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秀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秀麗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83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秀麗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刑部分撤銷。 前項刑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王秀麗於本院明確表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28至129頁),因此本院(件)僅就被告上訴之量刑部分加以審理,其餘原判決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不在審理範圍,此部分詳如原判決所載。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已坦承認罪,並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分別與「沈O南」、「黃OO紅」及「王O」達成和解,且自幼 於越南出生成長,智識水平不高,在臺期間仍致力於志工服務,品行甚佳,態度良好,與「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要件相符,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三、本件原判決係認定被告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 菸罪、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輸入私菸罪、非法輸入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被告與同案被告及其越南友人、越南公司之人間,就輸入私菸、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上訴論斷: ㈠、原判決認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事證明確,依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予以量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提起上訴後,已於本院坦承有原判決所認定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即原判決有罪部分),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後態度,稍有未合。至被告上訴主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沈O南」、「黃OO紅」及「王O」達成和解,且自幼於越 南出生成長,智識水平不高,在臺期間仍致力於志工服務,品行甚佳,態度良好,主張本件「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然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所為影響國民健康,增加植物疫病蟲害發生及蔓延之危險,復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綜其所犯各節,並未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況被告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 適用上亦難認有量處最低刑度仍有顯然過重、苛刻之情形,至被告所陳各節,充其量僅是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審酌事項,核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不符,故被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因此,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非全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量刑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同案被告黎小美為代人自越南運送物品來臺,竟不以實際貨主名義收貨或報關之方式輸入私菸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此等物品倘順利流入市面,將影響國民健康,並增加植物疫病蟲害發生及蔓延之危險,所為均應非難,而被告為遂行本件犯行,竟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被害人及臺北關對於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犯後於警偵及原審均否認犯行、上訴本院後始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收入、生活情狀等節(見原審卷二第385至386頁、本院卷第145 頁)、犯罪分工之方式,及與部分被害人即沈O南、黃OO紅 、王O達成和解(見原審卷二第277至281頁)之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被告以其上訴後已坦承犯罪,並與被害人沈O南、黃OO紅及 王O達成和解,且自幼於越南出生成長,智識水平不高,在臺期間仍致力於志工服務,品行甚佳,態度良好等情,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云云。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固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緩刑屬於刑罰權作用之一環,具有刑罰權之具體效應,亦即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受論罪科刑,具有明確之刑罰宣示,但因基於刑事政策考量,認為其不需進入機構性處遇接受刑罰之執行較為適當,乃設定一定觀察期間,並配合緩刑期內附條件機制,即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本院考量被告為使附表所示物品能夠順利運送來臺,假冒附表所示被害人之人名義填寫「個案委託書」,再將偽造之「個案委任書」及該等被害人之身分證影本提供予力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持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進口,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被害人及臺北關對於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而此等物品倘順利流入市面,將影響國民健康,並增加植物疫病蟲害發生及蔓延之危險,此經原判決認定明確,且為被告不爭執,依其犯罪情節,已非輕微。又被告犯後雖與被害人沈O南、黃OO紅 及王O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影本3份可憑(即上證1,同原審卷二第277至281頁),惟該3人分別係被告之姐夫、姐姐及 父親(認養),此據被告於原審供述明確,並經被害人沈O南、黃OO紅及王O證述在卷,可知被告犯後迄今僅與其具有 親屬關係之人達成和解;至於附表所示其他被害人部分,則未見被告亦有積極和解或取得被害人諒解之情形(按:被害人阮O鶯、范O芸、李O春、黎O卉及潘○玉等人均證稱不認識 被告),故被告尚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甚明。另被告雖稱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自幼於越南出生成長,智識水平不高,在臺期間仍致力於志工服務,並提出社團法人台灣國際青少年聯合協會於109年12月31日、110年12月31日及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感謝狀3份(即上證2),據以請求緩 刑宣告;然稽之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知被告早在案發前之105年間即已取得我國國籍,並在臺灣居住相當長之 時間,衡情其對於我國之法令及生活習俗等節,已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自難執此作為緩刑宣告之正當理由;至被告提出之3份感謝狀,均係其於本件犯罪後所為,另被告其他所陳 各情,則屬刑法第57條量刑所審酌之範籌,且經本院於量刑時予以充分評價,均難據此即認本件被告有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參以,檢察官於本院亦表示:本件不宜對被告為緩刑宣告等語(見本院卷144頁)。因此,本院綜合上情 ,認本件不宜宣告緩刑,從而被告上訴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並無理由(註:同案被告黎小美部分,原判決亦未宣告緩刑)。 五、同案被告黎小美共同犯輸入私菸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 月部分,未據上訴,不另論列。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梁雅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附表(即原判決附表): 編號 收件人 實際輸入之香菸數量(每包20支) 實際輸入之植物品項及數量 1 沈O南 165包 無 2 王O 200包 山竹鮮果實1.58公斤、 蘭薩果鮮果實6.36公斤 3 阮○鸞 310包 山竹鮮果實3.76公斤、 蘭薩果鮮果實20.94公斤 4 范O芸 190包 山竹鮮果實2.48公斤、 蘭薩果鮮果實9.26公斤 5 武○○錢 140包 山竹鮮果實1.28公斤、 蘭薩果鮮果實6.48公斤 6 李O春 155包 無 7 黎O卉 105包 無 8 黃OO紅 150包 山竹鮮果實1.34公斤、 蘭薩果鮮果實5.1公斤 9 潘○玉 45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