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秋桃 法官 莊崑山 法官 陳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美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