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8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沃展 李沃禹 共 同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10年 度上訴字第869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6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26、11491、11747號、109年度偵字第6747、6748號),聲請再審暨停止刑罰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暨停止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6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就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沃展及李沃禹(下稱聲請人等)於民國107年間,與同案被告袁湛純共同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部分(其他部分不在聲請範圍,見本院卷第493、586、587頁),實 際上係由綽號「師尊」之人指導袁湛純建立「虛開發票兌獎」之詐欺行為模式,而袁湛純前因記錯「師尊」之個人資料,致無法查獲「師尊」。茲已查得「師尊」曾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經營「玄至算命館」,本名應為「林玄至」,循 此線索即可查得「師尊」之真實年籍資料,並請求傳喚「師尊」到庭作證,此項新證據乃原判決確定後始發現,且足以證明本案犯罪組織係由「師尊」所發起,聲請人等從未加入;縱有加入,亦僅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而有動搖原確定判決之蓋然性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開始再審暨停止刑罰之執行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此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新規性」,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不論該事實或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者而言。如受判決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業經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為調查、辯論,無論最終在原確定判決中本於自由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抑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理由之情事,均非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通過新規性之審查後,尚須審查證據之「顯著性」,此重在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就該新事實或新證據,不論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須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並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受判決人之蓋然性存在。而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使再審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開啟再審程式,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如聲請再審之理由僅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等於107年間,與袁湛純合資向不知情之吳權哲承租位 於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房屋作為辦公室後,3人即在 該辦公室內,共同組裝開立電子發票之電腦、向不知情之業者莊文福購買「豐勝POS」連續自動開立電子發票系統軟體 及POS機(發票機),並委任不知情之會計師討論策畫開設 人頭公司,以及討論向國稅局申請電子發票、開立發票名目(品名)、張數、列印發票、發票對獎、購買傢俱、辦公用品等事宜而發起犯罪組織,再由袁湛純負責招攬呂婧(綽號「趴趴」)、陳韋廷(綽號「陳密」)、陳亭穎(綽號「Yami」、小暗)、詹涵甯(綽號「Joyce」)、余銘霖、呂浩 宇(綽號「音也」)(以上6人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及同案被告張念慈(綽號「愛佳」、「佳佳」)、林明志(原名「林志銘」)參與該犯罪組織,而共同基於故意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開設人頭公司、聯絡會計師、發票機業者莊永福及其他參與者,輸入、列印及傳送電子發票予加值服務中心中鼎資訊有限公司,將不實電子發票資訊之會計資料,以網際網路傳送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聲請人等、袁湛純、陳韋廷、陳亭穎、詹涵甯及張念慈均另負責擔任附表所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虛開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共同兌獎,將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佯以捐贈方式,贈與由袁湛純擔任負責人之「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由袁湛純以該協會名義,持列印之不實電子發票證明聯,分別兌領107 年7至8月之獎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66,524元(稅後)、107年9至10月之獎金合計251,116元(稅後),致財政部國稅局、高雄宏平郵局及高雄新興郵局承辦人誤以為上開發票均為有實際交易之發票,陷於錯誤,而由高雄宏平郵局及高雄新興郵局代財政部國稅局發放上開中獎金額予袁湛純。嗣袁湛純於108年2月11日持107年11至12月電子發票證明聯1,540張,前往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兌獎時,經承辦人發現上開發票金額均為1元、3元或5元,且數量龐大,遂通 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理並擱置發放獎金而詐欺未遂等情,就聲請人等與袁湛純共同發起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原確定判決綜合審酌聲請人等及袁湛純之供述、證人莊文福、呂婧、陳韋廷、陳亭穎、詹涵甯等人之證述,並佐以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7至23、33至35、40至49所示之書物證等證據,經逐一剖析,互核印證結果,詳為說明所憑之依據與得心證之理由,始據以認定確有本案共同發起犯罪組織之事實,並敘明聲請人等就否認犯行之辯解何以不足採信及難為有利於聲請人等認定之理由。是以,原確定判決乃係綜合上揭各項事證,斟酌各項對聲請人等有利、不利之證據,始認定聲請人等確有本案共同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此有原確定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電子卷證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等雖主張「師尊」為新證據,並提出「師尊」與袁湛純間之簡訊對話紀錄、「玄至算命館」之廣告單、袁湛純之聲明書、林明志之聲明書、呂婧之偵查證述、袁湛純與呂浩宇間之對話紀錄及袁湛純與張念慈間之臉書訊息等證據,認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其等就發起犯罪組織罪部分應受無罪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云云,惟查: 1.原確定判決已於理由中詳為說明認定聲請人等與袁湛純共同發起犯罪組織之理由(原確定判決第8至9頁): ⑴袁湛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開立不實發票兌領獎金的點子是我想出來的,辦公室也是我找的,一開始由我和李沃展、李沃禹各分3分之1的房租、押金和辦公室用具,我有跟李沃展、李沃禹說要用開發票的方式來賺錢等語(原確定判決偵二卷第204頁、第431至433頁,偵三卷第140頁)。 ⑵聲請人李沃展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107年5月間,袁湛純主動告訴我有個賺錢的生意可以做,就是設立公司來開立大量的小額發票,並把該些小額發票留在公司裡面兌獎,賺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我就答應袁湛純,並於107年7月間設立松柏公司,臥龍路的辦公室確實是我與袁湛純、李沃禹一起分擔等語(原確定判決偵一卷第260頁、偵四卷第9頁)。 ⑶聲請人李沃禹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107年5月間,袁湛純跟我、李沃展提到要成立公司大量印發票來兌獎,我有和李沃禹、袁湛純共同分擔臥龍路辦公室的租金、辦公設備、用品,袁湛純也有以我們名義的公司來印發票,我們3人有一起 去找林明志投資,討論大量開發票兌獎的事情,袁湛純如有進度,就會在群組發佈,讓我們知道,或是約在臥龍路的辦公室開會等語(原確定判決偵七卷第72頁至第76頁)。 ⑷又袁湛純及聲請人等不僅有共同出資建置辦公處所、招攬其他人參與,並聘用助理協助處理事務,且橫跨數月不斷開立不實之電子發票,並分期前往兌獎,則該組織即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且其等發起該組織之目的在詐領統一發票之獎金,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具有牟利性之持續性、有結構性組織無誤,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 件相符,堪認其等有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等情。 2.原確定判決就聲請人等否認共同發起犯罪組織之辯詞,亦已於理由中詳為說明不採納之理由(原確定判決第14至18頁): ⑴聲請人等與袁湛純使用Messenger成立群組後,3人即在群組內密集討論虛開發票詐領獎金之事宜等情,有其等3人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存卷可參(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3(2))。聲請人等亦有加入袁湛純所組之LINE「會計師群組」,共同討論開設人頭公司之事宜(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4(8)),足見聲請人等不僅清楚認知與袁湛純係在從事以人 頭公司大量開立不實發票以詐領獎金之不法行為外,更有積極參與組織事務,而為組織之核心人物。 ⑵證人呂婧於審理時固證稱:我只在臥龍路辦公室看過李沃禹1 次,他只有去拿過1次他的攝影設備,之後就沒有看過他了 ;松柏公司、長青公司的發票都是我開立的,應該是袁湛純指示的,但我沒有在這兩家公司任職,袁湛純說跟這兩家公司有合作關係;我有看過商品,不知道是誰製作的,但是我有印象看到李沃展有在辦公室做設計,我不知道這些商品如何銷售,因為我沒有參與銷售這一塊等語(原確定判決上訴審卷二第163、164頁),惟因證人呂婧並未參與銷售業務,故其前揭證詞尚不能作為有利於聲請人等之證明。 ⑶證人袁湛純於審理時固證稱:我與李沃展、李沃禹是合作關係,李沃展負責產品設計、李沃禹負責攝影,我們會一起拍廣告接案子,會承包一些文書或設計的案子,所以我才成立MESSENGER群組;因為我們開公司的時候需要把錢存在銀行 裡,經過3天讓會計師核實,而李沃展、李沃禹完全沒有開 公司的經驗,所以由我協助他們,他們才會問我什麼時候可以把錢領出來,並把存摺的大小章放在我這邊,他們要用到錢時,就問我可否幫忙領錢,但最後我都沒有幫忙領,是他們自己領的;松柏公司、長青公司有在運作,而且有相關商品,松柏公司是做偶像的應援小卡、週邊商品,長青公司是李沃禹自己拍攝的美女卡片,這兩家公司的產品都有進行實際銷售,李沃展的卡片部分,我是去偶像演唱會現場協助販賣,因為我們沒有辦法預期現場的狀況,所以會先開好發票,人家買商品就拿發票,賣不完的商品的發票,就由我自己吃下來,因為我跟他們誇海口說所有的東西我都賣得完,所以我不要造成他們的損失,1張發票大約虧1、3塊錢,所以 我也不會虧很多;我當時找李沃展、李沃禹參與討論要開公司時,只跟他們說我會負責所有的營銷,請他們把商品交給我,我會負責販賣等語(原確定判決上訴審卷二第174至178頁)。惟因本案開立之發票數量龐大,達數萬張,面額又僅1元、3元、5元,此與一般銷售商品之常情不符,故證人袁 湛純之前開證述,仍不足為聲請人等有利之證明。 ⑷同案被告林明志受袁湛純之招攬,加入袁湛純及聲請人等所發起之上開犯罪組織,除出資供組織運用外,更於107年7月20日簽立「公益福音商品製作委託書」,佯裝向耀發公司購買10萬張「聖經能量卡」,以製造有實際交易之假象,再由袁湛純以耀發公司名義不實開立電子發票計5,746張等事實 ,業據同案被告林明志於偵查中坦認與袁湛純間有資金往來,並簽立上開委託書,且知悉袁湛純及聲請人等欲以開立大量發票兌獎牟利等情(原確定判決偵三卷第275至277頁),並經證人袁湛純分別於國稅局、調查局訪談及偵查中證稱:林明志在107年7、8月間有投資我45,000元,他知道我有可 以開立大量發票的機器,我們有製作假金流,耀發公司開的發票都是假的,無實際交易;聖經能量卡是我私人印製送給林明志的,與開立的電子發票無任何關係等語(原確定判決偵二卷第206、207、441頁,偵三卷第182頁),及聲請人李沃禹於調查局中證稱:我曾與袁湛純、李沃展去林明志的辦公室討論大量開發票來兌獎的事情等語(原確定判決偵七卷第73、74頁),復有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1-1、17、40-4(5 )(14)、43(2)(3)(7)、47(1)、48(6)(7)、49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堪認林明志有參與袁湛純及聲請人等發起之犯罪組織,而與組織成員共犯本案犯行。 3.觀諸前揭原確定判決內容,足見聲請人等提出同案被告袁湛純之聲明書表示:聲請人等僅單純從事正當廣告企劃案之工作,未共同發起犯罪組織云云(本院卷第507頁);同案被 告林明志之聲明書表示:聲請人等於107年7月20日前往其辦公室係討論微電影企劃案,至於袁湛純事後與其討論發票案時,聲請人等並不在場云云(本院卷第21頁);及證人呂婧之偵查證述等證據資料,均屬原確定判決在審判程序中已為調查、辯論後,本於自由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自均無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尚與「新規性」之要件不符。 4.聲請人等所提袁湛純與張念慈間之臉書訊息及袁湛純與呂浩宇間之對話紀錄,業經原確定判決分別列入如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3⑷及40-3⑻,而為認定聲請人等共犯發起犯罪組織罪 之判決依據(原確定判決第9頁),亦屬原確定判決在審判 程序中已為調查、辯論後,本於自由心證而為取捨判斷之證據,自不具「新規性」。況且觀諸袁湛純與張念慈間之臉書對話內容,係袁湛純與張念慈於本案查獲前討論開設公司、租用辦公室,於本案查獲後討論善後等相關事宜(原確定判決偵四卷第361至391頁);袁湛純與呂浩宇間之對話內容,係袁湛純向呂浩宇抱怨:「我師尊弄這個發票案窟仔給我跳」等語(原確定判決偵六卷第5頁),均難認為該等證據有 何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等發起犯罪組織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於聲請人等之蓋然性存在,即不具「顯著性」。 5.聲請人等所提「玄至算命館」之廣告單上記載「玄至摸骨老師」、「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即為其等所述「 師尊」之人,固未經原確定判決於審理時查明其真實身分並傳喚到庭作證,惟原確定判決係依據袁湛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想出開立不實發票兌領獎金之手法後,向聲請人等提議共同租用辦公室虛開發票詐領獎金等語,核與聲請人等於警詢及偵訊時一致自白:袁湛純邀請我們共同設立公司虛開大量小額發票以兌獎詐取獎金等語相符,並參酌如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7至23、33至35、40至49所示之書物證,而認定聲請人等與袁湛純共犯發起犯罪組織罪,已如前述。是以,縱使聲請意旨所述係「師尊」向袁湛純提議虛開發票詐取獎金等情屬實,仍僅足以證明「師尊」為發起犯罪組織之正犯或共犯而已,尚不足以證明聲請人等並無共同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袁湛純與「師尊」間之對話內容,業經原確定判決列入如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3⑽,而為認定聲請人等共犯發起犯罪組織罪之判決依據(原確定判決第9頁),屬於原確定判決在審判程序中已為調查、辯論後, 本於自由心證而為取捨判斷之證據,自不具「新規性」。況且觀諸該份對話內容,係袁湛純向「師尊」抱怨「師尊」先前誇大發票案之獲利,致袁湛純遭遇周轉危機而請求「師尊」協助渡過難關等語(原確定判決偵七卷第61至62頁),亦不足以證明聲請人等並無共同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而不具備「顯著性」。 6.至聲請人等另提出與其他同案被告間之對話紀錄、販售商品之購買憑證、行銷計畫簡介、攝影作品、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工作證明、產品實物及擺攤現場照片、網路賣場頁面擷圖、健豪公司出具之客戶交易紀錄、客戶基本資料、客戶繳款紀錄等證據,以資證明其等有正當職業及實際銷售商品行為等情,惟聲請人等是否另有正當職業或有無實際銷售商品等事實,與其等有無與袁湛純共同發起虛開發票詐領獎金之犯罪組織犯行間,並無必然之關聯,故難認該等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即足以認定其等應受無罪或改論較輕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名之判決,自不具有「顯著性」。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意旨所執前揭情詞,純係就原確定判決行使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等職權事項再行爭執,徒憑己意對已經審酌之相關事實再為對己有利之詮釋,並非新證據,亦不具備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聲請人等應受無罪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等情形,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要件,故本件再 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等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部分,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明靜 附表一(袁湛純擔任負責人) 公司名稱/設立日期及地址 發票期別 品名 交易日期 發票金額 張數 中獎張數 中獎 金額 兌現 金額 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7年07-08月 聖經能量卡(中) 0000000 5 50 29 5800 (稅前,下均同) 5800 (稅前,下均同) 105年2月17日高雄市○○區○○○路00○0號(袁湛純之戶籍地) 聖經能量卡(精緻版小) 0000000 5 4150 0000000 5 800 小計 5000 107年09-10月 聖經能量卡(精緻版小) 0000000 5 730 29 10400 10400 0000000 5 16 SEVENTEEN(大) 0000000 5 730 0000000 5 3524 小計 5000 合計 10000 58 16200 16200 附表二(袁湛純擔任負責人) 公司名稱/設立日期及地址 發票期別 品名 交易日期 發票金額 張數 中獎 張數 中獎 金額 兌現 金額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 107年11-12月 SJ小貼紙 0000000 1 1033 180 46200 0 0000000 1 14977 107 年12月27日宜蘭縣○○鄉○鎮村○○路○段00號 0000000 1 2990 SJ紋身貼紙 0000000 5 3000 SJ透明貼紙 2 8000 小計 30000 108年01-02月 乃木土反46小卡 0000000 5 735 150 43200 0 0000000 5 265 乃木土反46書籤 0000000 3 2000 桃色幸運草Z方格小卡 0000000 1 2145 0000000 1 2940 乃木土反46紋身小貼紙 0000000 2 2205 0000000 2 71 0000000 2 639 乃木土反46透明小貼紙 0000000 1 4435 0000000 1 4385 小計 19820 合計 49820 330 89400 0 附表三(張念慈擔任負責人) 公司名稱/設立日期及地址 發票期別 品名 交易日期 發票金額 張數 中獎 張數 中獎 金額 兌現 金額 善緣傳播有限公司 107年11-12月 佳佳聖誕抽獎卡 0000000 1 1450 180 46200 0 0000000 1 7974 107年7月2日宜蘭縣○○鄉○○村○○路00巷0弄00號(地址與再生公司相同)(原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地下1樓」) 0000000 1 10523 0000000 1 5053 0000000 5 4725 0000000 5 275 小計 30000 108年01-02月 佳佳新年祝賀抽獎卡 0000000 1 5375 150 43200 0 0000000 5 5000 0000000 1 9620 0000000 1 10005 小計 30000 合計 60000 330 89400 0 附表四(詹涵甯、邱冠維、袁湛純先後擔任負責人) 公司名稱/設立日期及地址 發票期別 品名 交易日期 發票金額 張數 中獎張數 中獎金額 兌現金額 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 107年07-08月 喬喬斗內抽獎卡 0000000 1 1170 180 43200 43200 0000000 1 5110 107年7月4日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0000000 1 5111 0000000 1 5841 0000000 1 2920 0000000 5 2920 0000000 1 3912 0000000 5 1928 0000000 1 683 0000000 1 405 小計 30000 107年09-10月 喬喬斗內抽獎卡 0000000 1 1570 300 78000 77200 0000000 1 5110 0000000 1 4380 0000000 1 5110 0000000 1 4380 0000000 1 4450 0000000 5 1400 0000000 5 3600 0000000 1 2895 0000000 1 2905 0000000 1 5075 0000000 1 4407 0000000 1 718 0000000 5 4000 小計 50000 107年11-12月 喬喬聖誕抽獎卡 0000000 1 1450 300 84000 0 0000000 1 4350 0000000 1 4350 0000000 1 4350 0000000 1 5075 0000000 1 4350 0000000 1 5075 0000000 1 3900 0000000 1 4350 0000000 1 4350 0000000 5 5075 0000000 5 3325 小計 50000 108年01-02月 乃木土反46應援小卡 0000000 4 1000 250 71000 0 乃木土反46應援書籤 0000000 5 1000 乃木土反46應援紋身貼紙 0000000 3 960 0000000 3 40 乃木土反46應援透明小貼紙 0000000 2 2500 桃色幸運草Z應援小貼紙 0000000 1 4120 0000000 1 388 乃木土反46應援小貼紙 0000000 1 5512 0000000 1 9480 Mr.Children應援小貼紙 0000000 1 5365 0000000 4 500 0000000 1 735 0000000 1 10290 0000000 1 3610 Mr.Children應援書籤 0000000 5 500 Mr.Children應援紋身貼紙 0000000 3 1500 Mr.Children應援透明貼紙 0000000 2 2500 小計 50000 合計 180000 1030 276200 120400 附表五(李沃展擔任負責人) 公司名稱/設立日期及地址 發票期別 品名 交易日期 發票金額 張數 中獎 張數 中獎 金額 兌現 金額 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 107年11-12月 BTS應援小卡 0000000 1 6830 180 46200 0 0000000 1 1670 107年7月9日高雄市○○區○○○路00○0號(袁湛純之戶籍地)(原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即陳亭穎之戶籍地) BTS應援貼紙 0000000 1 8500 BTS應援小海報 0000000 5 2500 BTS應援手幅 0000000 5 2500 BTS應援紋身貼紙 0000000 1 5728 0000000 1 2272 小計 30000 108年01-02月 乃木土反46應援書籤 0000000 5 1000 150 37200 0 乃木土反46應援紋身貼紙 3 2000 乃木土反46應援透明小貼紙 2 3500 桃色幸運草Z應援小貼紙 1 3500 乃木土反46應援小貼紙 0000000 1 12000 Mr.Children應援書籤 5 100 Mr.Children應援紋身貼紙 3 500 Mr.Children應援透明貼紙 2 500 Blak PINK應援小卡 0000000 3 200 Blak PINK應援貼紙 1 2200 Mr.Children應援小貼紙 1 4500 小計 30000 合計 60000 330 83400 0 附表六(李沃禹擔任負責人) 公司名稱/設立日期及地址 發票期別 品名 交易日期 發票金額 張數 中獎張數 中獎金額 兌現金額 長青影像行銷有限公司 108年01-02月 長青募資抽獎卡大 0000000 5 740 100 27800 0 0000000 5 260 107年7月9日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原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即袁湛純之戶籍地) 長青募資抽獎卡中 0000000 3 2960 0000000 3 1040 長青募資抽獎卡小 0000000 1 8870 0000000 1 6130 合計 20000 100 27800 0 附表七(陳韋廷擔任負責人) 公司名稱/設立日期及地址 發票期別 品名 交易日期 發票金額 張數 中獎張數 中獎金額 兌現金額 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 107年07-08月 偶像應援貼紙(wannaone全體) 0000000 1 5684 293 76600 73800 0000000 1 3609 107年7月18日宜蘭縣○○鄉○○村○○路00巷0弄00號(地址與善緣公司相同) 0000000 1 720 0000000 1 5840 0000000 1 4160 NO.1應援貼紙 0000000 1 720 0000000 1 4267 0000000 1 725 0000000 1 1775 Lean On Me應援貼紙 0000000 1 1440 0000000 1 3560 0000000 1 2500 TriplePosition應援貼紙 0000000 1 1455 0000000 1 3545 0000000 1 330 0000000 1 2170 The Heal應援貼紙 0000000 1 3288 0000000 1 1712 0000000 1 2500 小計 50000 107年09-10月 神話 0000000 1 3980 300 78000 78000 0000000 1 4380 0000000 1 5110 0000000 1 5110 0000000 1 5110 0000000 1 4380 0000000 1 1930 SEVENTEEN 0000000 1 1718 0000000 1 4289 0000000 1 5203 0000000 1 3789 0000000 4 1 SEVENTEEN(大) 0000000 5 2050 0000000 5 2950 小計 50000 107年11-12月 SEOHYUN應援貼紙 0000000 1 9425 300 78000 0 0000000 1 9425 0000000 1 1150 BTS應援貼紙(小) 0000000 1 9425 0000000 1 11600 0000000 1 3975 BTS應援貼紙(大) 0000000 5 5000 小計 50000 108年01-02月 乃木土反46應援小卡 0000000 4 800 250 65000 0 乃木土反46應援小貼紙 0000000 1 900 0000000 1 1480 0000000 1 4440 0000000 1 9620 0000000 1 3560 0000000 1 14 乃木土反46應援書籤 0000000 5 1200 桃色幸運草Z應援小貼紙 0000000 1 4500 乃木土反46應援紋身貼紙 0000000 3 1500 乃木土反46應援透明小貼紙 0000000 2 4000 Mr.Children應援小貼紙 0000000 1 344 0000000 4 700 0000000 1 9796 0000000 1 4846 Mr.Children應援書籤 0000000 5 300 Mr.Children應援紋身貼紙 0000000 3 1000 Mr.Children應援透明貼紙 0000000 2 1000 小計 50000 合計 200000 1143 297600 151800 附表八(陳亭穎擔任負責人) 公司名稱/設立日期及地址 發票期別 品名 交易日期 發票金額 張數 中獎 張數 中獎 金額 兌現 金額 春發創意企業有限公司 107年07-08月 Yami斗內抽獎卡 0000000 1 5510 180 46200 46200 0000000 1 6570 107年7月20日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陳亭穎之戶籍地) 0000000 1 8029 0000000 1 5110 5 730 0000000 5 4050 小計 29999 107年09-10月 Yami斗內抽獎卡 0000000 1 730 179 46000 45800 0000000 1 3650 0000000 1 5110 0000000 1 5835 0000000 1 2195 0000000 1 4375 0000000 1 3105 5 2735 0000000 5 2265 小計 30000 107年11-12月 Yami聖誕抽獎卡 0000000 1 3623 240 60600 0 0000000 1 5075 0000000 1 5075 0000000 1 5075 0000000 1 5075 0000000 1 1075 5 3275 0000000 1 1450 0000000 5 1725 0000000 1 4860 0000000 1 1690 5 2000 小計 39998 108年01-02月 Yami新年賀歲抽獎卡中 0000000 2 960 200 52600 0 0000000 2 4440 0000000 2 3700 0000000 2 900 Yami新年賀歲抽獎卡特別版 0000000 5 2000 Yami新年賀歲抽獎卡小 0000000 1 2060 0000000 1 4440 0000000 1 6660 0000000 1 5180 0000000 1 4440 0000000 1 3700 0000000 1 1520 小計 40000 合計 139997 799 205400 92000 附表九(陳彥良、袁湛純先後擔任負責人) 公司名稱/設立日期及地址 發票期別 品名 交易日期 發票金額 張數 中獎 張數 中獎 金額 兌現 金額 靚妹傳播有限公司 107年09-10月 靚妹辣妹斗內抽獎卡 0000000 1 5110 180 46200 45600 0000000 1 3655 107年9月27日宜蘭縣○○鄉○○路○段000號 0000000 1 1450 0000000 1 5845 0000000 1 2920 0000000 1 4380 0000000 1 1640 0000000 5 4350 0000000 5 650 小計 30000 107年11-12月 靚妹辣妹聖誕抽獎卡 0000000 1 10150 180 46200 0 0000000 1 10545 0000000 1 4305 0000000 5 5000 小計 30000 108年01-02月 靚妹辣妹新年抽獎卡 0000000 1 5220 150 46200 0 0000000 5 5000 0000000 1 10220 0000000 1 7300 0000000 1 2260 小計 30000 合計 60000 360 92400 45600 附件: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證人林姿華之名片 他一卷第191頁 2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108年2月13、1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偵五卷第3至5頁 3 「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兌領大量中獎發票獎金案節略報告及所附108年2月12日財政部印刷廠台北聯絡處查詢統一發票業務聯繫單2紙 他一卷第3至6頁 4 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設立登記函、電子發票使用申請等資料(耀旺文化有限公司) 偵八卷第235至269頁 5 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變更登記函、電子發票使用申請等資料(善緣傳播有限公司) 偵八卷第307至340頁 6 長青影像行銷有限公司於107年7月9日設立登記之核准函及登記表 偵七卷第79至85頁 7 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變更登記函、電子發票使用申請等資料(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 偵八卷第271至305頁 8 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設立登記函、電子發票使用申請等資料(靚妹傳播有限公司) 偵八卷第199至233頁 9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之營業稅務資料 9-1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67頁】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69頁】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份(107年12月)【他一卷第71頁】 他一卷第67至71頁 9-2 善緣傳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務資料: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89至91頁】 (2)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之核准函及登記表【偵二卷第335至34頁】 (3)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93頁】 (4)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7年8月、107年10月、107年12月)【他一卷第95至99頁】 (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查核期間:107年7月至108年2月)【他一卷第101頁】 (6)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7年7月至同年12月)【他一卷第103頁】 他一卷第89至103頁 9-3 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25至29頁】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31頁】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7年8月、107年10月、107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1份(108年2月)【他一卷第33至37頁、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87頁】 (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查核期間:107年7月至108年2月)【他一卷第39頁】 (5)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7年7月至同年12月)【他一卷第41頁】 他一卷第25至41頁、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87頁 9-4 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43至45頁】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47頁】 (3)108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75頁】 (4)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7年8月、107年10月、107年12月)【他一卷第49至53頁】 (5)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份(108年2月)【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79頁】 他一卷第43至53頁 9-5 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務資料: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73至75頁】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77頁】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7年8月、107年10月、107年12月)【他一卷第79至83頁】 (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查核期間:107年7月至108年2月)【他一卷第85頁】 (5)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7年7月至同年12月)【他一卷第87頁】 他一卷第73至87頁 9-6 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務資料: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7至9頁、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6、19頁】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11頁】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7年8月、107年10月、107年12月)【他一卷第13至17頁】 (4)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8年1-2月、3-4月、5-6月)【偵三卷第347至351頁】 (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查核期間:107年7月至108年2月)【他一卷第19頁】 (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7年8月至同年10月)【他一卷第21頁】 (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7年11月至同年12月)【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62至63頁】 (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8年1月至同年2月)【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66至67頁】 (9)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7年7月至同年12月)【他一卷第23頁】 他一卷第7至23頁、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6、19頁 9-7 靚妹傳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務資料: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55頁】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57頁】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2份(107年10月、107年12月)【他一卷第59至61頁】 (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查核期間:107年7月至108年2月)【他一卷第63頁】 (5)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7年7月至同年12月)【他一卷第65頁】 他一卷第55至65頁 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5月1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6327號函(檢送耀旺公司、善緣公司、再生公司及靚妹公司等4間公司之查核報告) 偵二卷第11至14頁 11 國稅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 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及附件(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1至12頁】 (2)耀昇通訊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3至14頁】 (3)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及營業人名稱異動申請書暨所附資料、高雄市政府核准變更登記函【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7至43頁】 (4)被告袁湛純之戶籍資料【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44至45頁】 (5)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2份(107年8月、107年10月)【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46至47頁】 (6)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開立發票、中獎發票、獎金統計表及應追回中獎獎金明細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49至50反頁】 (7)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7年7月23日、同年8月15、16日開立品名「聖經能量卡」之發票數量及金額統計表、該3天所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之樞紐分析表及開立明細【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51至112頁】 (8)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7年9月18、19日開立品名「聖經能量卡」、「SEVENTEEN」之發票數量及金額統計表、該2天所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之樞紐分析表及開立明細【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13至182頁】 (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0日函(函請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至該局說明107年7至10月間進銷交易情形)【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86至187頁】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至6、11至187頁 1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耀旺文化有限公司) 偵二卷第115至160頁 11-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善緣傳播有限公司) 偵二卷第48至82頁 11-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及附件(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 (1)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及歷次異動申請書暨所附資料、高雄市政府核准變更登記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准稅務部分負責人變更申請函【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9至83頁】 (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准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函及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申請使用電子發票等文件資料【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07至133頁】 (3)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107年8月至109年1月開立發票樞紐分析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34至137頁】 (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文暨所附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與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交易情形之調查資料(高雄國稅局函請調查該二公司間之交易是否屬實乙事)【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38至158頁】 (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3月27日新聞稿(被告袁湛純等人大量開立不實小額電子發票詐領中獎獎金案)【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59頁】 (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0日函暨所附稅捐稽徵法第30、46條條文規定(函請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至該局說明107至108年度進銷交易及營運情形)【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60至161頁】 (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6日函(函請呂婧至該局說明107年10月22日受託領取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之情形)【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72頁】 (8)財政部800626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追查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刑責與科處罰鍰簡要表、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法律規定【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80至184頁】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至7、19至83、107至161、172、180至184頁 1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及附件(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 (1)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設立登記函、核准稅務部分辦理稅籍設立登記函【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21至40頁】 (2)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變更登記函、核准稅務部分營業所在地址變更申請函、電子發票使用申請等資料【偵八卷第149至198頁】 (3)被告李沃展、李沃禹之戶籍資料【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6至70頁】 (4)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8月至108年4月領用統一發票紀錄【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71至73頁】 (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2月15日及同年3月28日函2份(該局函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移除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於中獎清冊資料庫中107年11-12月、108年1-2月中獎發票資訊乙事)【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81至83頁】 (6)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12月27日至29日、108年1月24日至26日所開立發票之中獎發票明細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84至94頁】應援小卡、應援貼紙、應援小海報、應援手幅、應援紋身貼紙」之發票數量及金額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95頁】 (7)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12月27日至29日開立品名「BTS (8)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108年1月24日至26日開立品名「乃木土反46應援書籤、應援小卡、應援貼紙、應援紋身貼紙」之發票數量及金額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99頁】 (9)電子發票開立系統自行檢測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114至117頁】 (10)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0日函(函請松柏多媒體有限司至該局說明107年7月至108年3月間進銷交易情形)【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135頁】 (11)被告李沃展於108年4月24日簽署之承諾書及說明書【國稅調查報告卷三第162至164頁】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1至8、21至40、69至95、9 9、114至117、135、162至164頁、偵八卷第149至198頁 1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08年5月14日南區國稅屏東銷售字第1080302888號函及附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長青影像行銷有限公司) 偵二卷第165至201頁 1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 偵二卷第15至47頁 1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及附件(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 (1)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設立登記函、核准稅籍設立登記函、電子發票使用申請等資料【偵八卷第59至110頁】 (2)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7-8月開立發票之樞紐分析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57頁】 (3)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9-10月開立發票之樞紐分析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59頁】 (4)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11-12月開立發票之樞紐分析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61頁】 (5)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8年1-2月開立發票之樞紐分析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65頁】 (6)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兌領明細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7頁】 (7)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等5間公司107年7-8月至107年11-12月應追回金額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71頁】 (8)善緣傳播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開立及中獎發票分析表(107年7月-108年2月)【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72頁】 (9)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7-8月已兌領中獎獎金明細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78至81頁】 (10)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9-10月已兌領中獎獎金明細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85至88頁】 (11)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8月、10月、11月及108年1月立發票數量及金額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01至102頁】 (12)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8月27日開立發票明細(品名Yami斗內抽獎卡)【他一卷第207頁】 (13)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8月31日開立發票明細(品名Yami斗內抽獎卡)及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05、122至141頁】 (14)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10月2日開立發票明細(品名Yami斗內抽獎卡)及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06至108頁】 (15)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10月3日開立發票明細(品名Yami斗內抽獎卡)及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09至118頁】 (16)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11月9日開立發票明細(品名Yami聖誕抽獎卡)及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19至121頁】 (1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0日函暨所附稅捐稽徵法第3046條條文規定(函請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至該局說明107年至108年度接受捐贈發票及營運情形)【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43至145頁】 (18)呂婧之103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83至186頁】 (1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4月1日函暨所附稅捐稽徵法第30、46條條文規定(函請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至該局說明107年8月至108年3月間之進銷貨交易情形)【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87至188頁】 (20)陳亭穎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92至193頁】 (21)統一發票字軌號碼JB00000000影本乙紙【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209頁】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至8、57至209頁、偵八卷第59至110頁、他一卷第207頁 1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靚妹傳播有限公司) 偵二卷第83至114頁 12 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開立發票統計表: (1)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7月至10月)【偵一卷第365頁】 (2)耀旺文化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11月至12月)【偵一卷第363頁】 (3)善緣傳播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11月至12月)【偵一卷第353頁】 (4)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7月至12月)【偵一卷第361頁】 (5)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11月至12月)【偵一卷第367頁】 (6)長青影像行銷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8年2月)【偵七卷第89頁】 (7)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7月至12月)【偵一卷第355頁】 (8)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7月至12月)【偵一卷第359頁】 (9)靚妹傳播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9月至12月)【偵一卷第357頁】 偵一卷第353至367頁、偵七卷第89頁 13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107年7月至12月申報銷售額及申報發票份數統計表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5頁 14 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自107年7月至108年2月開立發票金額及中獎獎金統計表 偵八卷第341頁 15 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之各期中獎明細表 偵八卷第343頁 16 善緣傳播有限公司等6間公司之中獎及兌獎發票明細表: (1)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偵八卷第385至387頁】 (2)善緣傳播有限公司(107年11-12月)【偵二卷第347至350頁】 (3)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偵八卷第353至363頁】 (4)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偵八卷第369至383頁】 (5)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11-12月、108年1-2月)【偵八卷第345至352頁、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92至100頁】 (6)靚妹傳播有限公司(107年9-10月)【偵八卷第365至368頁】 偵二卷第347至350頁、偵八卷第345至387頁、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92至100頁 17 筆記本內頁手寫耀發公司收入、支出明細 偵四卷第75頁 18 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7-8月、107年9-10月之訂單需求 偵一卷第375至378頁 19 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107年12月24日委託呂婧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之委託書 偵一卷第43頁 20 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10月22日委託呂婧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之委託書 偵一卷第45頁 21 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及耀旺文化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現場勘查照片 他一卷第211至221頁 22 被告袁湛純租用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2、3樓之辦公室外觀建築物照片 偵一卷第337頁 23 高雄市○○區○○○路0000號外觀建築物照片2張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5至16頁 24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申報營業稅之月份及申報IP位址 偵一卷第210頁 25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7月至12月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資料明細表7紙: (1)營業人:耀旺文化有限公司【偵八卷第17頁】 (2)營業人:善緣傳播有限公司【偵八卷第21頁】 (3)營業人: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偵八卷第11頁】 (4)營業人: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偵八卷第13頁】 (5)營業人: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偵八卷第19頁】 (6)營業人: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偵八卷第9頁】 (7)營業人:靚妹傳播有限公司【偵八卷第15頁】 偵八卷第9至21頁 26 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及被告袁湛淳之五年內金融機構開戶狀態列表 他一卷第151頁 27 華南銀行及郵局檢送「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申辦帳戶自107年9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交易明細之函文2份: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3月18日營清字第108027682號函暨檢附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所有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一卷第247至251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3日儲字第1080056534號函暨檢附新興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高雄宏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他一卷第253至257頁】 他一卷第247至257頁 28 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袁湛純所有高雄宏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該帳戶已終止) 偵五卷第63至65頁 2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8月15日營清字第1080073454號函及附件:被告袁湛純所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7年5月至108年3月間之交易明細 偵三卷第357、359至366頁 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5月10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5806號函及附件: (1)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冒領統一發票獎金追繳明細表(追繳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3間公司107年7-8月、9-10月之金額共計224,364元)【偵二卷第9頁】 (2)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冒領統一發票獎金追繳明細表(追繳靚妹傳播有限公司、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金額共計193,192元)【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85頁】 偵二卷第7至8、9頁、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85頁 31 被告袁湛純於108 年7 月16日匯款224,364 元至中央銀行國庫局財政部賦稅署302 專戶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影本 偵四卷第73頁 32 中央銀行國庫局108年7月16、29日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匯入匯款明細2紙(被告袁湛純匯款224,364元、193,192元) 偵六卷第133至135頁 33 被告袁湛純與詹涵甯(綽號:Joyce)間之LINE對話紀錄 偵三卷第341至345頁 34 詹涵甯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偵三卷第129至133頁 35 被告袁湛純與莊文福間之LINE對話紀錄、傳訊內容連結網路新聞網址之列印資料 偵四卷第209至225頁 36 被告袁湛純與被告王俊能、楊薇珊2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 偵四卷第251至295頁 3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08年2月1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被告袁湛純、執行處所: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 他一卷第157至163頁 38 108年2月14日搜索扣押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至高雄地檢署108年度檢管字第373號保管) 他一卷第165至173頁 39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8年3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編號:2-1至2-15;受搜索人:被告袁湛純及其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及相連通之住所) 偵一卷第97至105頁 40 扣押物編號:2-1至2-15之附卷資料 40-1 扣押物編號2-1之筆記本第75頁手寫筆記 偵一卷第57至58頁 40-2 扣押物編號2-3之公文1張(高雄市調處108年2月26日函請中鼎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等8間公司107年7月至108年2月間電子發票上傳路徑等資料) 偵四卷第227至229頁 40-3 扣押物編號2-12之被告袁湛純手機內其與陳韋廷等人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 (1)被告袁湛純與陳韋廷(綽號:陳密)Messenger對話紀錄【偵一卷第59至68頁、第212至232頁】 (2)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李沃禹Messenger對話紀錄【偵一卷第277至297頁、偵四卷第433至498頁、偵七卷第91至132頁】四卷第305至359頁】 (3)被告袁湛純與呂婧(綽號:趴趴)Messenger對話紀錄【偵 (4)被告袁湛純與被告張念慈(綽號:愛佳)Messenger對話紀錄【偵四卷第361至391頁】 (5)被告袁湛純與呂婧(綽號:趴趴)、被告張念慈(綽號:愛佳)Messenger群組對話紀錄【偵四卷第393至431頁】 (6)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禹Messenger對話紀錄【偵五卷第191至262頁】 (7)被告袁湛純與陳亭穎(綽號:小暗Yami)Messenger對話紀錄【偵五卷第449至454頁】 (8)被告袁湛純與呂浩宇(綽號:Takarai Otoya)Messenger對話紀錄【偵六卷第5至13頁】 (9)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Messenger對話紀錄【偵六卷第15至17頁】 (10)被告袁湛純與綽號「摸骨師尊」Messenger對話紀錄【偵七卷第61至62頁】 偵一卷第59至68頁、第212至232頁、第277至297頁、偵四卷第305至498頁、偵五卷第191至262頁、第449至454頁、偵六卷第5至17頁、偵七卷第61至62頁、第91至132頁 40-4 扣押物編號2-12之被告袁湛純手機內其與被告張念慈等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 (1)被告袁湛純與被告張念慈(綽號:愛佳)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91至105頁】 (2)被告袁湛純與呂婧(綽號:趴趴)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107至119頁】 (3)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李沃禹LINE群組「SecretBase秘密基地」對話紀錄【偵五卷第163至166頁】 (4)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綽號:阿沃)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167至172頁】 (5)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林明志LINE群組對話紀錄【偵五卷第173 至174 頁】 (6)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呂婧(綽號:趴趴)LINE群組對話紀錄【偵五卷第175至189頁】 (7)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禹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267至269頁】 (8)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等人LINE群組「會計師群組」對話紀錄【偵五卷第271至311頁】 (9)被告袁湛純與詹涵甯(綽號:Joyce)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13至336頁】 (10)被告袁湛純與詹涵甯(綽號:Joyce)等人LINE群組「永德會計師群組」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39至342頁】 (11)被告袁湛純與被告邱冠維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43至346頁、他二卷第71至79頁】 (12)被告袁湛純與陳韋廷(綽號:陳密)、呂婧(綽號:趴趴)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53至360頁】 (13)被告袁湛純與陳亭穎(綽號:小暗Yami)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69至447頁】 (14) 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林明志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463至496 頁】 (15)被告袁湛純與被告邱冠維、呂婧(綽號:趴趴)LINE群組對話紀錄【他二卷第81至83頁】 (16)被告袁湛純與余銘霖LINE對話紀錄【他二卷第119至124頁】 偵五卷第91至119頁、第163至189頁、第267至336頁、第339至346頁、第353至360頁、第369至447頁、第463至496頁、他二卷第71至79頁、第81至83頁、第119至124頁 4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7月12日勘驗筆錄及附件(勘驗被告袁湛純遭扣押之華為手機《扣押物編號2-12》內之照片及文件檔案): (1)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3樓辦公室之現場照片6張【偵四卷第81至91頁】 (2)發票機列印發票之影像檔案擷圖及成品照片4張【偵四卷第93至99頁】 (3)被告邱冠維之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照片及被告袁湛純於107年9月19日寄予被告邱冠維收領之物流單據照片共3張【偵四卷第101至105頁】 (4)被告袁湛純於107年10月8日至高雄宏平郵局兌領發票之照片2張【偵四卷第107至109頁】 (5)靚妹傳播有限公司申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申請書等資料及經濟部核准靚妹傳播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之函文及變更登記表之照片共4張【偵四卷第111至117頁】 (6)開立發票軟體畫面之照片2張【偵四卷第119至121頁】 (7)被告袁湛純手寫發票中獎獎金計算方式之照片4張【偵四卷第123至129頁】 (8)被告林明志(原名:林志銘)出租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地下1 樓予被告張念慈所有之善緣傳播有限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照片3 張【偵四卷第131 至135 頁】 (9)被告袁湛純匯款設立公司費用予楊凡萱會計師之匯款單據照片1張【偵四卷第137頁】 (10)綜合委託合約範本2份(空白)【偵四卷第141至145、153至154頁】 (11)文件檔案列印資料-房屋使用同意書範本【偵四卷第147至149頁】 (12)被告袁湛純等人申請公司之基本資料紀錄表擷取照片1張【偵四卷第151頁】 偵四卷第79至151頁 42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8年3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編號:3-1至3-39;受搜索人:被告袁湛純及其於高雄市○○區○○路00號3樓處所) 他一卷第413至425頁 43 扣押物編號:3-1至3-39之附卷資料 (1)扣押物編號3-5之長青公司核准設立登記函及設立登記表【偵七卷第79至85頁】 (2)扣押物編號3-12之公益商品製作委託書1張【偵七卷第45至46頁】 (3)扣押物編號3-13之文件資料(手寫筆記,含手寫「投資人」筆記)【偵五卷第7至47頁、第13頁】 (4)扣押物編號3-23之簽收單2紙【偵五卷第49至53頁】 (5)扣押物編號3-31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3張(善緣公司、長青公司、再生公司)【偵七卷第43至44頁】 (6)扣押物編號3-33之印章印文36個【偵七卷第41至42頁】 (7)扣押物編號3-37之被告袁湛純之ACER筆電中列印資料【偵二卷第235至240、281至286頁】 A.靚妹傳播有限公司之資金表及現金日記帳【偵二卷第235至240頁】 B.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之資金表及現金日記帳【偵二卷第281至286頁】 偵五卷第7至53頁、偵七卷第41至46頁、第79至85頁 44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8年3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編號:7-1至7-10;受搜索人:呂婧及其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11樓之住所) 偵一卷第113至119頁 45 扣押物編號7-1至7-10之附卷資料: (1)扣押物編號7-3隨身碟2之內容擷圖及文件檔案列印資料(5種綜合委託合約版本)【偵四卷第155至175頁】 (2)扣押物編號7-8之會計憑證【偵五卷第55至57頁】 (3)扣押物編號7-9之文件資料【偵五卷第59至61頁】 偵四卷第155至175頁、偵五卷第55至61頁 46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8年3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編號:8-1;受搜索人:呂婧於高雄市調處提出其所有之SAMSUNG手機1支) 偵一卷第121至127頁 47 扣押物編號8-1手機內呂婧與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成員群組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1)被告袁湛純與林明志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林明志傳送臺中市發票詐領案件新聞畫面予被告袁湛純)【偵一卷第343 至348 頁】 (2)再生公司開立電子發票畫面【偵一卷第351頁】 偵一卷第343至351頁、第379至385頁 48 扣押物編號8-1手機內呂婧與陳亭穎(綽號:小暗Yami)等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 (1)呂婧與陳亭穎(綽號:小暗Yami)之LINE對話紀錄【偵二卷第291至297頁、偵五卷第459至461頁】 (2)呂婧與被告李沃禹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263至266頁】 (3)呂婧與被告邱冠維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47至351頁、他二卷第85至102頁】 (4)呂婧與被告袁湛純、陳韋廷(綽號:陳密)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61至364頁】 (5)呂婧與陳韋廷(綽號:陳密)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65至367頁】 (6)呂婧與被告林明志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497 至499頁】 (7)呂婧與被告袁湛純、林明志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505至511 頁】 偵二卷第291至297頁、偵五卷第263至266頁、第347至351頁、第361至367頁、第459至461頁、第497至499頁、第505至511頁、他二卷第85至102頁 49 被告張念慈遭扣押手機內其與陳亭穎(綽號:小暗Yami)、被告林明志(原名:林志銘)之LINE對話紀錄 偵五卷第455至457頁、第501至5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