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光照 法官 黃仁松 法官 黃憲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A