ │ │ │云云,嗣後於左列時│ │號帳戶 │ 六卷第59頁) │ │ │ │ │間再撥打電話予劉繡│ │ │㈢邱俞之中華郵政股份│ │ │ │ │杏,佯稱急需用錢欲│ │ │ 有限公司梓官郵局帳│ │ │ │ │借款云云,致劉繡杏│ │ │ 戶交易明細(影偵一│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匯│ │ │ 卷第30頁)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10│彭鈺婷│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10,985元│蔡益銘第一│㈠被害人彭鈺婷於警詢│ │ │(未提│月8日17 │時間撥打電話予彭鈺│(加手續│商業銀行梓│ 時之指述(影警七卷│ │ │告) │時1分許 │婷,自稱係shoppin9│費15元共│本分行帳號│ 第2至4頁) │ │ │ │ │9網拍賣家及郵局客 │11,000元│0000000000│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服人員,佯稱因工作│) │3號帳戶 │ 交易明細表(影警七│ │ │ │ │人員疏失,將彭鈺婷│ │ │ 卷第31至32頁) │ │ │ │ │誤設為廠商,多下單│ │ │㈢蔡益銘之第一商業銀│ │ │ │ │12份,須操作ATM重 │ │ │ 行梓本分行帳戶交易│ │ │ │ │設云云,致彭鈺婷陷│ │ │ 明細(影警七卷第21│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同│ │ │ 至27頁) │ │ │ │ │日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 │ │ │ │存款至右列帳戶。 │ │ │ │ ├─┼───┼────┼─────────┼────┼─────┼──────────┤ │11│粘雅茹│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49,987元│蔡益銘第一│㈠告訴人粘雅茹於警詢│ │ │ │月8日18 │時間撥打電話予粘雅│23,123元│商業銀行梓│ 時之指述(影警七卷│ │ │ │時9分許 │茹,自稱係shoppin9│ │本分行帳號│ 第5至6頁) │ │ │ │ │9網拍賣家及銀行行 │ │0000000000│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 │ │ │ │員,佯稱因工作人員│ │3號帳戶 │ 摺影本(影警七卷第│ │ │ │ │疏失,誤設為分期約│ │ │ 40頁) │ │ │ │ │定轉帳,將連續扣繳│ │ │㈢蔡益銘之第一商業銀│ │ │ │ │12個月,須操作網路│ │ │ 行梓本分行帳戶交易│ │ │ │ │ATM云云,致粘雅茹 │ │ │ 明細(影警七卷第21│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 至27頁) │ │ │ │ │同日操作網路匯款至│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12│陳怡如│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10,275元│蔡益銘第一│㈠告訴人陳怡如於警詢│ │ │ │月8日17 │時間撥打電話予陳怡│ 2,155元│商業銀行梓│ 時之指述(影警七卷│ │ │ │時許 │如,自稱係shoppin9│ │本分行帳號│ 第7至10頁) │ │ │ │ │9及郵局客服人員, │ │0000000000│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佯稱陳怡如名下尚有│ │3號帳戶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12筆訂單,若不取消│ │ │ 警七卷第47頁) │ │ │ │ │訂單將自動自帳戶扣│ │ │㈢蔡益銘之第一商業銀│ │ │ │ │款,須操作ATM云云 │ │ │ 行梓本分行帳戶交易│ │ │ │ │,致陳怡如陷於錯誤│ │ │ 明細(影警七卷第21│ │ │ │ │,依指示於同日操作│ │ │ 至27頁)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 │ │ │ │ │ │ │列帳戶。 │ │ │ │ ├─┼───┼────┼─────────┼────┼─────┼──────────┤ │13│謝艾臻│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9元│蔡益銘中華│㈠告訴人謝艾臻於警詢│ │ │ │月4日20 │時間撥打電話予謝艾│ │郵政股份有│ 時之指述(影警七卷│ │ │ │時50分許│臻,自稱係金石堂會│ │限公司梓官│ 第11至12頁) │ │ │ │ │計及銀行行員,佯稱│ │郵局帳號01│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因工作人員疏失,誤│ │0000000000│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設為分期約定轉帳,│ │08號 │ 警七卷第56頁) │ │ │ │ │將重複扣款,須操作│ │ │㈢蔡益銘之中華郵政股│ │ │ │ │ATM云云,致謝艾臻 │ │ │ 份有限公司梓官郵局│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 帳戶交易明細(影警│ │ │ │ │同日操作自動櫃員機│ │ │ 七卷第64至65頁)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14│陳懿君│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18,019元│李柏勳中華│㈠告訴人陳懿君於警詢│ │ │ │月4日19 │時間撥打電話予陳懿│ │郵政股份有│ 時之指述(影警八卷│ │ │ │時19分許│君,自稱係shoppin9│ │限公司梓官│ 第25至27頁) │ │ │ │ │9網拍賣家及玉山銀 │ │郵局帳號01│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行行員,佯稱因作業│ │0000000000│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疏失,將每個月寄貨│ │23號帳戶 │ 警八卷第29頁) │ │ │ │ │品予陳懿君並扣款,│ │ │㈢李柏勳之中華郵政股│ │ │ │ │須操作ATM取消云云 │ │ │ 份有限公司梓官郵局│ │ │ │ │,致陳懿君陷於錯誤│ │ │ 帳戶交易明細(影警│ │ │ │ │,依指示於同日操作│ │ │ 八卷第45頁) │ │ │ │ │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15│陳永德│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8,025元│李柏勳中華│㈠被害人陳永德於警詢│ │ │(未提│月4日19 │時間撥打電話予陳永│ │郵政股份有│ 時之指述(影警八卷│ │ │告) │時24分許│德,自稱係HITO本舖│ │限公司梓官│ 第35至37頁) │ │ │ │ │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 │郵局帳號01│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人員,佯稱因訂單有│ │0000000000│ 交易明細表(影警八│ │ │ │ │誤貼錯繳款條碼,將│ │23號帳戶 │ 卷第38頁) │ │ │ │ │作退款處理,須操作│ │ │㈢李柏勳之中華郵政股│ │ │ │ │ATM云云,致陳永德 │ │ │ 份有限公司梓官郵局│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 帳戶交易明細(影警│ │ │ │ │同日操作自動櫃員機│ │ │ 八卷第45頁) │ │ │ │ │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16│周淮安│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17,985元│李柏勳中華│㈠被害人周淮安於警詢│ │ │(未提│月4日19 │時間撥打電話予周淮│ │郵政股份有│ 時之指述(影警九卷│ │ │告) │時15分許│安,自稱係雅虎奇摩│ │限公司梓官│ 第10至11頁) │ │ │ │ │購物商城及郵局客服│ │郵局帳號01│㈡國泰世華銀行、台新│ │ │ │ │人員,佯稱因工作人│ │0000000000│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員操作錯誤,設定為│ │23號帳戶 │ 明細表(影警九卷第│ │ │ │ │批發商購買,將每月│ │ │ 12頁) │ │ │ │ │重複扣款,須操作 │ │ │㈢李柏勳之中華郵政股│ │ │ │ │ATM云云,致周淮安 │ │ │ 份有限公司梓官郵局│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 帳戶交易明細(影警│ │ │ │ │同日操作自動櫃員機│ │ │ 八卷第45頁) │ │ │ │ │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17│吳品怡│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14,721元│曾泓浚中國│㈠告訴人吳品怡於警詢│ │ │ │月2日19 │時間撥打電話予吳品│ │信託商業銀│ 時之指述(影警十卷│ │ │ │時2分許 │怡,自稱四方通行人│ │行帳號1715│ 第22至23頁) │ │ │ │ │員及郵局客服人員,│ │00000000號│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佯稱須操作ATM查看 │ │帳戶 │ 明細表(影警十卷第│ │ │ │ │是否有被扣款云云,│ │ │ 77頁) │ │ │ │ │致吳品怡陷於錯誤,│ │ │㈢曾泓浚之中國信託商│ │ │ │ │依指示於同日操作自│ │ │ 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 │ │ (影警十卷第62至63│ │ │ │ │列帳戶。 │ │ │ 頁) │ ├─┼───┼────┼─────────┼────┼─────┼──────────┤ │18│黃琳晏│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9元│曾泓浚臺灣│㈠被害人黃琳晏於警詢│ │ │(未提│月2日20 │時間撥打電話予黃琳│(加手續│銀行岡山分│ 時之指述(影警十卷│ │ │告) │時8分許 │晏,自稱係網路購物│費15元共│行帳號0600│ 第25至26頁) │ │ │ │ │公司,佯稱因作業疏│30,004元│00000000號│㈡曾泓浚之臺灣銀行岡│ │ │ │ │買,系統將主動扣款│) │帳戶 │ 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須操作ATM云云, ├────┼─────┤ (影警十卷第66至67│ │ │ │ │致黃琳晏陷於錯誤,│29,989元│陳冠志(另│ 頁) │ │ │ │ │依指示於同日操作自│(加手續│案偵辦)新│ │ │ │ │ │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費15元共│光銀行內湖│ │ │ │ │ │列帳戶。 │30,004元│分行帳號15│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19│盧呈源│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30,000元│曾泓浚中國│㈠告訴人盧呈源於警詢│ │ │ │月2日17 │時間撥打電話予盧呈│30,000元│信託商業銀│ 時之指述(影警十卷│ │ │ │時50分許│源,自稱係四方通行│ │行帳號1715│ 第27至31頁) │ │ │ │ │人員及台新銀行客服│ │00000000號│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人員,佯稱因會計人│ │帳戶 │ 員機交易明細表、購│ │ │ │ │員疏失,將原本1天 ├────┼─────┤ 買MyCard點數收據、│ │ │ │ │住宿設定為長期住宿│另購買My│ │ (影警十卷第88至92│ │ │ │ │,須操作ATM云云, │Card點數│ │ 頁) │ │ │ │ │致盧呈源陷於錯誤,│共86,000│ │㈢曾泓浚之中國信託商│ │ │ │ │依指示於同日操作自│元 │ │ 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 │ │ (影警十卷第62至63│ │ │ │ │列帳戶。 │ │ │ 頁) │ ├─┼───┼────┼─────────┼────┼─────┼──────────┤ │20│游雅心│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19,985元│曾泓浚臺灣│㈠告訴人游雅心於警詢│ │ │ │月2日18 │時間撥打電話予游雅│ 3,985元│銀行岡山分│ 時之指述(影警十卷│ │ │ │時10分許│心,自稱係shop99線│ │行帳號0600│ 第32至33頁) │ │ │ │ │上購物客服人員及郵│ │00000000號│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局客服人員,佯稱將│ │帳戶 │ 交易明細表(影警十│ │ │ │ │游雅心誤設為12期分│ │ │ 卷第99頁) │ │ │ │ │期付款,須操作ATM │ │ │㈢曾泓浚之臺灣銀行岡│ │ │ │ │重新設定云云,致游│ │ │ 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雅心陷於錯誤,依指│ │ │ (影警十卷第66至67│ │ │ │ │示於同日操作自動櫃│ │ │ 頁) │ │ │ │ │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21│李澤育│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9元│曾泓浚臺灣│㈠告訴人李澤育於警詢│ │ │ │月2日19 │時間撥打電話予李澤│ 2,948元│銀行岡山分│ 時之指述(影警十卷│ │ │ │時9分許 │育,自稱係shoppin9│ │行帳號0600│ 第37頁) │ │ │ │ │9賣家工作人員及郵 │ │00000000號│㈡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 │ │ │局客服人員,佯稱因│ │帳戶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工作人員疏失,誤設│ │ │ 警十卷106至107頁)│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 │ │㈢曾泓浚之臺灣銀行岡│ │ │ │ │被連續扣繳12個月,│ │ │ 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須操作ATM取消設定 │ │ │ (影警十卷第66至67│ │ │ │ │云云,致李澤育陷於│ │ │ 頁) │ │ │ │ │錯誤,依指示於同日│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22│王 鑫│104年12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7元│曾泓浚中國│㈠告訴人王鑫於警詢時│ │ │ │月2日19 │時間撥打電話予王鑫│(加手續│信託商業銀│ 之指述(影警十卷第│ │ │ │時許 │,自稱係四方通行訂│費15元共│行帳號1715│ 38至40頁) │ │ │ │ │房業務人員及兆豐銀│30,002元│00000000號│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 │ │ │ │行業務員,佯稱誤將│) │帳戶 │ 南分行客戶歷史檔交│ │ │ │ │王鑫加入公司會員,├────┼─────┤ 易明細查詢表(影警│ │ │ │ │將定期自帳戶扣款,│89,999元│林宛榆(另│ 十卷第121頁) │ │ │ │ │須操作ATM取消付款 │(加手續│行偵辦)臺│㈢曾泓浚之中國信託商│ │ │ │ │云云,致王鑫陷於錯│費15元共│灣土地銀行│ 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誤,依指示於104年 │90,014元│中壢分行帳│ (影警十卷第62至63│ │ │ │ │12月3日操作自動櫃 │) │號00000000│ 頁) │ │ │ │ │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 │9821號帳戶│ │ │ │ │ │戶。 ├────┼─────┤ │ │ │ │ │ │99,999元│包學孟(通│ │ │ │ │ │ │(加手續│緝中)臺灣│ │ │ │ │ │ │費15元共│銀行岡山分│ │ │ │ │ │ │100,014 │行帳號0600│ │ │ │ │ │ │元) │00000000號│ │ │ │ │ │ │ │帳戶 │ │ ├─┼───┼────┼─────────┼────┼─────┼──────────┤ │23│王冉傑│104年11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4,985元│康育汶中華│㈠告訴人王冉傑於警詢│ │ │ │月24日21│時間撥打電話予王冉│ │郵政股份有│ 時之指述(影警十卷│ │ │ │時20分許│傑,自稱係雅虎奇摩│ │限公司大社│ 第1至6頁) │ │ │ │ │拍賣購物人員及郵局│ │郵局帳號00│㈡郵局、臺灣銀行帳戶│ │ │ │ │客服人員,佯稱因簽│ │0000000000│ 存摺影本(影警十一│ │ │ │ │收時簽錯訂單,購買│ │73號帳戶 │ 卷第85至87頁) │ │ │ │ │物品之數量增加,將├────┼─────┤㈢康育汶之中華郵政股│ │ │ │ │自帳戶扣款,須操作│29,985元│宋岷桀華南│ 份有限公司大社郵局│ │ │ │ │ATM取消設定云云, │ │商業銀行帳│ 帳戶交易明細(影偵│ │ │ │ │致王冉傑陷於錯誤,│ │號00000000│ 一卷第29頁) │ │ │ │ │依指示於同日操作自│ │ │㈣宋岷桀之華南商業銀│ │ │ │ │動櫃員機而匯款或存│ │ │ 行帳戶交易明細(影│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警二卷第25至27頁)│ ├─┼───┼────┼─────────┼────┼─────┼──────────┤ │24│呂妍寰│104年11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0元│王婷兆豐國│㈠告訴人呂妍寰於警詢│ │ │ │月26日17│時間撥打電話予呂妍│ │際商業銀行│ 時之指述(影偵十三│ │ │ │時1分許 │寰,自稱係雅虎奇摩│ │楠梓分行帳│ 卷卷第36至38頁) │ │ │ │ │拍賣賣家LULU'S及國│ │號00000000│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 │538號帳戶 │ 交易明細表(影偵十│ │ │ │ │,佯稱因誤簽為每月│ │ │ 三卷第44頁) │ │ │ │ │扣款1,530元,須操 │ │ │㈢王婷之兆豐國際商業│ │ │ │ │作ATM更改設定云云 │ │ │ 銀行楠梓分行帳戶交│ │ │ │ │,致呂妍寰陷於錯誤│ │ │ 易明細(影偵十三卷│ │ │ │ │,依指示於同日操作│ │ │ 第11頁) │ │ │ │ │自動櫃員機而匯款或│ │ │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25│龔柏源│104年11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14,990元│王婷兆豐國│㈠告訴人龔柏源於警詢│ │ │ │月26日19│時間撥打電話予龔柏│ │際商業銀行│ 時之指述(影偵十三│ │ │ │時45分許│源,自稱係網購負責│ │楠梓分行帳│ 卷第48頁) │ │ │ │ │人及銀行客服人員,│ │號00000000│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 │538號帳戶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為重複訂單,須操作│ │ │ 偵十三卷第49頁) │ │ │ │ │ATM取消設定云云, │ │ │㈢王婷之兆豐國際商業│ │ │ │ │致龔柏源陷於錯誤,│ │ │ 銀行楠梓分行帳戶交│ │ │ │ │依指示於同日操作自│ │ │ 易明細(影偵十三卷│ │ │ │ │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 │ │ 第11頁) │ │ │ │ │列帳戶。 │ │ │ │ ├─┼───┼────┼─────────┼────┼─────┼──────────┤ │26│莊千祥│104年11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29,987元│王婷兆豐國│㈠告訴人莊千祥於警詢│ │ │ │月26日20│時間撥打電話予莊千│ │際商業銀行│ 時之指述(影偵十三│ │ │ │時19分許│祥,自稱係林先生,│ │楠梓分行帳│ 卷第55至56頁) │ │ │ │ │佯稱因系統錯誤而多│ │號00000000│㈡王婷之兆豐國際商業│ │ │ │ │訂12件衣服,須操作│ │538號帳戶 │ 銀行楠梓分行帳戶交│ │ │ │ │ATM取消云云,致莊 ├────┼─────┤ 易明細(影偵十三卷│ │ │ │ │千祥陷於錯誤,依指│29,980元│(非本案帳│ 第11頁) │ │ │ │ │示於同日操作自動櫃│ │戶) │ │ │ │ │ │員機而匯款及存款至├────┼─────┤ │ │ │ │ │右列帳戶。 │10,980元│(非本案帳│ │ │ │ │ │ │ │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