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甲○○○○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О號 上 訴 人 甲○○○○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八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十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億八千萬元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丙○○為中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中信大 飯店」(以下簡稱中信飯店)之工務主任。緣中信飯店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 ,因其所使用之保溫桶業已老舊,欲發包更新,乃邀相關有意承包之廠商議價, 被告則負責接洽廠商並決定設計規格。詎被告丙○○明知如附圖所示之保溫桶設 計圖係告訴人甲○○○○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職務上所繪製,並提 出予中信飯店作為工程設計內容,竟於未得告訴人或乙○○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 ,於八十八年五月間,擅自重製該設計圖,並將之交予山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山蒲公司)負責人楊中賢等參與議價之廠商,使山蒲公司得以順利承包 該工程,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八十八年七月下旬某日,乙○○因久 未獲中信飯店之通知,心覺有異,乃向中信飯店查詢後,始發現上情,被告丙○ ○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被告應賠償工程款一百卅萬元之五 百倍,即六億八千萬元,爰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 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 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 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